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台州天台經濟適用房 想買一套經濟適用房該用哪些層序
適房申請條件只能用抄苛刻來形容,你得帶著你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工作單位工資憑證等相關材料到你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政府房管部門去辦理備案。人家給你等級後,會給你一張回執單,並且通知你什麼什麼時間來查你的初審結果。這期間,人家會對你的家庭人員(主要是資產)進行核查,核對你的實際住房條件和經濟能力以後(有嚴格審核標准),再決定是否予以通過。中間會在你所居住的小區或街道辦事處張貼初審通過居民的個人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當地街道(鄉)會將你的材料遞交區縣一級政府房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再沒問題再遞交市級建委(房管)單位進行終審,並在網上二次公示,這些都通過了,你才能算是具備了申請條件,可以購買呢~
2. 浙江省寧海縣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殘疾人申購條件及優惠政策。
寧海縣人民政府文件
寧政發[2008]31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海縣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縣非農業戶口(因土地徵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和實施工作。
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規劃選址、年度用地計劃等工作。
縣財政、物價、統計、房改、監察、審計、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相關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
住房:
(一) 具有本縣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因土地徵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
(二)無房或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縣最低住房保障標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縣規定的收入線標准。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條 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准: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8平方米(或戶36平方米)。
收入標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條 申購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築面積應核定為現有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災難、困難而轉讓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
(四)已領取貨幣補償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應核定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實際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三章 保障面積與銷售價格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限定為60平方米左右,設計、建設和開發等單位在實際操作中不得突破標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縣住房保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正式銷售前30日,應將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築面積、套型、銷售條件、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物業管理等內容)在本縣主要傳播媒介上向社會公示。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申辦程序
第九條 申購家庭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向縣
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總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後,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購家庭的住房狀況和收入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應在申購家庭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購家庭,取消其申購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公示後無舉報、投訴或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確認其申購資格並核發《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證》(以下簡稱《申購證》)。
第十一條 領取《申購證》的戶數大於實際可供房源數時,按房源數與准購家庭數1∶1的比例,由縣住房保障部門以《申購證》號碼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準購家庭。核發《申購證》的戶數小於可供房源數時,可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直接確定為准購家庭。
經搖號獲得准購資格或直接確定具有準購資格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核發《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以下簡稱《准購證》),並以《准購證》號碼公開搖號確定各准購家庭可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號。對取得《申購證》未獲得《准購證》的申購家庭,待下期經濟適用住房推出時由縣住房保障部門重新審核確定準購資格。
獲得《准購證》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其不符合條件的,都有權向縣住房保障部門舉報。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並按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准購家庭憑《准購證》和住房房號,在銷售方案規定期限內直接到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有關手續。
超過銷售方案規定期限不辦理購房手續的,視作放棄,核發的《准購證》作廢。
第十三條 准購家庭在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持有關材料,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五章 售後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劃撥」字樣,並註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內容。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轉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變。
第十五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六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購家庭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資格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注銷其《申購證》、《准購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並對其申購中的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已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或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差,並可按國家、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有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在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的同時,可提請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審核、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發的《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寧政發[2005]16號)同時廢止。
希望這個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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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浙江省義烏市經濟適用房該如何申請
售房對象申請、認定、銷售流程
(一)申請、認定
申請家庭填寫《杭州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經申請家庭成員各所在單位審核蓋章(無單位的,由各所在社區審核、街道確認,並加蓋公章)後,送申請家庭所在單位、街道、社區分別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15 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所在單位、街道、社區蓋章確認後,報市房改辦審批。市房改辦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初審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受理憑單。市房改辦在 30 個工作日內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申購條件的,由市房改辦核發《准購證》;經審查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市房改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並校驗原件
1 、身份證明材料;
2 、戶籍證明材料;
3 、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4 、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三)銷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供應數量和地塊基本情況,市房改辦每年分批次向社會進行公開銷售。
2、按准購證號碼排序,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和順序。
( 1 )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申請家庭憑准購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向市房改辦辦理預登記手續。
( 2 )市房改辦根據推出的房源數和預登記人數,按 1 : 1 的比例確定選房名單,以《准購證》號碼順序作為選房順序號。
4 、市房改辦公告選房時間、地點,公示選房人員名單。
對符合預登記條件且已申領《准購證》的家庭,公示期間經舉報並核實其住房已達標的,即取消其准購資格,待符合條件後再重新申請。
5 、換發《准購證》。
經預登記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後,中選申請家庭憑原《准購證》到市房改辦辦理換發新證手續,《准購證》號碼保持不變。
6 、公開選房。
申購家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准購證》,到提供房源的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公布選房名單後申購家庭放棄購買的(包括各種原因未能到達現場參加選房的),已核發的《准購證》予以作廢。如仍需申購,應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申領《准購證》,《准購證》號碼輪至末位。
7 、市房改辦公示選房結果。
8 、對採取隱瞞、欺騙等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發現,立即撤銷其有關手續、證件,市房改辦收回住房 或者由購買人按發現時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 並責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和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七、《實施意見》出台以前按規定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搖號後已選房的,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根據《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尚未購買的居民中已婚無房戶、年齡已滿 35 周歲的單身無房戶、現住房建築面積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給予優先預登記、購買;對其他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但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居民,目前暫緩參加預登記選房,今後視房源供應情況另行通知。
本《實施細則》施行後,居民按已確定的准入條件辦理《准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八、經濟適用住房的換購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的,必須在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人可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申購條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重新核發《准購證》,原《准購證》號碼予以作廢。
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房屋建成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所佔面積、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十、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讓、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准後,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從原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之日起計算。房屋登記部門在「附記」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佔面積、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准後,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允許提前上市。
十一、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證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根據市房改辦確認的名單辦理產權證;其他專項安排的經濟適用住房和產權安置房源,根據市建委的確認文件辦理產權證。建設單位自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證。
十二、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適用於原已領《准購證》人員。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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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抄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