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公有住房購買後再出售有那些規定
1999年市政府頒布深化房改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
② 上海市公房可否轉讓如何辦理轉讓手續
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可以進行承租權(即使用權)的轉讓和交換。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主要是獨用成套公房,不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但可同步進行政策購房和上市交易。公房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應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由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房的轉讓和交換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的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三、產權不明晰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承租人慾將不可售公有住房(即現未納入本市可出售范圍的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須符合本市關於公有住房差價交換的有關政策規定,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使用權房轉讓」(但獨用成套的使用權房禁止轉讓)。承租權轉讓一般應有如下幾個步驟:一、簽訂合同。承租人轉讓前應徵得同住成年人書面同意,在與受讓人洽談有關轉讓事宜後,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二、辦理征詢。承租人應持《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領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征詢表》,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的物業公司進行征詢,出租人或物業公司應自收到征詢表的七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三、辦理審核。雙方當事人訂立上述轉讓合同後十日內,應持轉讓合同、租用公房憑證、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承租權轉讓審核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在取得出租人或物業公司的征詢意見之日起十三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四、辦理存款。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受讓方應持雙方當事人已簽署並由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蓋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及當事人身份證證明,以轉讓方的史義到指定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存款手續,銀行收款後,開具《個人住房特種存單》。承租人憑此向房地產交易中心領取《准予公用住房差價交換通知書》。五、辦理變更租賃關系。
③ 上海市公租房政策有哪些
公共租賃住房是來指由國家提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於申請條件
一、上海公租房去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請。
二、上海公租房申請條件具體細則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兩年以上,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年以上。已與上海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在上海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申請時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請上海市籌公租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具有上海常住戶口,且與上海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達到兩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並計算),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一年以上,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本市單位簽訂兩年以上(含兩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租房的。
④ 關於上海市公有住房購買!
房屋的繼承和發票沒有關系的。
首先,確認一下房子的產權歸屬,到房屋所在專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區去,花30塊錢屬,做一個產權信息查閱,你可以問工作人員,讓他幫你看房子是具體什麼時間由使用權變成產權房的,現在產權歸屬在誰的名下。
其次,更具中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如果你的外公沒有留遺囑的話,其他合法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那麼,房子就應該被合法繼承。不是你繼外婆說不給分就不分的。
最差結果,可以去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做確權。就是明確該房屋現有產權的歸屬問題。
⑤ 上海公租房6年後怎麼辦
《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續租工作的通知》(滬房管保〔2014〕71號)提出「住房累積滿6年的家庭(單身人士),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入住資格。但如果在滿足輪候家庭(單身人士)的配租後仍有剩餘,則可以申請。」
上海公租房情況一:關於超過租賃總年限的處理
1、承租或居住使用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累計滿6年的家庭(單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請准入資格。
2、該家庭(單身人士)仍要求租住,且租住的項目在滿足輪候家庭(單身人士)配租需要後仍有剩餘房源的,經項目運營機構同意並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可按市場租金向其出租。
3、市場租金由項目運營機構自主確定,租賃合同一年一簽;租賃合同應當約定,租賃期間有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家庭(單身人士)要求租住該套住房的,經項目運營機構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時退出住房。
4、購買期房的家庭(單身人士)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享受過渡性居住期,過渡性居住期和原租賃年限累計計算超過6年的,對超過6年部分的租金按市場租金計收,市場租金由項目運營機構自主確定。
(5)上海市公有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徵,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群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於出租的。
第五,供應群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而《指導意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群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由戶籍人口擴大為常住人口,並且不設收入限制。
⑥ 上海市公租房在哪裡申請要什麼條件
各區住房保障機構或其委託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
《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第四條 (申請條件)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二)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達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並計算),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一年以上,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三)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本市單位簽訂二年以上(含二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6)上海市公有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隱瞞虛報行為的認定)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在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申請審核過程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者單位為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偽造人口、戶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認定為隱瞞虛報行為。
《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隱瞞虛報行為的處理)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有隱瞞虛報行為的,除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處理外,區受理機構應當向區住房保障機構通告,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以下規定對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予以處理。
在適當范圍公開通報其隱瞞虛報行為;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並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取消其五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的資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虛假證明的處理)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個人或者單位按規定記錄個人或者單位的不良信用信息,並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或者企業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
向稅務、工商等部門通報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建議相關部門及時檢查該單位的勞動工資、財務管理等情況;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申請
⑦ 外地人在上海可以申請公租房嗎
可以。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7)上海市公有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申請上海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2)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達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並計算),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一年以上,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3)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本市單位簽訂二年以上(含二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指主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各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由各區政府制定並公布。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區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本市戶籍所在區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受理機構地址和聯系方式詳見本網站「本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聯系方式及申請受理點」欄目。
根據意向租賃的房源性質,申請對象應作出選擇申請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或者區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
(2)提交材料。
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證、本市戶籍證明或居住證、勞動或工作合同、社保繳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住房狀況等材料,承諾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經所在單位在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後,交受理機構審核。
(3)資格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按照申請條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登記證明(准入資格確認書)。
(4)簽約入住。
對取得登記證明(准入資格確認書)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和運營機構管理要求辦理簽約入住手續。其中家庭(個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對象與公租房運營機構簽訂租賃合同。
單位承租的,由單位與公租房運營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入住保障對象與單位簽訂房屋使用相關協議書作為租賃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項目,由公租房運營機構制定相應規則實行輪候配租。
⑧ 上海公有住房(在轉產權之前),戶口已經遷出該房屋,是不是就不是同住人了
B無法主張該權利。
公有房屋(公有租賃房)的權屬其實就是租賃人,紅卡(以前是藍卡)--即租用居住公房憑證上面的《租賃戶名》
大多數情況下也是戶主。
在公有租賃房屋中,同住人享有一定的權利:居住,動遷利益等等。
如果租賃人要出售公房,必須徵得同住人的同意,否則無法交易。
但同住人一旦遷出戶口,則無法主張任何權利。盡管《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明確規定;但事實上如此執行。
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在上海無數的房屋動遷中遷出戶口者均可以獲得動遷補償。
⑨ 關於<上海市公房管理條例>中的問題
具體你可以看《實施意見》:
上海市房地資源局關於貫徹
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
(2001年6月28日 滬房地資公[2000]98號)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戶名的變更
⑩ 如何申請上海公租房
申請上海公租房如下:
1、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主要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上海市戶籍所在地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受理機構地址和聯系方式在文章第三部分。
2、提交材料
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經申請對象所在單位蓋章確認,交受理機構審核。
3、資格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需要對住房面積審核的,可委託政府指定的機構審核。審核通過的,應出具登記證明(准入資格確認書),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4、抽查監督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向受理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受理機構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5、輪候供應
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可實行輪候供應制度。
(10)上海市公有住房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