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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30 21:06:24

❶ 寧波房屋維修基金收費標准寧波恆大溪上桃花源房子質量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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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怎樣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預案

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1、授權委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受業主委託,向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2、制定方案並業主確認:申請單位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確認通過改造方案。申請單位將《業主委託代辦申請維修資金徵求意見表》、《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業主書面表決證明》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間業主若有異議的,向管理中心投訴。

3、現場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到小區現場查看並留取影像資料;

4、申請列支: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

5、使用款首次撥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撥付工程款(工程預算金額的70%)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使用賬戶」賬戶內資金只能劃轉至施工單位。

6、組織實施:申請單位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並簽署《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8、使用款尾款撥付:申請單位根據工程結算費用填寫《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結算費用分攤清冊》,並將《分攤清冊》和《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單》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若業主無異議,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申請工程尾款手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將工程尾款撥付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 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 單項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 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投標的。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費用,可以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鑒定等有關費用;
(二)維修工程費用;

(三)工程招標、監理費用;
(四)工程預決算審核費用。

第三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期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並同時告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專項維修資金應急支取預案的規定,將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

(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劃撥申請及有關業主賬戶余額等情況,符合規定的預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的70%;

(三)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後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工程款余額,其中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相關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預支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預支維修資金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證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不超過核定預算金額70%的費用;
(四)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並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業主委員會對工程決算有異議的,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五條 維修資金實際發生額低於預撥款的,其結余部分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交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十六條 維修資金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10%或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維修資金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代交或承擔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有住房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前室、走廊通道、設備間和物業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部位。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屬於全體業主或單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信報箱、電梯、消防設施、安全防範設施、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體設施、公共停車位、道路、場地、綠地和區域圍護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是指:

(一)主體承重牆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戶外牆面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三)整幢樓外檐面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四)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六)整幢樓或者單元下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更換、維修、改造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的20%的;

(八)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的20%的;

(九)物業管理區域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繳納維修資金的,該維修資金作為首期交存額劃入業主分戶帳戶。

本細則實施前已設立電梯更新資金或智能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物業小區,該資金仍專項用於電梯的更新、智能設施設備的維修,或者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執行。

本細則實施前的住宅小區已繳納過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該專項資金作為本小區物業專項維修統籌資金,專項用於本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本細則實施前按規定應交納或已交納的拆遷安置房屋維修資金統籌用於相應拆遷安置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具體使用和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望採納謝謝

❸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物業服務委託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環境整潔,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等工作。並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匯報物業服務工作、財務收支、存在問題和整改措施等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物業服務企業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要求行為人及時改正;勸阻、制止無效或者行為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規劃、房產、公安、城管、工商、環保等相關行政部門,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配合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物業服務經費收支情況,公布具體內容為:
1.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
2.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租、廣告、物業經營用房出租、停車費收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費、保修金、專項維修資金等收支情況。
(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檔案制度,加強對企業和項目經理、從業人員工作責任心、職業道德的教育。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檔案建設的監管,嚴格落實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制度。通過教育和信用檔案建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不斷改進服務態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辦法》和《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業主對物業辦理交付滿1年後仍未入住的空關房,第2年開始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空關房起止時間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核實後,從第2年開始空關房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80%比例交納。
(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業產權過戶時,雙方當事人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情況需在轉讓合同中做明確約定,並在辦理產權過戶提交資料時,出具過戶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結算清單》。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辦理產權過戶提交資料時,應提交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相應證明,證明應載明業主姓名、住宅地址、幢號、房號和未實施物業管理等內容。《物業服務費用結算清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七)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前3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15日以上。同時,將退出時間、理由報送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備案。在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將物業管理用房、代管的公共經費以及業主清冊、收費賬冊、竣工圖紙等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各相關職能部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階段的銜接工作。物業管理退出辦法和程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八)為提高小區車庫、車位的利用率,緩解小區停車難的問題,產權屬建設單位的車庫、車位,在沒有出售前應按《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出租給小區業主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車庫、車位出租期限原則上一次不超過1年,不得以長期出租、高額收取租金為由,影響正常出租,導致車庫、車位的空置。小區車庫、車位停車服務費收費由同級價格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❹ 寧波地區70年產權的公寓樓的維修基金是按什麼標准收取

一平方60元計算維修基金

❺ 浙江省寧波市的新房交房還要交啥費用了

一、新房交房稅費有:
1、契稅:非普通住宅契稅按%徵收,普通住房標准為按1.5%徵收。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徵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准略有不同。
2、住房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3、房屋產權登記費:有的開發商是辦證時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證照印花稅:5元/本。
5、工本費:10元/本。

二、開發商收取的費用:
1.房款尾款:根據雙方合同約定。
2.面積差額款:根據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
3.裝修變更費用:根據業主與開發商的補充協議。
4.車位款:針對需要購買車位的業主,雙方需另行簽署合同(原購房合同約定贈送車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車位是有產權的)
5.寬頻、有線電視開通費:可以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費。建議裝修完後再交納比較合理,否則可能會多交幾個月的服務費。
6.其它增值服務項目開通費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單獨約定的,均可以不交。

三、物業管理收取的費用:
1.物業管理費用:以合同約定為准。
2.北方城市供暖費: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強行和提前收取這筆費用,更沒有權利以此作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電費周轉金或保證金:有部分物業會收取,但費用最高不宜超過常規家庭3個月的水電費用(分戶計量除外)
4.停車管理費

四、物業裝修管理收取的費用:
1.裝修保證金:沒有明確規定,但收費不應過高,且無特殊原因必須退還。
2.裝修管理費
3.垃圾消納費
4.裝修施工臨時出入證制證費:沒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超過5元/證。

五、新房交房費用繳納注意事項
1.公共維修基金:何時交納、由誰收取、日後管理使用等。按規定,公共維修基金應在入住時交納。有不少開發商在交樓時,以各種借口強迫買房人委託他們或他們委託的公司代辦房產證,強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和契稅。對此,業主有權拒絕。
2.契稅:按規定,契稅應在辦理產權證時交,有很多開發商會要求入住前就交,業主們完全可以拒絕。契稅在國內只有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才有權收取,物業公司是無權向業主收取的。
3.中維修基金:目前有不少物業公司,利用早於交納維修基金規定出台的北京關於普通住宅和高檔住宅物業管理的收費規定,誤導業主在交納共同維修基金的同時,在收房時再交納大、中修費,對這種重復收費的做法,業主有權拒絕。具體可見國土和房管局《關於建立公共維修基金後中修費收繳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總體而言,業主在收樓時只需按照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交齊收樓時應交納的購樓款,建設單位就應將鑰匙直接交給買房人,如果買房人和建設單位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進行過承諾,還應交納自己承諾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用。
4.物業費:一般來說,物業管理費交一年,具體以合同約定為准。
5.北方城市取暖費:一般情況,對物業公司代收的取暖費,買房人在供暖開始前繳納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繳納,並有權拒絕繳納辦理入住手續前的供暖費。
6.其他各種收費:交房時,開發商可能會列出的相當多的費用交納清單。其中部分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為不合理收費。如開發商會要求業主交納電力增容費,煤氣、天然氣、電話等初裝費、開通費等等。對此,也完全可以拒絕。具體可見《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該文件明確規定對於新建住宅,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涵在房價之內。那麼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於「未予標明的費用」。同樣,購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線電視、熱水、門禁系統、寬頻系統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時需另外收取費用的,在交房時也不應就相關項目收取各種名義的初裝費、開通費。如果在合同外新增加設備,則可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買房人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買房人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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