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住房屬地化管理

住房屬地化管理

發布時間:2020-11-30 22:45:40

㈠ 關於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㈡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㈢ 桂林建有經濟適用房嗎怎樣的條件才能申請呢

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滿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4]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政府提供相關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以微利價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決策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研究擬定本辦法的配套政策和規定;
(二) 會同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規委等部門,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本辦法,搞好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
(四) 會同市建規委對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資信的開發企業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的招投標。
(五) 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實施和管理,組織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單位,並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
(六) 督促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國家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七) 監督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落實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凡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的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 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的資格進行審查,並發放准購證。
(九) 組織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綜合驗收,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計報表。
(十) 根據房委會的要求,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協調工作,承辦房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交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六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過程中,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收費標准減半徵收。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優先發放。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項目,經房委會研究報政府審批後,納入我市經濟發展計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以銷定建」的原則。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年度計劃,在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數量不少於本市城區市民實際消耗商品房建設用地的20%,並在我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價。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企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分別到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建規委、環保局等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報建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各單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軍隊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化管理,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凡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的劃撥用地,必須全部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禁轉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規劃設計按照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設計方案由市房改辦會同市建規委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築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室內裝修採取初裝修的形式。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要嚴格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要按照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與各種配套設施同步進行,凡配套設施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該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成後,要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必須定期向市房改辦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六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其中利潤不得超過3%。
(一) 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二) 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 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負擔卡制度。中標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和《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負擔卡》,到相關部門辦理該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手續。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按規定填寫負擔卡,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有權拒交,並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改辦,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文)的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凡不具備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工之前確定銷售價格的,開發單位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開發成本並向市物價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定價申請材料,定價申請材料應包括:規劃定點、土地價格、相關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概)預算書、收費負擔卡等相關證明文件,市物價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房改辦對開發單位的定價申請進
行審定,確定銷售(預售)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確定公布的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第七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公示和審批辦法另行制定)。申請人購房時必須到市房改辦登記,如實填寫《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戶調查審批表》,由購房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核准蓋章(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核准蓋章)。市房改辦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購房對象的購房資格進行初審後,報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審批領導小組審查,經審查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在新聞媒體公示,10日內無異議的申購對象,由市房改辦根據我市每年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量,按規定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常住城鎮的中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含按勞動部門規定與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而被拆遷住房的低收入無房家庭戶;
(三)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戶。
第二十九條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資收入低於當年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倍以下的家庭戶。
第三十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對象購房時,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控制職住宅標準的通知》(桂政辦[1995]39號)的規定,確定的本人級別,職稱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積標准合理選購住房,控制面積標准之內(未達標戶購買時按兩套房合並計算)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購房面積超過規定控制面積標準的,超面積部份按同類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補交超標面積差價款。差價款由市房改辦負責收取,並存入專用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准,專項用於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征地周轉資金和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的管理費用支出。

第八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九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 購房者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與購買人簽訂的購房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和有關材料到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上要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對其中超過規定面積購買部分在產權證中註明,再上市時,該部分不再補交有關稅費。市房改辦憑《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材料給予辦理《個人住房檔案》。購房者憑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或憑房屋座落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要加註「劃撥土地」字樣。

第十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日起,在三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原購買人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執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十一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要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第三十五條 開發單位應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前期物業管理,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企業要按照物業管理的法規和規定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有關合同,加強售後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開發單位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並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管理收費標准和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擅自提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不按照市房改辦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依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對提供虛假情況的申請人,經查實,即取消其購房資格;對開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市屬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㈣ 上海市企業員工具備什麼條件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

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 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
(2006年12月日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一屆十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具有本市戶籍,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下列兩類人員:
(一)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
(二)自由職業者。
第三條 第二條所規定的對象可以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本市區、縣住房公積金運用中心(以下簡稱區、縣公積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業務委託具體承辦個人繳存者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事務。
第五條 個人繳存者根據其戶籍所在地實施屬地化管理。個人繳存者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營業執照或勞動手冊等,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手續。區、縣公積金中心為個人繳存者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後,應當為個人繳存者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已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個人繳存者,沿用已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條 個人繳存者月繳存額等於個人繳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繳存比例。
個人繳存者的繳存比例不低於10%、不高於24%,月繳存額不得超過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最高限額。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由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個人繳存者的月繳存額原則上按住房公積金年度進行調整。
第七條 個人繳存者在開戶登記時應當與市中心簽訂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並在市公積金中心指定的銀行開立活期儲蓄賬戶,按約定存入足額款項,由區、縣公積金中心定期扣劃後統一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在受託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應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個人繳存者出具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憑證。
第九條 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第十條 由個人繳存者申請,經區、縣公積金中心審核,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啟封和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個人繳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區、縣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所規定的提取條件;
(二)符合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約定的提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個人繳存者,應當向區、縣公積金中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區、縣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提取的,區、縣公積金中心應當說明理由。提取申請人對不準提取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三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存者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按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和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的約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四條 個人繳存者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後,不再履行繳存義務的,市公積金中心在與其約定的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范圍內作相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㈤ 誰知道關於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辦法

財政部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
(財綜字[1994]12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在職工工作期間,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均應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繳納,歸職工個人所有,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第三條 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吵族合同制職工以及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均應繳納住房公積金。離、退休職工以及臨時工、三資企業外方職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制度一般按屬地化原則實施。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五條 起步階段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各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5%繳納住房公積金。今後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提高,可對繳交率進行適當調整。三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
第七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
第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一)企業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升咐弊成本、費用中列支;
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組)審核。
(二)行政、事業單位首先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經費,按單位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分別負擔。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第九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發工資時代扣,連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納,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支付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償還和轉移:
(一)職工退離休、離職或出國定居時,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二)職工調動工作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三)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順序:
(一)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貸款;
(二)職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貸款;
(三)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
(四)單位購買、建設住房抵押貸款;
(五)在滿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貸款後,其餘額可用於購買國債。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上述范圍和順序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給受委託銀行。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積金使用人(或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及年度使用計劃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交納情況審查貸款申請;
(三)受委託銀行按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的使用人(或單位)進行資信審查,確定是否給予貸款,辦理貸款手續並按期回收貸款。但不能對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的使用人(或單位)以外的使用給予貸款。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具體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財政收支預決算。實施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領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簡鬧、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積金機構的具體設置,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核定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
(二)督促各單位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使用計劃;
(四)審查住房公積金使用人(或單位)的使用申請;
(五)監督受委託銀行按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
(六)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七)償還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核定後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由當地人民政府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委託指定的銀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受委託銀行要按照委託協議的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報送報表和交割憑證,接受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及其管理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按財政部的統一規定執行,審計、監督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不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如數補交,並罰繳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積金。凡違反第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要限期返還,對挪用單位和個人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頒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出一部分,公司部分租房公積金在帳戶中扣除,個人部分在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是已工資的百分比來計算的,公司和個人各出一部分,公司部分由住房公積金辦公室在帳戶中扣除,個人部分在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你買了房子,可以繼續購買.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本中心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單位提供繳存、提取情況查詢服務。職工只能申請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不能申請查詢他人的住房公積金。申請查詢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職工申請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出示本人的身份證。不出示本人身份證或者無身份證的,不予查詢。
二、單位因公務或者工作,需要查詢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交以下的證明材料:
1.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需要查詢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提交單位出具的介紹信,並出示查詢人的身份證。
非本單位的職工或者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不予查詢。
2.律師辦理案件需要查詢涉案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受理案件通知書》(提交復印件,交驗原件),出示律師執業執照和身份證。
3.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需要查詢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提交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或者《協助查詢通知書》,出示查詢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三、單位申請查詢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提交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出示查詢人的身份證。
帶給你住房工資

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個人按同等比例繳存,所謂「個人繳一塊,單位貼一塊」。為什麼單位要貼一塊?有人說是單位福利,有人說是單位補貼,莫衷一是。我們不妨結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來做個分析。計劃經濟時期,住房實行實物分配,能否分到房子以及能分到多大的房子主要取決於單位效益的好壞,那時人們的工資里沒專門用於住房消費的組成,人們也沒有以工資積累去購買住房的消費習慣。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實物分房,單位不再給職工分配住房,轉而實行貨幣化分配,即在工資里體現單位對職工購買住房的支持,這樣以來,職工從依賴單位轉變為自住其力,單位由全包全攬變成發放住房工資,因此,將住房公積金定性為住房工資應更妥切,而且這份住房工資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的特徵,從而與住房福利和住房補貼區別開來,後者可以由單位根據效益情況而自主決定發放與否。
帶給你儲蓄和財富

住房公積金制度採用的是「個人積累制」模式,即個人帳戶所積累的資金,完全歸個人所有,強調「以自己的積累解決自身的住房需求」,與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採用以社會統籌為主、以個人帳戶為輔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

如果你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者,你就擁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這個帳戶相當於在銀行開設了一個「存摺戶」,不管是你個人繳交的部分還是單位為你繳交的部分,都歸你所有,日積月累,就能形成一筆可觀的「儲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這筆「儲蓄」自存入你的帳戶之日起就可以獲得利息,並且按年復利計算,不交利息所得稅。也就是說,你即使不動用住房公積金,你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這筆「儲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並不低,按現行存款利率測算,已接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因此,國家強制要求繳交住房公積金,實際上是以法定強制儲蓄的形式為你營造著一筆個人財富,這筆個人財富可能轉化為實物形式――即你可以動用住房公積金購買住房;也可能表現為貨幣形式――即歸你所有的、能產生不錯收益的儲蓄存款;還可以成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從來就沒動用過公積金,或者你以前曾動用過但後來又有了積累,在你退休的時候,就可以將你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來,作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為你描繪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來源。

帶給你低成本的貸款

作為繳交者,你只要按規定繳交了住房公積金,就是盡了繳交義務,依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法則,你相應地就享有了包括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內的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因此當你需要購買住房時,你不妨善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為你提供低成本的資金融通。相對於銀行商業性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比較低。同樣是10年1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前者年利率為4.41%,後者為6.12%,前者比後者少支付利息10102.74元。孰高孰低,一眼即明。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利息差,在前些年房貸利率處於低位、且下降態勢時,為很多借款人所忽略。但2005年3月17日央行調整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提高幅度小於商業性住房貸款,更加拉大了兩者的利息差,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優勢可謂更加明顯。不少借款人甚至提出能否允許將商業性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動議。
當然,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也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在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帳戶存儲余額是掛鉤的,目前的倍數最高已經從15倍放寬到40倍,如果按貸足20萬元(基本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不包括補充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儲余額。另外,借款人申請貸款前還須連續6個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帶給你放心的還款

借款人通常的還款方式是現金還款,或者授權銀行從指定的還款卡中扣款。但你是否知道,住房公積金能帶給你方便、安全的還款方式?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的辦理手續很簡單,你只要帶好材料到貸款銀行,簽訂《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書》後,銀行就會按照你的委託要求,定期從你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自動扣款,用於歸還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性住房貸款,由於這種還款方式只需一次委託,即長期有效,而且是直接從住房公積金帳戶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大可放心。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次性還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另一種是逐月還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當月貸款本息。前一種相當於每年辦理一次提前還貸,節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後的月還款額,後一種減少借款人的月現金支出,減輕現金流的財務壓力。兩種方式沒有優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況加以選擇。但不管哪種方式,都是盡量用活你的住房公積金,讓其持續地提高你的還貸能力,方便你的財務安排和還款計劃,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費水平的體現。

帶給你特殊需要的照顧

住房公積金是專項的住房儲金,其使用有嚴格的限制,主要用於住房消費。但在現實中,有一部分職工已經失業,或者家庭遭到變故導致生活困難,他們面臨的首要的問題也許不是改善住房,而且解決當務之急的生活困難問題,但按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定,他們之前已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還不能提取出來用於解決生活困難,只有在其符合購買住房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等條件方可動用。

令人欣喜的是,這種狀況正在改變。據悉正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中規定,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用途。這種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實際上體現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對部分特殊群體的特殊需要給予照顧和關懷,讓住房公積金能「盡其所用、利民所需」,凸現出制度的人性化色彩。

還可以登陸www.bjgjj.gov.cn

㈥ 怎樣辦理住房貨幣補貼證明,需要到什麼部門去辦理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切實解決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的住房補貼問題,根據各地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進程,從2007年開始,我部陸續向人員經費由中央財政補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安排了發放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的住房補貼預算資金。為確保這項資金切實落實到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現就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必須嚴格按照單位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執行。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實物分房,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的地區,可以發放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按照住房分配屬地化原則,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應當嚴格按照單位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執行。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所在地市、縣尚未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暫不得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二、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必須調查核實離退休職工的現有住房狀況。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之前,必須由本單位房管機構、人事機構、財務機構以及紀檢機構聯合對離退休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現有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再按照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以及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相應的職務(職稱)、工齡、現有住房狀況、應當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住房補貼項目和住房補貼發放標准,對離退休職工申領的住房補貼項目、住房補貼金額等進行逐項審核,並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張榜公示,接受本單位內部職工之間的互相監督,保障相關數據准確無誤之後,才能按照規定將住房補貼發放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對於不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離退休職工,一律不得違反規定發放住房補貼;對於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離退休職工,也不得超面積、超標准發放住房補貼。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對離退休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現有住房狀況的調查核實,建立健全本單位離退休職工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

三、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資金來源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確保專款專用。按照國發〔1998〕23號文件等有關規定,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發放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所需資金,除了中央財政預算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以外,還可以將單位原有的公房出售收入扣除應當計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後的余額用於發放住房補貼。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在發放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時,應當先使用公房出售收入,後使用中央財政預算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必須確保住房補貼資金的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其賬務處理分別按照《財政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住房改革支出經費賬務處理有關問題的規定》(財庫〔2001〕56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9〕32號)和《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2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住房補貼支出決算。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報送住房補貼支出決算,認真填報住房補貼支出決算基礎數據表,如實反映本單位年度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的詳細情況,包括本單位年度已領取住房補貼的離退休職工姓名、職務(職稱)、身份證號、住房面積、住房補貼(細分為無房一次性補貼、按月補貼、未達標補貼、級差補貼、其他補貼)分項金額等具體情況,並確保相關信息資料的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

五、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為確保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發放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政策落實到位,財政部將組織財政部駐相關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發放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同時,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向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要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對於不按規定安排、使用、發放和管理住房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經濟適用房政策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㈧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不是可以全額能轉移嗎

如果不適當地戶口,可以憑離職證明,公積金提取單和個人身份證件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不用辦轉移了,麻煩。

㈨ 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在異地辦理貸款買房

住房公積金不可來以在異地源辦理貸款買房。

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㈩ 泉州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及申請標準是什麼

《管理規定》對中心市區即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港區、泉州經濟開發區共5個區適用;其他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今後,市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將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市房管局將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規模。 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規模,應納入中心市區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地計劃原則上應占商品住宅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8%-10%,並在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 另據規定,中央、部屬、省屬在泉企事業單位及駐泉部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建設經濟適用房,經所屬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統一納入中心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 按照《管理規定》,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優惠購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資建房、廉價房、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5年以上; (二)未購買政策性住房的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4倍以下。 經濟適用住房優先出售給符合前款條件的無房戶、危房戶、烈軍屬,並劃出一定比例安排給符合中心市區安置條件的現役軍隊人員。 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前,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預售許可證。銷售單位應將經批準的項目名稱、價格、數量等相關信息在當地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上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群眾購買經濟適用房要經過申請、審查、公示和辦理手續四個程序。程序一:申請 市民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要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2.戶口簿、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5.結婚證及計生證明; 6.技術職稱證書、聘用書或行政職務任命書。程序二:審查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可向單位或所在的社區提出申請,由區房委辦對區屬單位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的申購資格進行審查,報市房委辦備案;市直單位幹部職工申購資格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房委辦進行復審。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申購人年收入和住房情況的審查工作。程序三:公示 申購人名單經初步確定後,應在當地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上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區房委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並出具書面通知。程序四:辦理手續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由市、區房委辦確認申購資格,給申請人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手續。 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按照申請先後順序,實行輪候分配供應制。 根據《管理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夫婦雙方按享受標准高的一方執行。按規定,各類人員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標准如下: 一類(70平方米):適用一般幹部、職工及居民。 二類(85平方米):適用科級幹部或正式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 三類(100平方米):適用縣(處)級或正式聘任為副高專業技術職務以及1983年前評定確認為中級職稱的幹部。 四類(130平方米):適用地(廳)級或正式聘任為正高專業技術職務以及1983年前評定確認為副高職稱的幹部。 《管理規定》要求,購房人必須按照核準的購房面積選購相對應套型的經濟適用住房,對應套型面積上浮不得超過10%,不得跳檔選購高一檔次套型。按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中應當註明劃撥土地、經濟適用住房,並分別標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格和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以及市場價面積。買完經濟適用房可以實行交易嗎?《管理規定》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限以房屋所有權證發放的日期為基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辦理程序、土地出讓金及其他稅費繳納按照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註:本站文章為信息傳遞,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通知我們,我們會盡快處理】

閱讀全文

與住房屬地化管理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