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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30 01:15:00

Ⅰ 經濟適用房要交多少土地出讓金

經濟適用房是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國家保障住房的一項政策,不少符合條件的人都選擇了經濟適用房,但對於這些擁有經濟適用房的業主來說有個困惑,就是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有哪些?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答案是肯定的。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一、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價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提醒: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二、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一、經濟適用房交易稅費

1、取得產權證或完稅憑證的時間不滿五年的,不得超過原購買價格轉讓。如果以買入的價格轉讓,則買方必須具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買賣雙方所需繳納的稅費如下:

【賣方交納】

(1)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

【買方交納】

(1)契稅: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 1.5% 繳納。如果房屋的買入價為 300000 元,則契稅標准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價的 3% 繳納,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稅標准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按照上面的舉例,印花稅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3)核定超標部分,交納綜合地價款:超標部分 X10%

2、取得產權證或完稅憑證的時間超過五年的,可以按市場價出售。但出售的價格低於已購經濟適用再上市買賣指導價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導價格,收取綜合地價款,同時新購房人要具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其成交價格高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指導價格的,按成交價格的收取綜合地價款,但對買房人沒限制,不具備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也可以購買。

【賣方交納】

(1)綜合地價款:成交價 X10% ,如果成交價低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買賣指導價則按指導價收取。

(2)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

【買方交納】

(1)契稅: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 1.5% 繳納。如果房屋的買入價為 300000 元,則契稅標准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價的 3% 繳納,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稅標准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按照上面的舉例,印花稅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二、二手經濟適用房如何購買?

1、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 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例如:購買一套面積為 95 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 2650 元/平方米,現市場售價為 3600 元/ 平方米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其總購房款為 3600×95=342000 元,除購房款外,購房人還需繳納 342000×1.5%=5130 元的契稅,以及 342000×0.0005=171 元的印花稅。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戶,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 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並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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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是怎麼寫的,規定是什麼

1、本合同為經濟適用房買賣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與出賣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本合同所稱經濟適用房是指按《_____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和銷售價格,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並取得《_____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戶限購一套。

本合同文本同時適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內非住宅的買賣。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的內容、空格部位的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的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5、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6、本合同條款由_____市房產管理局、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Ⅲ 買經濟適用房應該需要什麼條件

需要如下條件: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3、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4、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5、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拓展資料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參考資料: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_網路

經濟適用房_網路

Ⅳ 經濟適用房可以賣嗎,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限制

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Ⅳ 《西安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全解析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那麼,西安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都有哪些條例?我們一起來看看。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行為,促進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條 本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施管理。

建設、房屋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六條 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第七條 開發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國家規定的基金項目。

第八條 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所支付的費用。包括:

(一)土地補償費;

(二)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四)青苗補償費;

(五)房屋等建築物作價補償費;

(六)臨時安置過渡及搬家補助費;

(七)集體企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八)取得土地時發生的耕地佔用稅等相關稅費;

(九)征地、拆遷過程中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包括:

(一)工程勘察費。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質勘察費。

(二)建築規劃及設計費。包括建築工程設計費,建築規劃測繪費用等。

(三)標底編制費。

(四)前期工程費。包括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土地的費用。

(五)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建設中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

(一)房屋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

(二)水、暖、電、氣、熱、通訊、電視線路、消防、電梯等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費;

(三)附屬工程費;

(四)建築安裝工程建設中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包括:

(一)小區紅線內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小區紅線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消防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二)小區紅線內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包括小區居委會、物業管理用房,人防工程,公共停車棚、公廁、配電水泵消防房、垃圾轉運站等配套公建費用,不包括商店、銀行、醫院、會所、地下停車場等營業性公共建設費用。

(三)其他住宅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第十二條 管理費按照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之和的2%計算。

第十三條 貸款利息按照開發單位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國家規定的基金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第十五條 稅金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利潤按照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之和的3%計算。

第十六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開發單位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其他費用;

(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由於開發單位的原因造成超過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發生的土地閑置費等;

(六)按規定已經減免的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應在項目開工前,向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

已開工建設的商品房項目經批准轉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開發企業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向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的書面定價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名稱、四至、規模、總建築面積、項目建設基本情況、土地及城建手續辦理情況、是否符合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准等內容;

(二)擬制定的價格水平;

(三)擬定價格與同類型建設項目(含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商品房項目)的價格水平比較;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隨書面定價申請附以下材料:

(一)開發企業工商執照及資質證書復印件;

(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申報表;

(三)經濟適用住房立項(核准)文件;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五)經規劃部門審核、批準的總平面圖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審核的建築單體平面圖;

(六)征地、拆遷安置等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七)建築工程設計、勘察、監理、施工合同書復印件及相關付款憑證;

(八)建築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預決算評估認證報告書;

(九)城建交費單、土地使用稅等費用付款憑證;

(十)其他應計入成本的費用付款憑證及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價格認證制度。

開發企業在向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定價申請的同時,須到具有價格認證資質的機構進行價格認證。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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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經濟適用房五年後過戶和需要交納多少費用

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將購房時以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部分,按照成交價格與購買價格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土地性質仍保留劃撥,再次上市不再交納土地收益。

1、契稅:<90㎡的經濟適用房,契稅比例為1%;90㎡≤房屋面積<140㎡的經濟適用房,契稅比例為1.5%;≥140㎡的經濟適用房,契稅比例為3%。

2、在申辦產權證過程中:

①交易費:6元/㎡,按建築面積計算,買賣雙方平攤;

②房屋所有權工本費:80元/件;

③印花:每件5元。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6)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Ⅶ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

1、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2、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並校驗原件身份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材料;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7)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Ⅷ 經濟適用房轉讓的差價比例如何計算

1、經濟適用房購買不滿8年不得上市交易,購買滿5年上市交易的,購房人應繳納差價款。2005年10月1日前購買的經適房,按原來購房價格的10%繳納差價款;

2、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間購買的經適房,按原來購房價格的20%繳納差價款;

3、2010年4月15日之後購買的經適房,按原來購房價格的30%繳納差價款。購房人繳納差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4、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5、對於經濟適用房,國家有明文規定稱拿到產證五年之內不允許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對於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在產證滿五年之後需要由政府職能部門回購。所以,對於開發商聲稱補繳差價後拿到的就是商品房的說法是很不靠譜的。

(8)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

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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