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綜合徵收率怎麼執行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內知》(長府發容[2009]27號)將現行住房和非住房的稅率進行了統一降低至5%。《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136號)也早將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綜合徵收率降為5%。請問這些符合規定嗎?各地可不可以執行這些規定? 【解答】 為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4號),規定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房產稅減按4%的稅率徵收,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合同免徵印花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財稅[2008]24號文件還要求各地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管理。在文件的執行過程中,有些地方為便於徵收管理,區分不同的租金標准,按照現行有關徵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合並後採取綜合徵收率的方式徵收。
『貳』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專戶存款證明。
第八條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拆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第九條 拆遷方案應當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狀況(房屋使用性質、使用年限、產權歸屬、面積、樓層、朝向、區位、結構形式等);
(二)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
(三)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准和地點;
(四)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
第十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上一年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拆遷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二條 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 拆遷人可以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也可以自行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拆遷政策,並具備房屋拆遷工作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 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時,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提供兩個以上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任其選擇;拆遷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選擇。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共同簽訂委託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託具有評估資格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分別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協議,評估費用分別由委託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兩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以及停止供應燃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統一繳回,並到有關部門注銷登記。屬於公有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統一收回並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應當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三十日內,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拆遷人應當定期填報房屋拆遷統計表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築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的制定原則和方法,每年制定並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制定前,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 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產籍登記卡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准。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准。
第三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後的設計。
第三十一條 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致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購買或者建造的享有國家或者單位補貼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分別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於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營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後,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給付採暖補助費;被拆遷人同意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提供採暖條件的,不給付採暖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採暖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當地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退還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支付採暖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適當補償。
第三十九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房地產評估規范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
第四十三條 對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處罰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給予處罰;仍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房屋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非法干涉房屋拆遷活動,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中國網資料)
『叄』 吉林省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局長是誰
好像叫劉大平。
『肆』 請問吉林省公主嶺房管局是在政務大廳嗎
吉林省公主嶺市房產管理局地址設在「英雄城」,東方馬德里的四平,吉林 四平 解放路54號
『伍』 誰能告訴我現行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急!!!)
你說的那個是2002年的已經廢置了,我幫你找了個長春市的有關規定,我想農安也屬於長春市嘛,不過適不適合你家還不確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為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環境,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棚戶區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依據《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長春市重點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做出如下規定:
一、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均應遵守本規定。
二、棚戶區住宅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
規劃條件允許建設回遷房屋的項目,被拆遷人可以在原地選擇回遷安置。
土地收購儲備項目,按照規劃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區域內建設回遷房屋,供被拆遷人選擇。
三、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總金額等於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加上棚戶區房屋拆遷價格補貼金額、面積補貼金額、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是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乘以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棚戶區房屋拆遷價格補貼金額,是指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建築面積小於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 40%; 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25平方米、小於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5%;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33平方米、小於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0%;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41平方米、小於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5%;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0%。
面積補貼金額,是指上年度磚混結構住宅房屋的建築成本乘以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補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築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應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和2004年8月1日以後房屋初始登記的建築面積為准。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
四、被拆遷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准戶型安置。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相等部分,實行「拆一還一」不另結算差價;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築成本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要求按照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超過標准戶型建築面積部分按照該項目的商品房屋銷售價格結算。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最大標准戶型的,可按照標准戶型選擇分套安置,或對超出最大標准戶型面積部分進行貨幣補償。分套安置合並計算的建築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照該項目的商品房屋銷售價格結算。
被拆遷人自行過渡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依照《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產權調換的補助標准發放。
五、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原則上不予補償安置,但對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獨立房屋,其權利人具有拆遷區域內的正式戶口,又確無其它住處的,可對被拆遷房屋按照不同結構房屋的建築成本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數額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補償對象的自然情況、補償數額等在拆遷現地公示5日。
六、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原則上應先進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費用後,拆遷人應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
七、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後,購買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可憑《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免徵契稅;也可持《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相關手續,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購買定銷商品房。
八、棚戶區安置房屋標准戶型的建築面積應不低於如下標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類戶型的主卧室開間不低於3米,居住面積不低於13平方米、廳(含走廊)不低於4.8平方米、廚房不低於4平方米、衛生間不低於1.8平方米。
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與標准戶型建築面積相差正負1平方米,應視為設計合理。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超過標准戶型的,被拆遷人按建築成本交納增加面積款;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少於標准戶型的,拆遷人按照該項目的商品房屋銷售價格返還不足面積款。
安置房屋的設計標准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審圖部門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批準的設計不得開工建設。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安置房屋的工程建設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九、回遷安置依據搬遷時間先後公開排序,回遷時由被拆遷人在所對應的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長春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6年03月10日 實施日期:2006年03月10日 (地方法規)
『陸』 吉林省通化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專戶存款證明。
第八條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拆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第九條 拆遷方案應當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狀況(房屋使用性質、使用年限、產權歸屬、面積、樓層、朝向、區位、結構形式等);
(二)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
(三)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准和地點;
(四)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
第十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上一年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拆遷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二條 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 拆遷人可以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也可以自行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拆遷政策,並具備房屋拆遷工作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 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時,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提供兩個以上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任其選擇;拆遷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選擇。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共同簽訂委託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託具有評估資格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分別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協議,評估費用分別由委託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兩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以及停止供應燃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統一繳回,並到有關部門注銷登記。屬於公有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統一收回並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應當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三十日內,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拆遷人應當定期填報房屋拆遷統計表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築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的制定原則和方法,每年制定並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制定前,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 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產籍登記卡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准。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准。
第三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後的設計。
第三十一條 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致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購買或者建造的享有國家或者單位補貼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分別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於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營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後,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給付採暖補助費;被拆遷人同意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提供採暖條件的,不給付採暖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採暖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當地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退還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支付採暖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適當補償。
第三十九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房地產評估規范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
第四十三條 對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處罰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給予處罰;仍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房屋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非法干涉房屋拆遷活動,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柒』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補償安置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築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的制定原則和方法,每年制定並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
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制定前,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 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產籍登記卡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准。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用於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准。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後的設計。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 拆遷被拆遷人購買或者建造的享有國家或者單位補貼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分別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於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後,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給付採暖補助費;被拆遷人同意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提供採暖條 件的,不給付採暖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採暖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當地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退還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支付採暖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適當補償。
第三十九條 拆除違章 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捌』 吉林省遼源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具體流程
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
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1)初審: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後,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2)評估: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3)審核: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如果合格,中心開具《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
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4)辦理擔保手續:申請人持《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按照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果選擇抵押+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應該出具書面的擔保函;如果選擇抵押+保險或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應該到保險公司投保或到擔保機構辦理委託擔保手續。
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5)簽訂借款合同。 那裡的樓盤 合適要看你自己的具體要求了,不如距離工作單位的遠近啦,周遍的生活條件啦。
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6)辦理住房抵押的要去辦理房產抵押公證。屆時,需要帶好房產證(及土地證)、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和復印件一式5份,辦理公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有關手續。借款人用房產抵押的辦理完抵押手續後,連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或抵押權證明書等借款資料交公積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條件是,城鎮職工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之提交材料:
1、個人資料:申請貸款的個人(以下簡稱借款人)身份證明及配偶的相關身份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均可)的復印件各4份;
借款人的婚姻證明(單身證明、結婚證書、離婚證書或離婚判決書,喪偶者須提供對方的死亡證明)的復印件各4份;
交購房款的有效憑證復印件4份;
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證明各4份;
合法的購房合同原件4份;
以及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印章;
另外,必須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證明。
以上這些材料,一定要帶上原件及相應份數的復印件。
2、房屋建審資料: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或房改批復;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審平面圖及樓層平面圖。
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購房者,可以到受委託的銀行及經辦網點辦理公積金貸款,還可就近前往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
首先要問清楚開發商的項目按揭銀行情況,問清樓盤「五證」是否齊全、能不能給自己提供相關手續等。假如開發商雖然「五證」齊全但不給購房者提供,也不可能辦理公積金貸款。
以上是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流程,希望對你有幫助,各個地區差異不大。
『玖』 第二批「徵收拆遷典型案例」 涵蓋哪些方面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人民法院徵收拆遷典型案例通氣會,介紹人民法院徵收拆遷審判工作相關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
土地房屋徵收拆遷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選取的典型案例中有3件涉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1件涉及房屋徵收決定,2件涉及房屋強制拆遷,1件涉及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1件涉及行政協議。其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法院判決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的有4件,判令給付行政管理相對人款項1件。
「這批典型案例涉及徵收拆遷的多個環節或不同方面,具有比較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審判長於泓介紹,典型案例中既有對安置人口標準的確認,體現了對婚嫁女及新生兒童合理需求的保護,也有對被徵收人拒不配合評估行為的否定。既包括人民法院對個別行政機關借緊急避險之名行違法強拆之實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違法評價,也包括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所依據的評估報告如何進行司法審查的內容。還有的案例確立了強拆事實行為中被告的認定規則,以及人民法院可適用地方政府規章等對行政協議未約定事項依法「填漏補缺」的規則。
黃永維表示,期望通過典型案例發布,能夠集中展現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征地拆遷案件中的司法智慧,為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好此類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範;促使行政機關在城市化進程中秉持盡責擔當的理念,依法行政,規制侵犯群眾權益的違法行為,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建成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引導社會公眾正確運用手中的法律法規,依法訴訟、依法維權。
來源: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