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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0-12-02 03:35:22

㈠ 內蒙古公積金貸款多久可以批下來

申請公積金貸款,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貸款審批下來需要10-20個工作日左右。申請住房公貸款應具備的條件:1.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滿一年,且按月足額連續繳交住房公積金滿半年以上;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協議以及有關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4.購買住房的,應已支付了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期購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夠支付不低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籌資金;5.能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保證條件。目前中心認可的保證方式有用已取得產權的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由擔保公司或房產公司用貸款所購房作為貸款抵押物並同時提供連帶或階段性保證擔保、住房公積金聯保;6.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所應提交的資料: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申請人戶口本(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復印件;3.購房首付款發票復印件;4.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5.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6.借款申請表原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步驟:1.申請人攜資料到管理中心咨詢、申請、填寫申請表;2.中心審批後向申請人發放委託通知書;3.申請人領取通知書後攜帶所有原件到銀行簽訂合同等、同時在公證處公證手續;4.申請人持簽定好的合同資料等到房屋出賣人處蓋章;5.申請人持保證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房地產管理處抵押登記;6.申請人持登記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證書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領取劃款通知書,最後持劃款通知書到銀行劃款手續。

㈡ 地鐵經過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嗎

在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附近
101米 成吉思汗公園 - 地鐵站
途經地鐵: 地鐵2號線

㈢ 內蒙古有沒有軍人住房公積金

我不知道你在哪兒,看的呼和浩特的
你進入: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裡面就是現行的政策制度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4-11-21來源:查看次數:27287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條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所歸集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四條 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退休、退職的;
(二)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且本人申請銷戶的;
(三)因企業轉制,職工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
(四)戶口遷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戶籍,下同)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辦理非銷戶提取: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和購買二手房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不超過兩年(購買的從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計算,建造、翻修、大修的從工程完工之日起計算);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期限為辦理過戶手續一年內;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三)無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
(四)職工被納入所在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需支付房租的;
(五)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因重大傷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時間應間隔半年以上。
第三章 提取額度與方式
第八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額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的,可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住房被拆遷後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應當不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後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九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計提取總額應當不超過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條 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房租、解決家庭困難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申請事由實際發生的金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採取轉賬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資金劃入提取人所在單位賬戶或個人資金賬戶內。除銷戶的外,提取金額原則上以百元取整。
第十二條 對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擔保責任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只允許以轉賬方式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
第四章 提取憑證和期限
第十三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儲蓄卡(或其他有效憑證)。職工與其配偶戶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不得用同一證明材料重復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應由本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與代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第十五條 職工退休、退職的,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或提供養老金領取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文件,以及銷戶申請。
第十七條 職工因企業轉制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業轉制相關證明文件、職工與企業簽訂的經人事勞動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買斷工齡合同(協議書)》。
第十八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職工戶口遷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包括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該職工《醫學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繼承關系(受遺贈關系)證明文件或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提供經房屋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合同》、購房款發票;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還需提供住房拆遷安置合同或協議。購房時間以合同簽署或首付款發票(收據)時間為准。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完稅發票。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取得時間為准。
(三)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建房時間以《施工許可證》頒發時間為准。
(四)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建房時間以《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頒發時間為准。
(五)在國有(集體)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鎮及其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規劃部門批准文件或鎮政府出具的《准建證》、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修房時間以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簽署時間為准。
第二十二條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銀行借據、銀行對賬單三者其中的任一項,供徵信核實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留存職工償還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收款憑證》。
第二十三條 支付房租的,需提供下列手續:
(一)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戶口簿、當年全部租金發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戶口簿、當年全部租金票據。
第二十四條 職工被納入所在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或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況確認表》、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當年全部租金票據。
第二十五條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父母因重大傷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供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當年的醫葯費專用發票、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關系證明。
重大疾病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即職工所在地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累計為患者支付的醫葯費已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進入大病醫療救助范疇。
第二十六條 遇到突發事件(如火災等)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如《火災損失核定書》、家庭困難證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職工可持提取憑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直接辦理支取業務;
(二)單位設有住房公積金專管員的,應當對提出申請的職工身份、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取條件、所附證明材料等內容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後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預留印鑒;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提取條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提取條件或所附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於提取材料齊全的要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四)對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八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當地工商聯為繳存單位的,參照以上提取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額。職工個人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記錄其不良信用,並協調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相關單位出具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受託銀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各盟市依據本辦法制定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應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㈣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提取程序
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書》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審核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到職工提取申請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提取條件及所附材料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准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規定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職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兩年內未再就業和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市級勞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6、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學、火災盜搶等)證明;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費用實際支出證明。

㈤ 如何從內蒙古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以前交的款提出來

一、提取條件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動拆遷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一年以內,且本人及其配偶未申請並不再申請該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裝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的、經法定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5、職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6、職工提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7、當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部分,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按相關法律規定,提取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二、提取程序
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一式三份),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
2、所在單位審核:
職工所在單位收到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後,對職工身份是否真實、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提取條件是否具備、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同時為提取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書》(一式四聯)並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3、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書》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審核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到職工提取申請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提取條件及所附材料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准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規定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三、提取額度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動拆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提取額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不注銷。
2、職工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費。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家庭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
6、職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
7、職工提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提取額不超過貸款本息余額,提取額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不注銷。
8、當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可以提取本人或者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與家庭工資收入的20%之差,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不注銷。
9、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
四、支付方式
1、購房未付清房款的,直接轉入出售房屋的房地產公司賬戶。
2、購房已付清房款的,可劃入支取人單位賬戶。
3、用於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劃入貸款銀行賬戶。
4、離、退休或死亡支取的,可直接劃入支取人單位賬戶。
5、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造成家庭困難的,可視支取人情況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提交材料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動拆遷自住住房的:
(1)購買自住商品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規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③所購房屋的不動產發票;
④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2)購買公有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公有住房出售估價表、審批表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③購房收據;
④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3)購買自住二手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
③產權轉移受理單;
④產權轉移契稅完稅憑證;
⑤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4)購買自住拍賣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拍賣成交確認書;
③購房發票或收據;
④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5)參加集資建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單位與建設開發部門的集資建房協議書或合同;
③單位出據的集資住房證明(註明集資人姓名、房屋所在位置、樓層、面積、單價、總價等詳細情況);
④交納集資款收據;
⑤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④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⑤建房合同或協議書;
⑥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據或發票;
⑦翻建自住住房的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
⑧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7)大修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房屋所有權證》;
③縣級以上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④縣級以上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
⑤施工單位施工許可證;
⑥施工合同或工程協議書;
⑦工程預(決)算書;
⑧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據或發票;
⑨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8)動拆遷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房屋拆遷回遷安置住房合同》;
③《房屋所有權證》;
④支付房款的憑證;
⑤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2、職工離休或退休的:
(1)本人身份證;
(2)退休、離休證明。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職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兩年內未再就業和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市級勞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6、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學、火災盜搶等)證明;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費用實際支出證明。
7、職工出境定居的:
(1)本人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注銷原因為"出國定居");
(3)本人不能親自提取的,需提供本人簽字的提取委託書;
(4)本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委託提取證明;
(5)受委託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
8、職工提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
(3)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9、當期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
(1)本人身份證;
(2)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3)本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
(4)房租交款憑證。
(5)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證明或注銷戶口證明;
(2)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3)提取人與死亡職工的合法繼承關系證明;
(4)合法繼承人多人委託一人提取時,還應提供其他繼承人的公證委託證明;
(5)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贈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說明事項:
1、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一般由提取人親自辦理,委託所在單位經辦人員或他人代為辦理提取手續的,須提交提取人委託書和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單位需要更換經辦人員的,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經辦人變更登記手續。

㈥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哪裡

辦理公積金業務要到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卡戶行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當前可以申請聯名卡的銀行共有四家,不同銀行發放的聯名卡具有同等效力,職工只能在一家銀行辦理申領手續,聯名卡一經發放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長期有效,銀行和聯名卡名稱分別是:
1、交通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太平洋卡);
2、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龍卡);
3、工商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牡丹卡);
4、招商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一卡通);
5、北京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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