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誰知道馬鞍山市《關於加強市轄區農村宅基地使用和農民住宅建設管理的意見》具體內容
關於加強市轄區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事處)審核後,統一向國土分局申請辦理。一戶多宅的,原則上只能辦理一處宅基地登記。
1、申請人可分別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
(1)原郊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
(2)1998年12月31日前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書;
(3)市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經市規劃管理部門認可有效的由原郊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登記范圍和面積分別按下列規定確定:
(1)依據原郊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確定;
(2)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登記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劃定的范圍和面積確定;
(3)依據房屋產權證書辦理登記的,一般以房屋垂直投影為界。
3、宅基地登記申請人應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應先由原使用該宗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辦理登記,再由交易雙方按本意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土地登記:
(1)經批准即將徵用、拆遷的宅基地;
(2)違法用地;
(3)權屬有爭議的。
(三)變更登記
農村村民因出賣、交換、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持原土地使用證、變更後的房屋產權證明及轉讓協議、身份證到原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宅基地變更登記。
征地轉戶後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且村民繼續使用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收回原證,重新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四)收費
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收費依據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等六部門關於專項治理農民建房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皖政[2001]99號)的規定執行。
本意見從2003年6月1日起執行。
B. 四部委關於農民建房收費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繼續開展全國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的通知
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計價檢[2002]2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物價局、財政廳(局)、農業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建設廳(局)、糾風辦:
去年,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1]1531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對農民建房收費進行了全面清理、審核,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去年第四季度和今年第一季度,又分別組織開展了對農民建房收費的專項檢查,為保證農民建房收費政策的落實,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從目前的情況看,農民建房亂收費問題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減輕農民在建房方面的不合理負擔,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繼續開展對農民建房收費的專項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實施
(一)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由國家計委、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統一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落實。
(二)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專項調查階段,在2002年底前完成。各地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前一階段檢查中發現的在農民建房方面存在的亂收費問題,對農民建房收費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進一步發現農民建房收費中存在的傾向性、突出性問題,同時要注意在專項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是否存在前清後亂、治理反彈問題,並針對調查出的問題擬定專項檢查方案。
第二階段為復查、重點檢查、整改階段。各地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2002年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亂收費問題的部門進行重點復查,同時對專題調查發現的亂收費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和重點部門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責令和幫助有關部門限期整改。重點檢查工作可結合明年全國涉農價格和收費專項檢查工作同時進行。
二、重點內容
此次專項治理的重點內容是:
(一)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涉及農民建房的收費項目是否已停止收取;
(二)《通知》中關於農民建房收費政策的規定是否已落實,有無違反規定越權設立收費項目;
(三)有無強制性服務,變無償為有償收費;
(四)有無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收費辦法、擴大收費范圍或肢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的行為;
(五)不按規定實行涉農收費公示制,以及不申領收費許可證而擅自收費;
(六)有無未使用規定票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亂收費行為。
三、工作要求
(一)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於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擴大農村消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各級價格、財政、農業、國土資源、建設和糾風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統一協調,確保此次專項治理取得實效。
(二)各級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行政。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亂收費問題要堅決依法查處。對拒絕接受檢查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屢查屢犯的,除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還要按照責任追究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三)各級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要從大局出發,認真對待此次專項治理工作。要按照要求,積極配合價格、財政部門做好檢查工作。
(四)要充分發揮「12358」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的作用,指定專人受理投訴舉報;要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農民建房收費政策及專項治理情況,選擇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2003年初,國家計委、財政部將結合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組織的農民負擔檢查,會同有關部門一並進行重點抽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農業、國土資源、建設、糾風部門,要在2003年4月底前,將專項治理情況及典型案例分別上報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
C.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的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確定的工作任務,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規劃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確定的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統一思想,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國發10號文件的指導思想、任務要求和政策規定,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是堅決貫徹落實國發10號文件政策、繼續抑制房價上漲、促進房價地價合理調整的重要任務,是增加群眾住房有效供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城市建設節約用地、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
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從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出發,在嚴格執行法規政策、加強管理監督、認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各項工作中主動協調配合,落實各部門責任,努力開展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向好發展。
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正確引導市場預期。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要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選擇地塊,探索以劃撥和出讓方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供地建房、逐步與廉租住房並軌、簡化並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在房價高的地區,應增加中小套型限價住房建設供地數量。要在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時,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和具備「凈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以及農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確保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上述各類住房用地的供應。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
(一)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監督市、縣按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設任務,盡快編制建設項目、落實資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抓緊做好開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開工建設。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嚴格落實國家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標准,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公共配套設施。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二)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內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60天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限時進行施工圖審查和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及時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各部門要及時互通辦理結果,主動銜接,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應。
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
(一)規范編制擬供地塊出讓方案。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對具備供地條件的地塊,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函件後30日內分別提出規劃和建設條件。擬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出具的時間逾期一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重新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完善出讓方案。
擬出讓地塊要依法進行土地調查和確權登記,確保地類清楚、面積准確、權屬合法,沒有糾紛。
(二)嚴格制定土地出讓的規劃和建設條件。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確定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築套數、套型建築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合同。對於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明確提出平均套型建築面積的控制標准,並制定相應的套型結構比例條件。要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提出限價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銷售價位,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和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等建設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土地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因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
(三)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競買人參加招拍掛出讓土地時,除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繳納競買(投標)保證金外,還應提交競買(投標)保證金不屬於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根據國發10號文件規定,對發現並核實競買人存在下列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1.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的;
2.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的;
3.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
4.開發建設企業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有關規定和上述規定,要及時將發現並核實有違法違規違約企業的名單、問題和查處結果入網上傳到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不執行或弄虛作假的,按有關法規紀律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1
(四)嚴格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管理。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在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綜合用地的,必須在合同中分別載明商業、住房等規劃、建設及各相關條件。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違反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應約定的條件、規定和要求的違約責任及處罰條款,連同土地受讓人對上述內容的承諾一並寫入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確保以保障性為重點的各類住房用地、建設和銷售等按照國家政策落實到位。
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
(一)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土地出讓成交後,要協商規范合同約定內容,統一電子配號後方可簽定合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依託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系統,及時清理開工、竣工的房地產項目,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必須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開發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的全程動態監管。應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審核審批,發現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必須終止企業相關行為、停辦相關手續,及時通告並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共同依法依規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加強對住宅工程、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監管,重點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在工程質量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告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查處力度
(一)嚴格查處囤地炒地閑置土地行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得力措施,督促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加快查清處理閑置土地。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聯合限期查辦。對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轉讓條件轉讓房地產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應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違規違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部門和人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
(二)嚴格查處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已確定的容積率指標對開發宗地進行規劃許可和建設項目竣工核驗。對已供土地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應統一規劃設計,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的總和,必須符合容積率指標要求。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等問題,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中玩忽職守、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
(三)嚴格查處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結構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無故拖延開竣工時間、違反預銷售時限和方式要求等行為進行處罰,並及時向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主管部門通報違法違約企業名單。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場動態監管制度,開展商品住房銷售現場的日常巡查和實地檢查,在商品住房預售環節及時發現並嚴肅查處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虛假宣傳、哄抬房價等違法違約行為。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聯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等部門,及時查處違反規定向別墅項目供地和未經批准改變項目規劃建設條件建設別墅的行為。
(四)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季度將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的情況,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上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同時將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企業名單,及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工商、金融及監管、證券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國發10號文件有關規定。每季度末,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向社會通報。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按照國發10號文件的要求,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D. 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天津、內蒙古、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等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
《關於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207號)下發以來,各試點省(區、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以下簡稱掛鉤試點),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個別試點地區仍存在思想認識不統一、整體審批不完善、跟蹤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統一思想,明確要求,嚴格管理,穩步推進,現就進一步規范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明確掛鉤試點工作的指導原則
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重要措施。掛鉤試點工作要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為統領,堅持以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以保護資源、保障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各試點省(區、市)要按照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發[2005]207號文件的要求,充分認識掛鉤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指導原則,嚴格規范管理,扭轉片面追求周轉指標規模等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農民權益等行為。
二、突出規劃引導,嚴格控制掛鉤試點的范圍和規模
強化規劃對掛鉤試點工作的整體控制。要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試點並合理組織試點項目區,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等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科學編制掛鉤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項目建新區和拆舊區,避免城鄉建設中的二次拆遷;要扎實做好項目區實施規劃編制工作,高度重視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社會經濟狀況和村民意願調查等基礎工作,確保項目區嚴格按規劃實施。
嚴格控制試點范圍和規模。推進城鄉增減掛鉤工作,要與當地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水平相適應,要充分考慮農村社會保障能力,充分尊重當地文化習慣和農民意願。要從嚴控制掛鉤試點的范圍,試點必須經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要嚴格按照部批復的省級掛鉤試點工作總體方案及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總規模,合理確定掛鉤試點項目區。不得隨意擴大試點范圍,不得擅自突破規劃,不得突破周轉指標規模,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掛鉤試點,增加建設用地的,要追究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三、從嚴規范管理,促進掛鉤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嚴格規范試點項目區的整體審批。掛鉤試點涉及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整、互換、使用,統一納入項目區進行整體審批,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重管理,對未經整體審批的項目區,不得使用掛鉤周轉指標。要進一步規范項目區實施規劃的審批和備案工作,要在不突破省級試點總體方案及掛鉤周轉指標總規模的前提下,從嚴審批項目區實施規劃,並及時報部備案。
加強掛鉤周轉指標的全程跟蹤管理,確保指標按時足額歸還。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歸還的周轉指標,農用地不得少於建新佔用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不得少於建新佔用的耕地面積。要建立掛鉤周轉指標台賬管理制度,全程跟蹤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核定歸還。要建立並嚴格執行掛鉤試點工作年度考核和驗收制度,建立掛鉤試點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四、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充分尊重農民意願。要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建立公眾參與和監督制度,項目區選點布局要實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社會各界意見;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整、互換,以及集體土地徵收,涉及農民補償安置的,要實行公示。要循序漸進地推進掛鉤試點工作,不得違背當地農民意願,搞大拆大建,不符合農民意願的,不得搞行政命令強行拆遷。要堅決防止盲目推進試點,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給當地農民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文件的要求,對被拆遷農民要足額補償並妥善安置,切實提高被拆遷農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其長遠生計;集中安置的,要從實際出發,方便生產生活,使被拆遷農民真正享受到掛鉤試點工作帶來的實惠。要貫徹落實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政策,建新地塊中實行招標拍賣掛牌供地所得收益,要按一定比例返還農村,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經濟。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掛鉤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掛鉤試點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加強相關部門配合。要建立掛鉤試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嚴格責任考核,確保掛鉤試點工作取得成效。各試點省份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抓緊完善規范管理的各項辦法,對不符合國土資發[2005]207號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要抓緊整改,並及時報部備案;要加強政策調研,有針對性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要不斷總結經驗,注重宣傳引導,防止試點工作走樣,確保掛鉤試點工作規范平穩開展。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對第一批項目區開展全面調查,對存在問題的要及時整改,並於8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部。部將適時對各試點省份工作進行抽查,對存在突出問題的進行通報。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E.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 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 抓緊完善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 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 「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 (區、市) 在下達給各縣 (市) 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 (市)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 (市)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 (市) 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 (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 可根據省 (區、市) 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 (區、市) 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 (市) 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 (鎮) 逐級審核,批量報縣 (市) 批准後,由鄉 (鎮) 逐宗落實到戶。
(五) 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 「一戶一宅」 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 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 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 (鎮)審核後,報縣 (市) 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 (市)、鄉 (鎮) 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 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 「三到場」。即: 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 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 「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 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 (鎮) 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 「村村通」 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 「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 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 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 「空心村」 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 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 「一戶多宅」 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 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縣 (市)、鄉 (鎮) 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 (區、市) 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 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 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 (鎮) 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 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F. 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農業(農牧、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農村經濟)廳(局、辦、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一、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設施農用地是指: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於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二、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
(一)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
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
(二)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各省(區、市)農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業有關標准、本地區設施農業發展類型和特點,本著從嚴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佔用與破壞的原則,對設施建設標准做出指導性規定,對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科學制定用地標准。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應嚴格控制,省級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高於上述規定限額的具體標准。
(三)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明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因設施農業項目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並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四)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盡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核
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准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二)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縣級審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占。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復同意。
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賬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申請,報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後,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區、市)自行規定。
四、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
(一)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經營者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切實加強用地監管,農業部門切實加強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經營行為和土地流轉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管。
(二)建立設施農用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加強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的跟蹤監管,督促指導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賬管理工作;鄉鎮政府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掌握本區域內設施農用地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及時總結情況、研究問題,改進管理工作。
(三)設施農用地使用納入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范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國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對設施農用地開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市縣開展衛片執法檢查自查中,對設施農用地的利用進行合規性核實,不符合規定的,計入違法用地予以糾正和查處。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在有關督察工作中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時糾正整改。
(四)嚴肅查處設施農用地中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設施農用地跟蹤監管、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應嚴肅查處。對於未經審核同意的設施農用地,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規定的,要恢復土地原狀;符合規定的,處理到位後確需用地的,按規定完善用地手續。
對於已經審核同意的設施農用地,擅自改變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的,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的,或擅自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的,應予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和整改;對於逾期未予糾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恢復土地原狀。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要求,進一步制定實施辦法,切實加強和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對於歷史遺留的、尚未辦理用地手續的設施農用地,各地應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予以妥善處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G.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城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H.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的解讀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針對有關通知精神以及2010年以來房地產調控的成效,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堅定不移執行中央關於土地住房供應向民生傾斜的政策
記者:2010年以來的房地產調控取得了怎麼樣的成效,為何出台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房地產市場中的土地管理,一直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中央高度重視,社會和媒體也廣泛關注。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先後下發了《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即國務院4號文和10號文,明確要求各地採取堅決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此後,特別是土地、房產、信貸等部門加大文件貫徹落實力度和政策調控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
為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進一步加大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堅定不移地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堅定不移地執行中央關於土地和住房供應向民生領域傾斜的政策措施,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加強住房建設銷售管理,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研究制訂了《通知》。
切實解決各地對房地產調控的認識差異
記者:兩部聯合下發的通知有什麼新要求,主要針對什麼問題?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盡管上半年國務院先後下發4號文和10號文,對遏制高房價、穩定房地產市場提出明確要求,但各地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認識仍然存在差異。部分地區對房地產業要以保民生為首要目標認識不到位,對房地產業不能作為城市經濟支柱產業還有不理解情緒。一些地區認為現階段本地房價水平與地區經濟發展基本適應,房價上漲並不快,出於擔心調控可能影響地方經濟和財政收入的考慮,對於落實中央調控要求,政府和各相關部門還在等待、觀望,對土地供應和住房建設如何主動參與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缺乏研究探索,對下一步如何推進落實考慮不多。
因此,兩部聯合下發的《通知》,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定信心,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內容上更加註重政策可操作性,相關政策措施更加細化、實化,便於地方執行。《通知》第一部分就是要求提高認識,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土地政策既要保障民生又要保持市場穩定
記者:在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方面,《通知》提出了什麼新辦法?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按照部門職能職責分工,住建部門編制實施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國土部門編制實施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年度計劃,兩個年度計劃互為依託,關系密切。由於兩個年度計劃均需提前編制,國土、住房建設部門提前做好協調,共同商定編制計劃,對確保計劃任務落實十分必要。《通知》從兩部門共同商定年度計劃任務安排、明確保障措施、住房用地供應時序及計劃調整等方面作了明確。
在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方面,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協調擬定住房用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准,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
通知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深入落實國發10號文件,在土地供應和建設管理上保民生、在宏觀調控上保持市場穩定的重要舉措,既有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形勢的調控措施,也有立足長遠的長效監管機制。歡迎各類新聞媒體繼續關心房地產用地建設管理工作,共同監督房地產用地各項政策的落實,也歡迎社會各界給予一如既往的監督與支持。
既要強化監管又要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記者:通知在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方面,有什麼明確規定?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通知要求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對發現並核實競買人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等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通知要求加強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監管,對市、縣發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規模、「毛地」出讓、超三年開發周期出讓土地的,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及時清理開工、竣工房地產項目。
通知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查處力度。要求嚴格查處囤地炒地閑置土地行為,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聯合限期查辦;對囤地炒地的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I. 關於加強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屬於部門規章嗎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
《容積率指標計算規則》
J. 湖南省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工作通知2oo5年53號文件是否有效
關於征地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於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勞動和社會保
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
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國務院辦公廳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監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南水北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國務院南水北
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源部
對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1998年征地、1999年發/國務院法制辦
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關於轉變職能,發揮有關事業單位在征地工作/國土資源部耕
關於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補償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產徵收契稅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收取征地管理費辦法/國土局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已廢止)/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