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保障體系的住房分類
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其發展
住房公積金制度最初是經濟發達國家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一種成熟經驗,並一度在實踐中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發揮了巨大作用。其本質是一種國家支持的社會自助形式,通過金融互助,以繳存公積金的方式,增強繳存資金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的政策性融資渠道。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各按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專戶存儲,專項用於職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並可以向職工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具有義務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點。住房公積金按規定可以享受列入企業成本、免交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存貸款利率實行低進低出原則,充分體現政策優惠。
1994年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城鎮全面推行,1999年我國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於2002年重新發布,使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管理體制。
截至2003年底,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達6045萬人,累計歸集公積金5563億元,職工因購建住房和退休等支取1743億元,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2343億元,支持327萬戶職工家庭購建住房,為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數據來源:《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住房保障》)。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至2004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覆蓋率達58%,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達6138萬人,累計歸集公積金7400億元,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3404億元,共支持434萬戶職工家庭購建了住房。
住房公積金屬於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在市場上解決住房問題。從實踐經驗來看,公積金制度在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不僅本身滿足和改善了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同時,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也成為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有力地支持了廉租住房的建設。但是,我國住房公積金是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後建立起來的,還需要在實踐探索中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以確保其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應有作用。
住房公積金安全性、利用率制度局限
住房公積金制度雖然為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設、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消費和改善職工居住條件等方面做出了傑出貢獻。但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深化和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也暴露出諸多弊端,或管理體制自身不足、或管理制度缺乏統一性、或監管體系存在多頭性等普遍性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快速發展。
公積金安全性主要體現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尚存在問題,近年來不斷出現公積金被挪用和被貪污的腐敗問題即為明證。另外,公積金的投資安全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是由各方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共同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資金。根據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代理繳存人行使管理職責。盡管管理組織和監管機制相對比較健全,但在實際執行中仍然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有些管理委員會流於形式,重大事情不能充分起到決策作用,依靠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巨額資金運作,不僅責任大,風險也大。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向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實際上只是靜態監管,很難充分起到監管作用。而銀行託管也是按管理中心要求調撥資金,缺失真正的管理職能。因此,同級監管權不能有效行使是導致監管乏力的主要原因。另外,因金融市場風險較大,即使按規定購買國債,也因託管機構的經營效益、購買國債的品種風險等,導致公積金增值收益不能按預期收回,也導致部分公積金本金面臨著巨大風險的可能。
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反映了一個城市房地產業的發達程度,近年來我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地區間也表現出明顯差距。
分析表明,影響公積金充分發揮其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消費意識相對落後,不習慣提前消費,造成公積金只存不用。其次,管理中心市場競爭意識不強,市場宣傳推廣力度乏弱,公積金服務水平效率不高,貸款手續復雜,發放貸款時間較長,開發企業更願意與商業銀行合作,擠佔了公積金貸款的市場份額。第三,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差距較小,又受額度限制,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上體現的優勢不明顯。第四,住房公積金的流通限制,造成部分地區公積金供不應求,需要嚴格控制貸款額度,而有些地區卻大量閑置,使用效率不高,增值空間受到很大影響。第五,申請公積金貸款,部分地區有額外附加條件,不如商業貸款條件寬松。第六,公積金使用用途主要用於購買住房,實際應用於自建和維修項目的很少。而且只能用於購買不能用於租賃,導致買不起房子的家庭長時間享用不到住房公積金,同時,相對的低存低貸,實質上是使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損失。
住房公積金制度優化探討
通過以上對於住房公積金的辨析,不難看出,制度創新與加強監管是優化、完善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方面,相對應的可以從以下幾點來探討制度優化:
第一,加強監管,保證安全。強化管委會的實際權力和責任,管委會名單要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監督、資金流向要經管委會同意,財務情況要及時向管委會和財政部門匯報。同時,如果公積金出現問題,管委會成員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加強信息互通,統一聯網監管,由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實行動態監管。建立同級財政與上級主管部門的聯網動態監管體制,隨時把握歸集、使用和其他流向情況。區域間統籌運用資金,改變目前分割現狀,讓公積金流通起來,用足用好公積金,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擴大使用方向。除用於房屋購買、自建和維修外,還應加大對中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包括按月按年支取支付房屋租金等。
第四,降低利率。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金融,帶有保障性質,不應隨商業貸款利率經常調整。降低公積金貸款利率或實行差別利率,對於購買自住、小戶型、總價較低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利率。同時,創新、豐富貸款品種,使其充分發揮政策性、保障性金融的作用。
第五,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水平。提高住房公積金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加強宣傳,主動與開發企業合作,用足用好住房公積金。
第六,及時合理調整貸款額度。各地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合理地調整貸款高限,使公積金貸款能夠滿足低收入家庭的購房需要。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及其發展
中國確定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始於1998年。經濟適用住房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部2004年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指的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由此可見,經濟適用住房具有兩個最主要的特點:一是經濟適用住房作為政策性住房的保障性,這是與市場化商品房的主要區別;二是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上提供優惠政策措施,如減免有關稅費、免交土地出讓金等,相對應的在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上也對其有所限制。
出台經濟適用住房政策並給予各方面的優惠政策措施,是政府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權的政策體現。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由於收入水平低,完全依靠市場化的手段很難解決住房問題,從而導致城市中的貧民區現象,並影響整個城市的穩定和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為廣大中低收入家庭實現「居者有其屋」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統計數據表明,從1997年至2004年,我國經濟適用房的投資額累計達到了3852.85億元,其占同期房地產開發投資額的11.1%。1999年至2003年5年間,我國經濟適用房的竣工套數達26.8萬套,占同期住宅竣工套數的22.1%。1999年至2004年,全國經濟適用房銷售面積達2.18億平方米,占同期住宅銷售面積的15.9%。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利弊淺析
經濟適用住房在住房改革風雨歷程中走過了十餘春秋,政策的初衷是為了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國家為了支持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定免收土地出讓金,減免多項稅費,同時地方政府也在政策措施制定方面予以扶持。經濟適用住房在很大層面上有效地解決了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其貢獻也是巨大的。
誠然,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作為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重要方面,在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上起到了較大的作用,但在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令人關注的問題,而且這些問題引起了職能部門、學者以及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甚至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取消還是保留的爭議,一度成為社會爭論的焦點,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前景莫衷一是。從實際操作來看,經濟適用住房的問題主要有:
戶型面積偏大和高檔化趨勢,導致房屋總價偏高從而使真正的中低收入階層消費受限。銷售過程管理不嚴,導致部分不具備購買資格的群體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使補貼中低收入階層的政策目的大打折扣,較高比例的經濟適用住房被用作投資和出租,不僅使政府的補貼與公眾資源流向了非目標對象,也給權力尋租提供了機會。投資逐年下降使經濟適用住房的供給稀缺,造成一定的市場紊亂。開發商、監理部門和買房者存在信息不對稱,開發商為了壓縮建設成本追求利潤,通常以提高容積率為手段,房屋質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證;另外,與完全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及價格形成機制有很大的差異,具有其特殊性,在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時,除了要考慮成本因素外,還應兼顧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
健全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議
從以往的制度實施及市場現狀來看,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和優化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第一,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范圍,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專屬性,建議僅對拆遷戶和危改戶發售。
第二,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宜控制在60平米左右。
第三,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設,形成以普通商品房市場和二手房市場為主,以高檔住宅市場和廉租住房市場為輔,以經濟適用住房為必要補充的完善的市場體系。
第四,在減少經濟適用住房投資的同時,政府要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和住房補貼制度的實施,確保各單位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
第五,參考國外的平價住宅法案,政府出台法律要求開發商在建設商品住宅時,小戶型低總價的住房不得低於開發總套數的一定比例。
第六,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杜絕從經濟適用住房交易中謀利的市場行為。 廉租住房制度及其發展成果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1998年以來,中國政府積極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營業稅。各地政府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資金,實行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多種保障方式。對住房面積和家庭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標准之下的家庭,當地政府按申請、登記、輪候程序給予安排,保障其基本要求。
從1998年提出建立廉租住房構想至今,中國廉租住房制度已經走過近十年歷程。1999年建設部曾出台《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2004年3月在此基礎上多部委共同頒布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制度,須具備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兩個條件。據建設部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底,全國有512個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計用於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資金70.8億元,累計已有54.7萬戶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條件;其中,2006年到位的資金佔33%,2006年解決了12.2萬戶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難,佔45.5%。
發展廉租住房須解決的三個問題
從廉租住房的發展和現狀來看,當前我國廉租住房制度正處於健全完善過程之中。宏觀調控政策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地方政府的目標責任管理的舉措,促使地方政府提高了對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視程度,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得到了較大的推進。尤其是《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出台,指明了廉租住房將是今後住房保障的重心。總體而言,目前廉租住房建設尚面臨三大問題亟待解決。
首先,建設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渠道不穩定,資金嚴重缺乏,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相對不足;其次,一些城市對於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重視程度不夠,廉租房制度覆蓋面小,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第三,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監管、審批等程序均存在漏洞,符合條件的家庭不能及時得到住房保障。而且,今後發展廉租住房制度的最大困難依然是資金問題。
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的重心
2007年8月13日,《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即「24號文」)的出台,提出了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由此可見,住房保障已作為公共服務被上升到民生的高度,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已經轉移到住房保障層面上來,而政策對廉租住房這一保障形式的各項規定和政策目標,無不體現出廉租住房已經成為住房保障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24號文」對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的擴大、對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的合理界定、對現有制度在保障方式上的健全、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和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等方面,做了具體的政策規定和安排,更深層次上對廉租住房的保障供給提出了實現的目標和途徑。但就總體而言,廉租住房仍然存在建設資金、房源和受保障對象資格審批准入三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從目前我國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看,其渠道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社會保障和社會捐贈等。參考國外的多元化經驗,包括政府的資金注入、市場融資、建立基金或債券,可見,我國政策盡管進一步要求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的部分資金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但仍然顯得比較單一而有限。調動一切可以利用的資金,採用多元化融資方式和渠道,有望為廉租住房的建設資金來源提供更有效的解決途徑。
其次,盡管中央政府高度重視廉租住房制度的體制建設,但地方政府落實情況尚有待改觀。目前我國廉租住房數量占房地產市場量尚不足10%,地方政府任重而道遠。如不能真正站在民生立場上,支持並放寬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土地,鼓勵和推行開發商建設廉租住房的優惠政策,政策實施未必能達到效果預期。因此,只有增加房源,才能滿足大量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第三,加快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工作,全面建立保障對象住房檔案,並及時出台實時可行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退出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在規范廉租住房申請審批機制的同時,引導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消費觀念,釐正因廉租住房非自有產權而產生心理抗性的錯誤認知。 雙限商品房,即由政府在土地出讓的時候限定戶型、限定售價的商品房。雙限商品房是面對近兩年房價的一路攀升居高不下,國家政策調控在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上繼「經濟適用房」之後的又一政策調控的產物。雙限商品房由限價商品房演進而來,即由原來的只限售價進化到增限戶型面積。
國內早在2004年2月,寧波市政府率先推出了限價商品房,實踐證明,限價商品房在降低房價漲幅,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方面有著積極的重要的作用。限價商品房也因此在全國范圍內被廣泛推廣,進而以增加對戶型面積的限制而成為雙限商品房。
從雙限商品房的市場現狀來看,部分地方政府推行雙限商品房的積極性相對更強。雙限商品房既帶有住房保障色彩,但又具有商品房屬性。政府經過對開發成本的測算後,在售價、戶型面積、建設標准和銷售對象等方面進行限制,將開發商利潤控制在合理范圍,最終設定土地價格。這從土地源頭上控制房價,打破了房地產市場壟斷,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利益。同時,地方政府仍然能夠收取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
雙限商品房的出現,有效彌補了住房供應中的斷層。在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消費群體之間,存在一個既無能力購買商品房又不夠條件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消費斷層,而雙限商品房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兩難問題,正好彌補了這一市場空白。雙限商品房價格相對普通商品房要低,購買條件又比經濟適用房相對寬松,成為市場的有益補充。
雙限商品房作為對市場的有益補充,其意義是積極的。在實施過程中的許多細節也需要探索和完善,從目前的市場經驗來看,把握和解決好四個方面的問題,將有助於政策的推進和執行效果。
其一,要確定雙限商品房開發企業的利潤范圍;其二,合理規劃雙限商品房的開發規模;其三,引入有效的監督機制,避免滋生腐敗;第四,建立有效的流轉機制。 住房租賃·梯度消費模式
不置可否,近年房地產市場和居民住房消費心理都存在盲目攀比、貪大求闊、買房就得買新房等消費誤區。而這一消費觀念是與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資源少的國情嚴重不符的。引導並強化合理消費觀念,倡導建設小戶型住房、購買二手房和租賃住房等,讓房地產市場回歸正常的理性供需狀態是當務之急。
目前我國二手房市場發展滯後,大量存量住房流通不暢,住房需求過度集中在一級住房(新房)市場的現狀普遍存在。相關數據顯示:中國二手房市場交易量只佔房屋交易總量的20%—30%,亟待建立和形成住房市場的梯度消費模式。
住房消費市場梯度消費模式的形成,將有效平抑房價和促進市場平穩發展。即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通過購買價位較低的存量二手房來解決住房問題;中等或中等偏高收入家庭通過轉讓舊房,再購買新建的價格性能比較高的中檔房、中高檔房來改善住房條件。從而形成住房的梯級消費,促進一、二級市場協調發展。
同時,健康的住房市場應該也是買賣和租賃並存的市場,購買與租賃並重的二元消費觀念的形成,有利於梯度消費模式的形成。租房應該也是住房消費的一種選擇,住房租賃使人們可以依據自己的收入狀況,調整住房支出,形成合理的梯級消費模式。這種消費模式、消費行為反映的是真實需求,是有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的。
因此,簡化已購公房、二手房交易的審批程序與交易審批程序,適度下調交易稅費,加大對二手房按揭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引導開發企業變單一銷售方式為租售並舉的營銷方式。同時發展規范中介服務業,為交易雙方建立暢通的渠道等,從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賃市場進行相應的政策鼓勵與規范,對促進住房梯度消費模式的形成也將產生良性作用。
Ⅱ 政府在公民住房保障中應起到何種作用麻煩回答詳細點哦,謝謝!
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如何在不同層面扮演恰當的角色與採取何種干預方式。為此, 保證公民的住房權應該雙管齊下: 一方面, 政府應該探索如何更好地規范住房市場的秩序, 讓大部分人能夠通過市場實現住房權; 另一方面, 政府應建立一套以公平為基準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 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權利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以實現住房政策為居民提供適當的居住條件、保障居民居住權利、促進社會與政治穩定的最終目標。
針對住房市場的規制而言, 首先, 政府應該秉持公平的住房權理念, 以達到人人住有所居以及和諧安定的居住環境為目標。其次, 政府當前亟待解決住房市場為開發商壟斷這一嚴重問題。對此政府既要放寬住房開發的限制允許合作建房、社會力量建房打破一元化的住房供給體制, 又要加強對開發商囤地、操縱房價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再次, 政府需要加強在提高居民住房消費負擔能力方面的作用。政府要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通過簡化公積金的審批程序、鼓勵銀行和開發商支持公積金貸款, 拉動房地產消費;同時也要改變觀念, 擴大公積金的使用范圍, 允許居民使用公積金用於租房、房屋修繕和裝修。此外, 政府還應該採用更為合理的住房補貼標准, 適當提高住房補貼的額度。最後, 政府應該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堅持購房、租賃/雙輪0 驅動的市場模式。保護租戶承租權、確保租賃關系的法律效力、加強租賃房屋管理, 是政府當下規制住房租賃市場的重點。
針對住房保障政策體系而言: 首先, 住房保障政策體系的建構需要協調好市場與保障的關系。從西方福利國家住房政策體系的演變過程來看, 住房市場與住房福利都是有效的住房供應方式, 但是從理論與實踐來看, 二者絕不能相互替代, 因為二者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住房的特殊屬性, 又有著不同的具體目標。利用住房市場,可以有效率地配置住房資源, 解決部分中高收入階層居民的住房問題; 但是政府亦應同時承擔起保障性住房的供應責任, 重點解決中低收入階層等社會弱勢群體的住房困難與住房問題, 保障每個公民都享有住房權利。其次, 採用正確、合理、有效的住房福利補貼方式。住房福利應該採取反向遞減方式, 對收入在貧困線以下的提供全額補貼, 而對收入高於低保標准者只提供相當於全額一定比例的補貼, 比例隨收入增高而遞減。這樣才有可能提高補貼的效率, 促進住房領域的公平。最後, 應從整體上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在我國, 中低收入階層家庭占城鎮居民的大多數, 這就向政府提出了大范圍的住房需求。因此, 我國政府應在確立適度住房的保障水平後, 建立起層次化、結構化的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 我國住房政策的調整出現了兩種互相矛盾的趨勢, 反映出政府在保證公民住房權利、處理住房政策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方面的矛盾處境。一方面, 最近一段時間, 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十八大等重要講話中提出/住有所居0, 似乎含糊地暗示邁向普惠型住房權利的可能性, 聯系目前社會政策領域的很多制度逐漸走向普惠型的趨勢, 確保我國普遍的住房權利也許很漫長, 但並不一定是臆想。另一方面, 政府將經濟適用房的對象從中低收入家庭縮窄到低收入家庭, 增大廉租房政策的可及性等調整表明, 政府正試圖建立一種剩餘型的住房模式,採納/選擇性0 住房政策來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針對我國社會分層、分化加劇的現實, 建立普惠型的住房保障政策應該更符合實際需要。然而, 在全球金融危機的不利經濟環境下, 解決住房領域的各種問題, 切實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 對我國政府的執政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戰: 如何在保持經濟增長、推進社會公平和維護政治穩定的困境中尋求平衡, 在很長時間內仍是政府面臨的難題
Ⅲ 如何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和整體運行效率
據報道,我國共有產權住房制度是從供給端發力,由政府給予支持,推動中低專收入家庭通過自身努力逐屬步擁有住房,體現了互幫互助、共享發展的理念,目前來看多元化參與主體提升了住房保障水平和整體運行效率。
而待共有產權運行機製成熟後,可建立住房合作社來接管政府已有的住房,並展開進一步的開發和建設,從而減輕政府管理壓力與財政壓力。之後,還可嘗試允許房地產開發商等成為共有產權的持有主體,推進住房保障供應與市場化供應的銜接。
希望住房保障水平可以早日得到提升!
Ⅳ 國家規定每個居民最低保障住房幾平米
你好
國家對於人均最低住房面積沒有統一的規定。而根據各地住房保障政策的規定有不同要求,大致在10-15平之間。廣州在住房保障方面來說,要求廉租房、經適房申請人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就是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
Ⅳ 住房保障體系的社會評論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存在的一些誤區
作為房改綱領性文件的[國發1998 23號]文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和「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目標。[國發2003 18號]文則進一步提出「逐步實現多數家庭購買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所體現的市場化程度更濃。就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居民收入水平和土地供應的總體情況而言,要實現多數家庭購買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不僅超越了客觀經濟條件,似乎也是政府擺脫住房保障職責的隱含體現。
(一)過度地賦予了住房的經濟發展功能
我國房改從實施起就在某種程度上擔負了拉動經濟增長的功能。《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提出房地產是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在各地,「房地產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被地方政府推至極致並演變成畸形的增長模式。地方政府熱衷於批租土地、徵用農地等用於大規模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依靠房地產投資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並通過土地收益、房地產稅費來直接填充地方財政。一些地方政府將房地產作為拉動地方經濟增長的支柱產業,過於功利性地重視房地產對「經營城市」的貢獻,經營土地成為投資增長和財政收入增加的重要法寶。其主要行為包括:一是大搞形象工程、「造城運動」,盲目擴大拆遷規模,人為製造需求旺盛、拉動房價;二是炒賣地皮,一些地方政府低價征地,轉手高價出讓,賣地越多,財政收入越多,甚至少數地方政府暗中操盤,唆使開發商哄抬地價;三是對房價求高棄低,一些政府官員視房價高為經濟發達的標志,將本地房價與其他地區盲目攀比,一些城市政府對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棄而不建,而把興趣用於批建高檔住宅上,導致當地房價居高不下。
在這種政策和利益機制導向下,全國各地房地產投資持續高漲。從房地產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來看,2000年開始急劇增長為21.5%,2003年為30.3%,2004年為29.6%,2005年中西部地區增長,高達33%以上。國際上公認的房地產開發投資佔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重一般是在10%以下,但我國從1998年開始,這一比重穩步上升,2004年為18.78%,2005年為20.98%,2006年1-4月份為22.93%,遠遠超過10%的國際警戒線。另外,國際公認的房地產開發投資佔GDP比重不能超過5%,但國內房地產投資佔GDP的比重從2004年就已經達到9.6%,一些城市甚至於高達50%以上。如果以房地產為支柱產業並將其推向極端,給經濟和社會帶來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盡管表面上會出現暫時的繁榮,但中長期困境和問題定會隨之而來。
(二)市場化過度,超越了經濟發展階段
從國際的視野來考察住房制度,可以發現各國在不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往往採取不同的住房政策。在經濟發展的初期,由於物資、經濟基礎薄弱以及技術力量有限,私人沒有足夠的儲蓄,很難獨立建造和擁有自主住房,這時公房比例往往較高(我國建國以來至市場經濟改革全面推開以來,公房占絕對比重也印證了這一點);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尤其是當整個社會出現較大比重的中產階級,也即社會結構呈現橄欖型形態,住房市場化和私有化就具備了條件,此時,私有住房的比重往往較高,如現階段的美國、西歐國家。當然,土地資源的豐缺狀況也是影響住房私有率的重要因素,例如,日本和英國即使經濟發展程度較高,在倫敦和東京,也保留了較大比例的公房。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要求實行不同的住房政策。
Ⅵ 中國住房保障體系有哪幾種
中國住房保障體系有四個層次的組成部分,救濟性的保障、援助型的保障、互助型的保障、自助型保障。
住房保障體系,從客觀規律和國際經驗看,結合中國的國情,有四個層次的組成部分。基本保障以及大家所關注的今年的廉租房建設,以及其他的保障房建設,屬於基本保障或者叫最低保障。我們把它歸結為救助、救濟性的保障,如同民政局發低保一樣的。有一些重度殘疾人、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家庭勞動力和人口需要負擔嚴重不匹配的人的家庭,需要社會救助才能生存下去;如同我剛才說的,如果家裡別說沒有勞動力,就是有勞動力,掙的工資如果按人均達不到北京最低生活費標准,民政局有義務、有責任給你補到最低生活費。這就叫救濟性的保障。廉租房就屬於這個保障體系的構成。
第二個層面是援助型的保障,和救助型、救濟型相去配的援助型,也屬於住房保障的題中應有之義。援助型的保障是指,自己有一定能力解決住房問題,但是不足,需要政府給予幫助。
第三個層次的保障,也是保障體系中的應有之義,最典型的就是公積金,我們把它稱為互助型的保障。
第四個層次的保障,我們略為生疏,但是很可能是今後一個長期發展過程中住房保障中最重要的部分,自助型保障。其實這種保障體系是將來更符合中國國情也符合客觀規律和國際經驗的。與公積金賬戶的區別在於,它不是強制繳存的,是自願繳存的,但是你往這個賬戶里存錢可以享受減或者免個人所得稅。一方面,通過這種政府暗補的方式,給需要保障的人群提供了一個新的出口,另一個,也鼓勵和促進人們對自己解決自己的住房需求負起更大的責任。
Ⅶ 保障性住房是什麼意思
保障性住來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源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
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
的。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
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
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
(7)居民住房保障水平擴展閱讀
保障性住房的產生背景: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則是私人擁有不享
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於廉租住房,
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
產權。
Ⅷ 保障性住房的優缺點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
保障些住房的優點:
1、安居保障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於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2、產業帶動
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相關產業具有很強的帶動效應。
3、刺激消費
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還為今後擴大消費創造了有利條件。加快建設保障性住房,大力推進廉租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和實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鄉居民消費環境和條件的有效舉措,都將有利於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擴大消費。
保障些住房的缺點:
1、設計滯後
地方保障性住房規劃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後。少數地方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在離城市中心較遠的地方,配套設施沒能同步建設,建成後遲遲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內部空間結構不合理,影響了使用功能。
2、質量隱患
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設計、施工、監理、驗收質量把關不嚴,個別工程還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存在質量安全隱患。
3、管理漏洞
家庭和個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資產等情況基礎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難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請弄虛作假、申報不實以及工作人員協助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程序和條件審批。
4、資金短板
建設資金籌措和征地拆遷壓力比較大。
5、政策不周
中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總體上帶有探索性質,包括政策、機制、保障范圍、保障方式等,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6、法制不全
現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雖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約束。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動態管理機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運轉、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得以體現的根本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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