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西方國家的福利制度
資本主義國家通過立法而建立比較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一般由帶有普遍性的公共福利補貼和只給一部分貧困者和貧困家庭提供的帶有救濟性質的補貼組成。
1883年,德國俾斯麥政府頒布《疾病保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國家的社會福利政策和社會責任固定下來。此後50年內,大多數歐洲國家相繼採取社會保障立法和措施。1942年,英國社會福利專家W.H.貝弗里奇領導的社會保險和聯合事業部際委員會發表《社會保險和有關的福利問題》的報告,提出社會應保障人人享有免於貧困、疾病、愚昧、污染和失業的自由權利,根據這一思想,英國工黨政府先後通過和實施了《家庭津貼法》(1945)、《社會保險法》(1946)、《國民健康服務法》(1946)、《國民救濟法》(1948)等社會福利法案,推行高增長、高消費、高福利政策,主張政府對全部社會福利負責。1948年,英國宣布建成「福利國家」。西歐、北歐以及美洲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繼仿行。「福利國家」是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幹預經濟生活,通過稅收政策重新分配國民收入的一種社會福利政策。它把國家對部分人的社會責任變為全體人民的權利,把消極的救助變為積極的預防,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福利的發展。70年代爆發世界性經濟危機,「福利國家」愈來愈感到政府已無力負擔日益沉重的巨額福利開支,不得不調整政策,削減福利費用,主張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私人合辦福利事業,強調社區和家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