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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機關事業局住房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02 17:14:47

A. 青島的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是什麼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號)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7月25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夏耕

B. 青政發2001第37號文件《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高分獎勵

找不到青政發2001.37號。但這個通知後面談到37號。不知是否有用,抱歉。
http://www.qing.gov.cn/n172/n68422/n1527/n62867/n63130/11315.html

年度期數: 第二十二期
總期刊數: 總第三十四期
成文日期: 2002-11-8
編 號: 青政辦發〔2002〕88號
標 題: 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市從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熱集資費和管道燃氣工程集資費,並將這兩項集資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現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配套費的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配套費用途及收費標准
(一)用途。配套費主要用於供熱(供氣)管網(含主幹網)的配套設施建設,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與城市干網銜接的城市配套設施(包括道路、給水、雨水、污水、綜合布線、環衛、水處理)建設及規劃紅線內的中小學、托幼園所設施建設(詳見附表)。(二)收費標准。配套費的收費標准按建築面積分攤每平方米分別為:供熱57元、管道燃氣18元、道路60元、給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綜合布線6元、環衛6元、水處理20元、中小學37元、托幼園所20元,合計為每平方米255元(詳見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內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開發建設單位,要按規定交納配套費。配套費實行配套責任和配套資金掛鉤,原則上不予減免。確需減免的,需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減免。
二、職責分工
(一)市建委負責徵收配套費,編制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和下達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審查配套項目工程結算,並監督建設計劃的實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負責編制、提報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報市建委審核後組織實施。其中,市城管局負責供熱、供氣、道路、給水、雨水、污水、水處理配套工程項目建設;市開發辦負責綜合布線、環衛、中小學、托幼園所配套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竣工後,組織實施部門應將項目成本資料報送市物價局備案。(三)市財政局負責設專戶管理配套費,審核批復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依據配套建設計劃下達配套工程支出預算,按規定程序撥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並負責配套費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審核批復配套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市開發辦的辦公經費從收取的配套費中安排,不再另
行提取管理費,由市開發辦按規定程序要求提報年度部門預算,市財政局審核批復並監督執行。
三、配套費與供熱、供氣集資費的政策銜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開發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熱、供氣單位,下同)交款,但未與購房者簽合同,收費單位按新配套費相關標准與開發商結算,多退少補,開發商按新政策與購房者簽定合同。2.開發商已向政府交款並已和購房者簽定合同,但尚未向購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開發商已向政府交款並已和購房者簽定合同,購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開發商未和供熱(氣)單位簽定供熱(氣)合同,但已向購房者收取集資費的,應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後的1.開發商與購房者所簽合同單列集資費的,應予以糾正。2.購房者入住時需交集資費,4月11日以前已簽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簽合同的,按新配套費相關政策執行。3.經濟適用住房原在批準的價格外收取的集資費,允許按配套費相關政策計入房價。(三)老城區的供熱(氣)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設費,應由自願要求配套改造的
用戶與供熱(氣)企業在配套費相關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本通知下發後,青政發〔2001〕38號文件規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礎設施配套補助費同時停收。住宅小區規劃紅線內的配套設施建設,應嚴格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強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青政發〔2001〕37號)規定的范圍,由開發單位自行配套,居民熱用戶樓前入口閥門井出口法蘭後的供熱設施、住宅樓建築紅線內的供氣設施由開發單位自行配套。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及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青島市收費標准以內確定當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配套范圍及收費標准,報市政府備案。
附件:配套費收費標准及使用范圍一覽表

C. 青島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青島市房屋拆遷不暢的標准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准,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

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受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築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

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但建設合法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築面積以批准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築面積為准。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採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以外,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

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但不得低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

(3)青島市機關事業局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拆遷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拆遷人將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餘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但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

D.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對企業繳納的具體規定,是不是強制執行,有沒有具體的文件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等五種違法行為將被立案調查,並視情況處以違法單位1至5萬元的罰款。

日前,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相關通知,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等五種違法行為將被立案調查,調查違法情況屬實,將視情況處以違法單位1至5萬元的罰款,調查後仍不整改的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據介紹,通過檢查、群眾監督、信訪等途徑獲知單位或個人存在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在獲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管理處指定執法人員進行初步調查。

經初步調查,如果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為立案案由,執法人員將進行立案,並於立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取證。五種情況包括: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手續的;單位不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封存、啟封手續的;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如果查出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登記的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封存、啟封手續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當事人在整改期限內仍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具體情節下發《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實施行政處罰(處理)。期滿後當事人仍不履行處罰(處理)決定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 青島市新的限購令具體都有哪些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青政辦發[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1-28發文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印發後,我市及時出台了《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快住房建設的意見》(青政辦發〔2010〕12號),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部署,持續推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限定購房套數政策,嚴格限制投機性購房

(一)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區(市轄七區,下同)實行住房限購措施。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

(二)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限購政策實施期間,購房人在簽訂房屋交易合同網上備案時,應如實填報《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兩人以上共同購房且共同購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並分別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申報表》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作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並暫停其網上簽約。

(五)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在受理房地產登記時,應查驗《申報表》和購房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凡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受理登記。

二、落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應特別是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

(六)繼續增加住房建設用地供應。2011年全市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保持在1500公頃以上,其中,市區供應總量要達到500公頃以上。建設、規劃、土地、房管等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繼續加強協作,督導已經供地的項目盡快全部落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各類住房的有效供應,穩定市場預期,緩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項目控制和總量控制相結合、以項目控制為主的原則,落實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數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拆遷安置住房的數量由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數量,由城鄉建設部門結合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數量和公共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統籌安排,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附加條件,確保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確保限價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

三、實施新一輪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在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價方面的雙重作用

(八)認真實施《青島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2011-2013年)》(青政辦發〔2010〕31號),堅定不移地實施配建制度,確保政策性住房的規模和進度。2011-2013年,市區新開工保障性住房不少於30000套、限價商品住房不少於30000套,解決不少於6萬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各區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前儲備項目,提前落實規劃指標。2011年開工的項目要做好可行性論證,盡早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6月底前開工建設。統一和規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加快七區統籌的步伐,不斷擴大政策性住房建籌規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盡快得到解決的同時,發揮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價方面的作用。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須持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銷售代理備案後方可代理銷售。發現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取得銷售代理備案證明即代理銷售、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並在媒體曝光,同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要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不予辦理銷售代理備案,並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代理資格。

(十)加強房屋銷售和轉讓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認購、預訂、認籌、排號、招募會員、發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購房人在指定銀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預約、預訂,變相預售。依法嚴肅查處未批先售、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恢復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收取標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把握好預售許可審批的總量、速度和時序,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

(十一)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各區市政府要加大資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產歷史數據遷移整理,8月底前實現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記備案,確保10月底前達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全國40個大中城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實現聯網的要求。

五、落實政府責任,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各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確保本區市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落實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目標任務,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的區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附件: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購房人申報承諾 購房人姓名 聯系電話
擬購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購房人家庭擁有市區住房情況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無住房
購房人家庭成員名單 戶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已全面如實填報上述情況,保證遵守青島市關於「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的規定,如有虛假、不實申報等行為,本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購房人簽名:
監護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購房人留存,一份作為購房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2、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戶口簿、結婚證記載為准。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嶗山、城陽、黃島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局各有關處室、單位,各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貫徹《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1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將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准。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擁有本市七區五市戶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市內七區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房屋套數為准。申請人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四)購房人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當為購房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證明。

二、相關規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附件1)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附件2);嶗山、黃島、城陽三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持上述材料到擬購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予以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六)住房限購政策期間,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應提供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以及《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購房人家庭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原件等作為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七)住房限購政策期間,對不符合限定購房套數政策的,不予提供網簽備案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將其行為通報給相關貸款機構。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暫停其網上簽約。

附件:1.《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2.《住房情況證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F. 青島限價房標准

青島限價房申請條件

凡夫婦雙方組成的家庭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家庭和年滿35周歲的未婚人員及離婚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有青島市內四區常住戶口;
(二)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標准。
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購限價商品住房。
在申購限價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符合以上規定,同時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一)烈屬或市級以上勞動模範;
(二)按照青島市政府有關規定引進的人才。
申請人家庭或個人的財產、人均收入、住房困難標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住房價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積等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申購限價商品住房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表;
(二)戶籍和身份證明;
(三)住房情況證明;
(四)收入證明;
(五)財產狀況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青島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購買應當按照銷售項目進行。
申請人在銷售項目申請購買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資料。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狀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發給申請人准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及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限價商品住房預售許可後方可銷售。
銷售限價商品住房應當遵循住房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量、價格、開發建設單位及銷售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申請人持准予登記通知書到規定的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
(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予以排序,並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入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在監察、公證等部門以及入圍代表的監督下,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購住房順序,並予以公布;
(五)入圍者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建設單位按公布的順序選購住房;入圍者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

G. 青島市公租房變更承租人規定

去咨詢青島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H. 青島市公務員住房標准

青島市公務員住房標准沒有這樣的規定,只有公務員的辦公房有標准,住房沒有標准

I. 關於青島市市級機關幹部(職工)住房配售辦法 文件規定

關於青島市市級機關幹部(職工)住房配售辦法 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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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青島市二手房交易全流程和注意事項

二手房交易全流程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許可權逐級申報審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後批准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所有物業費後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買方拿到屬於自己的新產權證後進行房屋交割,包括維修基金、水、電、煤、有線電視、寬頻、電話的過戶和費用結算

注意事項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

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

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5)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採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於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了解詳細情況。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7)單位房屋是否侵權

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准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於標准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8)物管費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

(9)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佔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

(10)合同約定是否明確

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全面,但對於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

(10)青島市機關事業局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交易合同要規范

(1)、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標明房屋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

(2)、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房屋合同標注的房屋面積應與房產證上的面積一致;

(3)、寫明總價款,約定好付款方式,明確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

(4)、明確違約責任;

(5)、約定好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

(6)雙方約定好合同的生效時間、約定房屋正式過戶及交接時間;(7)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條件及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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