Ⅰ 重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渝府發(2008)37號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意見
(渝辦發〔2008〕3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最近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以下簡稱《通知》),2007年1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統計局聯合召開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對此進行了具體部署。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認真做好新開工項目規范管理工作 國務院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投資反彈壓力大,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投資增長依然過快,新開工項目增加過多,違法違規建設情況仍較嚴重,投資膨脹的土壤依然存在等問題,要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這是落實「控總量、穩物價、調結構、促平衡」,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的重要舉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一定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真貫徹國務院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要求,繼續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宏觀調控方針,將各方面發展的積極性、充裕的市場資金、寶貴的資源要素引導到加強經濟社會薄弱環節上來,進一步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
二、加強管理,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國務院規定了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需符合八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准入標准。二是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准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是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並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四是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續,並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五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六是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七是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並採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八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負責,強化項目開工前的程序管理和開工後的監督檢查。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可牽頭建立投資項目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投資建設法規和政策,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成各項前期手續,並自覺接受監督.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6-23 23:34 三、部門聯動,推進投資項目合規開工建設 2004年國務院下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後,市政府先後出台了《加強和改善投資宏觀調控監督管理意見》(渝府發〔2004〕108號)、《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與備案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109 號)、《重慶市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110號)、《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構建起了我市投資管理新框架。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和要求,細化工作程序和責任,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著力強化「兩個聯動機制」。建立對合規項目的聯動服務機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加強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項目,要按照新開工項目八個條件,加強部門聯動,協同推進前期工作,積極完善規劃、用地、環保、節能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推進項目合規合法開工建設。同時,建立對不合規項目的聯動控制機制。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特別是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和國家明令禁止項目,要加強部門聯動,加強督查,堅決不予開工建設。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投資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新開工項目統計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在此基礎上,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重點做好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或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Ⅱ 重慶市房管局
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九五年五月頒發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費額標準的通知》,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頒發的《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來計算,網上很容易找到這些文件的。下面是95年的詳表,02年有個別調整。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準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準的通知(重府發〔1995〕83號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縣級以上企事業單位: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若干費額標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經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調整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現將調整後的《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一、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費額標准。二、費用種類及其標准:(一)房屋拆遷管理費。1、費額標准:按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收;2、收費單位:由區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拆遷人收取;3、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再另行收費(包括各種證照、表報、公告等工本費用)。(二)委託代辦拆遷服務費1、費額標准:按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計收;2、收費單位: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向委託的拆遷人收取;3、委託代辦拆遷服務費費額標準是最高限價,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可在此幅度內商定具體的費額;4、委託代辦拆遷的具體內容以及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的其他權利、義務,應當通過簽訂委託代辦拆遷合同予以明確。但代辦拆遷應當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含附屬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進行調查摸底、擬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動員拆遷、代辦草擬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組織實施等基本內容。(三)房屋評估費,執行資產評估收費標准。(四)城市房屋評估標准按附件一執行。(五)房屋拆遷償安置建築安裝工程先進集體、房屋綜合造價和商品房價(基準價格)按附件二所列標准執行。(六)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提前搬遷壯大費按附件三所列標准執行。其中的搬家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七)房屋裝飾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經市或區市縣具有房產價格評估資格的專業機構按照重置人體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後,由拆遷人對房屋裝飾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八)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電信部門規定的遷移費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九)被拆遷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由其自行聯系拆除,由拆遷人按供水、供電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十)被拆遷人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由拆遷人恢復安裝,不另行收費。拆遷時不再補償。本條第(四)、(五)、(六)項費額標准,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可下浮20%以內執行,其他區市縣可下浮30%以內執行。具體執行標准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房管局備案。三、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賃證收費,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四、本費額標准需調整變動時,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五、本費額標准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原重府發〔1993〕47號文規定的新標准實施當月起,住宅的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縣費按新標准執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新標准執行;經濟損失補助費按新標准費額減去已發補助費之差除以過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過渡期限(月)予以補發。六、本費額標准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附件一:重慶市城市房屋評估標准單位:元/平方米┌——┬————┬————┬————┬——┬————┬————┬————┐│序號│房屋結構│房屋等級│重置價格│序號│房屋結構│房屋等級│重置價格│├——┼————┼————┼————┼——┼————┼————┼————┤│ │ │ 甲 │高層720 │ │ │ 甲 │ 260 ││ │ │ │多層480 │ │ ├————┼————┤│ 1 │ 鋼混 ├
Ⅲ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加快城鎮住房建設,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該規章已經被自2012年2月8日起施行的第26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廢止。
參考: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和繼續施行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206/20120600369124.shtml
Ⅳ 在手機上怎麼查詢重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1、手機網路
2、手機網路地圖
Ⅳ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開信箱
經我中心工作人員和您聯系後得知,您系外地戶口,公積金在重慶主城區繳存,從重慶單位內離職容後將前往外地工作。針對您的情況,您可以提取在重慶繳存的公積金,也可以將重慶繳存的公積金轉移到異地。 若辦理公積金提取,根據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繳存人為外地戶口的可以提取本人公積金賬存余額。待原工作單位為您辦理公積金賬戶調出後,可攜帶異地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原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前往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渝中辦事處辦理公積金提取。 若辦理公積金轉移,待現單位在異地為您繳存住房公積金後,到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然後攜帶《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原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地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前往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渝中辦事處辦理轉移手續。 此復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Ⅵ 重慶公租房申請人的具體標準是什麼我大四 馬上畢業開始工作了 家在四川 在重慶讀大學 戶口也在學校的
一、申請對象
凡年滿18周歲,在重慶市主城區工作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人員及進城務工、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二、申請材料
公租房申請表、本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主城區戶籍人員提供身份證、戶口簿,非主城區戶籍人員提供身份證、居住證)、婚姻證明(已婚人員提供),共同申請人有單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同時,按照所屬人員類別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1.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勞動合同或公積金證明或社保證明三者選其一。
2.靈活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收入證明。
3.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4.主城區退休人員:養老待遇領取證明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住房分配證明。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住房公積金或社保證明。
社會保險費包括:重慶范圍內繳納的城鎮、城鄉養老保險,在主城區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除了以上表格,還需要你本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第一頁和你本人那一頁),如果你現在是租房,那麼需要你的租房合同,外地的需要暫住證(以上材料均需原件也復印件)。
三、申請戶型
申請人根據共同申請人數可作如下申請:1人申請單間配套,2人可申請一室一廳,3人(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可申請兩室一廳,4人及以上可申請三室一廳。
四、二、重慶公租房2011年新開樓盤有:1)渝北區木耳鎮,2011年6月開工 2)大渡口區釣魚嘴 2011年9月開工 3)九龍坡高新園區金鳳場2011年11月開工 4)龍洲灣項目(巴南區魚洞街道新華村)2011年6月開工 5)九龍坡區西彭鎮公租房2011年6月開工 6)界石項目(巴南區公路物流園)2011年11月開工 7)陶家項目(九龍坡區九龍工業園C區)2011年11月開工8)西永微電園宿舍(沙坪壩區西永鎮大學城)已開工
9)空港生活配套區宿舍(空港保稅港區)已開工 10)龍興項目(渝北區龍興鎮)2011年6月開工 11)復盛項目(江北區復盛鎮)2011年6月開工 12)魚嘴項目(江北區魚嘴鎮)2011年6月開工。13)思源項目(北碚區復興鎮)2011年6月開工。14)萬壽項目(北碚區水土鎮)2011年6月開工。15)天堡寨項目(渝北區龍興鎮)2011年9月開工。16) 雙溪項目(江北區魚嘴鎮)2011年9月開工。17)南彭項目2011年11月開工。你可以關注,提前申請。祝你如願!
Ⅶ 關於重慶市住房補貼的問題
應該可以享受住房貨幣化補貼,《重慶市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方案》2005年10月正式頒布實施,從2004年7月日起執行,之前有個99年的試行方案,我單位就是04年開始按試行方案執行的。
由於資金問題,一些單位可能還沒有啟動該項工作,不過我看到許多單位都在實施中呢。
另外的2個有關文件是《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5]93)、《重慶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渝住改辦發[2005]182號
注意幾點:(1)05年的92、93號文件規定經濟適用房(建築面積)要計算實物分房面積;(2)實物分房面積按家庭(指夫妻雙方合計)享受的建築面積計算;(3)貨幣化安置也是要計算面積的,如單位出錢購買商品房安置,不過許多單位可能會隱瞞貨幣化安置的,這個不容易監督的。
我從2004年開始做這個工作,已經發放了1個多億的住房補貼了,我單位可享受補貼職工近萬人。
如果你和你愛人均無房(公有住房),按重慶市標准,正副科級的住房補貼達標建築面積為48.88平方米,你無房,是全額補貼,分三部分:
(1)1999年7月以前的工齡的補貼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9907前的工作月數;
(2)99年7月-2004年7月5年60個月
48.88平米*6.8元/月.平米*60月;
(3)2004年7月至你單位實施時間的補貼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0407至補貼時間的工作月數;
單位啟動住房補貼以後,就像公積金一樣在職按月補貼,每月存入市資金中心專戶,可以在重慶市公積金中心查詢,支取辦法同公積金
Ⅷ 重慶公有住房管理條例怎麼百度找不到
發文單位: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文號:渝住改發[2001]1號
發布日期:2001-6-1
執行日期:2001-6-1
第一條為推進城鎮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大公有住房改革力度,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1997〕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非成套房)系指戶門內無獨用廚房或廁所的公有住房。
我市非成套房均可依照本辦法向承租人出售。
經鑒定為危險非成套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不能出售。
第三條非成套房承租人均可自願向產權單位申請購買自住非成套房。
出售非成套房執行公有住房出售面積控制標准。
購買非成套房的建築面積包括戶內面積、共用部位的分攤面積。共用部位系指共用廚、廁、通廊、過道、樓梯等部位。
第四條出售非成套房應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向房改部門申報辦理審批手續。
承租人購買非成套房,應先填寫《購買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請書》,同意維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的使用現狀。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使用有異議的,由產權單位確定。
第五條凡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認定掛牌的非成套房,在出售前均應由房屋產權單位先行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安全鑒定。
第六條非成套房出售價格以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地區類別成本價的75%為計價依據,在此基礎上由房改部門授權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先行評估。
出售非成套房應予計算的房屋年折舊率、年工齡折知額按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執行。出售非成套房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實際售價:
實行售價=〔地區類別成本價×75%×(1±調節因素增減系數-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年工齡折扣額×夫婦雙方工齡和〕×建築面積出售非成套房的實際售價不得低於地區類別成本價的18%。
第七條產權單位出售非成套房所收取的房價款,提取總額的30%建立住房公共維修基金,並按《重慶市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住房公共維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應交存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第八條承租人依照本辦法購買非成套房擁有完全產權,並可按照《重慶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辦法》(渝住改發〔1999〕7號)的規定進入市場再交易。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
Ⅸ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並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准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工作。
第六條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擁有。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網站申請,並於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託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的復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的資格將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九條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第三十條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三條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書面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後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十四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後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由開發區和園區實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Ⅹ 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江津校區職工住宅建設方案
我是中級,理論上是2380的房價,已經很便宜了。你一到手就得翻番了。可惜我不是你們學校的老師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