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這個單位怎麼樣
挺好,大型國有企業。
⑵ 想在深圳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請問到哪裡申請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萬分感謝!
如果你夠37歲、深圳戶口、單身、沒房……那好,可以申請租保障性住房。
昨天,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公布了《關於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請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結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可供應量等情況,市房屋委員會決定,深圳將於2010年1月起組織開展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工作。
通告對此次保障性住房申請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詳細規定。與以往不同,此次並沒有公布房源和具體套數。住建局介紹,房源的具體情況、基準售價與租金標准另行分批予以公布;具體選房時間、地點及有關規則也另行公布。
單身居民只能申請租房
此前備受各界關注的給非深戶、給青年人才提供保障性住房等提法,在此次通告中沒有出現。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戶籍已婚家庭、單親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在深圳市出台相關具體規定前,暫不受理單身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
而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以戶籍已婚家庭、單親家庭和單身居民為基本申請單位,申請者要滿足的條件包括取得深戶兩年以上、未享低保、未享受廉租房待遇、總資產不超32萬元等等,如果申請人已婚的,其婚姻狀況形成時間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申請人為單身居民的,須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滿35周歲。
監管嚴,三級審核兩次公示
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監管問題引人關注。住建局介紹,本次對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資格採取「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方式審核,即街道辦事處受理和初審、區建設(住宅)局復審、市住房和建設局終審,全市、社區兩次公示,嚴格審查核實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人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住建局表示,深圳將根據保障性住房申請情況,分批向戶籍低收入群體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逐步實現保障性住房在全市各區分布均衡化、申請常態化。
根據通告,市住房和建設局、區建設(住宅)局、街道辦事處的咨詢電話和街道辦事處的受理地點於2010年1月22日公布。本次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申請的時間為: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如有疑問,市民可撥打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務中心咨詢電話(83207144)。
⑶ 縣級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屬於什麼單位
屬於縣住建局下屬二級機構,事業單位。
⑷ 政府賣保障性住房需要交什麼稅
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促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和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
(一)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二)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七)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准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上述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稅款在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其他政策仍按現行規定繼續執行。
各地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管理,對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⑸ 公租房五年後買了有房產證嗎
公租房全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租期一般是3-5年,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公租房並不歸個人所有。居住滿五年後,公租房並不會自然歸個人所以。相反,在滿五年後,如需繼續租住,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請,並提供相關機構的審核。但是,近年來有規定,政府的建設還有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當承租人租住滿5年,然後經過市政府的批准准予出售的,就可以申請購買了。同時,一些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完房地產登記之日起的5年內,也是不得上市交易的。
⑹ 杭州公租房住滿5年可以買嗎
不可以買,根據《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共租賃房辦理了產權登機之後,要再住保房管進行備案。嚴禁改變住房性質,出售或違規使用。
(6)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申請地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並與當地用人單位簽訂一定年限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稅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地無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標准。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制度。
通過公開方式產生選房順序號,根據房源數量確定選房人員數量。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承租的,其保障資格終止。
未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進入輪候,輪候期一年,輪候期內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輪候期滿,根據屆時制定的申請條件對輪候人員的資格再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條件的,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終止。
⑺ 天津市住房保障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單位事業單位
這是一家企業,不是事業單位,就是承擔保障性住房的競標建設等項目
⑻ 政府靠什麼來建設保障性住房資金從哪裡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都是一樣的建設單位,錢從哪裡來呢
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融資是關鍵;主要來源有政府撥款、土地款、銀行貸款等等。
⑼ 今年深圳戶申請經濟適用房怎樣申請
請參看以下條例的申請條件。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進行修正,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3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201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適度保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三條 住房保障採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
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以限定的標准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種形式。
第四條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為基本保障對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屬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給,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負責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事業組織具體實施。
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公安、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轄區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編制住房保障規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標、總體要求、保障性住房籌集和供應、土地和資金安排以及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第七條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相關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法定圖則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單獨列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指標,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並徵求市主管部門意見。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編制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來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數量和區域分布、貨幣補貼的總額、保障對象的范圍等內容,計劃要點應當納入本年度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 相關部門在編制與保障性住房有關的規劃、計劃時,應當綜合考慮交通、生活配套設施等因素,採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或者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規劃和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產權歸屬、銷售對象、銷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內容。
第十條 在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市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規劃、計劃,結合更新改造項目的具體情況,規定搭配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資金和住房來源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依法從市住房公積金及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
住房保障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籌集、管理以及發放貨幣補貼等。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五)搭配建設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發展和改革部門依照經批準的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立項,規劃部門按期選址,市、區主管部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建設或者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和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用於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套型結構和建築面積。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國土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准及技術規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戶型、布局、室內外配套設施、裝修等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標准,符合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市、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及造價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依法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狀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當予以修繕。
經過室內裝修或者修繕的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條件。
第四章 價格確定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擬定,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適時進行調整,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與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在適當考慮建設成本、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確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根據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內的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建設成本、區位因素、規定的利潤以及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應當低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均價並保持合理差價。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租金和銷售價格的確定,還應當考慮樓層、朝向等因素。
樓層、朝向等修正系數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報市房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保障性住房實際面積超過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的,超出部分的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第五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章 准入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
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的,該單身居民為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申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處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下列事項,並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二)收入狀況;
(三)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
(四)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門應當公告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的具體內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門決定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受理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開發布受理申請的通告,受理時間每次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
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將受理材料報區主管部門審查。
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採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並報市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公安、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將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住房的權利。
輪候規則由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及時申報。
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事項,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予以審核。
因有關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取消申請人的輪候資格。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由輪候規則確定。
第三十八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主管部門提供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范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放棄權利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
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應當由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簽名;貨幣補貼協議應當由申請人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共同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逾期未簽或者明確表示拒簽合同或者協議的,視為放棄其該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權利。再行申請的,應當重新進行輪候。
第四十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經市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變更後的合同或者協議生效時起終止。
第七章 退出
第四十一條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
規定年限屆滿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准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購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購買擁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本市的;
(三)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由主管部門予以審核並公示。
經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合同或者協議。
未依照規定申報材料,或者已申報材料但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原合同或者協議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四十四條 需要終止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書面告知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租賃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可以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出售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轉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將保障性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嚴重毀損的;
(九)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情況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門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的,原租賃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延長居住期限,臨時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在延長的限期內應當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繳納相應的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並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執行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公開發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供應、申請、輪候、銷售、租賃、退出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檔案,記載申請、審核、輪侯、配置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
對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納入其徵信記錄。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條 市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一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十萬元罰款,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貨幣補貼協議或者責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解除買賣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加處一倍罰款,同時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補收入住期間的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五十四條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罰款。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門自該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當事人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具有本市戶籍社會救助對象以低廉租金標准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按照合理標准籌集,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五十八條 住房困難標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輪候規則以及相關標準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