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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住房補貼

發布時間:2020-11-27 22:09:14

㈠ 太原大學生可以申報生活、租房補助了

按照《中共太原市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並發〔2018〕2號)文件精神,根據《關於放寬人才戶口遷入政策的通知》(並辦發〔2018〕30號)要求,現將2018年度高校畢業生(高技能人才)生活補助和租房補貼申報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請對象
生活補助申請對象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學(ARWU、THE、QS、US News四個機構排名)、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和「雙一流」建設學科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本科生。
租房補貼申請對象為:除生活補助對象以外的其他普通高校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含留學回國人員),技師、高級技師。
生活補助與租房補貼只可申請一項,不得重復申請。
二、申請條件
申請對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2018年1月1日後首次在並參加工作,並入職以下單位(崗位):
1.太原市各類企業(含中央、省屬駐並企業)和市縣所屬行政、事業單位;
2.中央、省屬駐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教學、科研、臨床一線崗位(不含參公人員);
(三)畢業時間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後(技師、高級技師不受此限制);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於三年的勞動(聘用)合同,並在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五)取得本市戶籍(技師、高級技師需2018年1月1日以後落戶);
自主創業符合上述條件的享受同等待遇。
特別注意:
1.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和「雙一流」建設學科: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名單的通知》(教研函〔2017〕2號)中公布名單為准。
2.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學:以ARWU、THE、QS、US News四個機構2015年至今排名為准,只需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三、補貼標准
生活補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5000元(已獲省級財政10萬元生活補助的,按照補齊原則,每月補助標准為3333元);碩士研究生每月3000元;本科生每月1500元。
租房補貼:碩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符合條件的技師、高級技師每月補貼1000元。
四、申請材料
(一)登錄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http://rsj.taiyuan.gov.cn),點擊「高校畢業生(高技能人才)來並工作補貼申報」欄,錄入個人信息,填寫完成後導出文件拷貝到U盤,同其他材料一並提交;
(二)《高校畢業生來並工作生活補助申請表》(附件1)、《高校畢業生來並工作租房補貼申請表》(附件2)、《高技能人才來並工作租房補貼申請表》(附件3);(申請表填寫內容需與第(一)項錄入信息一致)
(三)用人單位填寫《高校畢業生來並工作生活補助申請花名表》(附件4)、《高校畢業生來並工作租房補貼申請花名表》(附件5)、《高技能人才來並工作租房補貼申請花名表》(附件6)(紙質版、電子版excel)
(四)身份證及戶口簿本人單頁;(原件、復印件2份)
(五)畢業證、學位證和《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高技能人才需提供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六)行政單位錄用文件、企業勞動合同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勞務派遣人員另需提供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有效期內勞務派遣合同);(原件、復印件)
(七)所在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原件、復印件)
(八)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九)用人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崗位證明材料(中央、省屬駐並事業單位人員提供)。
特別注意:
1.《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畢業生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免費認證獲取;
2.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材料可以由單位或個人在市縣政務大廳社保窗口自行辦理;
3.所在單位性質為企業的需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所在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或其他性質社會組織的需提供證明其資質的相關材料,如:法人登記證書等;
4.申請起止時間: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之月至2018年12月(含),按月計算;
5.申請材料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辦理流程
(一)申報時間:2018年10月22日—11月30日
(二)材料提交。申請人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勞務派遣人員向實際用人單位申請),用人單位對材料真實性核實並在本單位公示5日後,向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園區)政務大廳人才服務窗口申報,其中中央、省屬駐並事業單位,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向市為民服務中心人才服務窗口申報。
(三)審核。各受理地人社局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審核,審核不通過的應告知申請人本人。
(四)公示。12月初,各審核部門在本地政府官網對其審定名單進行公示,其中市人社局在其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發放。12月底前,補貼由中國農業銀行太原分行代發至申請人人才專屬卡(由中國農業銀行統一免費辦理並郵寄本人)。
(六)申訴。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訴。
六、法律聲明
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對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取消補助(貼)資格,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記錄,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政策咨詢電話:市委人才辦 0351-4030745
市人社局 0351-4030390
原標題:關於申報2018年度高校畢業生(高技能人才)來並工作生活補助和租房補貼的通知

㈡ 請問山西省全額事業單位有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是1993年以前參加工作的才有,1993年改革以後參加工作的就沒有,有住房補貼的在1993年當時是多少,一直保留到現在。政府也沒有出台政策徹底取消這一項。它不分企事業單位。

㈢ 山西祁縣拆遷城中村,具體有哪些地方

為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優化人居環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祁縣十二片區棚戶區(城中村)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祁縣東風路101號,祁縣人民
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聯系人:胡天相 聯系電話:0354-5226160
二、徵求意見截止時間:2016年3月17日
三、如在徵求意見期間內未收任何意見,視同同意本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祁縣十二片區棚戶區(城中村)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祁縣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祁縣十二片區棚戶區(城中村)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
為全面推進我縣棚戶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並參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范圍
鍛壓廠宿舍、水暖廠南宿舍、棉織廠宿舍、農機公司宿舍、防爆燈具廠宿舍、酒廠宿舍、肉聯廠宿舍、舊人民醫院、三軸宿舍、北關村、財政局等單位宿舍區范圍內所有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具體范圍詳見徵收紅線圖)
二、工作分工
房屋徵收主體為祁縣人民政府,具體由祁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徵收、審核、把關,並委託昭餘鎮、昌源管委會、麓台管委會、丹楓管委會、組織實施,縣直各相關單位協調配合。
三、徵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補償安置的對象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補償范圍是被徵收人的房屋及被徵收人使用權的土地。
(三)被徵收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未登記房屋用途的依照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的用途確定,或由規劃部門依照城市規劃認定。
(四)被徵收房屋屬集體土地上建築的,建築面積認定,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為准。
(五)被徵收房屋屬國有土地上建築的,建築面積認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房批准文件為准。
(六)違法建築或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餘年限給予補償。
(七)被徵收房屋有產權糾紛,在徵收期限內未能解決的,由徵收人組織人員做好現場勘查記錄,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後,先行拆除,被徵收人憑《調解書》、《裁定書》或《判決書》辦理有關補償安置。
(八)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祁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組織國土、住建、規劃、國資公司、鄉(鎮)人民政府(城區管委會)、村委會(社區)、房管所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九)徵收范圍公布之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活動。
(十)本次徵收為現房安置,公布補償方案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區管委會)、村委會(社區)、居民選定代表進行模擬徵收協議的簽訂,簽約率達到100%,所簽訂的模擬協議生效並與徵收補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四、徵收補償
本次房屋徵收根據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國有、集體),採取產權置換的方式。
(一)國有土地上居民住宅實施產權置換的補償方法和標准如下:
1、主房建築面積折算辦法。
磚混現澆結構:一層按房屋建築面積1:1.2實行產權置換,一層以上按房屋建築面積1:1.1實行產權置換;
磚混預制板結構:一層按房屋建築面積1:1.1實行產權置換,一層以上按房屋建築面積1:1.0實行產權置換;
磚木結構:一層按房屋建築面積1:1實行產權置換,一層以上按房屋建築面積1:0.9實行產權置換。
2、輔房(東、西、南房)面積折算辦法。
層高大於2.8米的(含2.8米),按照主房折算辦法的80%置換;層高2.2—2.8米的(不含2.8米),按照主房折算辦法的70%置換。
3、對國有土地使用證記載面積內的多層住宅樓,按以下辦法進行折算。
磚混牆、預制或現澆屋頂,裝修齊全投入使用的按1:1.1,並結合樓層系數折換。
(附:樓層系數表)
層數

樓層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二層樓房 1.00 1.00
三層樓房 0.98 1.05 0.97
四層樓房 0.98 1.03 1.03 0.96
折算辦法:建築面積×1.1×樓層系數=置換建築總面積
4、地下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置換0.5㎡住宅。
5、簡易結構、附屬建築物及室內裝修等設施,以評估價給予補償。
6、被徵收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土地使用證記載的合法面積扣減房屋建築面積後剩餘土地面積,按1:0.3置換住宅。
(二)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實施產權置換的補償方法和標准如下:
1、平房:依據宅基地面積進行置換(建築物、附屬物不另補償)。標準是實際核查宅基地面積並結合主房結構進行置換:磚木結構1:0.7置換樓板結構1:0.75置換現澆結構1:0.8置換;無正房的,按實際核查宅基地面積1:0.5置換;對於建築容積率超過0.6且具有合法土地手續的住宅,按超過部分的建築面積分檔次給予補助:
建築容積率=總建築面積÷宅基地面積
①容積率在0.6-0.7之間的(包括0.7)按建築面積補助1000元/㎡。
②容積率在0.7-0.8之間的(包括0.8)按建築面積補助600元/㎡。
③容積率在0.8-1.0之間的按建築面積補助200元/㎡。
2、二層以上獨體住宅樓:對宅基地使用證記載面積內的合法建築,一層的建築磚混現澆結構按1:1.2置換,磚混預制板結構按房屋建築面積1:1.1置換,磚木結構按房屋建築面積1:1置換;二層及以上有合法手續的建築按不同情況補償:磚混牆、預制或現澆屋頂,裝修齊全投入使用的按1:1置換;磚混牆簡易屋頂,裝修齊全投入使用的按1:0.6置換;地下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置換0.5㎡住宅簡易結構的房屋按評估價補償,不按產權置換。(無合法手續,但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的減半置換)
(三)被徵收戶符合公租房(廉租房)條件且被徵收房源是唯一住房的,房屋置換面積不足45㎡時,按45㎡計算,差額部分費用由政府來負擔。
(四)依據2013年3月26日發布的《祁縣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通告》未經城鄉規劃和國土部門審批擅自新建、改建、翻建的按成本價給予補償。
五、搬遷補助費、設施遷移費、獎勵的標准
(一)搬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在30㎡(含30㎡)以下的,一次性支付200元,大於30㎡的按照7元/㎡的標准支付。
(二)設施遷移費:
1、電話移裝費每門10元。
2、有線電視移裝費每戶250元。
3、空調移裝費每台200元。
4、熱水器拆裝費每台200元。
(三)獎勵
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房屋的,國有土地上居民住宅按房屋建築面積給予10%的獎勵,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按宅基地面積給予10%的獎勵。
六、補償總價
根據初始平台范圍內各小區房源銷售均價確定被徵收戶的貨幣補償標准單價,按照被徵收戶置換總建築面積,計算出房屋總價,結合裝飾、裝修費、補助、設施遷移等費用計算出補償總價。依據《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標准單價=房屋銷售總價(初始平台范圍內房源總價)/房屋銷售總建築面積(初始平台范圍內房源總建築面積)
房屋總價=置換總建築面積×標准單價
補償總價=房屋總價+裝飾、裝修費+補助+設施遷移費
七、安置:政府搭建平台被徵收戶自主選房
十二片區棚戶區改造採取由被徵收人自主選擇存量經適房、商品房安置:政府搭建平台組織被徵收人自主選購存量經適房、商品房,被徵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由政府按徵收補償協議支付購房款的貨幣化安置方式。
祁縣住建局選定合適的辦公場所,將首次確定的安置房源匯總並搭建選房平台,通過圖片、表格等形式公示所確定全部安置房源坐落位置、小區名稱、建築結構、面積、戶型、房屋銷售均價及分戶價。被徵收戶根據平台所公示房源信息,自主選擇平台范圍內的存量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作為安置房。具體流程如下:
(一)被徵收戶與祁縣人民政府徵收管理辦公室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二)依據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被徵收戶向祁縣人民政府徵收管理辦公室提交選房申請書並繳納補償總價的10%作為選房定金,經審批後被徵收戶在平台內自主選擇房源作為安置住房(選房定金在徵收房屋騰空並驗收後退還),一經選定房源後不得更改。
(三)選定房源後,被徵收戶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並備案。
(四)房款補差:補償總價低於實際選定的房屋總價的差價部分,由被徵收人一次性支付給開發公司(差額部分不封頂)補償總價高於實際選定的房屋總價的差價部分,在被徵收房屋騰空並驗收後,被徵收戶持已備案的購房合同和徵收補償協議到房管所領取差額補償款(差額部分最高不能超過補償總價的10 %)。
八、安置房的標准
(一)水、電、暖(含供熱燃氣初裝費)、樓宇門、防盜門、監控設施等交付時配套齊全,並與城市管網連接,由開發公司按標准配套建設,房屋總價包含該費用,不得再另行收取其它費用。
(二)非供熱燃氣、有線電視、寬頻網路管線由開發公司交付時敷設到戶,被徵收戶自行辦理開通手續,費用自理。
(三)按國家強制性節能要求,12層及以下的居住建築、高層居住建築的逆12層必須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的安置房,太陽能光熱系統費用由被徵收戶負擔。
九、房屋產權證的辦理及稅費負擔
(一)產權辦理
1、被徵收房屋屬於全部產權且無爭議的,可直接辦理產權證。
2、被徵收房屋屬於部分產權或產權不明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產權後方可進行產權辦理。
(二)稅費負擔
1、工本費(政府負擔),交易費(開發公司負擔),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費用。
2、契稅:安置房購房成交價不超過補償總價的,免徵新購住房契稅;購房成交價超過補償總價的,只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個人負擔),差價部分契稅計算公式如下:
(新購房屋總價-補償總價)×稅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3、維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由個人繳納,專戶存儲。繳納標准為:①商品房:高層50元/㎡,多層40元/㎡;②經濟適用房:高層40元/㎡,多層30元/㎡。
十、被徵收戶必須按約定時間騰空房屋,騰空房屋後,須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十一、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權;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徵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二、徵收糾紛處理辦法
(一)在徵收實施過程中,徵收當事人雙方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簽約期限內經多次協商仍達不成協議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由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做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執行。各單位、各住戶的房屋騰空後,由徵收人負責拆遷,條件具備一處、拆除清運一處,並將垃圾倒在指定場所。
十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本《方案》由祁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五、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抄送:縣委,人大,政協。
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16日印發

㈣ 山西省的房補怎麼補

你好,這樣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省直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搞好省直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的申報、核定、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住房補貼單位職責

第二條
省直機關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職責:

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單位、個人住房檔案。

(1)實行住房補貼前,各單位要組織專人,對本單位職工購買、租住住房及外單位職工購買、租住本單位住房情況進行認真清查,並將《單位住房狀況登記表》和檔案資料微機軟盤報省級機關房改辦。

(2)單位住房檔案內容包括:單位自建住房、單位購買的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情況以及居住戶的詳細資料。

(3)個人住房檔案內容包括:職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證號、職務(職稱)、參加工作時間、離退休時間、工齡、工資收入、工作簡歷、夫妻雙方現住房情況等。

2.審核、匯總和編制年度單位職工申請的住房補貼計劃。

第三條
省級機關房改辦負責省直機關住房補貼工作的組織、實施、審批。

第四條
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省直機關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統籌安排住房補貼資金,編制審批省直機關住房年度補貼支出預算,辦理撥付手續。

第六條
房改配套銀行按照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要求,負責辦理職工住房專項補貼的開戶、存儲、結算等金融業務,按時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交割憑證,抄送報表。

第三章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

第七條
住房補貼資金按照國家、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由省財政部門和各單位共同籌集。

第八條
下列資金納入省財政城市住房基金,專項用於補助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實行列收列支管理。

1.省財政和省計委原有住房建設和維修資金的劃轉,省財政每年480萬元,省計委每年3000萬元,該項資金由省財政會同省計委組織劃轉。

2.省直機關直管公房和統建宿捨出售收入按規定提留維修資金後的資金。

3.預算外政府調控資金每年1 000萬元劃入城市住房基金。

4.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售房款,除按規定提留維修基金後的余額,根據補貼。資金需求量由省財政會同省級機關房改辦研究劃轉。

5.省級財政新增預算。

6.政府規定的其它資金。

第九條
下列資金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於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1.留存單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單位原有住房折舊費;

4.預算外資金中按規定核定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

第十條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從單位住房基金、單位售房收入和其它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可在相關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補貼資金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住房補貼的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序,遵循職工個人申請,單位核算匯總上報審批原則。

第十二條
由職工個人填寫省級機關房改辦制發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批表》(無房職工和住房不達標戶職工分別填寫)一式五份,單位留存三份,省級機關房改辦、省財政廳綜合處各存一份。

第十三條
單位對申請住房補貼的職工所報材料進行調查、審核,張榜公布。

第十四條
單位簽署意見後,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住房補貼材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省級機關房改辦。

第十五條
省級機關房改辦對申請住房補貼的職工工齡、工資、職務(職稱)、補貼面積標准、購租房情況、補貼資金量進行核實審批。審批結果,各單位要再次張榜公布。

第五章住房補貼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六條
省級機關房改辦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工齡、職務(職稱)、現住房情況、資金籌集等條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補貼發放計劃。

第十七條
省財政住房補貼資金補助的原則是:全額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全額補助;差額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補助。具體補助數額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來源合理負擔。

第十八條
各主管部門要在每年1
O月底前,將審核匯總的下年度的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收支預算,報送省財政部門和省級機關房改辦。省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機關房改辦審核後的補貼資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補貼發放計劃、單位住房基金收支預算批復下達。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如有特殊情況,需作調整,按上述程序上報審批。

第十九條
省財政補貼單位的住房補貼按資金供給情況和需求量直接撥入省級機關住房補貼資金專戶,由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分解記入享受住房補貼的職工個人名下。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必須分列記帳。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住房補貼的部分也相應轉入職工個人名下。

第六章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住房補貼遵循專戶儲存、中心管理、財政監督的原則,按照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補貼資金的存款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條
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經省財政部門批准,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住房補貼資金專戶,專項核算補貼資金的收支活動。

第二十三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轉正定級的次月起開設職工住房補貼專戶。

第二十四條
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編制下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二月底前編制上年度的財務收支決算,報省財政部門審批。

第七章住房補貼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專項用於購買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償還職工購房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條
職工購買住房時,需提供售房單位銀行帳戶、購房合同、所在單位證明,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

第二十七條
職工修建住房時,需憑所在單位證明,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

第二十八條
職工租賃商品房時,需憑房屋租賃證及所在單位證明,每半年辦理一次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時,需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書向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個人住房補貼資金余額。

第三十條
方案出台前已離退休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到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補貼資金發至本人。

第三十一條
職工離退休、調離本省、出國定居時,向單位提出支取住房補貼資金申請,單位在辦妥職工離退休或調離手續後,於次月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本人可一次提取,並由單位將已計發的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三十二條
由外地調入省直機關工作的職工,已享受住房補貼的,應將原單位住房情況和發放的住房補貼資料交調入單位,報省級機關房改辦審批後由調入單位繼續發放。

第三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辭職、離職、被辭退、除名)的,原工作單位應從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已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本人重新參加工作的,新工作單位如為實施住房補貼的單位,應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發至離退休為止。未重新參加工作的,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到規定離退休年齡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取得。

第三十五條
在省直機關內部調動的職工,由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補貼轉移手續。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本人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並將其已發放的住房補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由新工作單位繼續發放。

第三十六條
領取住房補貼的單身職工結婚時,如對方已購買公有住房並達標的,單位應從領取結婚證的次月起停發住房補貼。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有一方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已領取住房補貼資金的一方所在單位應從集資申請批准之日起,停發住房補貼並收回已發放的住房補貼資金本息總額。

第八章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
為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有如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外,還應追繳已計發的住房補貼。

1.未如實申報職工住房情況,提供虛假證明。

2.未如實申報單位售房收入、未達標或無房職工人數和職工個人工資收入、職務(職稱)。

3.隱瞞現住房情況和配偶住房情況,弄虛作假。

第三十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住房補貼的單位,要追回被騙取的該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並停止向該單位撥付住房補貼資金。

第四十條
對隱瞞住房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住房補貼資金的個人,以騙取補貼資金的三倍予以處罰,並由單位負責上繳財政。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級機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制定,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機關房改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㈤ 我是一名十六年的軍人,傷殘八級,今年轉業回山西長治安置什麼工作

一個應戰五級殘疾軍人(12年軍齡、營級轉業)想告訴你的是,在我們殘疾軍人網置頂的帖子里就有詳盡的回答: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由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四章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第六章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軍地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認真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准發放有關經費的;
(三)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准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
(五)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2005〕後字第2號)執行。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醫學鑒定工作,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辦法》(後發〔2008〕17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對於八級殘疾軍人退役轉業作為官方文件是沒有什麼照顧的,只有通過自己的人脈資源或部隊的特別關照,才會有適當的照顧安置,一樓講的幹部降一級使用那是一定的,但是如果沒有自己的努力的話,八級殘疾軍人就是和其他的轉業幹部一樣,只能由你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安置辦任意安置的了。
就是我們越戰回來的三等革命殘廢軍人(幹部、現為七級、八級殘疾軍人)的除了立有二等功以上的,會優先聽取你的個人意向以外,其他也是沒有任意安置的。
當然對於我們六級以上的殘疾軍人會根據殘疾情況進行適宜性安置的。我們那時到機關的比較多(80年代初期的機關沒有國企待遇好的,就是輕松一點就是了)。
你也可以在現在動用自己的人脈做做工作。與其讓他們安置到一個不起眼、沒有前程的企業的話,那還不如自己拿一筆貨幣化安置的費用,自己到沿海的企業就業的好。
但願你有一個理想的崗位,心想事成!!!

㈥ 請問一下大學生就業補貼在哪裡領取

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一)補貼范圍和條件。2018年及以後畢業,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小微企業就業的派遣期內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小微企業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可申領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申請人已享受一次性創業補貼或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不再享受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申請人不含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補報本通知下發之日前的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㈦ 山西公安消防支隊工資待遇怎麼樣啊,比如有什麼補貼,什麼住房公積金,消防隊員和文員呢!要是知道朔州的

早內定了,表瞎忙呼了

㈧ 山西公務員是不是有住房補貼是不是買房以後工資就會少一部分

你說的應該是公積金吧。
買房後,工資不會受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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