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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地址

發布時間:2020-11-28 08:40:38

㈠ 長春市康平街房產證辦理中心

長春市康平街房產證辦理中心在:亞泰大街1169號,新天地購物公園對面。
一、房產證是在購房地所在的房管局辦理的。
二、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㈡ 長春市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權證如何辦理

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規出處: 長春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為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促進存量房地產流通,鼓勵商品房尤其是經濟適用住房的消費,滿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放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包
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2、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3、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
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為房屋產權交換。
放開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市場
公有住房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可將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應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審核、評估作價,轉讓人按評估額的8.5%向房屋產權單位繳納所得收益;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其餘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房屋拆遷的,被拆遷人可有償轉讓其拆遷安置權(使用權)
房地產轉讓實行如下稅費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額的1.5%徵收契稅。
購買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稅費
存量非住宅房屋轉讓,按成交額的1%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額的3%徵收契稅。賣方為個人的,加收1%的個人所得稅。
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
稅費
營業稅:對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按成交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自建住房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免徵。
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轉讓,對賣方按成交額的1%交納土地收益金。
房地產交換稅費
房地產交換,按差價依本規定標准徵收有關稅費。
房地產轉讓手續費,按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徵收。
規范管理,搞活房地產租賃市場
規范管理
房地產租賃,當事人依法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後,不再辦理房屋租賃營業執照(專門經營房地產租賃的企業除外)。工商、土地、國有資產及其他部門一律不再徵收與房地產租賃相關的費用。
工業企業房地產租賃
對工業企業出租非住宅房屋,有關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
允許開發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後售
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開發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限間購買的,可以租金沖抵房價。
加快處置積壓空置商品住宅
可將積壓商品住宅轉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並執行相應的政策;也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限價銷售。凡按要求實行限價銷售積壓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徵銷售環節所涉及的營業稅、契稅等稅收以及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空置商品住宅限於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地方稅務部門認定。
拓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
積極推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各商業銀行要大力開展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業務,開展職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貸款額度、期限在允許的幅度內給予優惠,提高購房支付能力。
加大房地產價格調控力度,對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最高限價
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按土地區位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並定期公布。在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審批時,凡超過最高限價的一律不準銷預售,價格管理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按《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四項計算,企業管理費控制在2%以下,利潤控制在3%以下。
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
建立區域性房地產中介服務中心,規范房地產咨詢、經紀、評估等中介行為。
鼓勵組建以房地產吞吐業務為主的專業性中介機構,在稅費上給予優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組建房地產拍賣行;組建住房擔保公司。
本規定所涉及的各項稅、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產管
理部門代征。
本規定涉及的房地產成交價格(含租金)低於評估價格的,按照評估價格徵收有關稅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市有關部門
應當按照分工,積極配合本規定的落實。
本規定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附件一:《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二:《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長春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
出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已購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滿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動經濟增長,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長春市房地產市場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稅務、物價、土地、金融等到部門應當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暫不允
許出售:
(一)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三)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成交價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不繳納收益;成交價超過2000元/平方米,超過部分按5%繳納收益。售房收益上繳財政或返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再繳納所得收益。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徵收如下稅費:
對已購房後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時營業稅按成交價減去購入
原價後的差額計征。
對購房後居住超過一年的,出售時免徵營業稅。
免徵土地增值稅。 .
(四)契稅按成交額的1.5%徵收。
(五)個人所得稅按成交額的1%徵收。
(六)對買方按成交額的1%徵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鼓勵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
用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交換。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房屋所有權人應當
填寫《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記表》或《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登記表》,並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權證;
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
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登記表》和《已購經濟適用住
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中涉及到有關單位、部門出具意見的,各有關單位、部門要予以支持配合。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符合出售條件的,由房屋
買賣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房屋現場勘察和評估後,予以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同時,買賣雙方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房屋買賣當事人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應當按規定到市
房產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本辦法規定的稅、費、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統由房地產
管理部門徵收或代征。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
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長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合理調劑住房餘缺,改善群眾居住條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據《關於搞活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公有住房使用權轉
讓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門直管、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經
產權單位同意,將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按規定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應當按照平等互利、自願有償、誠實
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有租賃糾紛的;
危險房屋;
同住家庭成員對轉讓有異議的;
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七條 公有住房使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該房屋所有權單位有優先受讓權。
第八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時,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轉讓雙方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領取《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登記審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
房屋產權單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簽署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並
蓋章。
轉讓雙方持《登記審批表》、《轉讓合同》、身份證、戶口簿
(受讓方是外埠人員的,須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公有住房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承租關糸證明、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已拆遷的),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赴房屋現地勘察、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簽署准予轉讓意見,並收繳有關稅費。
房屋產權單位憑《登記審批表》等,予以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換發公有住房使用證。
未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各按成交額的0.25%繳納交易手續費。成交額的8.5%歸產權單位,其餘的轉讓收益歸轉讓人所有。
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按評估價格繳納稅費和收益。
第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無效。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房屋產權單位可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轉讓公有住房拆遷安置協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評估價格時,應以協議安置的新房作為標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長春市物業管理總公司房屋託管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長春市物業管理總公司房屋託管分公司成立於2001年11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劉春潔
成立時間:2001-11-28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201011108783
企業類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非法人)
公司地址:朝陽區工農大路3286號

㈣ 長春市耿家河畔新居在房管局有備案嗎

有備案就能辦產權了吧!開發商沒去登記備案

㈤ 長春市實施房改是哪一年

年5月

長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頒布單位】 長春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50511

【實施日期】 19950511

【章名】 全文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進一步
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
使我市居民在本世紀末居住水平達到小康目標,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
本方案。

【章名】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總體思路和近期任務

(一)根本目的,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
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
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總體思路: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
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
住房的體制改變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
改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
、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
品房供應體系;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
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並存的住房信貸體系;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
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近期任務: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
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發展房地產交易和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
實施「安居工程」,加大住房解危解困力度,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不
斷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到二000年,住房租金原則上達到占雙職
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人均居住面積達到8平方米以上,初步建立起
新的城鎮住房制度,使城鎮居民住房達到小康水平。

【章名】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職工一項長期儲蓄制度,它有利於轉變住房分配體
制,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有利於
提高職工購、建住房能力,促進住房建設。

1、住房公積金實施范圍

凡在本市城區和郊區的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固定
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及其所在單位,均要按照「個
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管理住房公積金,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住房公積金的建立與使用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
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歸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於購、建
、大修住房,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

3、調整住房公積金的交繳基數

從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所有黨政機關、群從團體、事業單位和企
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及其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交繳基數以職
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及其所在單位交繳基數
,按上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低於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收
入水平的,按全市職工平均收入水平為基數。

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仍各按5%的繳交率繳交公積金。

職工月工資總額核定,以一九九四年底為准。月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
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

4、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存款,按法定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5、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列支渠道

企業承擔部分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的住房資金中解決,
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為職
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首先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
預算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
預算撥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6、住房公積金的緩交

暫無能力交繳公積金的企業,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主
管部門同意,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市房改辦批准,可
暫緩建立公積金;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應當及時交繳公積金。

7、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8、住房公積金的支付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
房大修理支出。

職工離退休、離職或出國定居時,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本息余
額。

職工調動工作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的住
房公積金帳戶。

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
息余額。

9、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存款主要用於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貸款;職工自
住住房的大修理貸款;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單位購買、建設住房
貸款和用於購買國債。

職工可使用本人、家庭成員及直接親屬存儲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市房改辦、市財政局
編制,報市房改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給受委託銀行。

(二)積極推進租金改革

住房租金改革要著眼於租售比價合理化,要在職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
范圍內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從一九九五年起到二000年六年間,我市房
租提高要分步實施,各步住房租金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比例分別為:
一九九五年達到4%;一九九六年達到5%;一九九七年達到6%;一九
九八年達到8%;根據物價指數目標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二000年力爭
達到15%。

1、調整公有住房租金

從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在一九九三年房改測定
的基本租金基礎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提高50%,即成套住房提
高0·20元;非成套住房提高0·175元;簡易住房提高0·15元


2、住房補貼對象和標准

對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
繼續執行原補貼標准;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上調的房租,不再增發住房
補貼。

3、新增租金的免補政策

租金調整後,對離退休職工、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
在職的優撫對象等的免、補,依照《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
辦法》執行。

住房在規定標准內的職工家庭,用規定的個人合理負擔部分加上全部
住房補貼。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額可由其所在單位適當給予補助。

4、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企業從企業提取的自身住房折舊和其它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
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首先在原有住
房資金中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
;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事開支渠道列支。

5、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產權單位回收的租金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於住房維修和房租
改革。新房較多的單位,用於房屋維修後仍有結余的,可用於住房建設。
各單位的房租要單獨建帳,按月收繳,不得放棄管理或挪作它用。

6、在租金水平達到成本租金以前,公有住房承租人仍依照《長春市
住房建設債券管理辦法》規定認購住房建設債券。

7、住房面積超過控制標準的部分,要加收房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8、有條件的單位,經過市房改辦批准,可以適當加大房租改革的力
度。

(三)穩步出售公有住房

1、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則

凡在本市城區和郊區內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和機關、團體、企
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有住房),除市規定不宜出售
的外,均可出售。購買公有住房要堅持自願的原則,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
的舊公有住房實行先售後租,並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2、出售公有住房的價格

人均年收入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高收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實
行市場價;人均年收入1萬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實行標
准價,但本人自願也可以實行成本價。

(1)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格

成本價格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
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
素。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860
元。在實際執行中,按不同結構的等級分別掌握。舊公有住房的成新評估
,實行年折舊法和實際評估法相結合方法確定。磚混結構的住房折舊率一
般為2%,使用年限超過30年,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
住房和其它特殊情況的住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2)出售公有住房的標准價格

標准價由負擔和抵交價兩部分組成。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磚混
結構成套標准住房的標准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26元。其中負擔價3
22元,抵交價204元

個人以標准價購買磚混結構的公有住房,年成新折舊率一般為1·5
%。

磚混結構住房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使用超過30年的,按30年
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況的住房,按有關規定評
估確定。

(3)出售公有住房的實際售價

住房的實際售價,根據房屋的成新、結構,結合地段環境差價、居室
朝向差價、樓層差價、室內設備差價、室內裝修差價確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和標准價,每年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測定
,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購買公有住房控制標准以內的部分,執行標准價或成本價;超出住房
控制標準的部分,執行市場價。

3、購買現住公有住房給予折扣優惠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給予工齡折扣優惠,具體優惠標准由市房改辦每年
測定一次並公布執行。一九九五年工齡折扣優惠標准按每年測定一次並公
布執行。一九九五年工齡折扣優惠標准按每一年工齡每平方米折扣3·1
4元計算。

職工購買現已住用公用住房的,享受現住房折扣優惠,具體優惠標准
由市房改辦每年確定公布一次。一九九五年按負擔價的5%折扣優惠。以
後,逐年遞減。二000年前取消。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給予一次付款優惠,具體優惠
標准由市房改辦根據有關規定測定執行。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貸
款利率計收利息,但首次付款不得低於實際售價的30%,分期付款年限
一般不超過十年。

購買公有住房的,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抵押貸款。

個人購買公有住房的,按規定免交有關稅費。

以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間,按未付房款占應
付購房款的比例交納房租。

4、明確產權關系

以市場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依法享有佔有
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購房人和售房單位共有,購房
人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有限的處分權。購房人和售房單
位產權按售房當年住房標准價占成本價的比例確定。購房人出租或出售所
購住房的,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或租用權;出租或出售住房,所獲收益
由購房人和原售房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5、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公有住房出售要堅持審批和評估的原則。單位出售公有住房,須報市
房改辦審批,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易登記、評估和產權轉移手續,領取產
權證書。產權證書應當註明產權的產權份額。購買公有住房後,購房人可
以依照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所購公有住房。

6、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統一委託市房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專業房產管理單
位實行物業管理,也可以自管自修。

公有住房出售後,採暖費、電梯費和二次供水系統設備的運行、維修
、更新費用及其管理等,在政府沒有新的規定之前,由現行渠道解決。公
用的供暖設施維修、更新費用,由供暖單位負擔。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按《長春市城鎮異產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管理辦
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7、出售公有住房資金的管理

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後,售房款首先劃出20%作為共用部位、共用設
施的縱基金,其餘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國家投資建設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住房產權關系和一定比例上
交,分別納入各級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歸單位所有,納入
單位住房基金。售房款存入市政府指定的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用於住
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四)加快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實施「安居工程」

逐步建立經濟適用房建設體系,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教師和住房
困難戶的住房問題。經濟適住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要在計劃、規劃、拆遷、稅費等方面予以扶持
,根據我市房改的進展情況,重點抓好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安居工程
」,加快住房建設的速度,解決我市的住房問題。

1、積極實施「安居工程」,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探索建立新的
住房建設投資和住房供給機制,加快解決中抵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

「安居工程」要建設成本價住房,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戶出售


「安居工程」建設享有以下優惠政策:建設用地實行以行政劃撥的方
式供應;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干管排污費、教育網點配套費、商業
網點費、人防工程費、規劃管理費、施工佔道費、新型牆體材料扶持費、
解困(危)費;建設小區范圍之外需要增改的配套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
政建設計劃中安排。

「安居工程」要多方籌措資金,主要是市財政用干「安居工程」建設
的資金、房改政策性借款資金、國家「安居工程」貸款和引進的外資等。

「安居工程」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安居工程」的建設要
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安居工程」設計的標准要體現中低檔次,戶型以中小型為主,使用功能
要配套齊全,既經濟適用又美觀大方,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優美的居
住環境,達到經濟、社會、環境三個效益的統一。

2、大力發展以個人出資為主、單位資助和政府扶持為輔三方合理負
擔的合作建房

在繼續扶持好已成立的職工住房合作社的同時,抓好各單位的合作集
資建房工作。要按照《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審查參加合作建
房的單位和職工;要堅持個人出資占成本價同比例減免有關費用。鼓勵和
支持個人出資用於住房建設,要把房改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發展經濟適用
住房的建設。

3、繼續抓好解決住房困難戶住房工作

繼續按照政府扶持、單位資助、個人的償的原則,抓好多方籌資、解
困戶資格審查、解困工程建設、解困房分配等環節,加快解決住房困難戶
住房的步伐。

(五)加強房改資金管理

1、按照責權利一致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房改資金管理制度,加強房
改資金的管理

市房改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具體規
定,審批房改資金的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
責房改資金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房改資金的存貸
款等金融業務委託市工商銀行、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加強房改
資金金融委託業務的管理和監督,做到規范化、制度化。市住房資金管理
中心與受委託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簽訂委託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改資金要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
督管理。

2、繼續建立穩定的住房基金

要按《長春市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同級財政部門的參與下
分別核定、理順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

【章名】 三、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搞好銜接,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步伐

(一)加快住房建設和推進住房改革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
、區政府各部門必須統籌安排,加強領導,健全工作制度,加快推進住房
制度改革。

長春市城區、郊區人民政府,要設房改領導小組,成立房改辦,負責
所屬單位的房改工作。各單位的住房資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市直各部門要設立房改領導小組、房改辦,負責所屬單位的房改工作


駐長的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成立本單位房改辦,接受市房
改辦指導和監督,執行長春市人民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保
證我市房改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進。

各縣(市)要設立房改領導小組及房改辦,負責本轄區內的房改工作
;設立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同房改辦合署辦公,負責住房資金的歸集、
結算、支付等具體管理工作。

各縣(市)要參照本方案盡快制定本縣(市)房改方案,報長春市房
改辦審批後組織實施。

(二)要做好與過去房改政策的銜接工作。凡屬嚴格按照市住房制度
改革方案規定報批的房改方案及其批準的具體措施,仍然有效。原來規定
不明確的按本方案執行。

(三)嚴格紀律、強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房
改。對阻礙房改工作正常進行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房改辦會同監察部門、
紀檢部門和審計部門認真查處,保證房改工作的順利進行。

有關部門下發文件中涉及房改工作的政策規定,須經市房改辦同意或
與市房改辦共同下發執行。

(四)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與本方案相抵觸的,依照本方案規定執行。

㈥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和住房保障局便民電話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辦公室:81810101

長春市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景陽服務中心

咨詢電話:4008997555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B座大廳

長春市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大經路服務中心(長春市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中心)

咨詢電話: 4008998555

辦公地址:大經路1130號

長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銷售咨詢電話: 81810127

綜合部: 81810102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A座8樓

長春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聯系電話: 81810601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A座4樓

長春市房產檔案館(長春市房地產信息中心)

綜合科:81810350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A座4樓

受理科: 81810370、81810371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B座大廳

長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辦公室

聯系電話:81810260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A座5樓

長春市雙陽房地產管理服務中心

聯系電話:84224166

辦公地址:長春市雙陽區甲一路南銀瀑廣場東

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

聯系電話:81810323

辦公地址:西環城路5555號A座3樓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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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的待遇如何

如果是個事業編的話你就偷著高興吧,別想著公務員編了

㈧ 長春市購買自住住房且未取得產權證的提取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購買自住住房且未取得產權證的提取」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本人名下建行或者工行儲蓄卡(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建行省內有效一類卡,工行全國有效一類卡。)
2.一般情況需提供:代辦手續及代辦人證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夫妻代為辦理的提供結婚證,同一戶籍內的父母、配偶、子女代為辦理的需提供戶口簿原件,單位代辦需單位公積金代辦員提供單位代辦承諾及代辦員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3.一般情況需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合法、有效。)
4.一般情況需提供:身份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有效期內。)
5.一般情況需提供:提取人或代辦人影像資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現場拍攝。)
6.一般情況需提供:提取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7.一般情況需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增值稅發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發票真實與房屋信息相符,稅務網站可查。)
8.一般情況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配偶身份證原件,離婚的提供離婚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單身無需提供。)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當場辦結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西營城街道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空港經濟開發區西營城街道辦事處西營城村 網點電話:136305401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德街道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寬城區米沙子鎮尚德華園德遠街556號 網點電話:0431-811868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興港街道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空港經濟開發區興港街道辦事處新民村 網點電話:0431-825276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㈨ 長春市房管局能查到個人的婚姻登記情況嗎或者說,跟民政局聯網了嗎急,謝謝

他們肯定沒有和民政局聯網,
但他們讓你提供由轄地派出所提供的婚否證明,
房地局不會輕易相信婚姻登記信息的,必有核實的辦法。
我想這種事最好不要作假,否則得不償失,後患無窮,涉嫌違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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