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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棚戶區保障住房

發布時間:2020-11-29 07:38:42

❶ 關於貴州省棚戶區改造有哪些優惠政策

黔建保發〔2010〕281號

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座談會議精神,切實改善我省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居民尤其是國有困難企業棚戶區職工住房條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
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供水、排污等生活設施不健全,災害隱患大,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群眾要求改造的呼聲強烈。實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有利於加快解決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困難,提高生活質量,改善生活環境;有利於順利推進企業破產改制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住房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高黨和政府的威信,增強人民群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利於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集約利用土地,加快城鎮化進程;有利於帶動投資,促進居民消費,推進平安社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按照國家和省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決策和部署,積極開展本地區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切實解決棚戶區居民的住房困難。
二、明確工作責任
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棚戶區改造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履行職責。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明確部門責任,落實具體措施,切實做到政策到位、規劃到位、資金到位、供地到位、監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確保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牽頭編制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做好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總結推廣棚戶區改造成功經驗。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以及省有關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協助所屬國有企業做好棚戶區職工住房情況的摸底調查和項目申報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助各地做好棚戶區改造項目立項審批(核准、備案)和項目申報工作。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財稅支持政策,協助各地做好棚戶區改造資金籌集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和協助各地積極落實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供應工作。國有工礦企業要做好棚戶區改造的拆遷、安置、建設等工作,依法落實建設用地,積極籌集資金,切實加強項目的組織實施。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健全部門協作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合力,扎實推動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落實優惠政策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指導,提供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對國有困難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給予積極幫助和支持。
(一)落實土地供應政策。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並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應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住房套型建築面積、項目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要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嚴禁將已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房等開發建設。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就近安置為主;對異地建設的,盡可能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較齊全的區域。
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不影響其他規劃控制指標和居住區設計規范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容積率的指標審批。新建安置住房,要按照住宅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設施。
(二)多渠道籌集資金。採取財政補助、銀行貸款、企業支持、群眾自籌、市場開發等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省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儲備及基礎資料的收集上報工作,積極爭取國家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省級人民政府可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資金支持。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實加大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投入,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安排資金用於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項目。要加大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廉租住房出售力度,切實緩解棚戶區改造資金壓力。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執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本金佔20%的規定。
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根據項目特點合理確定信貸條件,對符合信貸條件的項目在信貸資金規模上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擔保機制或給予貸款貼息,引導信貸資金投入。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棚戶區困難家庭提高購房能力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業務,簡化貸款手續。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國有工礦企業要積極籌集資金實施棚戶區改造。鼓勵國有工礦企業採取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式改造棚戶區。企業在棚戶區改造中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所得收益,按現行土地出讓收入分成體制,分級次繳庫,並專項用於企業所在地的棚戶區改造。棚戶區居民要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資金,所建住房產權按出資比例共有。
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三)加大稅費政策的支持力度。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新建安置住房中,依法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並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的安置房源,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四)完善安置補償和產權政策。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涉及的被拆遷人和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的保障標准給予合理補償和照顧。可採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實物安置等多種形式安置,由被拆遷人自願選擇。實行產權調換和實物安置的,對私有產權房屋(已購房改房視同為私有產權房屋)原則上按拆補平衡,結算面積差價方式實施。對公有產權房屋,原則上按房改政策予以回遷安置。房屋安置面積超過原有面積但在規定標准內部分,可按照房屋建築成本價購買,超過規定標准部分可按市場價購買。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無力按照棚戶區改造拆遷政策取得安置住房房屋產權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確認為公有產權,通過租住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予以優先安排,待其家庭收入提高後可再行購買,並依據出資比例辦理共有產權或完全產權。棚戶區改造中享受優惠政策的回遷安置房以及新建的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5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房屋安置面積的規定標准和具體安置補償方案由各地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要結合棚戶區改造,將城市和國有工礦企業中符合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群眾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在廉租住房供應不足時,確保租賃補貼及時發放到位。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總體要求。以建設和諧貴州、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目的,力爭從2010年開始,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特別要加快困難企業棚戶區改造,使棚戶區群眾的居住條件明顯改善。要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結合起來,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切實解決我省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二)妥善做好棚戶區改造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銜接工作。將解決群眾住房困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統籌考慮。尤其是國有工礦企業可利用自有土地組織職工集資建房、修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在切實緩解職工住房困難的同時,可通過租房、售房回收的資金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存量補貼的歷史欠賬問題,使之在租、售過程中通過核銷方式逐步解決。
(三)加強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要加強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的管理。各渠道籌集的棚戶區改造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並依據來源和用途分賬核算,確保各項資金的使用安全。特別要加強對棚戶區改造中新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出售資金的管理,確保回收資金良性循環,有效投入棚戶區改造。可將中央和省級下撥的廉租住房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與棚戶區改造資金統籌使用。
(四)切實做好項目審批、設計服務和質量管理。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要切實保證新建住宅的功能和質量,保證合理的使用壽命。要指導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困難企業職工的經濟承受能力,以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為重點,優化住宅設計,既滿足近期安置的需要,又兼顧遠期居民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的需要。要嚴格按照法定建設程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依法開展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規劃、審批(核准、備案)、招標、設計、施工、監理、質監、驗收等工作,吸引和鼓勵有實力的施工單位參與建設。要認真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通過組織巡查小組、建立工程質量評比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工程質量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把工程質量安全關。棚戶區改造中新建安置住房要按照節能省地環保要求,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有關住房質量、建築節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加強物業管理。棚戶區改造新建安置小區要實行物業管理,可以由國有工礦企業組織,企業或物業管理公司實施,也可由居住地居民實行「自助式」物業管理。為保證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正常運行,可將新建小區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經營性公共建築所得經營收益,作為住宅區管理維護費用的補充資金。
(六)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涉及面廣,拆遷、安置中的利益矛盾較多。各地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過程中,補償標准、安置地點、新房分配、舊房房屋評估與裝修補償等要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和民主的程序推進,維護廣大群眾的知情權。要加強新聞輿論引導,取得棚戶區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這一民生工程公開、公正、公平的實施。
五、強化監督檢查
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棚戶區改造中的各種問題,堅決制止棚戶區改造中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州、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分別於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半年工作進展情況、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及土地供應開發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各級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環節的監督。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正在實施的國有林區、墾區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的,繼續按現有政策推進,並享受與城市和工礦棚戶區改造相同的稅費、土地供應、產權辦理等相關政策。
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❷ 平原縣棚戶區計劃表

中村改造。
據了解,2007至2012年,山東省將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計改造各類棚戶區48.2萬戶,近200萬棚戶區困難群眾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緩解了城市內部二元矛盾。但目前仍有部分群眾居住在環境較差、住房簡陋、安全隱患多的棚戶區或城中村。
從今年開始,山東將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使棚戶區居民住房條件明顯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平不斷提高。山東省將鼓勵棚改安置住房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對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優先用於棚改安置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確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各級政府將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做到應保盡保。
山東省要求,各地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等安排資金用於棚改支出,以及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適當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同時,通過確保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投資收益,提高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的積極性。
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宋軍繼介紹,今年山東省將開工各類保障房31.58萬套,其中棚戶區改造是今年的重點,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77%。

❸ 棚戶區改造稅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是什麼意思

一、棚戶區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參與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規定:參與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並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所稱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
(一)棚戶區位於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託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
(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
(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
(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於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於75%;
(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准》和《危險房屋鑒定標准》評定屬於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於該片棚戶區建築面積的25%;
(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由地方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准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政策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支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稅收: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❹ 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以凈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事如下優惠政策

(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後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後,專項用於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後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三)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後)。

(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後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准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五)安置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對騰空用於商品房建設的地塊,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摘牌的商品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所規定的正常標准結付;涉及配套管網施工中的破道、綠化等費用免繳。

(六)對安置房建設項目,各職能部門要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保證項目的開竣工時間。

(七)小區配套建設標准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區組織被安置居民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區承擔。

(八)在進行安置房建築設計時,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一處或幾處綜合市場,用於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其產權歸市所有,由區負貴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市財政籌措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包括開發企業上繳的土地出讓金,開發企業上繳的稅費地方留用部分,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等),建立專戶,專款專用。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按應繳土地出讓金的70%為基數,作為投入返還給開發企業。危房棚戶區供地實行土地公開掛牌出讓,在掛牌過程中出現竟標情況,可採取遞減返還比例競標辦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成交價款一次性繳齊後,15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項目明細附後)。

(三)涉及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的各項稅種全額徵收,扣除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庫財政級次返給開發企業予以補貼,其餘.40%由入庫財政級次設立「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補貼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定期審計。開發主體繳納稅金後,力爭10個工作日內補貼到位。

(四)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在不突破國家剛性標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後,規劃設計不再做調整。

(五)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所需建設資金,一部分從市財政收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定向用於熱力、供水、排水管網建設,缺口部分由熱力、供水、排水等企業自籌資金建設;電力外網改造費用,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交納;燃氣外網改造費用由開發企業按每戶700元交納。安置房住宅建築面積(戶)相關配套費用(含電力外網改造費和燃氣外網改造費)免繳。

(六)對確實難以實施的危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市將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市市長辦公會議或市常務會議議定。

(七)市已經明確優惠政策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不執行此政策;對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執行此政策。

三、以建經濟適用住房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 (一)住宅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減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對待管理

❺ 棚戶區改造屬於保障性住房嗎

屬於,現保障房基本上分為公開配租配售和定向安置房,公開配租配售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和限價商品房,定向安置房范圍較廣,棚戶區改造可以列為保障性住房

❻ 棚戶區改造人均住房不足最低標准能按最低補償嗎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關於拆遷補償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新條例重視對被徵收人的補償,爭取使被徵收人滿意的基礎上實施徵收

❼ 棚戶區改造項目可減免哪些費用

《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

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同時廢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7)企業棚戶區保障住房擴展閱讀

規劃布局

一、重點安排

1、資源枯竭型城市

2、獨立工礦區

3、三線企業集中地區

4、將中國央企在內的國企棚戶區納入規劃

二、完善安置住房選點布局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原地安置為主,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棚戶區改造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統籌中心城區改造和新城新區建設,推動居住與商業、辦公、生態空間、交通站點的空間融合及綜合開發利用,提高城鎮建設用地效率。

三、改進配套設施規劃布局

配套設施應與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做好與棚戶區改造規劃的銜接,同步規劃安置住房小區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安置住房小區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具體配建項目和建設標准,應遵循《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並符合當地棚戶區改造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的具體規定。

❽ 棚戶區改造稅收政策政策

一、棚戶區改造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規定: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並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所稱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
(一)棚戶區位於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託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
(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
(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
(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於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於75%;
(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准》和《危險房屋鑒定標准》評定屬於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於該片棚戶區建築面積的25%;
(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准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支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❾ 住房公積金能不能貸款買棚戶區改造房

住房公積金可以貸款買棚戶區改造房,只要房子的房產證上是你的名字就可以貸款。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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