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購買公益崗是什麼意思公益崗人員不能有住房公積金和取暖補貼嗎
公益性崗位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由政府專設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屬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
政府設立的目的是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補貼肯定會有的,只是各地不同而已。公積金也會有,只不過比較少。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務崗位以及其他崗位。
(一)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勞動保障協理員、社區治安聯防協管員等崗位。
(二)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區(縣)、街道(鄉、鎮)、社區開辦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敬老院等機構,在街道(鄉、鎮)、社區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務崗位,主要指收發、駕駛、門衛、打字、物業管理等需要招用編制外人員的機關後勤崗位。
(四)設區市級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提出、報經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其他崗位。
Ⅱ 太原公租房申請條件將會放寬
太原市2012年廉租房保障申請工作開始後,各社區立即行動,紛紛通過公示、走訪等方式,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及時通知轄區居民,目前申請報名工作正在井然有序的進行中,市民報名踴躍,預計申請報名工作將在9月15日結束。資金補貼為主 今年的廉租房保障申請工作開始之後,引起了極大的關注,每天都會有很多市民向我們咨詢相關情況。 據了解,今年的廉租房是以資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此次太原市六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為:家庭人均月收入660元以下 (含 660元)、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13平方米以內 (含13平方米)的太原市城市戶籍家庭。那麼,現在各個社區報名情況如何呢?對此,記者隨機采訪了幾家社區。五口之家享專項資金 記者首先來到是迎澤區的上馬街一社區,剛進該社區門口就看到2012年的廉租房申請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同時記者也了解到,今年的廉租房保障申請條件基本上延續的是上一年的情況,現場已經聚集了很多前來咨詢、申請的居民,該社區主任告訴記者說:「從7月份,廉租房保障申請活動一開始,我們上馬街一社區就有幾十戶居民前來申請了,幾個工作人員每天就是給大夥解說,忙都忙不過來。」 黨大哥是第一個被通知的報名者。社區主任告訴記者,黨大哥生活十分困難,每年廉租房開始申請,總會先通知他。黨大哥的家僅僅幾十平方米,東西擠的滿滿當當,床上還有一位患病的姐姐。記者下腳都十分困難。 黨大哥和愛人身體都有病,現在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兩個孩子都在上學,還有一位殘疾的姐姐,沒有廉租房的租賃補貼之前,一家人的日子過的窮困潦倒。記者了解到,黨大哥成為廉租戶已經有三年了。 記者還采訪到了上馬街一社區書記兼主任梁海瑜,梁主任說:「咱們現在管的這個叫上馬街一社區,總共樓房有29棟,有50個平房院落,人口是5125人,戶數是1876戶,大多數是拆遷戶,困難的群眾比較多。」 廉租房申請或將放寬條件 太原市房管局房改處處長王劍告訴記者:「今年我們房管局本著以人民需要為導向,以人民滿意為標准,在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這個重大政策決定上,我們還想繼續深化,擴大廉租住房的覆蓋面,惠及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家庭。因此我們跟市民政局聯合進行了深入研究,借鑒了外地的一些經驗,近期我們已經向太原市政府報請了關於調整太原市六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請示,現在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審核研究,一經審核通過,我們將及時通知城區街辦社區,來推進這項工作。」 低收入認定盡快滿足群眾所需 據介紹,申請廉租房的居民一定要實事求是地提供所需材料。需要准備的基本資料有:戶口本、身份證、結(離)婚證、承諾書、個人申請書,並在社區領表填寫家庭信息表、個人信息表。租房居住家庭需提供租房合同、房產資料、房東身份證。與父母同住的申請家庭需提供房產資料、產權人身份證。住直管公房的申請家庭需要提供所在城區房管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另外,太原市民政局城鎮低保科劉燕說:「我們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當中,主要是承擔低收入認定,主要就是配合房地部門,在廉租房審批過程中,輔助認定,一方面是住房面積的認定,另外一個是個人及家庭收入的認定工作,我們會配合房管部門共同把這項惠及民生的工作做好,讓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享受到廉租住房的保障。」 最後,太原市房管局工作人員提醒大家:2012年廉租房申請報名工作將在9月15日結束,隨後就將進入審核復查階段,所以,如有需要申請報名的家庭就請盡快。晨報記者 張皓
Ⅲ 九江市公租房網址
九江市住房保障中心。九江市住房保障中心是2016年10月31日市編委會議研究並報十一屆市委第五次常委會審定設立的,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下屬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保障性住房政策性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市中心城區公租房、廉租房動態管理;組織市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報名和審核、分配工作;履行市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及相關配套服務用房產權人職責等。
Ⅳ 江西九江廉租房如何申請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七部委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及其它有關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今年「兩房」保障工作,現就做好2009年度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和廉租住房申請工作,公告如下:
一、報名時間:2009年9月24日至10月10日。申請人攜帶個人戶口本、身份證件到所屬社區領取報名表格。
二、報名地點: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實際居住地社區,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在戶籍所在地社區報名。
三、報名條件:
(一)經濟適用住房(實物購房、購房貨幣補貼)申購條件:1、中心城區城鎮戶籍滿2年(需提供戶口本,身份證);2、家庭人均年收入10118元以下(有工作的需提供單位人均年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社區組織入戶調查、群眾評議後提供收入證明);3、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有住房的需提供產權證或使用權證,無住房家庭社區入戶調查後提供無住房證明);4、已婚或離異帶有子女(需提供結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5、三代同堂、子女已婚或離異帶有子女,分戶前符合申購條件的,允許分戶申購;沒有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同一戶口簿上,分戶後符合條件的,允許分戶申購。優先供應對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戶主年齡50周歲以上、殘疾人、烈軍屬、市級以上勞動模範。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1、已參加集資建房的;2、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含安居工程);3、已參加房改購房的(含在外地已參加房改購房);4、單位獎勵贈送住房的;5、單身人員。經濟適用住房暫不向公務員出售(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二)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1、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家庭成員必須有一人為本市區非農業常住戶籍2年以上(需提供戶口本,身份證);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890元以下,且經民政部門審定(有工作的需提供單位人均年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社區組織入戶調查、群眾評議後提供收入證明);③人均住房面積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有住房的需提供產權證或使用權證,無住房家庭由社區入戶調查後提供無住房證明);④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需提供戶口本及民政部門的證明材料)。2、申請廉租住房優先對象的家庭除符合上述第一條明確的條件外,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①低保家庭(需提供市民政部門當年審核過的低保證書);②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申報家庭需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③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需提供市級醫院認定的材料);④三級以上殘疾(需提供殘疾證)。
四、經濟適用住房保障: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分為實物房配售和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報名人只能申請其中一種。
(一)實物房:政府劃撥土地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的實物住房。
(二)購房貨幣化補貼:指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讓其在中心城區市場上自行購買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內普通商品房或者是二手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地址和套數:2009年我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地址位於開發區前進西路前進新村旁,總建設面積5.5萬平方米,870套,套型建築面積62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廳,多層1-6層,小高層1-11層,小區設計合理,配套齊全。
(四)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貨幣化補貼標准:每平方米補貼500元,購房補貼面積上限為62平方米,購買高於62平方米住房的按62平方米計算,低於62平方米的按實際購買面積計算。今年市政府批准通過搖號確定700戶符合條件家庭實行購房貨幣化補貼。
(五)2009年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2009年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為1530元/平方米,最終銷售價格按市物價、房管部門共同審核通過的價格銷售。
(六)2008年未中簽經濟適用住房繼續申請問題:一是對年初報名參加2008年螺螄山搖號的家庭,如有需要改為前進西路搖號或者申請購房貨幣化補貼的請向社區書面申請,可放棄螺螄山經適房的搖號。不改的將直接參加2008年螺螄山經適房的搖號,未中簽者可再次參加2009年經適房實物購房或貨幣化補貼的搖號(但應在報名時到社區填寫經濟適用住房未中搖號申請書);二是對年初未提出參加螺螄山搖號的未中簽家庭只需到社區領取申請書,填寫上交即可,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五、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分為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形式。
(一)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二)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三)廉租住房建設地址和套數:A廬山區怡康苑廉租房864套;B廬山區螺螄山廉租房451套;C開發區前進西路廉租房1636套,共2951套。
(四)申請方式:所有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經「五道程序、四道把關、三榜公示」後,符合條件家庭先統一進行實物配租的公開搖號,中簽家庭為實物配租家庭,未中簽家庭為當年度租賃補貼家庭;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除2008年中簽經適房和實物配租外)如要申請實物配租可在社區申請參加搖號,中簽家庭為實物配租,未中簽繼續享受租賃補貼;已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不能申請租賃補貼。
(五)申請廉租住房戶型的原則:廉租房戶型包括二室一廳和一室一廳。原則上單人家庭只能申請一室一廳戶型,其它可自願選擇。
2009年9月24日
Ⅳ 本城戶口可以在任意社區申請廉租房嗎
一、城市戶口不到一年的,只要申請人的條件符合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就可以申請廉租房的。 二、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Ⅵ 大連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是什麼,我家在金州,金州有保障性住房嗎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人須具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十七平方米(含本數)以下(包括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間、地點
自2009年5月11日開始進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發放和受理工作。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點至下午4點(節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具體辦理。(已持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單》的家庭辦理時還需出具此單)
三、受理和審核程序
1、申請家庭領表: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房證,向社區提出申請,經社區初步核對資格後領取《登記表》。
2、申請家庭填表:由本人或家庭成員按填表說明如實填寫工作單位、戶籍地址、家庭人員情況、相關住房情況等內容。由申購人及配偶單位或所在街道填寫相關收入證明情況,其他家庭成員均須另附收入證明。
3、提出申請:申請人向社區提交填寫好的《登記表》及相關要件。
4、社區調查核實:社區對申請人的戶籍、收入、家庭成員及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合格的申請家庭錄入相關信息,報街道審核,經街道批准後,在社區公示15天。
5、街道初審:街道對社區上傳的電子信息及上報的檔案材料進行初審,並對相關信息情況進一步核實,簽署審核意見。對審核合格的家庭簽署合格意見反饋至社區後,由社區簽發《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單》(以下簡稱《受理單》),同時將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上報國土房屋局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審核;對審核不合格的家庭,簽署不合格的意見後退回相關材料。
6、區分局復審:區分局對街道上傳的電子信息及檔案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對審核認定合格的上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對審核認定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後,逐級退回相關檔案材料。
7、市住房保障中心終審:市住房保障中心對區分局上報的電子信息及檔案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經公示15天後,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單》(以下簡稱《認定單》)。對確認不合格的,住房保障中心簽署意見後,逐級退回相關材料。
《認定單》有效期時間為1年。超過有效期後,持有《認定單》家庭如繼續申購,應按《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對其資格進行復核。
四、確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
對持有《認定單》且報名參加搖號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將根據房源數量確定搖號范圍、入圍名單及選房批次;對入圍的家庭名單和選房批次在《大連日報》上公布,並向申購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申購家庭憑《審批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有甘井子區大連灣鎮前關村經濟適用住房47萬平方米和振興路大化渣場北側經濟適用住房61萬平方米,共1.2萬套。待在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達到形象進度和具備預售手續後,市住房保障中心將發布通告,持有《認定單》的家庭可報名購買前關村經濟適用住房或大化渣場經濟適用住房。
Ⅶ 貴陽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築府辦發〔2013〕82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單位: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3日
貴陽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確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實現保障性住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1〕109號)和《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築府發〔2011〕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雲岩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主要包括資金籌集、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復核與退出管理及社區服務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機構(或房屋產權單位,下同)具體實施運營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和指導所轄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各級財政、民政、物價、公安、工商、稅務、商務、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及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做好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運營管理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機構收取。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維護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實行統一物業服務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應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營、維護,綠地的養護、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衛生的維護及支付公用水電費等。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准由物價部門按審批許可權確定,並在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應一並交納。確定和調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標准和物業服務費標准,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護為原則,綜合考慮房屋地段、類別、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保障性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迅等費用。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應繳入同級財政保障性住房專戶。同級財政部門視上年度租金收入情況,按不超過租金收入的50%
向政府指定機構預撥保障性住房維修養護費用和運營管理費,該款項每半年撥付一次。政府指定機構應於每年3月、9月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於當年 4月、10月撥付。
第十條
審計部門或由審計部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於每年年終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開支范圍外的運營管理費和維修費用的合理性及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並按審計結果進行清算。如確有不足,調整運營管理費、維修費用的標准及所佔比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後再行明確。
第三章 房屋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必須經依法驗收達到入住條件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指定機構作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
第十三條 承租家庭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時,應與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的申請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員應與保障性住房申請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員一致。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准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薦使用。
第十五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完善入住家庭成員基本信息檔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帳,並根據家庭成員基本信息變化進行動態更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政府指定機構應將配租家庭名單、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報送市和承租家庭所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家庭可推舉新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政府指定機構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所轄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政府指定機構。
(三)政府指定機構在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合同期限不變。
第十七條 承租家庭因人口變化需調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學等家庭原因申請在同套型調換配租住房地點的,承租家庭可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後,政府指定機構予以調整或調換。具體申請程序和辦理時限按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指定機構可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納入項目所在小區的統一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小區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向的保障家庭人員。
第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或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以下服務工作:
(一)掌握保障性住房住戶入住情況,協助住戶辦理入住、退出等相關手續;協助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檔案;
(二)定期走訪住戶,及時處理住戶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理住戶違章搭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違規拆改房屋等行為;
(四)及時掌握擅自轉租、轉借、轉讓、調換、空置及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五)受理住戶的房屋報修,負責房屋維修工作;並定期公布小區房屋和公共設施的維修、維護情況及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通過對小區現有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鄰里中心」、商業服務場所、農貿市場等便民服務設施,改善和提升保障家庭的生活品質;
(七)收繳房屋租金,並提供便捷化服務,實現房屋租金收取及繳納水、電、煤氣費用等「一站式服務」;
(八)其他日常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應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並享有以下權利:
(一)就小區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質詢,並得到答復;
(二)對小區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了解小區日常維護、維修情況。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凡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者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由房屋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政府指定機構許可,承租人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設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壞房屋結構。騰退房屋時,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不予補償。
第四章 復核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保障家庭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年度復核,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復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納入保障。
第二十四條 保障家庭應及時主動向所在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化情況,經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准後,按相對應的保障標准和方式予以調整;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因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將每季度保障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異動情況匯總,送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保障家庭收入異動情況,調整保障標准或實施退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先行查詢住房保障資料庫,對已納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提交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先行退出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違規行為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制止,製作詢問筆錄。
家庭拒不改正的,政府指定機構應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直至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政府指定機構應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將檢查及處理情況錄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保障家庭若出現惡意欠租、拒不騰退住房等行為且經3次通告無效的,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家庭若出現非法侵佔保障性住房且經教育不改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五章 社區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應按照便於管理、利於服務、綜合利用的原則為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合理安排辦公服務場所。
第三十條 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為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提供與開展保障性住房小區服務管理相適應的經費、人員和設備保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負責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積極建立與相關部門、房屋出租人及住戶的聯動機制,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根據保障性住房小區就業困難人員情況設置公益性崗位,政府指定機構也可向市、區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公益性崗位,提高保障家庭收入。小區生活困難人員可參與小區物業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應設立由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及住戶代表共同組成的保障性住房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當圍繞服務住戶、凝聚人心、優化管理、維護穩定的要求開展服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
(二)監督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服務管理職責;
(三)通過小區內就業或結對幫扶就業等方式拓展就業渠道,積極開展「就業培訓進社區」,鼓勵和引導低收入家庭創業、就業,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四)組織開展社區志願服務,並根據居民的需要,組織開展或者引進市場組織開展日間照顧、居家養老、家政、托幼、修理、文化娛樂等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務;
(五)指導和幫助住房以棟為單位民主推選代表建立住戶自治委員會,實施住戶自治;
(六)協助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建立社區居民、組織信息庫,掌握居民、組織動態信息;
(七)收集社情民意,通過主動溝通、疏導思想、理順情緒等方式化解矛盾;引導承租人規范行為和自覺參與社區事務;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社區防範機制等服務管理機制,維護社區治安和穩定。社區服務管理辦公室應幫助住戶自治委員會通過合理的創收措施多渠道籌集工作經費,確保住戶自治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供水、供電、燃氣、廣電等部門及社區服務中心、鄉鎮政府、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社區服務和管理工作。
(一)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保障性住房保障年度復核工作,對保障家庭的異動情況進行處理,做好保障家庭隨機抽查;
(二)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家庭的收入審核工作,對小區失業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優撫對象進行社會救助、社會幫扶;
(三)公安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保障家庭申請及時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協助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區安全防範機制和防範網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車輛購置情況進行核查;
(四)教育部門應積極支持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保障對象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近入學;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市政排污、路燈等配套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在規劃管理部門認定違法(違章)事實的基礎上,及時處理住戶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交繳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為保障家庭就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保障家庭住房公積金交繳情況進行核查;
(八)工商、稅務、商務等部門應積極為住房保障家庭創業提供政策扶持;
(九)衛生、體育、供水、供電、通訊、燃氣、廣播電視等部門配合產權人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區相關生活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保障性住房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投訴的違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嚴格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部門和人員在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和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保障性住房產權人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失職及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檔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投資者(含各類企業、園區、機構、個人等)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具體運營管理辦法可依據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