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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轉業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0-11-29 17:14:40

1. 我是八級傷殘上士12年,在轉業安置工作這方面是什麼情況,謝謝轉專業的人士解答!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由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四章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第六章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軍地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認真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准發放有關經費的;
(三)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准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
(五)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2005〕後字第2號)執行。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醫學鑒定工作,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辦法》(後發〔2008〕17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對於八級殘疾軍人退役轉業作為官方文件是沒有什麼照顧的,只有通過自己的人脈資源或部隊的特別關照,才會有適當的照顧安置,一樓講的幹部降一級使用那是一定的,但是如果沒有自己的努力的話,八級殘疾軍人就是和其他的轉業幹部一樣,只能由你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安置辦任意安置的了。
就是我們越戰回來的三等革命殘廢軍人(幹部、現為七級、八級殘疾軍人)的除了立有二等功以上的,會優先聽取你的個人意向以外,其他也是沒有任意安置的。
當然對於我們六級以上的殘疾軍人會根據殘疾情況進行適宜性安置的。我們那時到機關的比較多(80年代初期的機關沒有國企待遇好的,就是輕松一點就是了)。
你也可以在現在動用自己的人脈做做工作。與其讓他們安置到一個不起眼、沒有前程的企業的話,那還不如自己拿一筆貨幣化安置的費用,自己到沿海的企業就業的好。

2. 2019年軍轉幹部下發的社保金要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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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補貼新政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文件精神,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從2015年1月開始調整生活補貼,在現有補貼的標准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200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人員中凡1953年底前入伍的,每月在原有基礎上再增加100元。
2015年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人均調整250元,共計500元,此次軍轉幹部生活補貼調整及補發額,我縣將於2015年2月10日前發放到位。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最新消息
保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原工商業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調整後不低於全市養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和按絕對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上述人群中基本養老金低於調整後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補足到平均水平。同時,在2013年底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還享受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政策。
企業軍轉干養老金調整方案:以湖南為例
2013年9月4日,湖南省經研究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對此前已退休的企業軍轉幹部增發生活困難補助,並發表相關通知,中公教育軍轉干考試網將湖南省企業退休軍轉補助政策標准整理如下,僅供參考。
補助標准為:對在部隊擔任師級、團級、營級、連排級職務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分別增發生活困難補助300元、200元、110元和100元。在此基礎上,對其中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再增發生活困難補助80元。本次增發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由同級財政安排。
湖南省根據湘人發〔2008〕11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2013年各市州不同職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月具體解困標准,中公教育軍轉干考試網根據湘人社發〔2013〕74號文件相關軍轉補助政策,將此標准整理如下:
長沙市:師級2303元、團級2213元、營級元、連排級2033元;
株洲市:師級2061元、團級1971元、營級1871元、連排級1791元;
湘潭、衡陽、邵陽、岳陽、益陽、常德、張家界、婁底、郴州、永州、懷化市和湘西自治州:師級2003元、團級1913元、營級1813元、連排級1733元。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連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化,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則。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應保障
(三)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四)房源供應。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六)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七)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九)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十)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三、住房補貼
(十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十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記入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十三)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十五)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十六)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切實加強領導。解決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關繫到軍隊建設和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十八)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計劃、軍轉、建設、房改部門和軍隊幹部、財務、營房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和住房補貼等有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十九)嚴肅紀律。對隱瞞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騙取住房補貼的軍隊轉業幹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補貼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對提供住房情況虛假證明的,應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挪用、貪污住房補貼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購買、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貨幣分配等各項住房待遇,軍齡計為所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租住軍產住房的,可以按軍隊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二十一)軍隊轉業士官的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二十三)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十四)本辦法從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辦法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財政部、建設部和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3. 軍隊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有沒有住房保障什麼文件依據來執行的

有住房補貼的,根據《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規定:

住房供應保障

(三)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四)房源供應。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六)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七)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九)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十)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住房補貼

(十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十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記入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十三)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

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十五)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十六)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3)北京轉業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以崑山市為例,根據《崑山市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申請書;

2、崑山市轉業幹部購房政府貨幣化補貼審批表;

3、戶口簿、家庭人員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轉業軍人證明;

4、無自有住房情況證明:申請人原所在部隊師(含師)以上住房管理單位的證明(夫妻雙方均未按政策享受過地方或軍隊房改待遇,包括房改購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及其它相關貨幣補償)。

第六條 申報程序:

1、市軍轉辦負責我市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對象的受理、初審;

2、初審單位必須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同時加蓋「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在崑山市轉業幹部購房政府貨幣化補貼審批表上明確審批意見。

3、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第三季度,具體以書面通知為准。

4、市雙擁辦、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對符合初審規定的申請人進行聯合復審,並將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名單予以公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崑山市政府關於印發崑山市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4. 軍官轉業享受什麼待遇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
一、總的原則
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二、轉業安置計劃
1.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2.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1)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2)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3)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3.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1)年齡超過50周歲的;

(2)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3)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6)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7)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4.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5.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三、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四、工作分配與就業
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6.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行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五、待遇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劃,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憮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9.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10.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六、培訓
1.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4.自主擇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5.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6.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七、住房保障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八、社會保障
1.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向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軍人退役費的具體內容

軍人退役費是指軍人退出現役後國家給予軍人的安家、生活、醫療等方面的費用。大體可分為經常性生活費與一次性補助費兩類。軍人退役費一般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及軍隊最高統帥機關以法規規章形式規定。規定包括項目、內容、標准和發放辦法等。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退役費,根據軍人退役辦法的不同,大體可分為退休費、轉業費、復員費、退伍費和移交地方安置費5大項。軍人退役費的發放,有的由軍隊負責,有的由政府部門負責。管好用好退役費,對於保障退出現役人員的物質生活,減輕他們的家庭負擔,解決退出現役後的一些實際困難,具有重要意義。也是體現軍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

退休費

軍人退休費是指用於軍官、文職幹部、士官退休後發給個人費用的統稱。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資、地區津貼等為基數按月標准汁發的退休生活費外,還根據不同情況發給生活補貼費、安家補助費、傢具費、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等。

轉業費

轉業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轉業費包括轉業安家補助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回鄉差旅費等。

①轉業安家補助費。按幹部轉業時的職務、等級發放。對正師職(正局級、專業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文職幹部,服現役11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准計發。

②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計發轉業費的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幹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發轉業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轉業費。士官的轉業費,報領證,由財務部門將轉業費直接發給個人。

復員費

復員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經批准退出現役作復員安置時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它包括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①復員費:凡自願復員的幹部,按軍齡長短計發:軍齡不滿l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對判過刑批准復員的,按上述標准每滿1年各減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幹部,軍齡在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0.5個月發給);軍齡在2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1個半月發給)。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幹部,在上述標准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對復員回農村的幹部,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原工資。

④醫葯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幹部,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葯生活補助費。醫葯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按病情各劃分5個等級發給。

退伍費

退伍費是對義務兵服現役期滿經批准退出現役時發給個人的費用的統稱。包括退伍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和退伍差旅費等。

①退伍補助費:按義務兵服現役年限,分服役不滿年限、或滿年限不同標准發給。退伍補助費由財務部門根據軍務部門的通知和現行標准編制領報證,由財務部門直接發給本人。

②醫療補助費:對患有嚴重慢性疾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時,經團以上的衛生部門證明,分一、二、三等酌情發給醫療補助費。

離休幹部異地安置安家補助費

軍隊離休幹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管理;跨省、跨市、跨縣異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2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由縣市人民武裝部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4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

計發幹部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

計發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是:軍官、文職幹部職務(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及地區津貼(邊遠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艱苦地區補助)之和。

軍隊幹部轉業,發放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標准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師職(含技術6級和正局級)以下轉業幹部。

(1)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無生活補助費。

(2)8-9周年的,發3個月生活補助費;

(3)9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增發1個月生活補助費,但累計不得超過16個月

軍隊幹部轉業,發放安家補助費的條件、標准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師職(含技術6級和正局級)以下幹部轉業,軍齡在14周年以內的,發4個月本人月工資;從第15年起,每滿1年增發0.5個月工資。

軍隊幹部轉業發放轉業費具體規定

軍隊幹部轉業費發放具體規定是:

(1)9周年以上軍齡不滿1年的本月按周年標准發給;

(2)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曰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軍齡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

(3)轉業證件所需照片費自理;

(4)轉業被分配到邊遠地區二、三類地區的幹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到二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到三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的本人月工資。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區劃分,按照勞動人事部[1993]第064號《關於邊遠地區范圍的通知》執行。

軍隊幹部復員,發放復員費的條件、標准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發放幹部復員費的條件和

5. 軍轉幹部關於住房保障的相關問題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
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
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
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
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
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
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
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
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6. 困難企業轉業幹部怎樣申請廉租房

應該告訴提問戰友的是:申請廉租房(保障性住房)與「困難企業」、「轉業幹部」並沒有直接關聯的!申請廉租房(保障性住房)是要本人持《居民身份證》到就近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遞交申請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申請書》;然後依據戶籍地政府部門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准入條件的,經過相關政府部門審核、批准後,才能得到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的。

對於退役軍人(含轉業軍人)可以依據退役軍人事務部在昨天(2020年01月14日)頒布的、《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0﹞1號)網頁鏈接第(七)條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的優待。

《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七)

7. 軍人殘疾證已經評定完畢,是5級,在我復員的時候部隊有什麼補助嗎

5級軍人殘疾證在復原的時候能得到的補助有:

1、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2、優先落實安置住房,以及基本住房補貼;

3、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7)北京轉業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有: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參考資料:網路-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8. 軍人轉業到地方,工資津貼等福利待遇會降低嗎

政策還是和以前一樣,沒有什麼特別的變化。還是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辦理。

一、總的原則

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二、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三、工作分配與就業

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6.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行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四、待遇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劃,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憮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9.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10.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五、培訓

1.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4.自主擇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5.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6.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六、住房保障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

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七、社會保障

1.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向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9. 轉業幹部已退休獨居無住房能申請廉租房嗎

轉業幹部已退休獨居無住房、是能夠能申請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的。但是對於轉業軍人、退役軍人而言,也是要依據戶籍地政府部門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准入條件的,只有依據退役軍人事務部就在昨天(2020年01月14日)頒布的、《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0﹞1號)網頁鏈接第(七)條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的優待。

《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七)

10. 轉業軍人工資不足3400元補足

政策還是和以前一樣,沒有什麼特別的變化。還是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辦理。

一、總的原則

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二、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三、工作分配與就業

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6.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行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四、待遇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劃,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憮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9.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10.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五、培訓

1.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4.自主擇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5.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6.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六、住房保障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

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七、社會保障

1.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向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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