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誰知道軍人在服役期間患病國家和軍隊有什麼政策
1、不復治好別走,走了就沒人管了,你制不離隊的話工資還會照樣拿,
2、實在是慢性病就評殘,評定殘疾等級並由地方政府接收後才離隊。
3、部隊每年由上級核撥的衛生事業費就是給患病的軍人用的,大部分情況下這種經費都用不了,因為非戰爭時期得病的軍人不多,所以你就放心呆著好了,治療費是夠的
②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費的具體標准,由當事人根據前款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入住前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入住後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向物業買受人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並辦妥相關入住手續。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後,在通知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入住手續的,視為入住。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實際辦妥相關入住手續為准。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的,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包括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和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
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項目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二,在辦理該物業項目初始登記前一次性劃入指定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交納物業服務費時一並交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月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
市政府應當根據物業不同類型,分別制定各類物業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銀行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存儲、使用、增值和查詢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賬、專戶存儲、核算到戶、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撥付快速、手續便捷的原則。
市主管部門可以在代管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以支付相關單位的代收、代管等費用。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物業保修期滿後,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該共有物業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不得與業主大會對物業全體共有部分作出的決定相抵觸。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物業全體共有部分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二)物業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費用,由該部分共有物業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物業共有部分遭人為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轉讓物業時,其名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物業一並轉讓;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業主。
業主未繳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該物業的轉讓和抵押登記手續。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單位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劃撥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條例有關規定繼續繳交。未按照規定繳交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追繳。
按照前款規定收取與追繳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繳納的住宅維修基金,應當由該物業的管理單位按戶設賬,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全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繳納住宅維修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補足。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繳清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應當承擔的有關分攤費用。
物業被依法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在拍賣前明示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相關分攤費用支付和交納情況。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不提供或者移交相關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規定,未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有關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故意泄露業主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罰款。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或者執行秘書故意泄露業主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應當負責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處以一萬元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不履行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義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追收;非業主原因而拒不執行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後,有權向未繳納的業主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逾期未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存入,並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一萬元罰款。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