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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住房保障管理局官網

發布時間:2020-11-28 07:19:40

❶ 黑龍江省離退休老幹部住房補助問題

一、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按當地機關單位同類離休人員標准調整。全省統一調整時,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統一下發文件,不統一調整時按當地規定的標准執行。哈爾濱鐵路局在外省的離休人員按其所在地標准執行。 二、根據(黑政辦發[2006]75號)精神,全省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時間、標准如下: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手續的企業離休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養老金。廳級每人每月增加1220元;副廳級每人每月增加940元;處級每人每月增加670元;副處級每人每月增加490元;科級以下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三、在國家規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的企業離休人員,按照《黑龍江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辦發[2006]75號)執行。具體按當地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根據省人事廳口頭通知,從2007年1月起為企業離休人員調整住房補貼基數。按上述規定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總額減去調整前的住房補貼數額,再乘以住房補貼比例即為調整後的住房補貼。當地機關單位沒有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也不調整。 五、以上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住房補貼以及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作為增發企業離休人員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按執行時間不同分別列入不同年份生活補貼基數。 六、從2007年1月1日起,對企業離休人員因病死亡後撫恤金進行調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後因病死亡的企業離休人員撫恤金由原來的基本養老金的60%的10個月調整為基本養老金的60%的20個月。 七、資金渠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休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休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八、審批辦法:縣(市)的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由市(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農墾、森工系統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由農墾、森工系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中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調整,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企業分別填報《中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離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審批名冊》和《中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離休人員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審批名冊》。住房補貼和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核准發放。 九、各市地、系統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主動與當地市、縣人事部門取得聯系,依據當地機關單位相關規定及時調整審批企業離休人員待遇。

❷ 黑龍江農墾總局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的賬戶的網址是什麼

黑龍江農墾總局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地址:網頁鏈接

查詢步驟如下:

1、進入官網畫面。

(2)黑龍江省住房保障管理局官網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❸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2016年廉租房搖號名單

可以關注當地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官方網站獲取最新消息。

查詢廉租房申請結果有以下三種方式: (1)去當地管委會咨詢; (2)登陸當地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住房保障頁面進行查詢; (3)撥打當地市住房保障辦事處咨詢電話,人工查詢按提示音操作,或自動查詢按提示音輸入身份證號碼。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❹ 黑龍江省沉陷區房改五年後才可以交易是什麼時候規定的

設立40平方米最低保障線

為最大限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准戶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戶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執行。

持低保證者獲2萬元照顧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1萬元照顧。

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被拆遷家庭,按照本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後,經申請重新核定,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具備4種條件無證房屋給予補貼

據悉,對於經市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者提供虛假房屋證照獲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對涉及出具虛假房屋證照的人員,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在無證照房屋的拆遷過程中,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給予救助補貼。即具有拆遷范圍內哈市常住戶口;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准;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

此外,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且具有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對不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可給予適當補貼;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同時具有土地、規劃等能夠證明房屋來源合法手續的,由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宅、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復查組,對審批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無誤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補償;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由聯合復查組進行確認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給予合理補償。補貼標准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對無證照房屋的處理,應當進行公示.

積極配合拆遷適當給予獎勵

《規定》明確,凡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實施房改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原則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費用後,拆遷人應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的標准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按照綜合建設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納購房款的房屋面積,比照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被拆遷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交納上靠面積購房款的,辦理商品房產權。且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拆遷優惠。

在棚戶區改造中,對積極配合拆遷改造工作的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適當給予獎勵,獎勵標准由拆遷所在區政府自行制定。對於個別被拆遷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遷,影響絕大多數被拆遷改造居民利益的,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另據了解,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的棚戶區改造拆遷項目,未盡事宜,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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