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最近關於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的文件
你要的是不是下面這個?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研究,決定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於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准中關於注冊建造師的指標考核。
三、調整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築面積考核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申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資料庫建設,完善數據補錄辦法,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注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建造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切實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件: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築面積指標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14日
㈡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覆蓋城鄉、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原建設部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銅陵市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供應、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企業和其他機構在政策支持下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按政府指導價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經濟適用住房等。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供應,適應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異和保障需求,實行先租後售,租售並舉。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並對縣(區)、開發區(園區)、企業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市、縣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物價、民政、人社、稅務等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申請的受理、審核、復核、公示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管理、維護和運營由市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其他主體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其委託的機構負責管理和營運。
㈢ 求國務院建設部關於生活保障用房的文件。
這個我沒有,呵呵。sorry
㈣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33號令何時廢止,因何文件廢止。具體宣布其廢止的文件是什麼
該辦法系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1號廢止,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61 號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已於2007年9月18日經建設部第1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長 汪光燾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
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以下部令,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1989年9月30日發布)
2.《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
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
4.《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9號,1992年6月15日發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1994年3月23日發布)
6.《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設部令第39號,1994年11月14日發布)
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5號,1999年1月21日發布)
㈤ 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
二、廉租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契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徵契稅;
(六)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經濟適用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印花稅方面。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契稅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四、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以下相關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印花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三)契稅方面。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
(四)土地增值稅方面。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稅收優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准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㈥ 建設部2014年142號文件
是建質[2009]87號文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網路文庫有。
㈦ 建設部關於房屋不允許私改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有遺囑的抄繼承權公證襲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四、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㈧ 房屋拆遷最低保障政策和建設部建住房[2005]178號的內容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建設廳:
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對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維護社會穩定,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推進東北地區棚戶區改造,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推進棚戶區改造應把握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考慮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區發展規劃,把棚戶區改造與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事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把握好改造的節奏,分清輕重緩急。當前首先要積極抓好東北地區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工作,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政策措施,有步驟地逐步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
(二)政府組織,市場運作。棚戶區改造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發揮政府的組織領導作用,在政策與資金上給予必要的支持,確保棚戶區改造的順利推進。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三)個人出資,政府幫助。棚戶區改造要堅持居民個人出資與政府幫助相結合,充分發揮國家、地方、企業、個人等方面的積極性,多渠道籌措改造資金。棚戶區居民要承擔合理的建設成本;同時根據當地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實施住房保障,確保基本住房需求。
(四)依法改造,確保穩定。嚴格執行有關土地和資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程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妥善解決好群眾的實際困難,確保社會穩定。
(五)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要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配套、分期實施。
二、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和調控作用
抓緊組織對本地區棚戶區的調查摸底工作,根據本地區棚戶區住房的破損程度和改造難易程度,編制棚戶區改造計劃,明確近期和中長期工作目標,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棚戶區改造計劃,抓緊編制棚戶區改造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用地性質,確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積率。規劃布局上,要科學論證防止在將來可能成為塌陷區的地方建房;資源型城市的總體規劃要逐步改變「就礦建城」的模式,使城區與礦區適度分離,保證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棚戶區改造計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改造實施進展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群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三、因地制宜,多種方式推進棚戶區改造
對列入改造計劃的項目,要在深入調查、摸清底數、精確測算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造方案。對有商業開發價值的棚戶區,應當通過房地產綜合開發方式進行重建,並採取招標方式選擇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政府直接組織實施的,也要明確業主單位,政府機關不宜作為項目法人。對改造難度大、不具備商業開發價值的棚戶區,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土地劃撥等優惠政策,由政府及有條件的煤礦企業承擔基礎設施和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費用,並在建安費用方面予以資助。鼓勵國有煤礦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組織職工用集資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戶區。對目前不具備拆建條件的棚戶區,要搞好房屋維修加固工作,保證居民居住安全。
四、規范拆遷程序,嚴格拆遷管理
棚戶區改造要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不能片面追求改造進度。在核發拆遷許可、確定補償安置方案、行政裁決和實施強制執行等環節,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要嚴格拆遷計劃管理,在年度拆遷計劃安排中,優先滿足棚戶區拆遷的需要。棚戶區改造量大的城市可依據省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計劃,適當調整擴大年度拆遷規模控制指標,並報建設部備案。要妥善處理棚戶區中歷史遺留的產權問題。對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要依法補償;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使用人能夠證明房屋來源合法的,應實事求是地予以核定產權;對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的房屋,要綜合考慮建房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被拆遷改造居民家庭收入與居住狀況,根據當地實際,作出妥善處理。對於因個別住戶要求過高、纏鬧,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改造居民利益的,要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在認真履行調解、聽證、裁決、告知等程序基礎上,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五、妥善做好居民安置工作
要充分考慮棚戶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與各項住房政策的銜接,妥善安置被拆遷居民。對棚戶區內已按房改價購買的現住房,應當按照私有產權房屋予以補償安置,根據動遷戶意願,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原則上應當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對難以支付結構差價款的低收入戶,經當地政府統一認定後,可適當予以減免。未按房改價購買公有住房的住戶,可以先按房改價購買後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也可以在改造後,原住房面積部分由居民按房改價購買,適當找補結構差價。
實際安置面積超出原有面積,但在規定標准(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最低安置面積)內的部分,可按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成本價購買;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按照市場價購買。
無力購買超出原住房面積部分的,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對原面積部分確認產權,超出部分按成本租金或廉租房租金水平建立租賃關系。租賃一定時間後,居民具備支付能力且願意購買的,允許其再購買原租賃部分的住房。
對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居民,應當允許其選擇租賃方式安置。拆遷補償安置款專項存儲,作為租賃期間的備付租金,逐期用於支付部分房租,也可以作為居民的租賃保證金,以息補租。
各地要結合棚戶區改造,通過就地建設或異地建設、收購二手住房等方式,籌集一批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儲備一批廉租住房,以滿足無力購買或住用回遷安置住房,且符合規定條件家庭的居住需要。
六、切實做好設計服務和質量管理
棚戶區改造是為民辦實事的民心工程,要切實保證新建安置住宅的功能和質量,保證合理的使用壽命。要指導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機構根據棚戶區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以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為重點,改進住宅設計。安置用房要以中小戶型住房為主,同時,要保持住宅戶型和功能的擴展性,既滿足近期安置的需要,又兼顧遠期居民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的需要。採煤沉陷區居民外遷的,要做好新建小區選址定點的勘察工作,規劃選址和項目設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防止形成新的貧困區。各城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地做好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監管服務,確保工程質量。要嚴格按照法定建設程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依法組織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吸引和鼓勵有實力的施工單位參與建設。要認真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通過組織巡查小組、建立工程質量評比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工程質量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把工程質量關。
七、加大基礎設施配套力度,保障冬季供熱採暖
新建安置住宅小區要配套建設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要利用好中央、省財政補貼和當地財政預算資金,多渠道籌措配套資金,組織好新建安置住宅小區的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和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中央財政補助地方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應主要用於新建安置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冬季供熱採暖是東北地區群眾必須的生產、生活保障條件,關系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穩定的大局。各地政府要以供熱採暖保障為重點,把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和完善棚戶區困難群眾的採暖救助制度結合起來,落實困難群眾的冬季採暖。擴大熱改試點范圍,將東北地區有棚戶區改造任務的城市全部納入熱改試點市范圍,享受相關的技術經濟支持政策。
八、加強改造後住宅區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要充分考慮多數居民的生活負擔能力,切實做好改造後住宅區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在新建安置住宅小區中,可適當建設經營性公共建築,以經營收益作為住宅區管理維護費用的補充資金。要充分考慮棚戶區居民家庭物業管理支付能力較低的困難和實際,可依託居民自治組織,從實際出發,探索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管理模式。也可引導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消費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維護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維護環境衛生等最基本的物業管理服務,合理收取服務費用。同時,要通過深入細致的宣傳,使業主理解物業管理、樹立消費意識,從體制和機制上鞏固改造成果,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要落實住房維修資金制度,採取從房改售房款中提取、業主繳存以及政府補貼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保障住房的維修和正常使用。
棚戶區改造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建設(規劃、房地產)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提高認識,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承擔起棚戶區改造規劃編制、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等工作。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和群眾的思想工作,改造政策、補償標准、安置順序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及時張榜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要增強服務意識,精簡辦事環節,提高辦事效率,為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為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發揮積極作用。省級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市、縣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分類指導,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注意協調解決改造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在執行指導意見中的問題,請及時告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東北地區以外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在實施危舊住宅區、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意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月七日
為最大限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執行。
4持低保證者獲2萬元照顧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㈨ 建設部2003年206號文件
6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
(建標[2003]20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建委、財政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適應工程計價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參照國際慣例,在總結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調整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建標[1993]894號)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以下簡稱《費用項目組成》),現印發給你們。為了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做好《費用項目組成》發布後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費用項目組成》主要調整內容和貫徹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費用項目組成》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
(二)為適應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競爭定價的需要,將原其他直接費和臨時設施費以及原直接費中屬工程非實體消耗費用合並為措施費。措施費可根據專業和地區的情況自行補充。
(三)將原其他直接費項下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列入材料費。
(四) 將原現場管理費、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和其他費用合並為間接費。根據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關要求,在規費中列出社會保障相關費用。
(五)原計劃利潤改為利潤。
二、為了指導各部門、各地區依據《費用項目組成》開展費用標准測算等工作,我們統一了《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參考計算方法》和《建築安裝工程計價程序》(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三、《費用項目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調整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建標[1993]894號)同時廢止。
《費用項目組成》在施行中的有關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和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附件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參考計算方法
附件二:建築安裝工程計價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
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見附表)。
一、直 接 費
由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組成。
(一)直接工程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
1.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內容包括:
⑴基本工資:是指發放給生產工人的基本工資。
⑵工資性補貼:是指按規定標准發放的物價補貼,煤、燃氣補貼,交通補貼,住房補貼,流動施工津貼等。
⑶生產工人輔助工資:是指生產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數以外非作業天數的工資,包括職工學習、培訓期間的工資,調動工作、探親、休假期間的工資,因氣候影響的停工工資,女工哺乳時間的工資,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工資及產、婚、喪假期的工資。
⑷職工福利費:是指按規定標准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⑸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是指按規定標准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費及修理費,徒工服裝補貼,防暑降溫費,在有礙身體健康環境中施工的保健費用等。
2.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內容包括:
⑴材料原價(或供應價格)。
⑵材料運雜費:是指材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或指定堆放地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⑶運輸損耗費:是指材料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耗。
⑷采購及保管費:是指為組織采購、供應和保管材料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包括: 采購費、倉儲費、工地保管費、倉儲損耗。
⑸檢驗試驗費:是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葯品等費用。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和建設單位對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驗,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
3.施工機械使用費:是指施工機械作業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以及機械安拆費和場外運費。
施工機械台班單價應由下列七項費用組成:
(1)折舊費:指施工機械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陸續收回其原值及購置資金的時間價值。
(2)大修理費:指施工機械按規定的大修理間隔台班進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復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費用。
(3)經常修理費:指施工機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級保養和臨時故障排除所需的費用。包括為保障機械正常運轉所需替換設備與隨機配備工具附具的攤銷和維護費用,機械運轉中日常保養所需潤滑與擦拭的材料費用及機械停滯期間的維護和保養費用等。
(4)安拆費及場外運費:安拆費指施工機械在現場進行安裝與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試運轉費用以及機械輔助設施的折舊、搭設、拆除等費用;場外運費指施工機械整體或分體自停放地點運至施工現場或由一施工地點運至另一施工地點的運輸、裝卸、輔助材料及架線等費用。
(5)人工費:指機上司機(司爐)和其他操作人員的工作日人工費及上述人員在施工機械規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費。
(6)燃料動力費:指施工機械在運轉作業中所消耗的固體燃料(煤、木柴)、液體燃料(汽油、柴油)及水、電等。
(7)養路費及車船使用稅:指施工機械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部門規定應繳納的養路費、車船使用稅、保險費及年檢費等。
(二)措施費: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
包括內容:
1. 環境保護費:是指施工現場為達到環保部門要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2. 文明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3.安全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4.臨時設施費:是指施工企業為進行建築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等。
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業房屋與構築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以及規定范圍內道路、水、電、管線等臨時設施和小型臨時設施。
臨時設施費用包括: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費或攤銷費。
5.夜間施工費:是指因夜間施工所發生的夜班補助費、夜間施工降效、夜間施工照明設備攤銷及照明用電等費用。
6.二次搬運費:是指因施工場地狹小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二次搬運費用。
7.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是指機械整體或分體自停放場地運至施工現場或由一個施工地點運至另一個施工地點,所發生的機械進出場運輸及轉移費用及機械在施工現場進行安裝、拆卸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試運轉費和安裝所需的輔助設施的費用。
8.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費:是指混凝土施工過程中需要的各種鋼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運輸費用及模板、支架的攤銷(或租賃)費用。
9.腳手架費: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種腳手架搭、拆、運輸費用及腳手架的攤銷(或租賃)費用。
10.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是指竣工驗收前,對已完工程及設備進行保護所需費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費:是指為確保工程在正常條件下施工,採取各種排水、降水措施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二、間接費
由規費、企業管理費組成。
(一)規費:是指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簡稱規費)。包括:
1.工程排污費:是指施工現場按規定繳納的工程排污費。
2.工程定額測定費:是指按規定支付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的定額測定費。
3.社會保障費
⑴養老保險費: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⑵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⑶醫療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4. 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5.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二)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築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費用。
內容包括:
1.管理人員工資:是指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等。
2.辦公費:是指企業管理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用煤等費用。
3.差旅交通費:是指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離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養路費及牌照費。
4.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管理和試驗部門及附屬生產單位使用的屬於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
5.工具用具使用費: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屬於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器具、傢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6.勞動保險費:是指由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
7.工會經費:是指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工會經費。
8.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
9.財產保險費:是指施工管理用財產、車輛保險。
10.財務費: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種費用。
11.稅金: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12.其他:包括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業務招待費、綠化費、廣告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等。
三.利潤
是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
四.稅金
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附表: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表
1.人工費
直接工程費
2.材料費
3.施工機械使用費
1.環境保護
直接費 2.文明施工
3.安全施工
4.臨時設施
5.夜間施工
措施費 6.二次搬運
7.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
8.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腳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
建 11.施工排水、降水
築 1.工程排污費
安 2.工程定額測定費
裝 3.社會保障費
工 規 費 ⑴養老保險費
程 ⑵失業保險費
費 ⑶醫療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間接費 1.管理人員工資
2.辦公費
3.差旅交通費
4.固定資產使用費
企業管理費 5.工具用具使用費
6.勞動保險費
7.工會經費
8.職工教育經費
9.財產保險費
10.財務費
利 潤 11.稅金
稅 金 12.其他
附件一: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參考計算方法
各組成部分參考計算公式如下:
一、直接費
(一)直接工程費
1.人工費
(1)基本工資
(2)工資性補貼
(3)生產工人輔助工資
(4)職工福利費
(5)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
2.材料費
(1)材料基價
(2)檢驗試驗費
3.施工機械使用費
機械台班單價
(二)措施費
本規則中只列通用措施費項目的計算方法,各專業工程的專用措施費項目的計算方法由各地區或國務院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自行制定。
1.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費=直接工程費×環境保護費費率(%)
2.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費=直接工程費×文明施工費費率(%)
3.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費=直接工程費×安全施工費費率(%)
4.臨時設施費
臨時設施費有以下三部分組成:
(1)周轉使用臨建(如,活動房屋)
(2)一次性使用臨建(如,簡易建築)
(3)其他臨時設施(如,臨時管線)
其中:
①周轉使用臨建費
②一次性使用臨建費
③其他臨時設施在臨時設施費中所佔比例,可由各地區造價管理部門依據典型施工企業的成本資料經分析後綜合測定。
5.夜間施工增加費
6.二次搬運費
7.大型機械進出場及安拆費
8.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模板及支架費=模板攤銷量×模板價格+支、拆、運輸費
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施工損耗)×[1+(周轉次數-1)×補損率/周轉次數-(1-補損率)50%/周轉次數]
(2)租賃費=模板使用量×使用日期×租賃價格+支、拆、運輸費
9.腳手架搭拆費
(1)腳手架搭拆費=腳手架攤銷量×腳手架價格+搭、拆、運輸費
(2)租賃費=腳手架每日租金×搭設周期+搭、拆、運輸費
10.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
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成品保護所需機械費+ 材料費+人工費
11.施工排水、降水費
排水降水費=∑排水降水機械台班費×排水降水周期+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費、人工費
二、間 接 費
間接費的計算方法按取費基數的不同分為以下三種:
(一)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二)以人工費和機械費合計為計算基礎
(三)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1.規費費率
根據本地區典型工程發承包價的分析資料綜合取定規費計算中所需數據:
(1)每萬元發承包價中人工費含量和機械費含量。
(2)人工費占直接費的比例。
(3)每萬元發承包價中所含規費繳納標準的各項基數。
規費費率的計算公式
Ⅰ 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Ⅱ 以人工費和機械費合計為計算基礎
Ⅲ 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2.企業管理費費率
企業管理費費率計算公式
Ⅰ 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Ⅱ 以人工費和機械費合計為計算基礎
Ⅲ 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三、利 潤
利潤計算公式
見附件二 建築安裝工程計價程序
四、稅 金
稅金計算公式
稅率
(一)納稅地點在市區的企業
(二)納稅地點在縣城、鎮的企業
(三)納稅地點不在市區、縣城、鎮的企業
附件二: 建築安裝工程計價程序
根據建設部第107號部令《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發包與承包價的計算方法分為工料單價法和綜合單價法,程序為:
一.工料單價法計價程序
工料單價法是以分部分項工程量乘以單價後的合計為直接工程費,直接工程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直接工程費匯總後另加間接費、利潤、稅金生成工程發承包價,其計算程序分為三種:
1、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直接工程費 按預算表
2 措施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3 小計 ⑴+⑵
4 間接費 ⑶×相應費率
5 利潤 (⑶+(4))×相應利潤率
6 合計 ⑶+⑷+⑸
7 含稅造價 ⑹×(1+相應稅率)
2、以人工費和機械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直接工程費 按預算表
2 其中人工費和機械費 按預算表
3 措施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4 其中人工費和機械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5 小計 ⑴+⑶
6 人工費和機械費小計 ⑵+⑷
7 間接費 ⑹×相應費率
8 利潤 ⑹×相應利潤率
9 合計 ⑸+⑺+⑻
10 含稅造價 ⑼×(1+相應稅率)
3、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直接工程費 按預算表
2 直接工程費中人工費 按預算表
3 措施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4 措施費中人工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5 小計 ⑴+⑶
6 人工費小計 ⑵+⑷
7 間接費 ⑹×相應費率
8 利潤 ⑹×相應利潤率
9 合計 ⑸+⑺+⑻
10 含稅造價 ⑼×(1+相應稅率)
二.綜合單價法計價程序
綜合單價法是分部分項工程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經綜合計算後生成,其內容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措施費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費用價格)。
各分項工程量乘以綜合單價的合價匯總後,生成工程發承包價。
由於各分部分項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機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項工程可根據其材料費占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合計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該項比值)在以下三種計算程序中選擇一種計算其綜合單價。
(一)當C >C0(C0為本地區原費用定額測算所選典型工程材料費占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合計的比例)時,可採用以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合計為基數計算該分項的間接費和利潤。
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分項直接工程費 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
2 間接費 ⑴×相應費率
3 利潤 (⑴+(2))×相應利潤率
4 合計 ⑴+⑵+⑶
5 含稅造價 ⑷×(1+相應稅率)
(二)當C 以人工費和機械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分項直接工程費 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
2 其中人工費和機械費 人工費+機械費
3 間接費 ⑵×相應費率
4 利潤 ⑵×相應利潤率
5 合計 ⑴+⑶+⑷
6 含稅造價 ⑸×(1+相應稅率)
(三)如該分項的直接費僅為人工費,無材料費和機械費時,可採用以人工費為基數計算該分項的間接費和利潤。
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分項直接工程費 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
2 直接工程費中人工費 人工費
3 間接費 ⑵×相應費率
4 利潤 ⑵×相應利潤率
5 合計 ⑴+⑶+⑷
6 含稅造價 ⑸×(1+相應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