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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1-28 15:42:01

㈠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方法

不能因為離職提取公積金的。
提取的條件為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需房管部門的批准材料,如購房合同、修繕批准;家庭日常裝修無法提取);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租房發票上的金額)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時間段需和租房合同約定的時間相一致);
計算公式:設房租每月A元,租房時間為B月,家庭工資年收入X元,則可提取額為A*B-X*5%;
舉例:月租金為2500元,租房發票為12個月的租金,家庭工資年收入為60000元,則可提取額為2500*12-60000*5%=27000元;
4、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相關部門詳細證明材料);
6、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㈡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手續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因購房、租房、退休、特殊事項銷戶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填寫相應的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交由單位經辦人到管理中心下屬的辦理地點,經審核通過辦理提取。(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一、買北京市住房提取需哪些材料?

1.購買北京市商品住房

(1)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註:①所填表內的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是指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簽約系統中備案的購房合同編號和密碼;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無法提供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的,應填寫房屋所有權證號或不動產權證號,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②申請人有住房補貼的,可在表內提取限額欄在購房金額的數額內自行確定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提取限額,二者之和不能超過購房款。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也稱兩限房)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選房確認單原件(未簽訂購房合同)

(3)《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兩種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3.購買公有住房(也稱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房改售房或集資合作建房單位(也稱大產權人)給申請人開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據原件(只能提供收據復印件的,需售房單位在收據復印件上蓋章)

(3)《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集資合作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4.購買危改、拆遷、徵收回遷房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拆遷或徵收回遷協議原件

《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危改、拆遷、徵收回遷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5.申請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購買上述四種住房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填寫《使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還可進一步便捷辦理。

二、買異地商品住房提取需哪些材料?

1.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購房合同

3.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4.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需提交原件

5.《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三、租房提取需哪些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3.公租房合同及發票原件(租住公租房需)

註:若申請人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發票原件,可辦理季度提取,月提取金額為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及月租金中較小部分。

夫妻購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夫妻雙方提取限額可在購房款范圍內自行確定,二者之和不能超過購房款。

來源: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㈢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

1、准備提取證明文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交本人身份證。若提取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書。根據不同條件還應提交以下相應證明文件。
2、做好材料帶上身份證復印件去地稅局開發票
3、拿上開出的發票和材料還有發票真偽證明一並交給負責公積金同事,同事提交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後幾個工作日到賬。

㈣ 北京市如何在網上辦理國管住房公積金提取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

四、提取程序

(一)職工向單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提取手續可由職工本人辦理或單位經辦人員辦理。單位經辦人員可為多名職工辦理提取。

(二)單位進行初審予以核實。除證明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單位應為初審合格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附件3),並組織職工填寫《提取記錄單》。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銀行經辦網點審批同意後,辦理提取手續:

1.購房未貸款的;

2.貸款購房的;

3.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離休、退休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8.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死亡職工有有效儲蓄賬戶(目前職工在建設銀行經辦網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為建設銀行卡、折)的,可劃入該賬戶。

(2)死亡職工無有效儲蓄賬戶的,經所有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由單位出具的《單位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附件4)上簽字同意後,經國管分中心審批後,可將住房公積金劃轉到單位賬戶。

(3)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要求直接提取並劃入其儲蓄賬戶的,應提供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或受遺贈公證書。有2名(含)以上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書中應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國管分中心審批同意並開具《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後,到銀行經辦網點辦理提取手續。證明材料復印件由國管分中心裝訂,銀行經辦網點只負責審核、裝訂《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及提取資金入卡時進行身份證號校驗。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4.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集中封存戶提取;

6.職工無法取得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單位已撤並或解散,職工無法聯繫到單位留守人員的,可由上級單位或主要出資單位出具證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詢證明單位已注銷的,可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2)單位不為符合規定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職工可持書面申請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7. 集體提取;

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的,單位可辦理簡化集體提取:

(1)職工已在國管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職工購買本單位的集資建房的;

(3)職工購買由國管局統一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單位申請將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

(4)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㈤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最新)流程

北京提取公積金程序: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印鑒後到所屬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管理部人員對其提取材料、額度、次數、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進行審核。對於符合部分提取條件的,管理部人員應依據提取材料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為首次提取的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並在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上加蓋「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字樣的印章。4、管理部人員錄入《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並確認個人儲蓄賬戶。5、提取確認後,管理部人員列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計處接收管理部上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按銀行分類匯總,核對無誤後,辦理資金的劃撥,提取款項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指定的個人銀行儲蓄賬戶。北京公積金提取條件:一、購房提取: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2、提取原因為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3、注意:異地購房亦可提取公積金。二、租房提取:1、申請人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3、2015年北京放寬的公積金提取條件為: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北京公積金的提取需要大家滿足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條件,在滿足了條件之後還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流程進行提取。

㈥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有哪些

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限額為:每月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繳存上限,也不得超過月房租費。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6)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條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後,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三條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准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並公布。

㈦ 北京市的住房公積金如何取

提取材料:
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且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①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②填寫《職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辦理退休銷戶提取後原則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因發生繼承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
①繼承人需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原件,
②提供確認繼承人權利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③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④填寫《繼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填寫《特殊事項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可以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出境定居戶口注銷人員,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2.外籍、港澳台在京工作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護照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需銷戶人員身份證、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4.被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刑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本人或委託他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繳存人身份證、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北京市公積金提取流程:
1、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所需材料
2、由單位按規定審核同意後開具一式三聯套寫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印鑒後到所屬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3、管理部人員對其提取材料、額度、次數、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進行審核。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辦理提取手續;對於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不準予提取的原因;對於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答復的,應請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部門,並在三日內給予單位明確答復。
4、對於符合部分提取條件的,管理部人員應依據提取材料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為首次提取的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並在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上加蓋「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字樣的印章。
5、管理部人員錄入《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並確認個人儲蓄賬戶
6、提取確認後,管理部人員列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份、《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式兩份,銷戶提取的,還需列印《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
7、提取確認後,管理部人員列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份、《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式兩份,銷戶提取的,還需列印《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
8、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計處接收管理部上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按銀行分類匯總,核對無誤後,辦理資金的劃撥,提取款項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指定的個人銀行儲蓄賬戶
9、個人提取:當個人和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發生爭議,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管理部應予協調。協調不成的,管理部依據《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管理部主任審批後,可直接為職工個人辦理提取並書面通知單位。職工個人辦理時,須上述關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請,提取流程與單位提取流程一樣。

㈧ 在北京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手續

在北京取住房公積金分2種方法可提取,一是所購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二是職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下面詳細介紹這2種提取方法及所需材料:

一、所購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以購房(還貸)為由申請提取,所購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部應在管理中心系統核實購房信息。

職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項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信息,夫妻關系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職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職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為由申請提取,管理部應在北京市住建委網站「住房保障」模塊對承租事實進行核實。

經核實無誤,職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項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承租發票(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信息,夫妻關系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下面介紹下在不同情況下買房或租房時所需要的不同材料:

一、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購房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購房全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二、職工貸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購房合同的復印件一份。

3、首付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三、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四、職工貸款購買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房產證的復印件一份。

3、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主買房人支取記錄單。

職工提取時,需將以上相關提取材料,交給單位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

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職工符合上述相關提取條件,則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針對第九條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中,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符合該提取條件的職工離職後,提供戶口本以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提取儲蓄帳號等到交給原單位經辦人,由單位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8)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七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單位辦理提取),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議、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准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第十七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

第十八條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提取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六條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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