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助:有誰知道軍隊離休老幹部住房待遇政策的有關規定謝謝!
1 999年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 0001後財字第18號),以及以後下發的有關文件,對軍隊離退休幹部實行住房補貼的若干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及退休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離退休幹部享受住房補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1999年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時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均可按規定享受住房補貼。
具體的內容你看參考吧
『貳』 部隊退休幹部住房安置
一、軍隊領導幹部退休住房怎麼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軍休幹部按年度接收安置過程
這一過程的主要特點是,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加快軍隊現代化建設的步伐,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軍休幹部按批次計劃接收安置改為按年度計劃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進度,實現軍休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環。這一過程除了在形式上將批次安置改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結合軍隊住房改革,軍休幹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貨幣化取代了原來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這一過程的軍休幹部在移交安置後均是分散居住的。
綜上所述,軍休工作是保障軍隊和國防建設,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形勢,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是直接服務於軍隊和國防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應當由當地的政府對領導幹部的退休安置房進行管理,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華律網在線律師解答。
『叄』 哪些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可享受住房補貼
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並准備用經濟住房價格、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或自理住房時,可申請住房補貼。已經租住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肆』 軍隊幹部批准退休後能否領取住房補貼公積金
一、軍隊幹部批准退休後可以領取住房補貼公積金的。
二、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版條例》
第二十權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伍』 部隊房屋清退工作分工
你好,樂意為你解答: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目前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士官,下同)住房保障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
(一)指導思想。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則上與軍隊在職幹部執行統一政策;國家、軍隊、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二)住房保障方式。已安置住房的,購買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計劃並開工建設的,購買或租住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可以購買或租住符合出售條件的現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購、自
建住房,維修私房或購買配偶所在單位的住房)。
(三)住房保障方式的確定。已列入安置計劃,其住房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變。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離退休幹部所在單位核實,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建房用地已落實的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其建房地點不再改變。
二、實行住房補貼和貨幣補差
(四)補貼對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離退休幹部,在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或自理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五)補貼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之後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補貼分段計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2000年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
房資金帳戶。
(六)住房補貼標准。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兩部分構成。1999年,月基本補貼標准為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的40.94%,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
應的地區補貼。離退休幹部安置地根據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安置計劃確定。地區補貼標准與軍隊在職幹部地區補貼標准相一致。
(七)住房補貼額計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補貼額為:1999年12月份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軍(工)齡年數×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離退休幹部的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計算。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離休費。退休費包括退休時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
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2月以前離休、退休幹部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准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計算:1992年6月30日前離退休的幹部,已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當月止,沒有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實際離退休之月止:1992年7月1日以後離退休的計算到1992年6月止。
個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按中央軍委〔1999〕19號文件規定的相應職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八)補貼發放原則。根據安置計劃和國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補貼資金及房源情況,實行先退先補的原則,優先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九)購房未達標的貨幣補差。已購買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參加集資建房和已安置住房、住房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不予退房。其中,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末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辦法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三、現有住房的出售與出租
(十)現有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現有住房,是指已安置的住房及第四、五批已建成和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標准房。第四、五批已開工建設的住房及附屬用房,由承建單位按原方式建成。
(十一)現有住房的出售。2000年1月1日以後出售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由住房管理單位根據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30號文件規定組織實施。
(十二)現有住房的出租。離退休幹部繼續租住現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改革和租金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出售現有住房收入,住房管理單位留存30%作為公共維修基金,其餘部分專戶存儲,嚴禁挪用。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四、新建住房的建設與出售
(十四)新建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新建住房,是指已列入第四、五批建房計劃尚未開工建設和第五批以後需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住房。
(十五)新建住房的建設。離退休幹部住房,原則上應相對集中建設。戶型、面積應考慮離退休幹部的經濟承受能力,參照同職級軍官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軍隊承建的,由軍隊幹部部門和基建營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基建營房部門組織實施。有條件的,經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批准,也可參加所在部隊或地方組織的住房建設;地方政府承建的第四、五批新建住房,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計劃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計劃是國家住宅建設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組成部分,繼續按原規定程序編制下達。
(十七)優惠政策。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國辦發〔1991〕9號文件關於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中小學配套以及人防、綠化等費用,並不得向其集資和攤派其它費用的規定,同時享受國家、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其它有關優惠政策。
(十八)新建住房出售。新建住房只售不租,由住房建設單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樓層、朝向等調節系數執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軍隊住房補貼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遺孀購買住房,可按房改成本價計價,按有關規定給予軍人職業折扣、軍(工)齡折扣。集中統
建的住房,優先向規劃安置在該點的離退休幹部出售,適當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離退休幹部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
自建、自購的住房,產權歸己。
(十九)附屬用房。附屬用房與離退休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具體建設比例另行制定。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已下達的,應保證專款專用。
(二十)公共維修基金。新建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提留和管理,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五、經費來源與管理
(二十一)經費來源。離退休幹部住房補貼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申請,財政部按照列入安置計劃的離退休幹部人數的住房補貼標准核定,專項安排。
(二十二)經費的管理。對中央財政安排的離退休幹部住房保障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現行的離退休幹部建房計劃、財務管理辦法及時下達給住房建設單位。
新建住房所需經費,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中安排。離退休幹部購房時,其住房補貼由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單位在購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撥付給售房單位。
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購買新建住房的住房補貼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建房經費中轉化。
批准自理住房的,與原單位簽訂退房協議後,可先領取不超過50%的住房補貼,在退出原住用的公房後,再領取剩餘部分。
(二十三)住房公積金。離退休幹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移交政府前按連隊規定執行;移交後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民安發〔1993〕9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四)提租補貼。離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改革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提租補貼經費移交前由軍隊負責解決,移交後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六、軍建住房的移交和管理
(二十五)住房移交。現有住房移交,按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9〕政干字第27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與營區分不開的住房、與在職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的住房、購買的軍隊現住房,暫由原住房管理單位管理,國家下達的住房管理費用按標准撥付給部隊住房管理單位。
集中建房的所(點)移交安置管理單位。
(二十六)住房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生活設施配套,能形成獨立院落的所(點),有條件的,實行物業管理,可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管理;購、租住房並存的所(點),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向物業管理過渡;與在職幹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隊單位的住房管理規定執行。
住房管理由住房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七、附則
(二十七)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以往離退休幹部安置建房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陸』 軍隊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後軍隊原有住房處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 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 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 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
(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 (〔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
附件: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摘要)(總後勤〔1992〕5號文件)
『柒』 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標準是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
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
『捌』 國家關於離休幹部的住房補貼政策是什麼
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
依據勞人老[1982]10號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
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各級離休幹部每戶的建築標准,可參照國家建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8)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補貼系數擴展閱讀:
老幹部離職休養的相關要求:
1、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每年按每個離休幹部一百五十元計算,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
2、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單位匯交接受安置單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區支付退休費的退休改離休幹部,由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單列編制,並負責各項經費的預算編造和支付工作,由"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類"的"離休費"中列支。
3、離休幹部身邊無子女的,按照顧在職幹部的規定,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調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玖』 關於軍隊離休幹部的住房補貼問題
人已經去世就沒有住房補貼了,而且現在干休所都歸地方民政局管了,跟部隊的住房補貼也不是一個概念了
『拾』 軍隊退休幹部異地移交北京如何結算住房補貼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