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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住房和城鄉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0-12-01 09:35:07

1. 山西省建設廳什麼時候改名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009年9月1日正式掛牌成立。

2. 身份證辦理完成後需要本人去領嗎

是的,可以本人去領,也可以由他人代領。

1、申請人本人領證:

申領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並根據《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標注的日期,到指定派出所戶籍室核驗指紋信息,領取居民身份證。(法定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延長至90日內)。

2、委託他人代領:

領取證件時須由公民到戶籍窗口進行證件核驗,無法到場的由同戶成年直系親屬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居民戶口簿、委託書、代領人居民身份證到派出所領取,公民在收到證件1個月內,攜帶證件到省內就近派出所戶籍窗口進行。

(2)山西住房和城鄉委員會擴展閱讀:

公安部、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8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以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針對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事宜,公告明確以下內容:

——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應當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公民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

——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4.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介紹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5.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6. 山西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職稱評定公示

山西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職稱評定公示,一般是在評審3個月左右就會給到通知,可查看當地人事考試網,關注信息公示。職稱 論文發表,上九品論文網

7.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范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起草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定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定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各市組織實施,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城鄉規劃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鎮化工作。擬定全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指導和管理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五)承擔建立全省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省級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定全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定全省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國家和省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全省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范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定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定全省勘察設計、施工、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定全省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規范全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全省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業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八)承擔指導全省城市建設的責任。研究擬定全省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全省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參與全省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和城建監察工作。擬定全省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全省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全省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村鎮規劃編制、調整和實施,指導全省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全省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全省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建設,指導全省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十)承擔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定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省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全省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制定全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制定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技術標准及規定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全省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省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省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推進城鎮減排工作。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省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對全省重點工程建設的協調、服務、監督、管理責任。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8. 山西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領取若干問題

你好~來

請咨詢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源設廳-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定全搭弊物省住房和城卜運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並進行業務指導;組織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技術知液工人從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電話: 3580605 3580069 3580603 3580068

9. 山西省大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哪裡

在大同市大佛路123號。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找到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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