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長沙市住房補貼政策
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長沙市委副書記、市長張劍飛接受了人民網記者的采訪,介紹了長沙市經濟發展等方面的情況。
轉載一小段報紙內容:
「8萬元住房補貼打到開發商賬號上後,我不用再花錢付首付就可以住進新房了!」持經適房貨幣補貼在四方坪選購一套小戶型的任先生,開始憧憬即將到來的幸福生活。作為長沙市第一批持經適房貨幣補貼憑證買房的市民,任先生在四方坪才子佳苑選購的小戶型,總價約為24萬元,面積近60平方米。政府補貼8萬元後,任先生不需要准備首付款,就可以住新房了。任先生告訴記者,在昨天下午抽出的購房大獎中,他還幸運地抽中了3萬元大獎,現在房子裝修的錢也不用愁了。
據悉,此次發放的112萬元經適房補貼款,分別補貼給14位住戶每戶8萬元,不過補貼金並不直接發放給住戶,而是交付到開發商手上。
據市房產局副局長李志堅介紹,全市從9月8日至12日組織了一次住房保障政策集中宣傳周活動,全市房產系統240名幹部深入全市各街道社區集中宣傳,解讀新政。據統計,截至宣講周期間,全市共有2100多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領了經適房貨幣補貼申請審批表。有關部門表示,今年將完成8000戶的經適房貨幣補貼目標,力爭達到10000戶。
㈡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2019長沙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是什麼標准,現在是不是有新政策105號令
大一新生入學報道時間,按入取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報道,一般會在9月上旬完成新生開學的工作。
㈢ 長沙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怎麼樣
根據《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審批管理辦法》,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的主要條件有三:
一是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軍隊轉業、退伍安置條件的人員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離異或喪偶的單親家庭);
二是取得《長沙市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三是取得《長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含《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和《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㈣ 長沙市103號令文件拆遷補償標准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依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准執行。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
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准執行。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准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准予以補償。
(4)長沙徵收住房保障政策擴展閱讀:
長沙市征地補償的相關要求規定:
1、拆除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補助費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重建用地的規劃設計、用地和報建手續、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等。
2、征地范圍內不能搬遷的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農業生產用房按照規定的標准予以包干補償。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庫,按照原蓄水容積及規定的標准補償。
3、拆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後再給予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㈤ 長沙公租房拆遷標准 2017
拆遷法規: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㈥ 長沙市住房拆遷面積補貼有什麼規定
各地區拆遷來面積補償都不相同的,即源使在同一座城市。因地段不同、開發商和ZF協調的補償方式不同,都會有變化的。應該叫「一個項目一個標准」。比如城內地段,補償到城內,可以一比一。補償到城外一環可以一賠二、三環外可以一賠三等。
㈦ 長沙市徵收拆遷的最新政策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下面為您做了詳細的介紹,補償安置處理的條款。 《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審批操作細則》講解 長沙市安居棚改辦政策房源組 (2014年10月13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全...
㈧ 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五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結構、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房屋徵收等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未登記建築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築成本並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市、縣(市)房屋徵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徵收人、社會公信代表等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並由公證部門對抽簽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應當對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說明。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市、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除政府有特別規定外,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採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搬遷費;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徵收人兩次搬遷費。
拆除倉儲、工業生產用房的搬遷費,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於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以按有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其實際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徵收人住宅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應當按實際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對已向被徵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採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中不包括裝飾裝修等價值的,其裝飾裝修等價值的補償參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裝飾裝修補償標准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臨時安置費,裝飾裝修補償,除倉儲、工業生產用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搬遷費的相關標准,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適時提出調整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三十三條 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按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約定過渡期限。
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騰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三十四條 由於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實際過渡期限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給被徵收人增付或者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對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上的,按標準的百分之百增付臨時安置費;
(二)對已向被徵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上的,按標準的百分之百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五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因徵收非住宅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非住宅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採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停產停業期限,按三個月計算;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停產停業期限,按實際停產停業月數確定。
第三十六條 被徵收人因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在徵收期間確有搬遷困難的,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會同民政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被徵收人適當獎勵。
補助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 拆除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對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圍內房屋建築面積合計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徵收住宅的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准,共有產不分開計算),實施最低面積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給予補償。但對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
在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四十條 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簽訂補償協議。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不得損壞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規定作了補償的被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後,應當及時將協議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
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制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示範文本。
第四十一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後,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解控相應資金,並加強對資金支付情況的監督。採取貨幣補償的,全額解控該戶補償資金;採取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解控該戶補償資金的百分之九十,待產權調換房屋產權登記等手續辦理完畢後,解控剩餘部分補償資金;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應當按產權調換房屋建設進度分批解控,但最多隻能解控補償資金的百分之九十,在被徵收人遷入產權調換房屋並辦理完產權登記等手續後,方可解控剩餘部分補償資金。
市、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補償協議及時支付補償資金。
第四十二條 對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並依法送達。
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應當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區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二)區房屋徵收部門將分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書面告知被徵收人。
(三)區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申請調解的,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
(四)未申請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下達補償決定。
第四十三條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徵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二)徵收的依據和理由;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四)告知被徵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四十四條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區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補償方案,在報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房屋拆除前,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四十五條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徵收人與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由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徵收人與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七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因被徵收人原因,無法核實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的,補償決定不包括裝飾裝修的價值。在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做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八條 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後三十日內,到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產權注銷手續。
公安、教育、民政、人口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徵收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低保關系變更、計劃生育關系遷移、社會保險等手續,不得增加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的負擔。
第四十九條 區、縣(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並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
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的房屋徵收項目的補償費用進行審核。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㈨ 麻煩想問一下2019年長沙市房屋拆遷安置最新標准
長沙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長沙市農村房屋拆遷需要掌握哪些知識,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呢?給大家准備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三、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准。以石家莊市為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2007)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徵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徵收人可依據此標准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註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著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
長沙市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幾年政府倡導一種提高城市職能,改善城市環境的一項利國利民政策,其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有本質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是由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一種三方結合方式,其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行自主拆遷。而國有土地徵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拆遷,其拆遷主體具有本質的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項目,因村而異,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經濟狀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補償方案確定。但大體上分那麼以下幾個項目:
一、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於此標准。當然各村基本參照此標准履行,也有各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准,如:將300平方米以套內面積發給本集體組織村民。
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年的標准。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徵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准進行相應提高。
三、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准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准。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
四、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很對營運性行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
五、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准,不能統一。
六、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台;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
七、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准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
綜上敘述,因城中村改造實行「一村一策」,各村補償的項目並不一定按上述項目進行補償,究其主因是各村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作者主要參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補償項目進行簡述。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遷的矛盾不斷加劇,原因是各村之間拆遷補償數額差距較大,造成民憤極大。為此,作者建議:在根據國家實行"同地同價"的基礎因村而異,綜合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方案,各村之間不能懸殊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㈩ 征 長政發[2009]21號《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規定》
這個規定是違法的,廢了
不知道原來按照這個規定做出的處罰、拆遷 等等是否再更改
長沙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規定》(以下簡稱:《房屋徵收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長沙市《房屋徵收規定》違反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顯而易見,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徵用時,必須也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實施。
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的《房屋徵收規定》僅屬地方性規章文件,絕不屬於法律的位階。所以,長沙市人民政府頒發並已實施的《房屋徵收規定》違反了《憲法》的規定。
二、長沙市政府的《房屋徵收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製度;(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從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的第六項我們可以看出,「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只能由法律來規范。
長沙市政府的《房屋徵收規定》中,已經將屬於「非國有資產」的公民「個人所有的房屋」列入到了徵收的范圍之內。而該徵收規定又不屬於法律的范疇。顯然,該《房屋徵收規定》已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許可權,是違法的。
三、長沙市《房屋徵收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增加的第六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以上兩部法律均嚴格規定在「徵收個人房屋」時應當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即:
(一)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方可徵收公民個人的房屋;
(二)徵收房屋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即「依法進行」,這里的「法律」不能任意擴大到行政法規,只有法律授權時方可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實施。按照《立法法》的規定,規章不可以設定徵收公民私有財產的程序及相關制度。
(三)徵收公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這是對徵收公民私人房屋給予補償安置的底線要求。
總之,我個人認為,長沙市政府出台的這個《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規定》,是不符合《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政府依據該《房屋徵收規定》徵收長沙市廣大居民的房屋而引起的行政案件時,應以徵收決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和「程序違法」為由,而撤銷該類房屋徵收決定。
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規定
(長政發[2009]21號)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本市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國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需要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的,適用本工作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區徵收實施部門)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之前,區徵收實施部門應對擬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租賃、用益物權、抵押、查封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並與房產、規劃等相關部門予以核實,相關部門和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擬徵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後,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區徵收實施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資料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在徵收范圍內發布公告。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徵收目的、徵收范圍、徵收實施部門、徵收實施期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第六條被徵收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在徵收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買賣、析產、租賃、抵押房屋。區徵收實施部門應及時通知建設、規劃、房產、工商等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規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有關標準的決定》等規定的方式和標准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安置。
第九條區徵收實施部門應向市拆遷辦申請組織項目分類評估,市拆遷辦應按《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規定》組織實施。
房屋徵收的估價時點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條區徵收實施部門根據分類評估價格和調查核實的情況,擬定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在徵收范圍內發布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徵求被徵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被徵收人和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的,區徵收實施部門應按規定組織聽證,市拆遷辦應當參加聽證。徵求意見公告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區徵收實施部門應對被徵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進行研究,確需修改的,應予以修改和完善。
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應包括:法律依據,徵收范圍,徵收實施步驟,被徵收房屋產權詳細情況,具體的徵收補償標准和安置方式,徵收補償資金的落實情況,安置用房及周轉用房的情況,徵收實施期限等。
第十一條區徵收實施部門將修改和完善後的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拆遷辦批准,並提供如下資料:
1、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及相關資料;
2、被徵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採納情況,舉行了聽證的還應附加聽證筆錄;
3、徵收補償安置資金或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證明;
4、徵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區徵收實施部門根據批準的方案在徵收范圍內發布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徵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徵收補償專用賬戶,專款用於徵收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市拆遷辦監管。未足額存入的,區徵收實施部門不得發布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市拆遷辦應當根據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情況及時監控相應數量的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被徵收人應當在徵收實施期限內,依照經批準的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與區徵收實施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區徵收實施部門應當在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報市拆遷辦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徵收實施期限屆滿,對於仍未達成徵收補償安置協議,需要下達徵收補償安置決定的,區徵收實施部門應按如下程序辦理:
1、區徵收實施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規定》規定的程序,申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分戶評估;
2、區徵收實施部門根據分戶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書面告知被徵收人;
3、區徵收實施部門申請市拆遷調解,並提交擬定的分戶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分戶評估報告、協商筆錄、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安置用房和周轉用房權屬證明、被徵收房屋產權產籍等相關資料;
4、市拆遷辦應當在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區徵收實施部門向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下達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徵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2、徵收的依據和理由
3、徵收補償安置的價格和方式
4、搬遷期限
5、告知當事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