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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9 08:19:51

①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3 號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閻立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②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繳 存

第七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第八條 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由單位負責辦理繳存手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的調整方案由公積金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應當相同。
第十二條 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個人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於單位擅自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超過月繳存最高限額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積金中心依法退回。
第十四條 單位因停產滿一年或者連續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由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有效期限不超過兩年。單位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十五條 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比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繳存責任主體。
第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調動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對封存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單位可以委託公積金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由職工本人保管,並實行憑卡辦理制度。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勞動保障、人事、工商、稅務、統計等部門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供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按照規定繳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條 1998年12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逐月計發的住房補貼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補貼的計發基數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住房保障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政策,廉租房對象,《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經適房對象,《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上,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公租房對象,《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供上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事項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上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上范圍和供上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保障性住房價格都是比較低的,對於商品房來說,不但有一些價格的。也分為很多種類型的。保障性住房的面積也是有一些說道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啊為中低的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所提供的限定的標准、限定了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的,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的住房和政策性的租賃住房構成的。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的由市場的形成價格的商品房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的有套建築的面積要求的,一般多層啊為60平方米的,中高層、高層的可以70平方米左右的。依據:建設部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住房保障具體有什麼規定

申請保障性住房有什麼條件,哪些人群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一般情況下,想要申請本地的保障性住房,需要擁有區域的戶籍,大家以北京市為例,申請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人需要擁有北京市戶籍;3人及3人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人及4人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本科以下在校生除外)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申請家庭名下、北京市內住房使用面積人均數。保障性住房中涉及到的年收入是如何進行計算的,有什麼標准?所謂的年收入,指的就是「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請當月前12個完整月的可支配收入,這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領取的養老金、其它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

目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是如何收取的?保障性住房的具體位置大概在什麼地方?大家這里不妨還是以北京市為例,目前海淀區已經意向登記過的保障房位置,多位於海淀區西北六環(蘇家坨、上庄等地)。租金根據地段不同而變化,以前幾批已配租的公租房為例,租金範圍在每月每建築平米28元至50元。保障性租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哪些?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一般情況下,各省市各地區的保障性住房都有各地區的相關政策,因此在具體操作中可能會有一些不同,大家可以根據各自省市的情況對相關政策進行查詢,以便更好的申請保障性住房。現在我們聽說一些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時候,就知道這些都是保障性住房涵蓋的內容。保障性住房政策雖然很多,但是保障性住房還是很多人搶著申請的。都是一些困難的家庭選擇這個更可靠一些,也是政府一直提倡的。

④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公積金中心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經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的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結果的財務報告和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有權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將檢查結果在當地信用信息系統進行提示。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不得拒絕。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等稽核制度,對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受委託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應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積金中心投訴、舉報。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並及時予以核查和處理。

⑤ 蘇州經濟適用房有什麼新政策

蘇州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單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根據《實施辦法(試行內)》關於「申請購買容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的規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必須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單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於二手房,這個絕對不會限制。以上的每個問題都是有關於經濟適用房產權和二手房產權的對比,對於我而言,大概了解到兩者之間的區別,當然二手房買賣交易的自由度相對大,申購經濟適用房則有諸多的限制,畢竟經濟適用房的目的不在於產生利益,而是造福於民。當然,經濟適用房產權和二手房產權之間依然存在許多不同之處,如果想了解,可以登錄國土局網站查詢了解。

⑥ 2020年蘇州市政府對有關住房保障方面有何新政策

20年蘇州市政府第有關住房保障是有限的政策

⑦ 蘇州市住宅房拆遷條例

關於印發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府〔 2004 〕 36 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蘇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精神,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及省、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拆遷補償安置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市場評估價格和補償方式 (一)補償方式及選擇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為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規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的城市建設工程和招標拍賣地塊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選擇以原區位基準價和房屋重置價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並由拆遷人提供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其他性質的拆遷項目不適用此種方式);也可以選擇以同類區段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購置房屋,不享受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 不得兼選。 市政府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築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二)古城保護等拆遷行為的政策適用問題 根據規劃要求和古城、古鎮、古村落保護需要逐步遷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環境的,可以參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二、評估機構的准入和確定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布的目錄中選定並進行公示。如同一項目內半數以上被拆遷人持有異議,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 3 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三、評估結果公示和答疑 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 7 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託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評估機構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在拆遷現場設立接待場所,向其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 四、評估復核和鑒定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 3 日內,可以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技術鑒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本市當年最小戶型定銷商品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該總價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補償。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不願自行購置房屋的,可以放棄前款補償,由拆遷人直接安置最小戶型的定銷商品房(產權房)。 定銷商品房戶型標准以《蘇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准。 六、私房落實政策房屋的補償 拆遷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不包括原租戶性質)私有出租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按照該金額的 80% 對原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 七、非住宅房屋的認定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遷前一年的持續營業稅單),按非住宅房屋認定,經營面積按土地變更面積或房屋租賃面積認定。 八、價格標准適用時點 房屋拆遷評估涉及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准。 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⑧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物業的移交和接管

受建設單位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除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外還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材料和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的同時,將其使用、保管的所有文書、財物、印章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使用、保管的文書、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車位、車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道路。
地下停車位尚有空餘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新辟規劃以外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不足,確需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作為停車位的,應當經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並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通行、阻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地或者佔用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安全,並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利害關系人和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改建、擴建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事先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外,應當首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車庫用於居住、生產經營;
(二)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低於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私搭亂建;
(四)侵佔綠地、毀壞綠化;
(五)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準的雜訊和振動;
(六)擅自擺攤設點,無序停放車輛;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樹木上亂懸掛、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八)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飼養動物;
(十)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物業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規定的裝飾裝修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清物業服務費用,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的內容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承租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維修。
(二)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三)單幢房屋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四)單幢房屋不上人屋頂的維修,由屋頂庇護范圍下的業主按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五)單幢房屋可上人屋頂(包括屋面和周邊圍護),為各層共用的,由屋頂庇護范圍下各層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為若干層(戶)使用的,由使用層(戶)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六)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屬於人為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其負有維護責任的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以及住宅養護標准,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物業管理實行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查詢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以及賬面余額情況。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⑨ 蘇州公租房最新政策是什麼,專家說下

建議咨詢當地房管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回合以下條件:
(一)答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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