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包中的行業協會包括什麼協會
以下未住房城鄉建設部下設的協會:
中國建築節能協會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
中國市長協會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
中國建築業協會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中國動物園協會
中國出租汽車租賃協會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
中國安裝協會
中國市政工程協會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
中國城鎮供熱協會
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
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
中國建設教育協會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
中國城市燃氣協會
中國風景名勝區協會
中國電梯協會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中國工程建設焊接協會
中國建築學會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
中國風景園林學會
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中國益民文化建設基金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設行業分會
中國房地產研究會
中國建設勞動學會
中國建設會計學會
中國公園協會
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
中國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
在本表范圍外的,打著住建部招牌的,都是假冒的。。。。。。核實網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部機構設置相關公布頁面http://www.mohurd.gov.cn/gyjsb/xhxh/index.html
交通運輸部的下設協會為:
序號 社團名稱 網站 備注
1 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 http://www.cacem.cc/pages/index.jsp
2 中國交通報刊協會 http://www.zgjtb.com/node_5101.htm
3 中國交通書畫協會 http://www.zgjtsh.org.cn/
4 中國交通會計學會 無
5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 http://www.chhca.org.cn/Web_Html/001/index.asp
6 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 無
7 中國船東協會 http://www.csoa.cn/
8 中國港口協會 http://www.port.org.cn/
9 中國船東互保協會 http://www.cpiweb.org/index.jsp
10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 http://www.cwtca.org.cn/
11 中國疏浚協會 http://www.chida.org/html/
12 中國引航協會 http://www.chinapilotage.org/
13 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 http://www.casa.org.cn/
14 中國理貨協會 http://www.ctafair.org.cn/
15 中國集裝箱行業協會 http://www.chinaccia.com/
16 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 無
17 鄭和研究會 無
18 中國道路運輸協會 http://www.crta.org.cn/
19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 http://www.camra.org.cn/
20 中國汽車保修設備行業協會 無
21 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 http://cice.moc.gov.cn/
22 中國水上消防協會 無
23 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 http://www.cdsca.org.cn/
24 中國交通建設監理協會 http://www.cahwec.com/
25 中國油輪船東互保協會 無
26 中國船級社 http://www.ccs.org.cn/ccswz/ 雙重性質,既是事業單位,又是社會團體
27 中國公路學會 http://www.chts.cn/ 掛靠我部,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協
28 中國航海學會 http://www.cinnet.cn/ 掛靠我部,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協
除此之外,打交通運輸部旗號的均為假冒。。。。。。核實網址為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網站相關公布頁面http://www.moc.gov.cn/sj/renshijys/shehuitt_rjs/201409/t20140926_1697717.html
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Ⅲ 有國務院最新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具體解釋嗎
2011年1月頒發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從頒發開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可是網上對比條列的解釋,都是靠各省市的理解做出不同的進一步的規定,而對於此條例的官方渠道的司法解釋,目前還沒有出台,我們不妨拭目以待,看看此條例是真的進一步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還是依然換湯不換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呢
(以上文字系本人夢游所發,不代表本人觀點,如有任何後果,本人概不負任何法律上和經濟上的責任)
Ⅳ 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補償標准計算方法如下: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徵收補償:
1、實物安置
2、貨幣補償
各地區要按照中國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依法實施徵收,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棚戶區改造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要按照中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區可以探索採取共有產權的辦法,做好經濟困難棚戶區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棚戶區改造-網路
Ⅳ 江蘇省關於國務院(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和補償 補充規定
即使是一個省,補償規定也是各有不同,會依據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發回公告。國有土地房屋補償答方式主要有兩種,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選擇哪種方式由被徵收人決定。
選擇貨幣補償的,應遵循「同房同價」的原則,即,不低於周邊同等檔次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選擇產權安置的,應遵循「拆一還一、互補差價」的原則,即,多大面積的拆遷房屋安置多大面積的回遷房屋。回遷房屋應該就近安置,且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
Ⅵ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別。
1、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由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2、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准、經濟定額的國家標准;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
4、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5、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6、國務院只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住建部的內設機構。住建部則負責多項工作,包括城鄉規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建設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當時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Ⅶ 拆遷賠償不合理應該去哪個部門投訴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
按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文規定,對於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後一種則屬於行政案件。
拆遷補償不公平申請行政訴訟的方法:
1、起訴。起訴人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6個月內起訴。
2、審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4、開庭。宣讀開庭秩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
5、作出判決。
6、上訴。對於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7、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8、判決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銷一身裁定、維持原判決或裁定、裁定發回重審。
9、申訴。
Ⅷ 施工單位給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叫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歸國務院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上級部門是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初設於1988年3月28日;現任部長為姜偉新。
歷史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2]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Ⅸ 中央關於房屋緊急通知是什麼
國務院辦公廳發電
國辦發明電(2010)15號 中機發566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征地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朴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准偏低的,必須盡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准。
三、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折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15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五)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就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但是,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范圍公告後,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經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房屋的,應當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做好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古跡、歷史建築、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徵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徵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並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徵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
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出具的估價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調查結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補償估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價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並依法拆除;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人員和被徵收人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調查結果應當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據調查結果、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被徵收人的意見,對補償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房源情況以及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補償協議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徵收個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提供適當房源。
第二十七條 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經濟適用住房。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補償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賠償被徵收人的損失,並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第二十九條 徵收租賃房屋,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租賃關系未解除的,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在過渡期限內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房屋徵收部門未按照補償協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關單位從事徵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託單位的監督,並對其實施的徵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剋扣、擠占補償等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
(三)未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對不符合規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五)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六)違反法定條件強制搬遷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徵收的;
(二)實施強制搬遷前,未按照規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
(三)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的;
(四)未作出補償決定實施強制搬遷的,或者雖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搬遷的;
(五)未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徵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剋扣、擠占補償等費用的,責令退賠,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房屋徵收范圍公告後,未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徵收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
(三)未依據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並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
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本條例關於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協議內容的規定,適用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建設單位、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可能會在今年10.1左右人大通過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