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位置:河北省_邢台市
1、其中一人以上為本市戶籍;單一居民申請的,為本市戶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居民個人年收入在申請受理之日前連續兩年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出租收入線標准。
3、居民個人的家庭財產或者個人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出租的財產限額。
4、本市沒有家庭成員或者居民個人的房屋建築用地的。
5、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或者國家其他地區不享有住房保障的。
(1)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擴展閱讀:
邢台市保障性住房優惠政策:
要從根本上解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問題,一是要從財政層面解決多年以來地方政府依賴的「賣地財政」,同時還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應是否落到實處,將那些依然是畫在牆上的「大餅」,真正轉化為老百姓嘴裡的食物。
由於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中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廣覆蓋為目標;中國的住房保障體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一層級是不足10%的極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進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過這種方式來保證最弱勢民眾的居住生存權。所以廉租屋的建設比重應該在5-10%。
第二層級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眾,在政府住房貨幣化補助、優惠利率、優惠稅收等優惠條件下通過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租賃經濟適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種形式來解決。
其中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比重應該不低於20%,限價商品房的建設比重應該不低於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們的住房完全由市場決定,不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Ⅱ 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並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低於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但不得低於7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實現良性循環。
第四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年度進行調整並公布。
企事業單位提供的用於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准自行確定,並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於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准執行。
第四十一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准不變。過渡期滿後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後需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統一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提供擔保。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作為擔保方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四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也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繳納租金、相關費用和滯納金的,由用人單位履行擔保責任先行墊付,再由用人單位向承租人追繳。
第四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驗房屋並辦理退房手續。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超過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並根據保障對象告知的信息和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調整或者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並於下月起執行。
第四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城鎮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或者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環境。
公共租賃住房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