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役軍人保障法退伍軍要求沒住房住怎麼辦二我是從七O年退伍兵回家困難沒房住
對你這樣的我復只能說呵呵制了,國家實行的是義務制招軍,而不是說你為國家付出了兩年國家什麼都需要補給你。在老一輩的革命前輩心中,拿國家一針一線都是一種對不起國家對不起人民的心態,而現在國家大力扶持退伍軍人,我覺得在國家這個時代中已經很不錯了,做人要知足,做軍人做退伍軍人更要知道知足。已經得到了大部分農民無法得到的待遇,還有什麼不滿足呢?可能我說的比較片面,但是從我爺爺一輩革命軍人來說,我上面所說的沒有任何問題,當時困苦,我爺爺退伍轉業後在村集體中管著倉庫,所有的集中糧都在管理之下,但是困難時期,我兩個姑娘都被餓死,都沒有拿國家的一絲一毫的東西來救濟自己家庭,我想思想和覺悟不會比現代人高哪裡去?但是為什麼會有這種不同結果?就因為他們心中堅守自己是軍人的榮譽。
❷ 我兒子是帶病退伍的軍人父母有沒有住房保障
沒有。
兒子帶病退伍和父母有無住房保障沒有任何關系,沒有政策規定這樣的情況父母就可以享受住房保障。
所以沒有。
❸ 深圳退役士兵在深圳沒有住房能否向政府申請保障房
可以申請。保障房不是說必須本地戶口才可以申請,保障房就是給那些打工下苦的人還有沒有房的人准備的。
❹ 傷殘軍人退伍安置
一.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二.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基本 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民政、 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軍人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三.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軍人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四.殘疾軍人醫療補助是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對殘疾軍人的補充醫療保障。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要保障殘疾軍人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對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給予政策傾斜。醫療補助資金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帳。
五.殘疾軍人的醫療服務管理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和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管理,防止浪費。
六.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民政部門要嚴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審核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繳費等手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基層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等給予協助。
七.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殘疾軍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並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八.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有關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當地財政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及殘疾軍人人數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
❺ 病退軍官享有哪些待遇
一:《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二: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三: 安置計劃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四: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六: 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❻ 退役傷殘軍人安置規定,傷殘軍人怎麼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劃
第八條 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 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四章 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 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 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 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第六章 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 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❼ 退役軍人保障法中有沒有住房保障規定
我仔細看了,徵求意見稿裡面沒有這個,只是說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要保證編制
❽ 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出台後調整為四級的殘疾軍人是否按《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享受住房經費保障
要糾正以下提問(因為殘疾軍人已經是2005捻月就作廢的舊稱),應是「已經退役並被調整為四級殘疾軍人的,在《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3〕15號)出台後,是否享受住房經費保障?」,回答是不行的!
因為這是建國以來唯一對於殘疾軍人住房資金的相關文件,而其第二條就明確了享受對象的。第二條: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以下簡稱購建房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專項用於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購建房支出。
❾ 傷殘軍人買房有沒有什麼優惠政策
傷殘軍人購買一般的商品房是沒有優惠的,但國家規定,對於申請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退役傷殘軍人,具體視各地相關政策而定。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規定:
三、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託,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七、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9)退役軍官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關於退役傷殘軍人住房的規定:
六、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八、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九、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准。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❿ 軍官病退的待遇
一、《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二、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三、安置計劃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四、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六、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