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在住建部的官網上怎麼找不到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在住建內部的官網上怎麼找不到?
容答:能!看圖片吧!我給你找到了。信息給你了,吃透圖片上面的單位,便能得到公告第517號。但我不敢給你鏈接,給了鏈接,網路知道就要把題打入地獄。
❷ 住建部 住房公積金 不超12% 是指企業 還是個人
是指企業和個人分別繳納比例,不是總比例。
《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
❸ 住建部關於公積金貸款翻建大修住房政策
申請來公積金貸款須具備下列自條件:
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2、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開戶並且連續、足額匯繳,期限不低於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經有關部門批准建修住房的證明文件;
4、不低於規定比例的購房首期付款金額;
5、借款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徵信良好,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6、所購買、建修住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以所購買、建修房屋作抵押擔保。
❹ 住建部等部門禁止房地產企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了嗎
近期,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嚴重損害了繳存職工合法權益。對此,住建部等四部門聯合發文稱,房地產開發企業要認真履行承諾,不得以提高住房銷售價格、減少價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購房人簽署自願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的書面文件。
《通知》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規范貸款業務流程,壓縮審批時限,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受託銀行要及時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和辦理相關委託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受託銀行的業務考核。要公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流程、審批要件、辦理地點、辦理部門和辦結時限,並在業務網點予以明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不動產登記、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信息共享機制,讓數據多跑路,職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通知》明確,要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登記效率。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登記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登記手續。要應用信息化等技術手段,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登記效率。
《通知》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要提供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並在樓盤銷售現場予以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要認真履行承諾,不得以提高住房銷售價格、減少價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購房人簽署自願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的書面文件。
《通知》提出,要加大聯合懲戒力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及時查處損害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權益的問題。對限制、阻撓、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中介機構,要責令整改。對違規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要公開曝光,同時納入企業徵信系統,依法嚴肅處理。
《通知》明確,繳存職工可通過12345市民熱線、12329住房公積金服務熱線等渠道,投訴舉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屋銷售中介機構拒絕住房公積金貸款問題。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快速響應,及時查處。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開展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屋銷售中介機構違規行為。同時,要求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❺ 住建部關於公租房管理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
❻ 住建部(2006)196號文件
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後,為盡快改善城鎮居民和一些行業職工住房緊張的狀況,國家相繼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勵職工通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改善居住條件。但是,近年來,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為維護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們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文件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准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開工建設。
三、已經開工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項目供應對象、面積標准和集資款標准。對住房面積已經達到當地規定標准等不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的職工,取消其資格。對雖然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但住房面積(以前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面積和新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面積合並計算)超過當地規定的,按照當地住房面積超標處理辦法執行。對單位違規向職工提供集資建房補貼的,責令收回。
四、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
五、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等要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經審核的供應對象之外銷售。
六、各級監察機關要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批准或實施集資合作建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利用職權及其影響,以「委託代建」、「定向開發」等方式變相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准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凡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搞商品房開發,對外銷售集資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沒收非法所得,並從嚴處理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❼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2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2年7月2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❽ 住建部對住房排煙有什麼規定嗎
房屋交房相乾材料
❾ 住建部對高層住房管網設計規定要求
當建築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合位置設置穿過建築的消防車道,為防止火災時建築構件塌落影響消防車道正常作業,消防車道距外牆宜為5m,至少達到3.5m寬,消防車道寬度不應小於4m,消防車道上空4m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並保持24小時暢通。
穿過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高均不宜小於4m。消防車道與小區高層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