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湖南省省直機關包括哪些
湖南省政府官網信息(2015.7.24)
湖南省政府組成部門: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國家安全廳
湖南省監察廳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司法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湖南省環境保護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湖南省林業廳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文化廳
湖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湖南省審計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湖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省政府直屬機構: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湖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湖南省體育局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局
湖南省統計局
湖南省旅遊局
湖南省糧食局
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湖南省參事室
湖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省政府部門管理機構:
湖南省監獄管理局
廳局級事業單位:
湖南省檔案局(館)
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
湖南省水庫移民開發管理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
湖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湖南省畜牧水產局
湖南省鄉鎮企業局
Ⅱ 湖南農村危房改造補貼政策
你好!朋友!
下面的文件你可以參考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Ⅲ 湖南省雙牌縣房屋拆遷補償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
該細則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正式文件已下發,與徵求意見稿無原則性改動。雙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20140806)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湖南省政府令268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4〕2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為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負責本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房產局(雙牌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為本縣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本縣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日常管理和協調監管等工作。 縣發改、財政、住建、國土、城管、法制等部門以及徵收房屋所在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調,配合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要加強對本縣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監督管理,可根據項目實際和工作需要,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在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設立相應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機構,受縣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承擔房屋徵收補償具體工作,縣房屋徵收部門對其委託的徵收與補償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房屋徵收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並定期接受業務培訓,經縣房屋徵收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六條 房屋徵收工作實行年度計劃,縣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15日前確定本縣區域內下一年度需要實施房屋徵收的總體計劃。 第七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縣發改部門,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計劃,經縣人民政府審定,按相關程序納入下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建設單位就向縣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發改、住建、國土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意見表;(二)發改部門下達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三)住建部門劃定的項目規劃調查藍線、規劃審查通知單;(四)國土部門出具的土地調查紅線圖;(五)屬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的項目,還應包括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資料;(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授權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確定房屋徵收范圍,並告知被徵收人。 縣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單位對房屋徵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與住建、國土、城管及徵收區域內相關鄉鎮、社區(村組)等單位予以核實,相關單位和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徵收范圍及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條 徵收項目一般按現有地塊邊界劃定調查藍線,依據上位規劃下達規劃要點,但應當將跨越現有地塊邊線的房屋整體劃入規劃調查藍線。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一)對徵收范圍內的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 (二)編制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項目補償資金預算; (三)就徵收補償的具體事項和問題與被徵收人協商; (四)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舉行聽證和進行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被徵收房屋的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薄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薄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薄為准。已改變用途的,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為依據。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授權縣房屋徵收部門牽頭組織住建、國土、城管等部門和被徵收房屋所在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對未登記房屋以及房地產登記薄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各職能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各自職責,對建築的合法性進行認定,並出具書面認定意見。職能部門難以准確認定其是否合法的,由縣房屋徵收部門匯總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和協調。對上述建築的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並公布後,被徵收人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建、國土產、城管、工商、公安、稅務、文化、衛生、銀行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被徵收人應當在房屋徵收部門發布公開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並將選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報房屋徵收部門。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主持,通過投票由多數人決定,或者邀請被徵收人代表、鄉鎮、社區(村組)代表參與,公證人員公證,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 第十六條 被選定的評估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值作出評估,在作出評估結果報告時應當說明與被徵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並提供相關依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應當遵循先整體評估,後分戶評估的原則。估價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布之日。 第十七條 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自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收到評估結果報告後2日內將評估報告送達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3日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程序向評估機構提出申請復核評估。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徵收依據、理由、徵收范圍、實施步驟、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等詳細情況、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和未登記房屋的認定、徵收補償方式和標准、實施時間、徵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准、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徵收簽約期限等。 縣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報縣人民政府同意之後,在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徵求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及時公布。 第十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取意見,修改方案。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授權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徵收實施單位、發改、監察、公安、城管、信訪、維穩等部門以及徵收區域的鄉鎮、居(村)民委員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報縣綜治維穩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認為具備房屋徵收條件並符合徵收程序的要求,經縣人民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報縣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發布房屋徵收公告。 第二十二條 徵收范圍內被徵收人超過200戶或者被徵收房屋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應當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徵收決定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四條 由政府財政投資性項目徵收補償資金,由縣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依法出具的評估報告將徵收補償資金在房屋徵收決定發布前足額存入徵收補償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建設業主單位或項目籌備單位自籌資金的項目由該單位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所定標准,在徵收決定發布前足額存入縣房屋徵收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徵收決定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縣房屋徵收部門向徵收實施單位預撥一定比例的徵收啟動資金,並根據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進度情況,及時撥付徵收補償資金。縣房屋徵收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各地實際和項目情況,制定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標准、補助項目及獎勵標准。 第二十七條 徵收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對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縣人民政府可適當給予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根據被徵收人的實際情況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安置小區,或組織建設單位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房。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自行過渡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每月為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的4‰。但每戶每月不少於600元,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過渡期限為被徵收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的過渡期限為30個月。 超過過渡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50%臨時安置費;超過過渡期限12個月以上的,增付100%臨時安置費。房屋徵收部門已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條 被徵收房屋屬於生產、經營性用房,且經營行為合法,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補償費。被徵收房屋每月停產停業補償標准按被徵收房屋(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價值的7‰,並參照被徵收人的納稅情況計算。停產停業的期限,採取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按三個月計算,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按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確定。 第三十一條 因徵收房屋搬遷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的標准按10元/㎡計算,每戶或每套最低不少於800元。 搬遷費補償標准由房屋徵收部門根據物價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採取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搬遷費;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兩次搬遷費。 第三十二條 倉儲、工業生產用房的搬遷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於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按有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其實際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已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是住房困難戶的,實行住房面積最低保障,其住宅建築面積小於50㎡(含50㎡,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房屋的合並計算)的,按50㎡進行補償安置,但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助的房屋面積部分,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 在房屋徵收范圍公布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三十五條 鼓勵被徵收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支持房屋徵收部門或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調查摸底、權屬認定等工作,按規定期限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期搬遷。對被徵收人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完成上述工作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縣人民政府制定的獎勵標准給予被徵收人獎勵。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徵收補償協議,及時支付補償資金,並加強對補償資金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採取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補償資金;採取一次性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的,從補償被徵收人房屋徵收款資金中支付80%給安置建設單位,待安置房產權手續辦理完畢後,再支付剩餘20%補償資金給安置建設單位;採取過渡安置的,應按安置房建設進度分批支付給安置房建設單位,但最多隻能支付補償資金的80%,在被徵收人遷入安置房並辦理完安置房產權手續後,方可支付剩餘補償資金給安置房建設單位。 第三十七條 在對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補償決定。 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按如下程序辦理: 1、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根據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 2、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將分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書面告知被徵收人。 3、被徵收人申請調解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 4、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第三十八條 補償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徵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2、徵收的依據和理由; 3、《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4、告知被徵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5、補償決定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第三十九條 徵收依法代管的房屋,應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由房屋徵收部門與代管人簽訂補償協議,並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並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 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費用進行審核。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第四章 搬遷、拆除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除房屋徵收部門(或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確定的拆除施工單位外,任何人不得損壞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規定作了補償的被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 第四十三條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房屋拆除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徵收部門應對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做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被徵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拆除施工單位。 第四十六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和徵收實施單位負責本縣區域內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拆除施工單位對本單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擔全部責任,並為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七條 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當將房屋拆除工程項目報房屋徵收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拆除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及安全事故處險應急預案; (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合同; (五)監理單位營業執照、資質; (六)拆除工程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上崗證書,項目監理部人員資格證書; (七)拆除施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證明; (八)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房屋拆除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拆除施工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從事拆除施工的人員必須定期接受業務培訓。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後30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被徵收房屋的產權注銷手續。公安、教育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徵收人辦理戶口遷移和轉學等手續。 第五十條 縣房屋徵收日常工作經費按徵收補償總費用的8%計算,其中1%為縣房屋徵收部門工作經費,7%為徵收實施單位工作經費(2%日常工作經費、5%不可預計費,但5%的不可預計費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進行報批),徵收日常工作經費計入徵收補償總成本,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五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鄉鎮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沒有作規定的及與《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條例》執行;國務院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附:雙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准。
雙牌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准一、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除以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1:1調換新房外,再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給予20%的補助面積;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價值按房屋徵收公告之日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再增加5%的購房補助。二、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期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再按200元/㎡的標准享受購房補助。三、房屋徵收范圍明確後並告知了被徵收人,被徵收人積極配合徵收工作人員上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給予每戶支持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獎2000元;被徵收人沒有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的,再給予每戶3000元獎勵。四、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主房面積40元/㎡的標准給予被徵收人簽訂協議獎。五、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徵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房的,按40元/㎡的標准給予被徵收人房屋按期搬遷獎。六、設立徵收工作連帶獎。為鼓勵列入同一個徵收項目的同單元、同一棟、同一小區的被徵收人相互做工作,自發積極主動搬遷,設立徵收工作連帶獎,在規定時間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同單元的被徵收人每戶每套獎勵3000元;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同棟被徵收人每戶每套再獎勵3000元;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同一小區被徵收人每戶每套再獎勵3000元。七、徵收活動中的補助、獎勵事項必須按規定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補助、獎勵。八、補助、獎勵計算面積基數按徵收房屋合法有效產權登記的面積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九、確定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殘疾證》的被徵收人的住房補助時,被徵收人須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並經其所在的社區和民政部門認定後,方可發放補助,困難補助標准按2000元/人給予補助。
Ⅳ 湖南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回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答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Ⅳ 求湖南省勞動保障法全文,湖南省社會保障法全文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9年5月20日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9年5月20日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應堅持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應加強對貧弱當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訴訟引導,依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二、下列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一)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為其建立社會保險或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四)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
(六)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七)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
三、企業破產申請被受理後,勞動者因與管理人之間就勞動債權清單發生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屬勞動爭議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四、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依法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導致其損失為由,請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的,可以受理。
五、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經審核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失效後,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其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七、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撤銷案件通知或者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可以自收到上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確實不存在鑒定、延誤送達、移送管轄及等待工傷復議、訴訟、評殘結論等中止事由,且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可予受理,並及時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八、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給付單個勞動者的分項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倍部分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准。
九、仲裁裁決應為終局裁決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未作認定,用人單位一方起訴的,應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具終局性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認定,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應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予以支持。
十、勞動者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也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告知用人單位將其訴訟請求向受理勞動者起訴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已經受理的,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並處理。
勞動者起訴後撤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者對於終局裁決不服的案件後,應分別審查是否同時存在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起訴或撤銷仲裁之訴,以便兩級法院溝通協調。
十一、人民法院應參照申請撤銷一般仲裁裁決案件的程序審理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案件。審理該類案件可以向作出原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調閱仲裁案卷。
作出撤銷仲裁裁決裁定的,應將裁定書及時送達給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
十二、人民法院在審查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期間,可不停止對生效仲裁裁決的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不予支持。
十三、當事人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不構成反訴,應互為原、被告,分別立案,合並審理,分案作出處理。
十四、當事人僅就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部分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向當事人釋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其他部分也已不發生法律效力。
十五、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發現仲裁程序遺漏了部分當事人或仲裁裁決遺漏了部分仲裁事項的,不應要求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重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直接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解除勞動合同、工傷等原因達成賠償協議後一方反悔的,應在依法審查賠償協議的效力後作出處理。
十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規章制度,一般予以認可。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但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十八、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原用人單位所遭受的損失,勞動者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可予支持。
十九、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應舉證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
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持有證明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應推定加班事實成立。
二十、當事人以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禁止性規定為由,主張該部分約定無效,如果違約行為發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十一、《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予支持。
二十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確認其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時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舉證證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勞動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二十三、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用人單位對損失發生確有過錯的,可以參照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待遇判令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十四、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為由,請求賠償其相應損失,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對構成工傷不持異議或者對未進行工傷認定具有過錯的,可予支持。
二十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關系被解除或終止的,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關系被解除或終止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二十六、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權的問題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Ⅵ 湖南省近幾年關於保障性住房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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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關於湖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
只要符合公積金提取條件,就可以去住房公積金辦理提取手續。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大致手續如下:
(一)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二)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為開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完成審批和錄入業務後,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三)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Ⅷ 湖南廉租房申請條件
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根據國家《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試》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原則進行。
1、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一定的住房補貼租金,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以解決其住房問題。
2、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實物配租的保障方式,主要面向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
3、租金核減,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有關規定核減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已准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
(一)申請的條件:1、申請人必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申請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3、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且同住家庭成員中無私房;4、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
(二)申請住房保障所需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薄;
4、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三、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審核程序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齊備後,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並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人、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四、廉租住房公示程序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五、廉租住房輪候制度的建立
對於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每年的資金情況決定市區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戶數,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排隊順序以批准日期為准。
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資格。
Ⅸ 湖南省2017年子女買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嗎
2017湖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提取繳存回人住房答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並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
5.調離本省的。
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非銷戶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3.無房戶租賃住房用於本人居住的;
4、享受城鎮較低生活保障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2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6.遇到自然災害和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Ⅹ 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政府組成部門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國家安全廳 湖南省監察廳(省監察廳與省紀委機關合署辦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政府機構個數)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司法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湖南省環境保護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湖南省林業廳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文化廳 湖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湖南省審計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直屬特設機構 湖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直屬機構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湖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湖南省體育局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統計局 湖南省旅遊局 湖南省糧食局 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湖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湖南省政府研究室 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部門管理機構(副廳級) 湖南省能源局(由省發改委管理)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由由省科技廳管理) 湖南省監獄管理局(由省司法廳管理) 湖南省公務員管理局(由省人社廳管理) 湖南省中醫葯管理局(由省衛計委管理)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由省安監局管理) 事業單位 湖南省檔案局 湖南省供銷社 湖南省水庫移民開發管理局 湖南省經濟研究信息中心 湖南省經濟協作辦 湖南省扶貧辦 湖南省地方誌編委 湖南省農科院 湖南省核工業地質局 湖南省社科院 湖南省黃金管理局 湖南省畜牧水產局 湖南省鄉鎮企業局 湖南省海事局 湖南省有色金屬管理局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局 其他機構 湖南省石油化學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建材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冶金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紡織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輕工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機械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商業事務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物資事務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外匯管理局 湖南省鹽務管理局 湖南省信訪局 中國農業科學院麻類研究所 湖南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群團組織 湖南省總工會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湖南省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湖南省分會,簡稱湖南省貿促會) 湖南省紅十字會 駐湘單位 湖南省國稅局 湖南省煙草專賣局 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湖南省氣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湖南保監局)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湖南銀監局) 湖南省地震局 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湖南省郵政管理局 湖南省郵政公司 湖南省電信公司 湖南省移動通信公司 湖南省聯通公司 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 湖南省石油公司 長沙海關 湖南電力公司 中鐵五局長沙分公司 各省轄市(州)政府 長沙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 衡陽市人民政府 懷化市人民政府 婁底市人民政府 邵陽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 益陽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岳陽市人民政府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