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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0-12-02 03:08:18

1. 湖北省房產新政有哪些優惠政策

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0915/180620296892.shtml

鄂建〔2014〕1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構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實現「高端放開、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市場分類調控
(一)各地政府要認真履行房地產市場調控的主體責任,根據市場供需情況,按照一市一策、一縣一策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實現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漢市要根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放開住房限購等政策,穩定市場預期,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全省其他市、縣要控制商品住房新開發總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過度投放,保持市場平穩。商品住房庫存較大,庫存消化超過24個月的市、縣,要及時修訂住房用地供應計劃,調減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引導住房合理消費,調結構,去庫存。
(三)各地要加強市場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應節奏和總量平衡,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布局,管控好土地供應閘門。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費
(四)認真落實國家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類優惠政策,在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給予優惠支持。居民家庭貸款首次購買自住普通商品 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執行,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為基準利率的0.7倍。個人購買屬於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按1%稅率徵收。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 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 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五)認真貫徹《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異地購房人依申請辦理落戶手續。對引進的各類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在鄂投資機構派駐人員、進城經商務工的農村轉移人口、大學畢業生等,在我省城鎮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給予政策優惠。
三、改進住房供應方式
(六)認真組織編制住房發展規劃,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全面放開商品住房市場,確保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對高端需求,實行優質優價。
(七)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共有產權住房、先租後售等方式運營商品住房;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住房租賃託管業務;引入基金或民間投資收儲存量商品住房,作為租賃房源向市場租賃或向保障對象配租。對企業、機構納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賃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八)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鼓勵各地根據住房保障實際,通過政府收儲等方式,購買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探索將社會存量房源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 房體系,實行市場租金、分類補貼。對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有穩定就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通過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要多方籌措資金,加快棚戶區改造,積極爭取國開行貸款規模,充分發揮國開行貸款引導示範作用。地方政府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可作為項目 資本金注入到市縣政府融資平台,放大資金效應。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以貨幣化安置為主。各地可採取政府收儲、集體議價、公開競價收儲 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選購服務平台等方式,實現貨幣化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的,可以按貨幣補償標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十)大力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各地要積極探索,通過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實行共有產權,在棚戶區改造安置房中實施共有產權,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共有產權住房, 改經濟適用住房為共有產權住房,切實解決城鎮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對納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產權住房,參照公共 租賃住房政策給予稅收減免和租金補貼。
四、發揮金融和住房公積金支持作用
(十一)各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開發貸款額度,留足貸款規模;對已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項目,要保證項目貸款需求,確保項目順利竣工;對在建普通商品住房開發 項目,要滿足合理資金需求,提高開發貸款授信、放款審批效率;對達到授信、放款條件的開發貸款,要提升服務質量,及時發放貸款。
(十二)各商業銀行要配足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加快受理、審批和發放,對已簽訂貸款協議的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要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放款。支持異地購房者在購房所在地商業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各地要改進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住房公積金存儲銀行通過招標確定,各地要將支持服務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貸款購房情況,與選擇住房公積金存儲銀行相掛鉤。公積金存儲銀行對同時使用公積金和商業貸款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公積金繳存人,要對商業貸款部分予以基準利率下浮優惠。
(十四)加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對職工購房的支持力度。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簡化公積金業務手續,改進擔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務質量;對使用公積金貸款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職工,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放寬貸款期限。各地要認真貫徹《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確保非公企業職工、新就業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
(十五)在本省范圍內異地購房的家庭,可使用繳存地住房公積金辦理貸款。探索繳存職工購房時同時申請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有效發揮住房公積金在家庭代際間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職工,每月可直接劃轉公積金償還貸款。
五、促進房地產業轉型發展
(十六)鼓勵和引導房地產企業根據新型城鎮化規劃優化投資地域分布,調整開發類型結構,因地制宜發展商業、工業、旅遊、養老等產業地產;推行A級住宅性能 認定,支持企業建設「四節一環保」綠色建築,對開發建設一星、二星、三星級綠色建築,分別按綠色建築總面積的0.5%、1%、1.5%,給予容積率獎勵。
(十七)鼓勵發展現代住宅產業,出台裝配式建築技術標准,建立住宅產業化基地,對採用裝配式建築技術開發建設的項目,由各市、縣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出台政策,給予容積率獎勵。鼓勵開發建設、購買全裝修普通商品房,免徵全裝修部分對應產生的契稅。
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八)優化政務服務環境,對土地供應、規劃審批、預售許可、登記辦證等環節,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開透明、簡化程序、提質提效、搞好服務。堅決禁止亂收費、亂攤派等行為,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十九)加快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和預警預報。加強對涉房民間融資監管,司法部門與金融部門、住建部門聯動,嚴厲打擊涉 房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和改進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專款專用。加強對批後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建立 項目用地竣工核驗制度,約束土地利用違規違約行為。嚴厲依法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堅決遏制「小產權房」,對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嚴格責任追究。
(二十)各地要及時、准確地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各類媒體要准確宣傳報道,做好輿論引導,穩定市場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對於造謠、傳謠、炒作不實信息的,要進行嚴肅處理,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市、縣政府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9月15日
抄送: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4年9月15日印發

2. 湖北省離休老幹部住房面積.待遇規定.法規

離休幹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職務級別分配。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比在職幹部優先分配,並住房條件上給予照顧。每戶住房數量,以自然間為基本計算單位,以居住面積為輔助計算單位。一般可參照下列標准分配:部長級五間至九間,最多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米;副部長級四間至六間,最多不超過一百平方米;司局長級(含十四級)三間至四間,最多不超過七十平方米;處以下離休幹部二間至四間,最多不超過五十平方米。平房小宅院不適合上述規定標准,仍按國管局有關規定。離休幹部住房由所在單位負責解決。部分離休幹部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調劑解決,或納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設規劃統一安排,逐步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這部分離休幹部中的無房戶和困難戶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法,報經省級黨委和政府批准後,抓緊落實。六、解決這部分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和住房困難所需經費和從1993年1月起的榮譽金,由地方財政開支。經費開支的渠道和具體實施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關於離休幹部住房問題。分配住房計算\"家庭同居人口\",是指離休幹部及同一注冊戶口並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員。另外,確需與離休幹部住在一起的直接贍養的人員,也應計算在內。計算\"每戶住房數量\",不包括離休幹部已分居的子女在其工作單位分得住房的數量。離休幹部夫婦雙方所在單位都分了住房的,應當合並一起計算。離休幹部分房標準的前提是\"以自然間為基本計算單位\",所謂\"自然間\"是指解放前後已經建好,並可居人口的房子。所謂\"基本計算單位\",是指居住間數已經達到了分房標准規定的幅度。如:司局級離休幹部為三間至五間(原文誤為三間至四間),在這個幅度內的都算符合住房標准。\"自然間\"有大有小,離休幹部的家庭同居人口有多有少,所以還規定了\"以居住面積為輔助計算單位\",目的是\"分得開,住得下\"。有規定范圍內,人口多的可多住一些,人口少的可少住一些。標准中\"最多不超過\"的平方米數,是一個最高限制線,不是必須達到的標准。目前住房比較緊張的單位,離休幹部現住房能夠住得下的,也可不作調整。

3. 湖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有時間限制嗎

沒有抄時間限制,根據《住房公積金襲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離休、退休的;

  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4. 湖北省十堰市的經濟適用房應該怎麼申請

凡夫婦雙方抄組成的家庭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家庭和年滿35周歲的未婚人員及離婚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二)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標准。 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後,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5.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信息公開指南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一、簡述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於2004年5月8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精神,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本省建設事業管理工作實際,湖北省建設廳編制了《湖北省建設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省建設系統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湖北省建設廳公眾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到《指南》發放點(湖北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領取。
二、主動公開
1、公開范圍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權利人可以在湖北省建設廳公眾網站上查閱,也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湖北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查閱。該查閱室地點位於武昌中南路14號,開放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2、公開形式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公共查閱室公開兩種公開形式。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現行有效需長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查閱這類信息。
3、公開時限
各類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生成後,本機關將及時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於信息生成後15個工作日。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1、公開范圍
本機關首批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湖北省建設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進行查閱。
2、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湖北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地址為武昌中南路14號,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3、公開程序
提出申請:首先向本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湖北省建設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取號的,本機關將當場答復或者立即答復予以公開。
申請方式:
(1)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復。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四、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地址:武昌中南路14號湖北省建設廳監察室,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本機關違反《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6. 湖北省武漢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位置是哪,怎麼公積金提取啊

武漢市啊,要是想取,有條件就行了。

7. 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在哪些政府文件中規定的

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有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依法承擔下列職責:
(一)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行使決策職能情況;
(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情況;
(三)監督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有關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情況;
(四)督察各市(州、林區)、直管市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的情況;
(五)建立持證上崗制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六)督促各市(州、林區)、直管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上報財務和會計報表、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統計、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按年度向社會公布的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
(七)督促清理回收單位、項目貸款;糾查新出現的違規挪用行為;監督貸款發放和國債購買,防範風險隱患;
(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網路體系,對各中心公積金運營進行靜態和動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條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各市(州)、直管市(林區)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按一個城市不得超過兩家的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范圍內,審議並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
(四)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財政主管部門對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人民銀行對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監管情況的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報告,並形成相應決議和處理意見;
(八)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
(九)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
(十)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選,對不稱職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
第八條各市(州、林區)、直管市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視資金歸集情況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設立分中心,設立分中心須經城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授權業務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支付、使用和具體管理工作。其負責人由分中心人事主管單位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聘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制度。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並組織執行,編報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預決算,經設區城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三)提出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銀行。委託經管委會審定的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協議,按規定支付手續費;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指導、監督分支機構的內部核算;
(五)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經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發放,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的計劃購買國債;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八)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設區城市財政部門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執行;
(九)審批單位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申請;
(十)與職工、單位和受委託銀行定期對賬;
(十一)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十二)組織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並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納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向設區城市財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十四)向設區城市財政主管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根據省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辦理呆賬核銷,並按規定辦理備案;
(十五)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從業人員均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單位不得自行收繳存儲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錄(聘)用職工的,應當自錄(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工資額構成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計算。
第十六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或單位,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應適時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各市(州、林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批。
第十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申報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次提取時間須間隔1年。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企業改制轉制時,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予封存。職工轉移到新單位後可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多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70%。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職工法定退休年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或抵押。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可按不低於新增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或不低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按國家規定免徵營業稅;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或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國家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市(州、林區)、直管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受委託銀行在撥付住房公積金時,對不符合政策規定使用方向的,有權不予辦理。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例》對行政處罰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辦法規定審議並確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 湖北省洪湖市興盛小區保障性住房怎樣申請

保障性住房申請的話,首先是要證明自己住房比較困難

9. 湖北省武漢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點是哪,是否能夠提取公積金啊

武漢市如果條件有的話,估計行的。

10. 湖北省2012年對33層高的住宅樓的電梯安裝使用有什麼明文規定沒有

這些分層主要是因國家消防規范的要求導致的。
1、7層以上必須設電梯。因此多層房子最內高就選7層。
2、容11層為小高層,超過11層電梯數必須增加到2部以上。公攤這些就會增大。
3、18層為中高層,超過18層消防樓梯要求至少兩個獨立的消防分區,電梯要求必須增加消防電梯,電梯數至少2部。公共部份會進一步增大。同時消防等級提高,所用防火門材料會有更高要求。
4、26層不是消防上的要求了,多是容積率、限高、覆蓋率的要求綜合算下來比較經濟而採用的樓層高。
5、100米以上建築為超高層,消防上要求增加避難層,其評審需組織專門的專家評審,會麻煩很多。所以高層建築絕大多數都不超過100米,100/3=33層。因此33層也是一個普遍選擇。一般一樓考慮大堂時,層高會高一些。所以就3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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