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軍隊大規模清房對遺屬是怎麼規定的 - 百度
清房對遺屬的規定,有一些不通順,不太明白意思,不過,大概了解到你想說的,應專該是房屋拆遷,遺屬問屬題,清房首先國家會有相應的補償項目,尤其是軍隊大規模清房,這就是國家的事情而非個人團體,其次就是對於遺屬問題,要看家庭內部的成員結構,房屋的房主,還有遺囑財產歸屬證明,才能進一步解決相應問題。望採納
❷ 部隊職工遺屬可以住部隊的公寓房嗎交房租嗎
部隊職工遺屬可以住部冫的公寓。交房租。
❸ 部隊遺屬住房管理辦法
沒有具體的政策和文件規定必須給軍隊遺屬參加軍隊安置購房,軍隊遺屬所在部隊按自己單位政策處理,找找領導吧,他們說給你安置一套就給你了,說政策不允許不給你安排,也沒辦法. 補充:確實沒有具體的政策和文件規定必須給軍隊遺屬參加軍隊安置購房,烈士遺孀部隊有照顧責任,但不是部隊工作人員,你說政策會規定給不是部隊工作人員的人參加軍隊安置購房嗎? 唯一的辦法就是去找找領導活動活動吧,只要領導說照顧給她分一套,也不是犯法的事情.關鍵在於領導的決定了,當然如果你們那裡相似情況多的話,估計工作就難做了,就一兩個人的話,部隊上隨便搞個照顧遺屬的借口就給你分了..
❹ 現役軍人病故遺屬住房待遇的相關文件
你他處無房,
當然可以一直住下去的,
國家不會讓你睡馬路的。
❺ 部隊病故軍人遺屬住部隊房子是否交房費
部隊病故軍人遺屬住部隊房子應該交房費。如果屬部隊分配的房子也要交房費,只是適當的交費。供你參考望採納。
❻ 軍人遺屬去世子女三級殘疾現住部隊住房家庭困難,部隊讓騰房子怎麼辦
必須搬走,至於身體殘疾、生活困難,這你得找地方民政部門。
❼ 因公犧牲,部隊住房怎麼辦
部隊住房屬於部隊產權,遺屬只有居住權,如果遺屬不在部隊生活或別有居住房的,應予以讓出。如果遺屬居住部隊且沒有住房居住的可以暫時居住,部隊會與適當方式與地方協商解決其居住問題。軍人有軍人優撫條例保障軍人遺屬的權利。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三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四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六條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❽ 軍隊烈士遺屬一直都在部隊大院住公住房,交房費和取暖費嗎不交不賣給電,想問一下有關規定
收了鑰匙,就代表房屋產權移交給你了,雖然不住,也是要交取暖費的。
❾ 軍人家屬,可享受分房待遇嗎
對於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規定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幹部犧牲、病故後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後,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 住城鎮的未隨軍幹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
未隨軍的幹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批准離休後,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幹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4)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和士官的家屬住房,由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享受雙職工待遇,並由所在單位優先解決住房,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住房。
已婚或未婚義務兵家屬住房,住城鎮的計入家庭分房人口,住農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編職工家屬住房與軍官一樣,納入計劃,由軍隊負責解決。制定《退役軍人住房保障辦法》。
退休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職級住房面積標准安置住房。
轉業軍官家屬住房列入國家計劃,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單位按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准解決住房。
退役義務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徵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住房。
隨軍遺屬住房由軍隊移交政府安置解決。
國家應該每年將轉業幹部和未隨軍幹部家屬住房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列入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對他們的建房用地,主要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建房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整治駐艱苦地區部隊的幹部家屬住房。對數量不夠的安排添建;質量太差的進行翻建;主體結構尚好但住用條件差的,進行整修、改造並完善相應設施、設備;在內地 城市建立師團幹部家屬生活基地;選擇離艱苦地區不遠、條件又比較好的大中城市;把營以下幹部家屬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❿ 軍隊遺屬規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第 413 號 現公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修改決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准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准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准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准。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殊撫恤金。
參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網路
http://ke..com/view/976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