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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海縣住房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0-11-30 08:34:24

『壹』 寧海躍龍街道汪家村和拆遷辦拆遷安置一期糾紛,什麼時候可以解決

寧海縣人民政府文件
寧政發[2008]31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海縣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縣非農業戶口(因土地徵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和實施工作。
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規劃選址、年度用地計劃等工作。
縣財政、物價、統計、房改、監察、審計、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相關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
住房:
(一) 具有本縣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因土地徵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
(二)無房或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縣最低住房保障標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縣規定的收入線標准。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條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准: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8平方米(或戶36平方米)。
收入標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條 申購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築面積應核定為現有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災難、困難而轉讓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
(四)已領取貨幣補償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應核定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實際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三章 保障面積與銷售價格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限定為60平方米左右,設計、建設和開發等單位在實際操作中不得突破標准。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縣住房保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正式銷售前30日,應將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築面積、套型、銷售條件、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物業管理等內容)在本縣主要傳播媒介上向社會公示。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申辦程序
第九條申購家庭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向縣
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總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後,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購家庭的住房狀況和收入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應在申購家庭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購家庭,取消其申購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公示後無舉報、投訴或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確認其申購資格並核發《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證》(以下簡稱《申購證》)。
第十一條 領取《申購證》的戶數大於實際可供房源數時,按房源數與准購家庭數1∶1的比例,由縣住房保障部門以《申購證》號碼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準購家庭。核發《申購證》的戶數小於可供房源數時,可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直接確定為准購家庭。
經搖號獲得准購資格或直接確定具有準購資格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核發《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以下簡稱《准購證》),並以《准購證》號碼公開搖號確定各准購家庭可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號。對取得《申購證》未獲得《准購證》的申購家庭,待下期經濟適用住房推出時由縣住房保障部門重新審核確定準購資格。
獲得《准購證》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其不符合條件的,都有權向縣住房保障部門舉報。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並按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准購家庭憑《准購證》和住房房號,在銷售方案規定期限內直接到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有關手續。
超過銷售方案規定期限不辦理購房手續的,視作放棄,核發的《准購證》作廢。
第十三條准購家庭在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持有關材料,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五章 售後管理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劃撥」字樣,並註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內容。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轉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變。
第十五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六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購家庭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資格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注銷其《申購證》、《准購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並對其申購中的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已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或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差,並可按國家、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有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在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的同時,可提請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審核、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發的《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寧政發[2005]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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