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市拆遷公有居住房屋面積如何計算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0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利於舊區改造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領導。
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搬遷期限、擬拆除房屋的現狀平面圖、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內容
(五)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的狀況、補償安置方式和費用、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六)本市銀行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存款證明
第八條 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
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第九條 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或者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因收購或者收回土地拆遷房屋的,實施單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在實施房屋拆遷過程中,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長拆遷期限的申請,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取得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和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二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與被委託的拆遷單位訂立拆遷委託合同並出具委託書。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 拆遷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有關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遷期限不得少於7日。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批準的用地范圍確定。
拆遷范圍確定後,單位和個人在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得與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相抵觸。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的地點、面積、樓層、價格和需要結清的差價等內容
(五)搬遷期限
(六)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
(九)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制訂。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應當包括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搬遷期限、臨時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復議和訴訟時效等內容。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經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後,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也可以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軍事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經建設計劃、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內容予以公告。
建設項目轉讓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銀行應當協助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完成後,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注銷。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拆遷單位應當建立房屋拆遷項目檔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 =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房屋建築面積 +安置補貼金額。
前款中的安置補貼金額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類型、用途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其中拆遷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確定。
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其中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
第三十條 房屋拆遷評估按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分類進行。
拆遷成片住宅房屋,按照房屋類型採取典型抽樣的方法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
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計租面積換算成的建築面積確定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拆遷非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委託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
進行房屋拆遷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具有市房地產管理局核準的房屋拆遷評估資格。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定期公布。
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拆遷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因城市規劃的要求不能在原地重建的,由拆遷人按照規定易地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其中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10%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90%加安置補貼金額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20%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80%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非公有租賃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拆遷宗教產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徵求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遵循合理補償、適當照顧、妥善處理的原則,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質量安全標准。
第四十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一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進行協商並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拆遷人方可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拆遷。
第四十二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時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未建成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對自行安排住處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用房臨時過渡。臨時過渡的周轉用房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過渡期限從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住宅樓(1至6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二) 產權調換房屋為中高層住宅樓(7至11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三)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住宅樓(12至24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四)產權調換房屋為25層以上住宅樓或者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時間自搬遷之日起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之日止。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臨時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遷住宅房屋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還可以按照提前的日期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後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後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 委託不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 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拆遷委託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房屋拆遷評估中,違反房屋拆遷評估的有關規定和規范,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屋拆遷評估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過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市對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6日發布、 1997年12月22日修訂的 《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細則》(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
㈡ 天津市和平區房信房產物業管轄所屬的公產房公有住房不讓買產權,想買產權改成私產,請問如何做
那你們這是企業產權的公產房!所有權在企業!對方可以不賣產權!就算去法院起訴也沒有用啊!
產權的交易不能單方的啊!
㈢ 天津市辦理房改購房,《公有住房價值評估審批表》《公有住房買賣協議》等,這些表格去哪裡領取
公有住房上市的買賣交易,還需注意,並不是所有的公房都有資格上市交易,同時其上市交易手續和流程也與普通商品房不同。 購房人在購買售後公房時,應當做到以下兩點: 1、了解售後公房的產權狀況。由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信息具有公信力,購房人應當以該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作為唯一的依據。 2、了解售後公房的同住人情況。購房者如果了解到售後公房還有其他沒有登記為產權人的同住人,應當盡量督促出賣人與該居住人溝通,並形成書面的承諾書,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圍: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㈣ 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問題。求天津律師解答。詳細者有高加分!!!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7-6-3
執行日期:2007-7-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二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四條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
申請辦理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過戶申請書;
(四)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並戶申請書;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是同戶籍的,提交子女、父母關系公證書。
第六條 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分戶,但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
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分戶申請書;
(四)分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證明;
(五)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同意分戶的書面證明;
(六)訴訟離婚分戶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協議離婚分戶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為改善居住條件,已購買其他住房,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徵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
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置換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置換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與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子女、父母兩年內(以發票日期為准)購買其他住房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契稅發票;購買二手私產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和置換手續費發票;
(六)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置換協議書;
(七)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形式變更承租人。中介機構未徵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換業務。
公有住房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證明、材料。
市內六區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自管產住房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經營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證明、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置換經營單位負責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證明、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沒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變更承租人後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有使用糾紛或者租賃糾紛的;
(六)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㈤ 天津市公有住房購買產權,應在房管站辦,還是直接到所屬房管局辦.房管站辦是否多收服務費.急盼回答,謝謝.
首先去房管站登記(每月25日~下月10日)辦理帶起齊身份證、戶口本、房本原件及復印件和手章,然後填個表,如果有工齡還要單位蓋章。後來聽房管站電話去交買產權的錢(應該是天津銀行),最後交完錢去房管站拿材料,再去房管局辦產權證,30天後去房管局拿產權證就行了。
房管站不收服務費,去房管局辦產權證可能需要80元+5元,或者就不收80元只收5元。
㈥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是法律嗎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宗教團體等所有,通過福利方式分配給職工,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標準的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和使用權置換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權的過戶、分戶和並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請人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人民法院調解、審判過程中,需要通過回購、代理轉讓等方式確定承租權或處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
第六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戶籍親屬在其死亡後繼續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
第七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五條規定過戶條件人員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
第八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新的承租人的,產權人可以依法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戶籍的其他親屬,出具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放棄承租權、同意過戶給其他親屬的協議書,也可以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第十條 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原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經公證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協議書;
(七)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同意過戶協議書(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僅有一人的,提交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請過戶的,提交兄弟姐妹關系公證書、具結書和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的公告。
第十一條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為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相關義務的保證書。
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由該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申請過戶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應當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在該公有住房居住,對上述承諾聲明進行公證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十二條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辦理過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訴訟離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同戶籍的,提交親屬關系公證書。
第十四條 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申請分戶。
申請分戶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居室計租面積不得小於9平方米。
第十五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申請分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分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協議;
(五)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同意分戶的書面證明;
(六)訴訟離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徵得配偶、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使用權置換協議書;
(五)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協議書;
(六)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公有住房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等業務的,應當徵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
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協議書;
(五)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應當到現場查勘。
市內六區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也可以委託置換經營單位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申請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同時廢止。
㈦ 天津市公租房相關政策 有知道的請詳解一下
一、什麼是公共租賃住房?
答: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滿足過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經濟、適用原則進行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答:(一)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以下簡稱「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請,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人戶。
(三)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工作的無房人員。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有什麼規定嗎?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准入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房管局調控受理申請家庭的范圍和數量。目前,根據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情況,各區房管局暫時只受理符合「三種補貼」條件家庭的申請。
四、取得「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如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答:取得「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補貼資格證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到發放資格證明的區房管局,填寫《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換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以下簡稱《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
區房管局對「三種補貼」資格證明有效的,且尚未領取租房補貼或房屋租賃備案到期後未再租賃住房的申請家庭,認定具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開具《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房屋租賃備案期限以申請人領取租房補貼時最新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記載的期限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補貼人口認定,由區房管局在《申請審核表》上填寫。
《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上標注可供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標注的項目出租完畢或通知單開具之日一年以上,通知單自行廢止。
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有何規定?
答:申請人本人、配偶或與其共同申請的其他家庭成員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持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房。
目前,本市推出的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有2個,分別是秋麗家園和秋怡家園。
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戶型標準是什麼?
答:家庭人口為2人(含)以下的,租賃一室戶型房屋;家庭人口為3人(含)以上的,租賃二室戶型房屋。符合承租一室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戶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戶型房屋。
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家庭,租賃標准按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政策執行。
七、持有《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的申請人如何辦理租房手續?
答:(一)登記選房。持有《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的申請人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參加公開搖號、選房。
(二)繳存保證金。申請人在選定住房後到指定銀行繳存租房保證金。
(三)簽約入住。申請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供熱合同等,交納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相關費用,辦理入住手續。
八、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選房順序有沒有先後?
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依申請家庭住房困難情況分階段選房。經營單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類、再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類、最後其他符合條件類」次序組織選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申請人本人、配偶或與其共同申請的其他家庭成員,能夠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等類別的申請家庭中優先選房。
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是如何確定和調整的?
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照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准結合同等地級、同類房屋租賃市場價格,參照項目所在區域的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按照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租金標准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確定。
租賃期內,可根據屆時管理部門核定的租金標准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續租期間租金按照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
十、能使用租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嗎?
答: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申請人可與補貼發放單位簽訂《委託代扣租房補貼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使用租房補貼交納租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家庭,可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簽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使用住房公積金交納租金。
十一、申請人繳存租房保證金的標準是多少?
答: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家庭不繳存租房保證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繳存;未取得「三種補貼」資格的家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准繳存。
繳存的租房保證金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抵扣欠繳租金和違約賠償,一次性結清本息。
十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還應承擔哪些費用?
答: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除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房屋租金外,還須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
十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能否申請其他住房保障?
答: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種補貼」條件、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可按屆時政策提出申請租房補貼或購買保障性住房。
十四、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動對繼續承租有何影響?
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應在所購住房交付使用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購買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承租家庭成員接受贈與或繼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在其辦理房屋接受贈與或繼承手續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
十五、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答: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向經營單位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租賃合同期屆滿,承租家庭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十六、哪些情形視為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
答:以下四種情形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已簽訂租賃合同未在30日內辦理入住手續的;
(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
十七、承租期間什麼情況下租賃合同解除?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依法單方解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同時承租家庭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的;
(三)欠繳租金累計滿3個月的;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已交付使用滿2個月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十八、對申請人弄虛作假將如何處理?
答: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一經發現,如實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並按照規定納入天津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對已取得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要予以取消,騙取的補貼要予以追繳,禁止申請人及其配偶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申請人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收回住房。
十九、相關單位咨詢電話
天津市國土資源 23316187和房屋管理局 23394500和平區房管局 23329370河西區房管局 28138773河東區房管局 84122032南開區房管局 27228633河北區房管局 26293509紅橋區房管局 87724222東麗區房管局 84375958津南區房管局 28395643西青區房管局 27916803北辰區房管局 2639373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3148200和平區公積金管理部 23148252河東區公積金管理部 60891500河西區公積金管理部 23262055南開區公積金管理部 27413007河北區公積金管理部 24457395紅橋區公積金管理部 87729935東麗區公積金管理部 24966285西青區公積金管理部 27917755津南區公積金管理部 28397065北辰區公積金管理部 26912491
㈧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全文哪裡有
【標 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內容分類】房產管理 【頒布日期】2008-9-25
【實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 號】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團公司,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房產總公司,公用公房經營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實維護公有住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4]第72號),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請變更承租人的規定補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公證後也可以申請過戶。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並進行公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時,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過戶意見,並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對上述意見和承諾進行聲明公證(聲明書見附件)後,可以申請過戶。
還有個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聲明書》,你可以自己下載。
希望這個對你有幫助。
㈨ 天津市公租房公證手續怎麼辦
天津公租房申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以下簡稱「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請,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人戶。
(三)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工作的無房人員。
(9)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公租房政策特徵: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
《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
㈩ 天津公產房買賣有何規定和具體流程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嚴格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10)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繳納契稅,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存量房的買賣都要繳納的。住宅類房屋標准按房款總價的1%-3%交納契稅,具體的比例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購房者的購房時間、購房單價、購房面積、是否第1次購房等因素來確定;非住宅類房屋按計稅參考價的3%交納。
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少有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少有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一般情況下,一次購房90平米以下按1%稅率徵收,90-144平米1.5%,144平米以上3%;二次購房都是3%,不分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