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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保障方面措施

發布時間:2020-12-01 10:28:38

⑴ 農村的低保戶能否申請保障性住房

恐怕不行,雖然是低保戶,可保障性住房也是不少錢的。要根據低保戶當時的條件,需要申請的是廉租房,這個國家可以補貼,你只要掏很少的租金就能入住,等你的條件改善了,需要搬出廉租房到那時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

⑵ 農村住房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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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亮點
文章來源:本站 作者:本站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亮點一:對權益保護主體予以擴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活動,保障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公共利益的實現,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現行拆遷條例規定的權益保護主體是房屋所有權人與租賃房屋承租人,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規定的權益保護主體也限於前兩者。而實踐中,無論是徵收搬遷,還是協議搬遷(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商業開發),除了房屋的所有權人、租賃房屋的承租人的權益需要法律明確保護,房屋的共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的權益也是需要保護的。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中以統領法律條款全文的方式使用了「不動產權利人」這樣一個法律概念,實現權益保護主體的擴展。
亮點二:一並解決國土與集土以及地上附著物、建築物的徵收問題
第二條第一款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集體土地及其附著物、建築物進行徵收、搬遷,對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實行徵收、搬遷,適用本法。
第九條 為了公共利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可以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上的不動產實施徵收活動,並依照本法規定對不動產權利人進行補償。
法律應當對財產進行平等對待,因此,在解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以及地上不動產的徵收這一問題的同時,也有必要規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徵收以及地上不動產的徵收。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沒有將集體土地與集體土地上不動產的徵收與搬遷問題規定進來,既無法實現財產的平等對待,也無法滿足實踐對立法發展的需要。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對此進行了完善。
亮點三:一並解決國土與集土上的房屋協議搬遷問題
第二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與不動產權利人經平等、自願協商取得建設用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而需要進行搬遷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房屋協議搬遷的實質就是一個房地產的交易,是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交易,當然這個交易會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權。無論是國土上的房地產交易,還是集土上的房地產交易,單就房屋交易來說,均是房屋所有權人與建設單位之間一個平等協商的民事行為,並不存在差異。但是整體而言,二者之間確實存在差距,這個差距就是按照現有的土地管理法要求,農村的土地使用權不允許流轉,因此就在源頭上限制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房屋交易協商的可能性。不過,土地管理法即將修改,因此實現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有限流轉並非不可能,此時農村房屋交易協商的可能性就會出現。
另外,隨著國家的發展,現階段的新農村建設、舊農村改造等活動量大面廣,如果立法不去予以規范,那麼很可能出現農民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的結果。而實際上,目前農村拆遷無法可依也確確實實導致了大量拆遷矛盾、流血拆遷沖突的出現。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的基礎之上,在增加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的制度體系設計時,一並將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協議搬遷進行了制度體系設計。
亮點四:在不動產徵收應當遵循的原則中增加了比例原則
第四條第一款 不動產徵收應當遵循公平補償原則、程序正當原則。如果通過其他方式能夠實現徵收目的,不得啟動徵收程序;徵收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比例原則發源於德國,是行政法上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徵收行為是國家行政權具體實行的過程與結果,有必要遵循比例原則——當有多種方式可以實現徵收目的,不得啟動徵收程序,徵收必須作為不得已的最後選擇;在徵收過程中,當有多種措施和手段能夠達到徵收目的時,必須選擇對不動產權利人損害最小的手段。建立比例原則,既能有效防止不動產徵收過程中多征、濫征等現象的發生,有利於節約資源,也能更好地保護公民個人權益。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中沒有對行政權進行必要限制的一大體現即在於這項比例原則的缺失,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對此進行了補充設計,既完善了徵收制度的合理性,也增進了徵收搬遷法律規范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匹配度。
亮點五:明確征地與征房的從屬關系與例外,增加關聯徵收制度
第十一條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一並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建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土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所有人要求遷移的;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的;
(三)土地上的農作物的種類和數量與正常種植情況不相符的部分;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
徵收行為導致被徵收土地的周圍地塊喪失原使用價值的,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的,應當一並予以徵收。
房屋與土地的附著與被附著關系,在現有的拆遷條例與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中一直處於被忽略的狀態。實際上,拆遷房屋也好,徵收房屋也罷,都是為了取得房屋附著的土地。對這一點的忽略,將直接導致徵收的一個應有之意——補償出現只補償或者重點補償房屋的市值,而土地的市值、溢價等得不到補償的方向定位,從而出現「越拆越窮」的現象。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明確了徵收行為的對象實際上是土地,而房屋的徵收是一個附屬結果。不過,由於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征地而不征地上附著物、建築物的例外,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明確征地與征房的從屬關系之時,也規定了幾種例外情形。
另外,實踐中還有這樣一種情況:A地塊被列入徵收范圍,臨近A地塊的B地塊卻在徵收范圍之外。A地塊徵收之後的用途,使得B地塊的原用途喪失。例如,A、B地塊原本都用做居民區,但A地塊被徵收後用於機場建設、核電廠修建,無疑B地塊的居住用途將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喪失。這種情況下,徵收單位有義務徵得B地塊范圍內不動產權利人的同意,一並將B地塊予以徵收。基於這種考慮,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增加了關聯徵收制度。
亮點六:在徵收決定程序中要有民眾的先期參與和表決的問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認為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不動產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不動產權利人的代表以及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就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在徵收決定程序中要有民眾的廣泛參與,並且享有表決權,從而體現程序重心前移的原則,這種做法在國外的拆遷立法中是一種成熟的做法。並且,讓民眾參與在徵收決定程序之中,讓其充分享有知情權、異議權、表決權等,可以將矛盾消化在前期階段。現有的拆遷悲劇差不多是發生在強拆的最後階段,其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拆遷戶對前期行政權的行使情況缺乏知情權等各項權利,只是被動地接受最終的行政決定結果,因此抵觸情緒一直存在,積累到強拆這一最後階段往往就會爆發。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所設計的徵收程序中的第一道環節——論證,即要有不動產權利人的代表參與,以實現民眾的先期參與、表決權利。
亮點七:徵收程序裡面增加了兩級報批制度
第十三條 根據論證結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實施不動產徵收項目,且擬徵收不動產為下列情況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批准:
(一)不動產建築面積在100萬平方米以上的;
(二)基本農田;
(三)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四)其他集體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不動產建築面積低於100萬平方米的,或者(二)、(三)、(四)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最多允許2次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徵收房屋的實際核心是徵收土地,而且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中也明確了征地與征房的這一從屬關系,因此就必然涉及到《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報批制度。所以,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結合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並增加新的考慮因素,設計了徵收前置兩級報批制度。並且,在地方徵收實踐中,徵收35公頃耕地的項目,今天報10公頃,明天報5公頃等類拆分現象的情況並不少見,為防止地方政府將本應報批國務院的徵收項目拆分,而報批省級人民政府報批,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這個報批制度中還增加了時間與次數的限制,也就是地方政府每一年最多允許兩次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報批徵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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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計劃預案應當在徵收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若徵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同時,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還應當將徵收計劃預案在縣級以上電視台或者報紙進行新聞公告。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在徵收計劃預案公告期間,不動產權利人對徵收計劃預案存在異議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申請舉行聽證會。
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應當視具體情形決定是否召開聽證會。聽證申請人所佔比例超過不動產權利人總數的10%以上的,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必須召開聽證會。
召開聽證會的,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應當徵求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和專家對徵收預案的意見,並製作聽證筆錄。聽證會後,還應當將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 徵收計劃預案公告期間屆滿,無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聽證,或者依照本法規定舉行聽證會,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專家對徵收計預案無重大爭議的,經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不動產徵收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舉行聽證會,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專家對徵收計預案有重大爭議的,由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對徵收預案重新審查調整後,舉行召開第二次聽證會,並將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專家對調整後的收計預案仍有重大爭議的,由不動產徵收搬遷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請上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由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動產徵收決定。經審查不同意,由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徵收的決定。
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導致公共利益的認定是世界性難題,列舉法雖有優點,但難以窮盡,因此,在列舉的同時,建立程序性的鑒別機制,是立法的必要選擇。在公共利益的鑒別要素中,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的保障應作為主要的直接因素來對待,所以,徵收預案作為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應有被徵收人的廣泛參與並享有表決權。在這個方面,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做出了努力,設計了徵收計劃預案制度、兩次聽證制度,要求徵收部門製作規范的徵收計劃預案,並在限定時期內進行張貼公告與新聞公告,而公告期間允許不動產權利人異議、申請聽證,賦予徵收對應的不動產權利人充分的知情權與異議權,以這種動態設計為公共利益栓上了一個安全閥。
亮點九:允許不動產權利人對徵收決定進行權利救濟
第十九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不動產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徵收決定書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除重大公共利益與緊急情形外,復議、訴訟期間應停止不動產徵收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徵收決定作出後,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未按徵收決定的內容實施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法律規范旨在為其調整的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中的主體分配權利與義務,拆遷法、徵收法都以保護被拆遷人、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為宗旨,為其設定了知情權、獲得合理補償安置等權利,且設定得比較完善。但是,我們應當假定這些權利有被侵犯的可能。而且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權利救濟的渠道不通暢,救濟乏力的情形較為嚴重。因此,在設定這些權利的同時,更應重視公民獲取權利救濟的程序權利。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權利救濟大於權利。基於這項原理,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為不動產權利人設計了針對徵收決定的權利救濟渠道,允許其在一定期間內復議、訴訟,而且復議、訴訟期間以停止執行徵收決定為原則,以重大公共利益與緊急情形為例外,這樣就能避免實踐中,權利人去告但是房屋已經被拆了甚至新的房子都已經蓋起來的尷尬局面。
亮點十:建立多元化的補償方式以及不動產權利人的選擇權
第二十三條 徵收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以及貨幣與房屋產權調換結合的方式三種基本補償方式,不動產權利人有權進行選擇。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在不降低不動產權利人當前生活水平,並保障其長遠生計的原則下,積極探索作價入股、安排就業、社會保障等多種方式,但不得限制不動產權利人的基本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落實徵收中公平補償原則的具體原則是,一,是被徵收人的當前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長遠生計有保障。此兩項具體的原則是落實民生的根本性原則,在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的文件中早有體現,但實際執行中並不理想,其重要原因在於:一,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作為允許被徵收人自由選擇的成熟的補償方式,雖易操作,但未免單一,難以實現上述原則。二,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單一的補償方式難以滿足被徵收人的多樣化的投資受益需求、安排就業需求,加入保險的需求等等,而這些需求也是落實上述兩原則的基本保證。事實上,各地已在補償方式上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並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如能在立法中對這些成功的經驗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定,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這樣做,既能實現公平的補償原則,又能使各地結合具體情況作出適合各地的規定。
亮點十一:違法建築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政府與民眾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依照政府過錯比例進行補償。
本法所稱違法建築,主要依據我國規劃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並具體區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因城市建設規劃變更使得房屋不符合規劃的,不屬於違法建築;
(二)因為歷史原因未通過合法程序取得權屬證書,但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可以補辦手續,不做違法建築處理。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范的,直接按照違法建築處理。
違法建築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不能給予補償,這是立法的原則,也符合法律邏輯。國務院的現行條例與草案在這個問題上都採取的一刀切的做法,只要是違法建築就一律不予補償。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認為,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比如一些無證房屋、自建房屋,雖然無證,構成違法建築的要件,但不能一律不予補償。因為造成這個情況的原因無非兩個方面:一者是老百姓的過錯,他們不懂法而為或者基於現實的需要而為,當然也不排除知法違法;二者則是因為政府的過錯,他們對違法建築持默許的態度,或者知道違法建築後長時期不作為。在政府有過錯或政府與民眾均有過錯的情況,政府應承擔因其過錯所給民眾造成的損失。因此,對於違法建築的補償應當考慮這個過錯責任。如此操作,會消彌不動產權利人在補償方面的對立情緒,也符合公平原則。
亮點十二:克服評估機構的行政性壟斷,還原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公正
第三十條第二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不動產權利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不得限制不動產權利人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范圍。
我國的評估機構大部分是從原來的房屋管理部門脫鉤而來,但實際上很難做到真正地脫離,有著利益上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不可能從根本上做到獨立性,從而也就難以做到客觀、公正。而實踐中,評估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拆遷方的附庸,以拆遷方的意志為轉移,以至出現對同一處房屋所進行的評估會出現三、四個評估結果。因此,新法應當以具體規定入手,克服這種先天的行政性壟斷,還原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與公正。在這方面,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草案的基礎之上,允許在全國范圍內異地委託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亮點十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須共同補償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的對象包括房屋和與建設用地兩部分。
房屋的補償價格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實際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建設標准等因素確定。
建設用地的補償價格根據取得方式、區位價、土地溢價、開發程度等因素確定。
無論是徵收搬遷,還是協議搬遷,都無可避免涉及到一個補償的問題。按照現有的條例草案,這個補償只涉及到房屋的價值補償,對於土地價值的補償則是一個極為不明確甚至是缺失的部分。實際上,徵收搬遷這個活動會造成土地規劃的變更或者調整。有時候,規劃變更後的價格與原規劃用途的價格懸殊,相差在幾倍甚至十幾倍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可以說,因規劃調整而取得的土地升值利益與不動產權利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在徵收搬遷與協議搬遷活動中,應當對不動產權利人進行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的雙向補償。而且,很多不動產權利人面對徵收搬遷或是協議搬遷的時候會有地比房大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的共同補償更是尤為必要。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共同補償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並且分別對房屋價值、土地價值的評估列明了估價因素。
亮點十四:徵收集體土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以確定基本補償標准
第三十三條 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徵收集體土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基本補償標准。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有利於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同地同價、協調平衡、公開聽證的原則制定,並每兩年調整一次。
徵收耕地的,補償價格包括區片綜合地價、青苗的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與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包括區片綜合地價。
徵收建設用地的,應當以周邊國有土地為參照,堅持同地同價、同房同價的原則,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徵收范圍內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價格與房屋補償價格進行評估確定。
依照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顯然較低,不足以保護農民的利益,農民對此意見很大,這也是造成農民與各地地方政府發生沖突的根本性原因。有些地方實行了區片綜合補償價對農民進行補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區片綜合補償雖然不是市場價,但在一定程度上或很大程度上去接近市場價。因為在制定區片綜合補償價時,已經滲透了同地同價的理念,並考慮多重因素,進行了協調平衡。是地方政府與農民利益妥協的產物,符合當前的補償實際,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有利於緩和當前的征地引發的矛盾沖突。
亮點十五:平等保護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徵收租賃房屋,房屋上的租賃關系終止。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與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協商處理補償事宜,並簽訂補償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徵收人賠償因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給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或負責安排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到同等條件的房屋。
第六十條 搬遷租賃房屋的,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由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三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現有的拆遷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並不是房屋租賃關系終止的理由,這就使得從房屋承租人只受房屋租賃合同的約束。實踐中,拆遷方只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其所持理由恰恰是房屋承租人可通過租賃合同主張自己的權益。但事實上,房屋承租人在通過合同主張自己在拆遷活動中的權益時,難以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導致權益受損。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徵收搬遷部分,認定徵收作為不可抗力能夠終止掉租賃合同;在協議搬遷部分,認定租賃合同並不終止。在這種區分的基礎之上,分別要求對房屋承租人補償因拆遷所蒙受的損失、使租賃權繼續得到實現。
亮點十六:強制搬遷程序應體現人性化的程序處理
第四十六條 強制搬遷的,應預先作出強制搬遷前協商通知書,聽取不動產權利人拒絕搬遷的理由。這一協商期間不得少於15日。期間屆滿不動產權利人仍然不能自行搬遷的,再正式作出強制搬遷書面通知,強制搬遷通知應提前至少15日送達不動產權利人。
強制搬遷是徵收搬遷的最後一道關口,其行使必然使得司法權與私權之間的對立上升到極致,從而就會使得一種天然的矛盾產生。為了將這種矛盾降低到最小化,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強制搬遷方面設計了兩道程序,其一是不低於15天的強制搬遷協商,在此期間積極聽取被強制搬遷人的意見,聽取他們的困難,並盡量幫助其解決困難;其二,前一人性化的程序仍然未能使不動產權利人自行搬遷時,再啟動強制搬遷程序,並至少提前15天通知不動產權利人。如此操作,既能做到強制搬遷前的人性化處理,也能在強制搬遷到期日時落實強制搬遷,維護法律文書的絕對權威。

⑶ 如何建立農村房屋建設的監管體系,保障農村房屋的安全質量

(1)農民整體素質不高,應加強對農民的培訓。
最農民的素質不容樂觀,文化水平不高,保守,根深蒂固的小農意識、法制觀念,缺乏道德素質,誠信意識,缺乏社會責任感,法律文盲,文盲率是非常大的。據不完全統計,在我省農村勞動力中,高中教育水平約為15%,小學教育水平約為30%,系統農業技術教育不足10%。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一大批文化素質較高的農民流向城市和非農產業。農村留守農民素質呈反向發展,呈現出老齡化趨勢。與此同時,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移出去,由於城市生活知識和就業技能的缺乏以及就業的不穩定性,迴流現象更為普遍。新農村建設的主體是農民,沒有農民的新思想、新觀念和新思路,就不可能有現代的新農村。因此,有必要對農民進行大規模的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制約農民培訓的主要因素是什麼?據調查,廣闊的地域差異,農民經營行業,教育和培訓是個性化和多樣化的需求特點,難以集中;二元長期經濟結構,導致農村社會事業基礎薄弱,落後的農民教育培訓、發展條件落後,難以滿足農業的需求;經濟效益低,農民收入不高,生活艱苦的農村的農民,要跳出「農門」,離開農村,難以形成良性循環;到目前為止,教育農民權利培訓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等。(二)農民總體收入低,農村基礎設施相對落後。根據調查結果,農民的總收入相對較低,農村基礎設施相對落後,城鄉二元化發展趨勢日益明顯,城鄉差距拉大。
1、影響農民收入增長的不利因素主要有:在農業生產價格高,吞噬了農民收入份額的增長;二是農業內部結構不合理,農業產業化水平不高,名牌農產品比重不高,制約農民收入的潛力;三是由於農業基礎設施落後,導致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和農業生產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靠天吃飯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四的農民走出去的渠道不暢,很難保證legitimate權益的各種法律障礙依然存在,城市和農村;五是地方工商企業在內地城市,由於規模大、實力弱,吸納農村勞動力薄弱。2,農村基礎設施的相對落後主要表現在:(1)公益事業發展困難。多年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過多,農村基礎設施十分薄弱,人民群眾飲水困難、困難、困難,到學校困難的問題仍然存在不同程度。農業稅取消後,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投資受到補貼,投入有限,人民的義務觀念和集體觀念越來越淡化。農村一些公共基礎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很難組織起來。例如,穿過村莊水泥路。>(2)改善鄉村面貌。由經濟發展和傳統的農村觀念的限制,像播種莊稼,分散,七零八落的鎮村建設是科學的、系統的規劃,布局不合理,缺乏任何設施,農村的露天廁所、泥漿水、威爾斯的壓力,和醫院」現象普遍,特別是在貧困地區,農民的住宅是非常分散的,很簡單,長煙火,混合和牲畜。針對農村聚集、改善設施、徹底改變農村亂局等問題,籌集資金困難。

⑷ 農村居民住房享有哪些權利和保障

新農村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而改善農民住房條件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在目前部分農民的財富積累尚未達到自建住房的情況下,金融部門的住房貸款支持就顯得尤為必要,,農村信用社是當前農民住房信貸市場上的主要供給者,當地一系列相關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創新,對農民住房條件的改善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同時又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限制了該項業務的穩定健康發展。

⑸ 農村戶口能申請保障房嗎

不能, 農村復戶口已經享有了承製包土地權利和農村分宅基地的權利, 就不能在享有居民戶口的保障住房和廉租房的權利了.
保障房申請條件:
1.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2.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⑹ 國家對農村征地和農村住房拆遷的政策是什麼怎樣才能在法律范圍內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你好,這位朋友,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嚴禁未批先佔、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佔多,對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實施徵收的均涉嫌違法,你所述情況需要律師到你當地進行調查核實:
第一,補償是否合理應當建立徵收是否合法的基礎上。建議首先核實徵收審批手續合法性,徵收批准時間直接決定補償標准。
第二,具體涉及到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以及相關經營損失等征地補償標准以征地批准機關批復的徵收方案以及當地征地區片地價等規范性補償文件為准並結合相應市場評估值。
第三,政府只有依法實施徵收並依法將徵收補償款全部落實到位的情況下,方可動土施工。
第四,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⑺ 國家對農村住房愛到什麼樣的保護

國家對農村住房受到什麼樣的保護?
這位知友,請看以下國家農村住房政策
一、農村房屋的新政策有哪些?

1、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到了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買賣或者是以其他形式轉讓。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要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的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要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其使用權。
2、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這種情況就是翻蓋舊房子或是在已經批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其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的申請,並且通過村民的會議。之後再拿著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戶籍的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是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夠安心的蓋房了。
3、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
申請流程與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後,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外材料准備方面,除了戶籍的證明三項,需要佔用農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佔用農用地的情況的說明。
二、農村哪些住房將被回收?
1、進城落戶的農民的房屋。農民選擇進入城市發展之後,除非自願的放棄宅基地,否則還會擁有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他們在農村的房屋不允許再翻修,房屋一經倒塌以後國家將會進行回收。
2、一戶多宅的農房。因為我國對農村房屋實行的是一戶一宅的政策,一戶人家只能有一處房屋,所以對於沒有分戶卻有著多處房屋的農民,國家會對多餘的房屋住宅予以回收。
3、農民們在住宅規劃區外建造的房屋。部分的農民建造的房屋是在國家規劃的農村住房建造區之外的,佔用了農村的耕地,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對這里違規建造的房屋會強制的回收。
4、被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房屋。根據國家的規定,城鎮居民是不能夠購買農村房屋的,目前國家對於農村宅基地流轉的監控非常嚴格,宅基地不可以自由的進行買賣,這也是為了保障農民們的正當的利益。
5、由於無人居住長期閑置而坍塌的農村住房。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比如農村五保戶在去世以後無人繼承的房屋,或者是農戶長期外出打工導致了農房年久失修。這種房屋在兩年之內沒有修復就會被國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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