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有產權房的申請條件
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⑴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
⑵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
⑶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2. 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
申請購買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內為能力,申請家容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第十條申請家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一)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或徵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二)申請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
(四)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後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住房屋。
3. 廣東新規:共有產權房一戶限購一套 承租人產權份額不低於50%
觀點地產網訊:7月28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和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印發《關於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明確共有產權房由政府與承購人共同出資,承購人產權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以及共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等。
據悉,廣東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含單身居民)供應。各地應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范圍,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該《意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房源性質方面,《意見》明確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並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和承購人共擔風險、共享利益。同時,規定共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建築套型和建築面積標准。
產權比例上,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並且原則上不低於50%,其餘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此外,《意見》明確,原則上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允許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產權份額,同時承購人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時允許產權退出。
另據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底,廣東已籌集共有產權住房6.1萬套,供應共有產權住房3.4萬套。
(來源:觀點地產網)
4. 共有產權房是什麼
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組織建設單位建設,銷售價格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並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5. 共有產權住房怎麼申請
共有產權住房,其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以較低的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配售時,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共有產權的做法是把產權先定下來,因為沒有牟利空間,避免了「開寶馬住經適房」和「經適房抽簽六連號」等問題。不同的困難程度,可以有不同的產權的比例。打通了銀行、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助購渠道,讓申購群體能夠更加便利地買房。
政府與購房者產權比例是共有產權住房的焦點所在,也是未來調整的空間所在。試點地區不斷優化共有產權比例調節機制,個人出資比例可在50%至95%之間由購房者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由選擇。
(5)廣東省住房建設廳共有產權房擴展閱讀
「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出讓,並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於商品房。
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隨行就市」。客觀上,「共有產權房」的這種價格形成機制,不啻於維護了商品房市場價格,喪失了經濟適用房平抑市場房價的政策效應。
另一個顯著特點在於「共有產權房」的出資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開」或「五五開」墊資,並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等。就其出資方式的本質來說,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比較,前者的墊資人是政府,後者的墊資人是房產商,從融資模式上看,並無本質差別。
6. 共有產權房能夠買賣嗎,共有產權房怎樣認定
共有產權房是能夠買賣的,但是必須要徵得共有人的同意,不然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徵得共有人同意,房屋買賣無效,這里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繼承人這種情形。因此,由於這種房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買房人一般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其購房款已支付,這樣很可能跌入房款兩空的陷阱。
未經共同繼承人同意買賣房屋是指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不徵得其他共同繼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房人的權益受損的情形。
認定方法為房屋產權可以按照兩種比例實現共有:當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3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對仍無力購買的特殊困難家庭,可按5∶5的產權比例進行購買,個人承擔的價格則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70%,即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
共有產權房的購買人隨著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按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後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房屋出售時與此類似,出售所得按購房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買者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於政府規定標准,進入中高收入群體時,政府也無需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
(6)廣東省住房建設廳共有產權房擴展閱讀:
共有產權房,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
「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共有產權房出讓,並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於商品房。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隨行就市」。客觀上,「共有產權房」的這種價格形成機制,不利於維護商品房市場價格,喪失了經濟適用房平抑市場房價的政策效應。
另一個顯著特點在於「共有產權房」的出資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開」或「五五開」墊資,並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等。就其出資方式的本質來說,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比較,前者的墊資人是政府,後者的墊資人是房產商,從融資模式上看,並無本質差別。
7. 共有產權房的政策
一、什麼是共有產權房?
答:共有產權住房,是指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以較低的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由保障對象家庭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以及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而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二、共有產權房購買資格?
答: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
二是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
一個家庭可以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1)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房合同或徵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2)申請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
(4)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的,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後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房屋。
三、配售及申請流程
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核和配售採取項目登記制,不搞輪候。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網上申購,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網上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項目規劃方案復函後,向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開通網上申購的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准予開通網上申購並發布項目公告,網上申購期限不少於15日。
(2)網上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開通網上申購期間內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提出項目購房申請,在線填寫《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等情況,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項目公告,准備相關證明材料。
(3)聯網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公安、地稅、社保、民政、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在申購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市共有產權住房資格審核系統對申請家庭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對申請家庭在本區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家庭,可取得申請編碼。
申請家庭可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查詢資格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資格審核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區住房建設委(房管局)申請復核。
四、
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以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和適當利潤為基礎,並考慮家庭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結合房屋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價格浮動范圍為±5%。
購房人產權份額、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確定。
政府產權份額,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區級代持機構持有,也可由市級代持機構持有。
五、使用管理規定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不得將擁有的產權份額分割轉讓給他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
購房人、同住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有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過份額抵押共有產權住房等行為的,代持機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佔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
六、上市交易管理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1、購房人應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轉讓申請,明確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
2、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佔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七、積極意義
共有產權房緩解了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壓力,保障了其擁有房產的權利,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抑制房價上漲。另外,作為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的一部分,共有產權房體現了社會公平性。共有產權房將為轉換房地產調控方式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