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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0-11-29 11:38:40

1.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辭職時先提取還是封存

員工離職之後,住房公積金是可以處於封存狀況,也可以申請轉移,在滿足提取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公積金提取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2. 臨汾住房貸款政策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支持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令第350號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運用歸集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為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而發放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先存後貸,有效擔保,一次整借,按月償還」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的受託銀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符合規定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五條 受託銀行應按「中心」下達的委託貸款文件執行,嚴格控制發放,確保貸款安全使用。

第六條 縣(市、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由縣(市、區)管理部依照本辦法辦理並報市中心審批。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八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臨汾市轄區內常住城鎮戶口;

2、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半年以上;

3、具有購房合同、協議,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需獲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地部門批准或證明;

4、已支付不少於購建自住住房總價20%的自籌資金;

5、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用貸款人認可的房產作抵押或有價證券作質押;

7、有中心認可的保證人擔保;

8、同意辦理有關保險;

第九條 借款人提出申請時,須向中心提供以下書面證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

2、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資信證明;

3、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書,購買二手房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和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相關手續;

4、首付款的有效證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均須為原件。(存檔資料可留復印件)

第三章 貸款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且年齡加還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繳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且最多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遇法定利率調整,從調整之月起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 為保證借貸雙方的利益,貸款一般採取單位集體辦理、並保證代扣代繳,或個人直接申請貸款的辦法。選擇住房抵押、質押(有價證券)、保證人擔保的方式。

第十四條 借款人或單位應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填寫「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五條 在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中心」應會同受託銀行在十五日內進行聯合貸前調查並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復。

第十六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經「中心」批准,由受託銀行具體辦理貸款手續。「中心」應與受託銀行就每筆貸款簽訂委託貸款協議。

第十七條 借款人辦理完貸款手續後,資金由受託銀行直接以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帳戶。借款人直接提取現金的須經中心批准。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及家庭成員取得貸款後,其公積金存款帳戶停止支取,存款除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採取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應當每月到受託銀行償還一次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 對提前歸還貸款的,受託銀行按實際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檔次利率(含政策調整同檔次利率)計收利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如逾期還款,在三個月內由受託銀行按逾期天數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罰息。超過三個月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單位協助扣還;或由保證人代為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一年一次。

第二十三條 中心和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與償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貸款的抵押、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除簽訂借貸合同外,應同時簽訂抵押合同。借貸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 辦理房產抵押的,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權滅失止。借款人與受託銀行應持簽訂的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貸前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不能抵押:

1、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2、屬於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築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

4、已經作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產。

第二十六條 抵押房產的現值,必須經過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估價或以購建住房合同所訂明的購建住房的價值為准。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

第二十七條 抵押人以共有房產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有共有人書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產抵押的。抵押人可依所擁有的份額為限。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對作為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接受「中心」及受託銀行的監督檢查。如抵押物滅失、損毀或其他原因有明顯貶值的,借款人應在發生後五日內,書面通知中心和受託銀行,同時設定新的抵押物或擔保。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三十條 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的主要方式為委託拍賣。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所獲款項按以下順序分配:

1、支付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的費用;

2、扣除與抵押物和質押物有關的稅款;

3、清償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4、餘款退還借款人或繼承人、受贈人。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所獲得款項不足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受託銀行應向借款人、保證人或其繼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應按貸款的年限和險種,及時辦理抵押投保,保險金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額,保險單由受託銀行負責保管。在貸款清償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有中斷,受託銀行應代為投保,有關費用由借款人或第一受益人承擔。在保險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均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如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時以新規定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3. 臨汾住房公積金如何才能將錢取出來

這個簡單,目前各地的住房公積金都允許以離職導致生活困難為由取出來。
你請回原公司幫你辦理住房答公積金封存,並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
你持提取證明,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存摺,以及個人身份證,前往相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中心會收走你的離職證明,讓你填張表格,說明你離職導致生活困難,申請領取住房公積金,然後中心打個公積金的結算單,蓋章。
你持單和公積金存摺到對應的銀行去取款,就OK了。
注意公積金盡快去取出來,因為放裡面利息極低。

4. 臨汾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你的公積金在北京,那你的戶口在哪裡,如果你的戶口在臨汾,那麼你可以請單位開具證明,如果你的戶口在北京,那你就不能在臨汾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辦理公積金的辦法如下:
個人申請公積金住房貸款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申請人戶口本(含首頁,戶主頁)復印件
3.申請人收入證明原件
4.申請人公積金交存證明原件
6.購房合同和購房首付款發票原件
已經結婚的還需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和結婚證復印件.
7.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8.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公積金住房貸款辦理程序:
1.管理中心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貸款條件的,出據貸款審批表簽訂貸款合同.
2.與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簽訂抵押合同.
3.與委託銀行簽訂銀行借據和委託扣款協議.
4.管理中心委託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帳戶.
5.擔保公司為貸款人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5.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住房公積金在哪

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地址是在臨汾市堯都區迎賓大道金都花園大飯店東側藝馨華園。

二、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6. 臨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位置是哪,如何提取公積金啊

臨汾的住房公積金當然是可以提了。

7. 臨汾的住房公積金如何才能提取啊

臨汾公積金如果找人幫忙,當然是能夠取。

8. 臨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點是哪,不知怎麼公積金提取

臨汾的住房公積金估計是可以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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