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哪十六種疾病可申請辦理低保
申請條件:
一般要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
必須戶口為農村戶口,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申請程序:
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需要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頒發的傷殘證、指定醫院出具的勞動能力狀況證明才可以。
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進行初審,初審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代表開展民主評議,在指導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入戶核查,核查情況是否屬實,對審批貧困戶提出補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上報縣級審批管理機關,依法發放貧困保障金。
㈡ 有沒有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評價指標的資料
【摘要】隨著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加大,對保障性住房開展跟蹤審計已成為我國國家審計的重要職責,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解決。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審計定義的基礎上,闡述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構建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標,並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開工建設計劃分別為231萬套、485萬套和580萬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別提高到1000萬套、700萬套,為我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體系奠定了重要基礎。從2009年開始,審計署已連續四次大規模組織對全國保障性住房項目開展審計或審計調查,從審計結果來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進明顯改善了我國住房家庭的居住條件,有效推動了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同時也暴露出資金籌集和管理不夠規范、項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後續管理不夠嚴格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保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完成政策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對保障性住房項目投資活動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以促進相關經辦部門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由於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決定了對其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一)審計評價范圍和對象的廣泛性。
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樣化,既有針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應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針對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濟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以及針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的公共租賃住房。我們在審計過程中,要對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開展審計,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物價、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只有將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審計范圍,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均列為審計對象,進行有目標的全面審計,才有可能避免審計出現盲點,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總體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二)審計評價標準的多樣性。
由於保障性住房審計的審計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各種棚戶區改造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還包括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後續管理,目標任務完成和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因此,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評價,涉及多種審計評價標准,既包括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還包括項目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以及政府執行效率等等。
(三)審計評價過程的持續性。
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必須對各地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況予以跟蹤審計,即不僅要對工程的建設當期進行審計,還要對工程的後續管理工作進行審計,因為,只對項目建設當期進行審計很難全面評價工程績效,需要進行後續審計,即對其滯後性效益、尤其是社會和生態效益進行審查,以取得較為全面和准確的審計結果,作出正確評價。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指由相互聯系的若干評價指標組成的有機整體,是審計人員衡量、評價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績效的標准和尺度,是提出審計意見和作出審計結論的依據。保障性住房審計作為事關廣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審計,應該要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實施績效情況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標准制定相對滯後,至今沒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強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也缺乏比較成熟的、廣為認可的專業指南。同時,國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評價指標。雖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出台了《中國人居環境獎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但其中也僅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完成率這一項指標有硬性規定,中央對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考核也僅局限在開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對於保障性住房供應中的適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項目效益和政府執行效率等方面都沒有制訂相應的考核指標。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圍廣、影響因素多、建設管理延續化等特點,筆者認為在設計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時,應遵循科學、系統性的原則,形成相互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系統性公共投資工程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遵循的主要原則如下:
1. 相關性原則
這是構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所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關繫到審計評價的准確性。政府作為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制訂了相應的政策目標,因此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只有與審計對象所要實現的政策目標高度相關,才能准確地對評價對象作出客觀評價。一般來說,相關程度越高,則客觀性越強,准確性也就更高。
2. 系統性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內容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審計指標體系的構建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其主要是解決保障性住房項目績效審計評價的全面性問題。 如果評價指標不具有系統性,就會以偏概全,失之偏頗。
3.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資建設結果包含著社會、政治以及經濟目標的要求,評價標准及指標種類繁多。評價時對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過多角度、多層次的指標進行量化評價,更具有證明力和說服力,結果直觀可比,能有效降低審計風險;而對難於進行量化評價的部分,如保障標准制訂的科學性、項目的社會和生態效益等等,則需要通過定性分析,提高審計評價的科學性。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
十一五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為了解決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總體目標,不斷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類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應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等等。我們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項目建設管理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績效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筆者認為,其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應涉及適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個方面。
1. 適度性
受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財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會保障總是有限度的。要對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性進行評價,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適度性。
要實現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首先是保證土地的供應,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對土地供給環節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進行評價,包括土地的供應量、規劃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訂等方面,可具體設置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2)保障對象的適度性。
由於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國保障對象的范圍都是由各地結合當地實情頒布相關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並確定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在審計中,要對各地保障對象的確定原則和相關標准進行評價,與當地的人均收入狀況和最低保障水平進行比較,判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點,可具體設置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3)保障程度的適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鎮住房保障的對象確定之後緊接著要解決的次一層次的度的問題,應該包括兩個指標:一是保障性住房覆蓋率。根據國家十二五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達到城鎮家庭戶數20%的總體目標,關注保障性住房的現有覆蓋程度和年度建設計劃,是否能按計劃實現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二是保障對象覆蓋率。對已符合保障對象標准,納入保障體系范圍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貨幣補貼的家庭戶數所佔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決城鎮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問題,滿足其基本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因而,對各類社會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實到城鎮住房困難家庭進行審查,就顯得很關鍵。
評價城鎮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應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於保障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而不是其他類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執行上是否公平對待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的每一個住房困難家庭。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實質公平。
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中,實質公平的內在要求有兩個:一是應保盡保, 即經申請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就應按規定給予保障,否則就不予保障;二是同類對象相同對待,即對保障范圍內的同類對象,在住房社會保障政策上要給予公平對待,不應有任何的歧視性對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上,要盡量做到公平, 讓符合保障條件的每一個城市住房困難家庭, 都能按照規定平等地享受到國家住房社會保障政策的陽光。另外,完善退出機制,對那些不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在進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時,要規范條件設置和清退程序,盡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實質公平,還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鎮住房社會保障的運作過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在審計過程中,可通過設置應保盡保率、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標予以評價。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項目作為基本建設項目,其評價效益的指標主要可歸納為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項目風險評價指標、社會效益評價指標、生態效益評價指標五個方面。
(1)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包括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和建設項目風險評價指標三項內容,主要包括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等常見指標。
(2)社會和生態效益指標:由於目前衡量我國建設項目投資績效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鑒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2005年修正版)將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具體分為四大類型,分別為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項目滿足「人的全面發展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貨幣補貼,必定要佔用一定的社會資源。不僅建設保障性住房要佔用一定的資源(如土地、基礎設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也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在住房保障體系運作過程中,政府的效率就變得極其重要。評價住房保障體系運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個方面:
(1) 資金供應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上,無論是建設,還是收購、回購,均要發生相應的成本費用,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有關稅費的減免和一定公共財力的投入。貨幣補貼的發放也依賴於政府財力支持。因此,評價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評價政府的資金供應效率,審查政府籌資機制運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證資金來源,是否能保證有限的資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建設、分配、管理過程中的良性循環,是否採取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成本費用,促進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實現社會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資決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負責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資方式的決策等,因此,評價政府效率必須要對政府的投資決策效率進行客觀評價,評價政府或委託建設單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使用資金的合法合規性、投資決策的科學性以及投資審批程序的規范性。
(3) 建設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涉及到項目的征地拆遷、開工建設到完工質量驗收、後續分配管理等多個環節,因此,衡量項目的建設管理效率是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情況作出總體評價的重要基礎。以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為例,從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到申請家庭進入輪候,由地區房管所負責發放搖號結果通知,辦理原房退出、後續入住手續等,要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因此,我們應該在審計中對政府的分配程序審批效率進行客觀評價。如果其審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將管理上發生的成本費用降到最小,從而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辦事周期,更好地為民眾服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設計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適度性指標
土地保障適度性指標
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
保障對象適度性指標
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適度性指標
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保障對象覆蓋率等
公平性指標
實質公平指標
應保盡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標
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標
經濟效益評價指標
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運營成本費用、償債備付率等
社會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
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人的全面發展需要」和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等(見圖5-1)
效率性指標
資金供應效率指標
資金籌集合規率、資金到位率、資金籌集及時率、資金充足率、籌集資金成本率、籌集資金風險等
投資決策效率指標
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資金使用合規率、資金支出結構合理率、資金支出合規合法率、投資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規范率等
建設管理效率指標
征地拆遷合規合法率、項目管理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時間、未按計劃完工工程數量、工程質量合格率、工程質量優良率、建設投資增減額、無效投資率、損失浪費率、生產能力建成率、項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等
三、結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應運用系統分析的方法對每一層面選定的指標進行評價和衡量,以增強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總體情況評價的綜合性和准確性。本文構建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具有簡明、可操作、實用等特點,能夠較好的實現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全面評價的目標,對我國審計實務界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具有較強的指導借鑒作用,在實際運用中,為達到實用性和科學性的效果,需要根據各地區和各項目的實際情況酌情調整指標體系,結合指標評價結果對保障性住房的經濟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觀評價。
㈢ 如何通過財政政策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由於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實施了擴大內需,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人民的生活保障的政策,並有寬松到現在的穩健量化,比如在交通,水利,醫改等方面。這些政策不僅使我國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而且使基礎狀況(包括生活)得到改善,其政策是有效的。
開始為了配合財政政策的實行,我國實施的是寬容的貨幣政策,而由於當前我國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現象,國家開始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加大銀行儲備金率,加大控制貸款力度,提高存款利率等。
使目前的情況得到一些改善,取得了一些效果。國家應注意對市場的監管力度,控制貨幣的發行量,對外匯率等方面。
㈣ 如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去庫存方面,2017年將堅持分類調控,因城因地施策,重點解決三四線城市房地產庫存過多問題,將去庫存與促進一億農業人口市民化、棚戶區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建立住房租賃市場等更好地結合起來。例如,2017年住建部將繼續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安排600萬套棚改任務,確保完成棚改三年計劃,並進一步做好公租房工作,推進公積金體制改革。
去杠桿方面,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在控制總杠桿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業杠桿率作為重中之重。2017年,債轉股將繼續在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向上深入,推動落後產能的淘汰,降低企業杠桿,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造條件。
降成本方面,2017年,我國將繼續落實和完善營改增等減稅降費政策,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有效發揮減稅政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效應。同時,深化簡政放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清理規范基金和收費,再取消、調整和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開中央和各地收費目錄清單。
統籌推進五大任務,既要去舊又要育新。
在補短板方面,不是簡單增加投資,而是切實從滿足需要出發,增加有效供給。2017年將切實提高精準性和有效性,從嚴重製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從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著手,既補硬短板也補軟短板,既補發展短板也補制度短板,加大對脫貧攻堅、公共服務、創新能力、生態文明、軟硬基礎設施等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的投入。
以城鄉統籌發展為例,2017年將努力促進「城市病」治理,新開工地下綜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加快推動海綿城市建設,持續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加快推動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大力推進霧霾治理,狠抓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十項工程等。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最終目的是滿足需求,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給質量,根本途徑是深化改革。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抓謀劃、抓統籌、抓落實的任務依然艱巨繁重。各地區各部門要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增強定力,乘勢而上,擼起袖子加油干,推動改革落地見效。
㈤ 簡述社會保障理論基石
公平正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基石
十八大報告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可以說,社會保障是維護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機制,是一張維護社會安全的「防護網」,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最基本的保證作用。近年來,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障體系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以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以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基礎,以社會保障性住房為有效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然而,全市整個保障水平還存在差距、公平性和規范性有所欠缺、統籌層次不高、轉移接續不暢等問題,仍對今後烏市社會保障事業的改革發展形成一定的挑戰。
烏魯木齊市在住房等社會保障方面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較多。一是保險資金缺口較大。就烏魯木齊市目前的基金運行情況來看,主要是醫療保險基金及大額醫療救助金收不抵支,資金缺口巨大,將給今後的社保工作帶來隱患。特別是部分國有企業欠款多,欠費單位不斷增加,社保資金陳欠難清,新欠加大,給社保的後續發展帶來了沉重的負擔。二是社會保障性住房中,解困廉租房群體保障范圍較小,住房保障效果不夠理想,解危濟困房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經濟適用房門檻較高(由於金融部門設置的融資門檻過高),使部分沒有能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住房困難家庭納入了保障范圍,而有能力購買的住房困難家庭排除在外,保障人群發生錯位。「夾心層」群體(既達不到廉租房的申請標准,又買不起經濟適用房,更買不起商品房)住房保障缺失,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三是就業再就業工作實際效果不明顯。就業再就業工作在國家層面得到了全面的重視,烏市經費也較為充足,但就業再就業工作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形式大於實際,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社區沒有能力開展失業人員預期的就業培訓、就業引導、就業觀念轉變教育。多數再就業工作崗位開發都是上級部門的公益性崗位。培訓工作針對性差,促進就業作用有限。很多培訓項目對技能提高,再就業觀念的改變基本不具有針對性。社區、街道勞動保障大廳作用有限。勞動保障大廳統一標識、裝修、辦公設施完備,但來辦理求職的人員少之又少,人流量遠不及自發的勞務市場和社會職業介紹所。四是低保政策執行尺度不一,矛盾較多。低保工作人員業務不精,工作主動性差。由於一部分社區低保幹部不熟悉低保管理業務,無法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隱形就業人員「吃」低保情況組織核查,不能及時上報,使上級低保業務部門不能及時查處違規「吃」低保問題,造成新的不公平。
為解決上述問題,尋找出路並研究對策。一是建立離休人員醫療經費基金缺口彌補機制和大額醫療救助金繳費調標財政補助機制,納入市財政預算。對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進行評估,對確實難以維系進行政策性破產或重組,以免其虧空更加嚴重,欠下巨額社保費,給今後的社保工作埋下隱患,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更大的財政損失。二是逐年擴大解困房保障群體范圍,保障困難群體權益,不僅切實解決貧困人群住房問題,而且做到應保盡保。降低經濟房的准入門檻,解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資金回籠問題,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夾心層」群體居住問題。針對「夾心層」人群住房問題,大力建設公共租賃房,建立層次豐富的房屋租賃市場,滿足不同層次人群的住房需求,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困難。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機制。在公共租賃房的准入機制方面,加強房管部門與銀行、證券、勞動保障、稅務、交通、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多渠道核實公共租賃房申請者的收入和資產狀況,甄別出真正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退出機制方面,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租金動態管理。如承租者已不符合條件還「賴」著不走,管理者可提高租金,迫使其主動退出。三是講求實效,全面提升再就業工作。培養專業化或職業化的社會保障人才,提高社會保障的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因勢利導,合理布局勞動保障大廳。建議集中資金建立具有較大規模的勞動保障大廳,由每個區根據實際情況抽調 6—12名勞動保障工作人員到大廳工作,使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既服務於本地失業和再就業居民,又兼顧流動人口就業,避免到處建勞動保障大廳,造成資源浪費。四是完善低保工作,促進社會公平。民政部門要落實激勵考核機制,對不熟悉業務,造成低保政策執行不到位的街道、社區及個人予以扣分,年終集體工作不得評功授獎。在做到應保盡保,兼顧公平的基礎上,分層次、分類別的針對不同人群出台不同的低保優惠政策。市紀檢委每年要對低保上訪事件進行核實、審查,對違反政策安撫上訪人員享受低保的問題,要追究相關業務部門領導責任,年底不得評為優秀。
總之,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而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當前,應把增強公平性放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首位,實現各類群體的全覆蓋,逐步提高社會保障總體水平,著力縮小地區差別和城鄉差別。特別要注重「機會公平」,在做出適當普惠式制度安排的同時,加強社會保障的激勵約束機制,明確政府、用人單位、個人和社會的責任。
㈥ 公租房申請在哪裡辦理
房管局
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薄復印件;
3、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之所以將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作為解決當前住房困難問題的政策選擇,是因為公共租賃住房相較個人購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個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較優勢。
㈦ 如何構建政府主導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體系
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實現「住有所居」,要通過協調引導普通居民合理住房消費,調控住房市場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和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調整建立以租賃為主的政府住房保障體系
一是合並保障住房類型。針對保障對象收入水平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可考慮取消現行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政策,合並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政策,在政府主導的保障房建設環節建立單一的以公共租賃房為主的新的廉租住房保障體系。
二是分類確定保障水平。在單一租賃性保障住房范圍內,按照「以人定房」、「以人定租」的原則,以家庭總收入、家庭資產、家庭人居住房面積等指標,在政府主導的保障房分配環節實施保障家庭的分類保障,確定不同的租金補貼或減免政策標准。同時,通過定期審核,實現「以人定租」的動態管理。
三是擴大保障對象范圍。要進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設收購能夠起到保障和調控作用的一定規模「新廉租房」房源,只有具有足夠規模的房源,才能為居民提供更多樣化的選擇,才能影響並引導社會住房消費傾向。
四是引導建立租賃市場。新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要有利於引導建立全社會的多層次的租賃市場。首先,「新廉租房」標准租金要參考區域市場租金水平,相互銜接,一般應在無政府補貼情況下低於市場租金的20%-30%,以避免過低的租金引發以公租房謀利等一系列道德風險,也有利於支持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政府的「新廉租房」要考慮實際情況進行差異化建設,在面積、設施等多方面與市場應有所不同,以保持適宜的保障水平;再其次,鼓勵居民利用閑置住房資源出租獲利,降低商品房空置率;最後引導社會單位投資集中建設租賃使用的住房。
政府主導下的保障性住房提供模式
事實表明,不同的住房發展階段會影響住房保障具體方式的選擇。在住房嚴重短缺時期,住房價格與城鎮居民家庭平均的住房支付能力差距會擴大,需要政府保障的范圍相對較大。因此這一階段,政府一方面應當採用政府直接建房方式在短期內增加供給,分流部分市場需求;另一方面應採取房租補貼的方式,調動更多社會資原提供保障住房,房租補貼此方式對住房困難家庭應更具有選擇性,在管理上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實物配租形式在退出機制上的執行困難,防止福利固化,而且有利於減輕保障房建設資金的支出負擔。在住房供求關系相對緩和時期,市場價格波動不大,因此政府可以考慮在價格較低或價格下降幅度較大的區域購置儲備部分保障性住房,以增強保障能力。
㈧ 如今,政府徹底轉變了唯GDP的觀念,制定了更全面的政績考評體系,無論是節能減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性指標
又是官話,套話,空話。不用GDP作為官員的升遷指標,用什麼?百姓的幸福指數?專這個指屬數怎麼設計?誰來調查?怎麼調查?怎麼計算?節能減排的數量?那麼多年底突擊關停小電廠的事情說明了什麼?保障房數量?保障房裡住的都是真正需要的人嗎?所以說,在廣大官員不能真正的從心裡自發的為老百姓做事之前,神馬都是浮雲。
㈨ 房產有哪些類型,哪些可以進行交易
房產類型分別是:商品房。集體住房,經濟適用房,遷折安置房,商住兩用房,酒店式公寓,小產權的房子。
1. 商品房:俗稱大產權房子。開發商建房,地是買來的,有五證後,方可上市。
2. 集體房:單位公房,單位集資建的房子,地不是買的。這樣房子辦不出大產證的。如能辦出大產證,也可以上市。
3.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建的房子。滿五年後。辦理了手續產證拿到了,就可以上市。
4. 拆遷安置房:也是滿五年後,產證辦出來了,方可以上市交易。
5. 商住房:一般是40-50年產權的。因為商用地只有五十的使用權。貸款只能貸五成。
6. 酒店公寓:和上面差不多一樣的。
7. 小產權房:是區政府或鎮政府,或村委會,認可的房子。國家不認可的。這種房子交易,都有風險。如果是當地買,還是可以的。
拓展資料:
1,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地產租賃。
2,按交易客體中土地權利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與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對後者現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國,一般而言,房地產交易僅指前者。前者還可進一步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拔性質的不同進行分類。
3,按交易客體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為受限交易(如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帶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佔用土地使用權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4,按交易客體存在狀況的不同,可分為單純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房地產期權交易和房地產現權交易。
(資料來源:網路:房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