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慶公有住房管理條例怎麼百度找不到
發文單位: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文號:渝住改發[2001]1號
發布日期:2001-6-1
執行日期:2001-6-1
第一條為推進城鎮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大公有住房改革力度,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1997〕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非成套房)系指戶門內無獨用廚房或廁所的公有住房。
我市非成套房均可依照本辦法向承租人出售。
經鑒定為危險非成套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不能出售。
第三條非成套房承租人均可自願向產權單位申請購買自住非成套房。
出售非成套房執行公有住房出售面積控制標准。
購買非成套房的建築面積包括戶內面積、共用部位的分攤面積。共用部位系指共用廚、廁、通廊、過道、樓梯等部位。
第四條出售非成套房應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向房改部門申報辦理審批手續。
承租人購買非成套房,應先填寫《購買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請書》,同意維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的使用現狀。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使用有異議的,由產權單位確定。
第五條凡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認定掛牌的非成套房,在出售前均應由房屋產權單位先行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安全鑒定。
第六條非成套房出售價格以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地區類別成本價的75%為計價依據,在此基礎上由房改部門授權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先行評估。
出售非成套房應予計算的房屋年折舊率、年工齡折知額按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執行。出售非成套房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實際售價:
實行售價=〔地區類別成本價×75%×(1±調節因素增減系數-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年工齡折扣額×夫婦雙方工齡和〕×建築面積出售非成套房的實際售價不得低於地區類別成本價的18%。
第七條產權單位出售非成套房所收取的房價款,提取總額的30%建立住房公共維修基金,並按《重慶市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住房公共維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應交存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第八條承租人依照本辦法購買非成套房擁有完全產權,並可按照《重慶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辦法》(渝住改發〔1999〕7號)的規定進入市場再交易。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
❷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相抵觸,是依照哪個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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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誰知道(重慶市房屋坼遷管理條理)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土地、建設、規劃、公安、市政、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負責對房屋代辦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人員培訓,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六)對下級拆遷主管部門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按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二)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五)處理拆遷歷史遺留問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後,應當持有關證明向擬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以下稱拆遷申請人)的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拆遷范圍內按職責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的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程、跨區、縣(自治縣、市)的建設工程以及主城區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遷申請人持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質量)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補償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日內按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將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式、搬遷期限、拆遷騰地期限或過渡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布。對不具備拆遷條件的,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遷的除外。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內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
因規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須持規劃變更手續按原報批程序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託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雙方簽訂委託合同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四條 搬遷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拆遷騰地的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或者停止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騰地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需延長拆遷騰地期限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及安置房質量、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應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搬遷期限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當事人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 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八條 在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強制執行費用由拆遷人負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應經原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用地、規劃和房屋拆遷變更手續。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雙方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由批准項目轉讓的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公示項目轉讓事宜。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有權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當事人佔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公假;不能給予公假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3個月內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方式。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其另行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與拆遷人協商。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70%。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須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執業,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規執業。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建立房屋拆遷評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加強對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學校、醫院等用於公眾服務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還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的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基礎設施,拆遷人必須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規劃執行,恢復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補償。法律、行政法規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拆遷前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主城內住宅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或一次性現房安置,並提供兩處以上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拆遷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確需過渡安置的,應徵求被拆遷人的意見,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由批準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政府確定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應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第三十七條 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先建安置房。
拆遷安置住宅房屋應公開房號,由先行搬遷的被拆遷人在同等戶型條件下優先選擇安置的樓層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須符合國家普通民用住宅設計規范的基本要求和質量標准;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權,在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轉讓。
第四章 拆遷過渡與補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遷,拆遷人應付給搬遷補助費。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給予提前搬遷的獎勵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不能一次解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應提供臨時周轉房或鼓勵房屋使用人自行臨時過渡。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的屬生產、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因拆遷人沒有提供臨時周轉房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和過渡期限長短一次性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由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協商分割。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按拆除的建築面積提供了非住宅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並必須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四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應按超期增加比例部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所有拆遷安置任務的建設項目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辦理用地、規劃變更的,起用地規劃變更手續無效。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評估資質或評估人員資格。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不按規定報送拆遷檔案資料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將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將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無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住宅是指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下達之日前,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均有非住宅用途記載內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涉及的費額標准、安置補助標准等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參照本條例執行。 三峽庫區城鎮移民的房屋拆遷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02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本條例生效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工程,按原條例的規定執行。
❹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是由哪個部門頒布的合法律性嗎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細則》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於2011年1月27日發布,該內細則於同年容1月28日開始實施,文號是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從性質上來說,這屬於地方性法規。我國的法律規范體系如下: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性部門規章等,從前到後效力位階越來越低,原則上來說,前面的效力是大於後面的效力的,就是說當後面的文件的規定與前面的相矛盾 的時候,應按照前面的處理,但是在實務中有時候恰恰相反,關於不同種類、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的適用是很復雜的。
看你想了解其中的什麼東西了,如果是其中的某一個條款,那麼建議您尋找更高位階的法律,比如說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這方面的規定,看有沒有沖突,或者稅法上有沒有涉及的規定。
謝謝。
❺ 重慶市城鎮房屋拆遷安置房補償標准
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九五年五月頒發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費額標準的通知》,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頒發的《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來計算,網上很容易找到這些文件的。
下面是95年的詳表,02年有個別調整。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準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房屋拆遷
若干費額標準的通知
(重府發〔1995〕83號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縣級以上企事業單位:
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若干費額標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經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調整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現將調整後的《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若干費額標准
一、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費額標准。
二、費用種類及其標准:
(一)房屋拆遷管理費。
1、費額標准:按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收;
2、收費單位:由區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拆遷人收取;
3、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再另行收費(包括各種證照、表報、公告等工本費用)。
(二)委託代辦拆遷服務費
1、費額標准:按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計收;
2、收費單位: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向委託的拆遷人收取;
3、委託代辦拆遷服務費費額標準是最高限價,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可在此幅度內商定具體的費額;
4、委託代辦拆遷的具體內容以及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的其他權利、義務,應當通過簽訂委託代辦拆遷合同予以明確。但代辦拆遷應當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含附屬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進行調查摸底、擬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動員拆遷、代辦草擬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組織實施等基本內容。
(三)房屋評估費,執行資產評估收費標准。
(四)城市房屋評估標准按附件一執行。
(五)房屋拆遷償安置建築安裝工程先進集體、房屋綜合造價和商品房價(基準價格)按附件二所列標准執行。
(六)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提前搬遷壯大費按附件三所列標准執行。其中的搬家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七)房屋裝飾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經市或區市縣具有房產價格評估資格的專業機構按照重置人體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後,由拆遷人對房屋裝飾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
(八)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電信部門規定的遷移費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九)被拆遷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由其自行聯系拆除,由拆遷人按供水、供電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
(十)被拆遷人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由拆遷人恢復安裝,不另行收費。拆遷時不再補償。
本條第(四)、(五)、(六)項費額標准,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可下浮20%以內執行,其他區市縣可下浮30%以內執行。具體執行標准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房管局備案。
三、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賃證收費,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本費額標准需調整變動時,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五、本費額標准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原重府發〔1993〕47號文規定的新標准實施當月起,住宅的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縣費按新標准執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新標准執行;經濟損失補助費按新標准費額減去已發補助費之差除以過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過渡期限(月)予以補發。
六、本費額標准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
重慶市城市房屋評估標准
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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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房屋結構│房屋等級│重置價格│序號│房屋結構│房屋等級│重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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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高層720 │ │ │ 甲 │ 260 │
│ │ │ │多層480 │ │ ├————┼————┤
│ 1 │ 鋼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層6605│ │ 穿逗 ├————┼————┤
│ │ │ │多層440 │ │ │ 丙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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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高層660 │ │ │ 丁 │ 80 │
│ │ │ │多層440 ├——┼————┼————┼————┤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層580 │ │ ├————┼————┤
│ 2 │ 磚混 │ │多層400 │ │ │ 乙 │ 160 │
│ │ ├————┼————┤ 6 │磚條夾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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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磚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磚牆 │ 丙 │ 260 │ 7 │ 捆 綁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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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牆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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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1、本標准重置價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測算確定的。 │
│ │2、房屋結構、等級、成新按照房屋評估規范確定。 │
│ 注 │3、房屋建築在九層以上(含九層)的為高層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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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房屋綜合造價、
商品房屋價格(基準價格)標准
單位: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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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費用名稱│房屋結構│ 費 額 標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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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安裝│鋼 混│高層660-720元 多層440-480元 │
│ 1 │ ├————┼—————————————————————┤
│ │工程造價│磚 混│高層580-660元 多層400-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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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綜合│鋼 混│高層800-1200元 多層600-800元 │
│ 2 │ ├————┼—————————————————————┤
│ │造 價│磚 混│高層700-900元 多層500-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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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 │鋼 混│高層1500-2500元 多層1200-1800元 │
│ 3 │ ├————┼—————————————————————┤
│ │ 造 價 │磚 混│高層1400-2000元 多層1000-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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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搬家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
補助費和提前搬遷獎勵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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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費 額 標 准 │
│ │適用拆遷├——————┬——————┬———————┤
│ 費 用 名 稱 │ │ │ 江北區、南 │ │
│ │條例范圍│ 渝 中 區 │岸區沙坪壩區│其他區、市、縣│
│ │ │ │、九龍坡區大│ │
│ │ │ │渡口區、北碚│ │
│ │ │ │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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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家補助費 │ 第43條 │300元/戶、 │250元/戶、 │200元/戶次 │
│ │ 第一款 │ 次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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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人戶每戶 │1-4人戶每戶 │1-4人戶每戶每 │
│ 臨時安置 │ 第45條 │每月200元;4 │每月150元;4 │月60元;4人以 │
│ │ │人以上戶,每 │人以上戶,每 │戶,每增加一人 │
│ 補助費 │第(一)項│增加一人每月│增加一人每月│每月增加20元。│
│ │ │增加20元。 │增加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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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業、辦公、│商業、辦公、│商業、辦公、業│
│ │ 第43條 │業務用房20元│業務用房: │ 用房:10元/平│
│ 搬遷補助費 │ │/平方米。每 │ 20元/平方米│方米。每次 │
│ │ 第一款 │次生產用房40│。每次 │生產用房:15元/│
│ │ │元/平方米。 │生產用房: │平方米。每次 │
│ │ │每次 │ 30元/平方米│ │
│ │ │ │。每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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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渡期1年 │ │ │ │ │
│濟│以內(含) │ │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
│損├—————┤ ├——————┼——————┼———————┤
│失│1年以上2年│ 第45條 │ │ │ │
│補│以內(含) │ │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 │
│助├—————┤ ├——————┼——————┼———————┤
│費│2年以上3年│第(三)項│ │ │ │
│ │以內(含) │ │50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 │
│ ├—————┤ ├——————┼——————┼———————┤
│ │3年以上的 │ │70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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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搬遷 │ 第43條 │住宅:20元/日│住宅:20元/日│住宅:10元/日 │
│ │ │非住宅:4元/ │非住宅:4元/ │非住宅: 2元/ │
│ 獎勵費 │ 第二款 │每平方米。日│每平方米。日│ 每平方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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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重慶申請廉租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及如何辦理:
(一)申請對象條件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內規定,容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對象。
1、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准;
2、家庭住房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面積標准;
3、家庭成員取得我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5、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
(二)申報地點和所需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5、當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❼ 重慶市最新規定的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渝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穩定工作是指: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請要求
(一)申請人可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點申請;也可登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申請,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
(二)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每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申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1)主城區戶籍城鎮居民(含已轉戶的農村居民),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市、區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填寫黃色申請表;
(2)其他人員填寫白色申請表。
2.身份證明
主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主城區戶籍的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婚姻狀況證明
已婚人員需提供結婚證明。
4.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繳費的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和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3)主城區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共同申請人有工作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由單位出具住房分配情況證明。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市人事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核配租
(一)受理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二)初審
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復審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
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應當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報刊上適時公布。並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
1.申請時間段是指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請人能夠參與搖號配租的申請時間范圍。
2.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是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積配租。
3.搖號配租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織,按照分類方式,通過電子搖號系統,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配租。
搖號配租過程接受市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的公眾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下一輪搖號配租。
(七)簽訂合同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發出的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配租確認通知書和入住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五、租賃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2.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維修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7)其他約定。
3.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3個月的租金標准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餘時間計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交納租金,交納日期為每月20日前,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
4.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其工資收入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直接劃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2.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當每2年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申報住房、收入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4.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5.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6.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四)換租規定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可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出換租申請。
1.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准。
2.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換租面積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公示的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
3.換租完成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建由社區居委會、房屋管理機構、派出所、物業服務公司、住戶代表等組成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小區的社會管理工作。
2.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委託的房屋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維護和住房安全情況檢查,並對物業服務公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
(一)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五)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八、監督管理
(一)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有權組織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二)房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房屋管理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三)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計收租金,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要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六)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九、廉租住房的申請
符合《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規定和程序辦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一申請,並在輪候配租時享有優先權。
(一)廉租住房家庭應申請戶籍所在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無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籌安排租賃地點。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現行廉租住房政策規定交納租金,並優惠部分物業服務費。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差額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戶籍所在地政府承擔。
(四)已實行實物配租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領取租金補貼的,經戶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同意,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後,停止領取租金補貼。
十、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開發區、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由開發區和園區自行制定。
十一、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十二、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❽ 求重慶最新的《房屋拆遷條例》,時間段大概在09年10月至2010年1月31日的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土地、建設、規劃、公安、市政、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拆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對房屋代辦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人員培訓,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六)對下級拆遷主管部門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按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二)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五)處理拆遷歷史遺留問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後,應當持有關證明向擬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以下稱拆遷申請人)的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拆遷范圍內按職責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並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跨區、縣(自治縣、市)的建設工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主城區內拆除房屋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其拆遷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核發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遷申請人持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質量)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拆遷補償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國有土地儲備整治項目,拆遷申請人持土地儲備批准書、規劃紅線、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拆遷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將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式、搬遷期限、拆遷騰地期限或過渡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布。對不具備拆遷條件的,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遷的除外。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內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
因規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須持規劃變更手續按原報批程序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託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雙方簽訂委託合同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四條 搬遷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拆遷騰地的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或者停止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騰地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需延長拆遷騰地期限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及安置房質量、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應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搬遷期限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當事人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第十八條 在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強制執行費用由拆遷人負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應經原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用地、規劃和房屋拆遷變更手續。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雙方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由批准項目轉讓的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公示項目轉讓事宜。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當事人佔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公假;不能給予公假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三個月內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方式。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其另行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與拆遷人協商。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須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執業,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規執業。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建立房屋拆遷評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加強對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學校、醫院等用於公眾服務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還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的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後喪失使用價值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優先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基礎設施,拆遷人必須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規劃執行,恢復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補償。法律、行政法規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拆遷前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物或者由債務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主城內住宅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或一次性現房安置,並提供兩處以上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拆遷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確需過渡安置的,應經被拆遷人同意,並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由批準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政府確定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應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第三十七條 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先建安置房。
拆遷安置住宅房屋應公開房號,由先行搬遷的被拆遷人在同等戶型條件下優先選擇安置的樓層和朝向。
住宅安置房必須符合國家普通民用住宅設計規范的基本要求和質量標准;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權,在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轉讓。
第四章 拆遷過渡與補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遷,拆遷人應付給搬遷補助費。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給予提前搬遷的獎勵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不能一次解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應提供臨時周轉房或鼓勵房屋使用人自行臨時過渡。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的屬生產、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因拆遷人沒有提供臨時周轉房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和過渡期限長短一次性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由被拆遷人和房屋使用人協商分割。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按拆除的建築面積提供了非住宅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並必須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四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的過渡期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一百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有拆遷補償安置任務的建設項目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辦理用地、規劃變更手續的,其用地、規劃變更手續無效。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評估資質或評估人員資格。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不按規定報送拆遷檔案資料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將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將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無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住宅是指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下達之日前,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均有非住宅用途記載內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涉及的費額標准、安置補助標准等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參照本條例執行。
三峽庫區城鎮移民的房屋拆遷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生效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工程,按原條例的規定執行。
❾ 重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渝府發(2008)37號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意見
(渝辦發〔2008〕3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最近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以下簡稱《通知》),2007年1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統計局聯合召開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對此進行了具體部署。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認真做好新開工項目規范管理工作 國務院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投資反彈壓力大,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投資增長依然過快,新開工項目增加過多,違法違規建設情況仍較嚴重,投資膨脹的土壤依然存在等問題,要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這是落實「控總量、穩物價、調結構、促平衡」,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的重要舉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一定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真貫徹國務院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要求,繼續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宏觀調控方針,將各方面發展的積極性、充裕的市場資金、寶貴的資源要素引導到加強經濟社會薄弱環節上來,進一步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
二、加強管理,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國務院規定了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需符合八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准入標准。二是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准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是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並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四是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續,並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五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六是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七是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並採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八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負責,強化項目開工前的程序管理和開工後的監督檢查。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可牽頭建立投資項目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投資建設法規和政策,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成各項前期手續,並自覺接受監督.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6-23 23:34 三、部門聯動,推進投資項目合規開工建設 2004年國務院下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後,市政府先後出台了《加強和改善投資宏觀調控監督管理意見》(渝府發〔2004〕108號)、《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與備案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109 號)、《重慶市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110號)、《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構建起了我市投資管理新框架。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和要求,細化工作程序和責任,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著力強化「兩個聯動機制」。建立對合規項目的聯動服務機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加強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項目,要按照新開工項目八個條件,加強部門聯動,協同推進前期工作,積極完善規劃、用地、環保、節能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推進項目合規合法開工建設。同時,建立對不合規項目的聯動控制機制。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特別是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和國家明令禁止項目,要加強部門聯動,加強督查,堅決不予開工建設。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投資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新開工項目統計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在此基礎上,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重點做好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或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❿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
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加快城鎮住房建設,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該規章已經被自2012年2月8日起施行的第26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廢止。
參考: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和繼續施行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206/201206003691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