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哈爾濱經濟適用住房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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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效廉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實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的貨幣補貼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銷售價格、面積,按照合理標准建設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並提供給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是指人民政府以貨幣補貼形式,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購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銷售價格、面積,按照合理標准建設住房,並提供給本單位內部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價格、民政、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和貨幣補貼計劃,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用地計劃,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
第二章 供應和補貼對象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准;
(三)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四)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分別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住房價格水平等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核准手續:
(一)申報。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同時選擇確定申請類別。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組織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初審,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上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初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三)核准。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實地調查對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將申請家庭情況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復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四)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查驗,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記,分別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並建立相關檔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戶口所在地區政府定期通過組織搖號方式確定購買家庭和貨幣補貼家庭。
搖號過程應當公開,並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經搖號確定的購買家庭和貨幣補貼家庭,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進行年度復核。對已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條件的,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
第三章 建設和供應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並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三條 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踏察選址,組織論證,提出擬建項目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價格、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組織公開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以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為主的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單位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任務書》,並組織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合同。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招標,按照市政府棚戶區改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達到經濟、節能、環保要求。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銷售。
第二十一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不得高於3%。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家庭,可以持《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購買1套經濟適用住房。
對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優先提取公積金或者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中作相應記載。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按照本條三款規定向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內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人民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價格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以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可優先回購。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二、三款規定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人民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
第二十八條 由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四章 貨幣補貼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分別列入市、區財政預算。列入市財政預算的,在土地出讓金中列支;列入區財政預算的,在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財政預算等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准,根據全市國民經濟發展情況,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測算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補貼指標分配比例及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將補貼指標分配到各區人民政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補貼指標分配計劃,將補貼資金定期撥付到各區人民政府貨幣補貼賬戶。
第三十二條 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實行先購後補的原則。申請家庭應當在一年內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住房,並持《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領取貨幣補貼款。
第三十三條 申請家庭購買貨幣補貼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中作相應記載。
第三十四條 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家庭,將所購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將貨幣補貼款按照原渠道退還,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五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價格管理、產權關系等均適用本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成區以外的獨立工礦企業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較多職工家庭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七條 申報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 單位職工住房情況明細表;
(四) 不少於建設總投資50%的資金證明;
(五) 擬建項目初步規劃方案和實施方案;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申請後,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價格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現場踏察,形成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三十九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任務書》。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不得轉讓,不得有利潤。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銷售對象,應當限定在本單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條 已經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者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參加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家庭成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禁止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實物分配或者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不得組織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者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對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或者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住房或者貨幣補貼款,並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向本單位內部未取得資格的家庭或者向本單位以外的購買人銷售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由人民市政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建設單位應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差,並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擅自提高建設標准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未履行規劃、土地、建設等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執法監督權的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的資格審查把關不嚴,使不符合資格家庭違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貨幣補貼的;
(二)違法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的;
(三)違法或者變相向建設單位收費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縣(市)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建設、交易和管理,仍按照原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和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在原辦法規定的有效期內的,仍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4日發布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2006年2月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暫行辦法》(哈政發法字[2006]6號)同時廢止。
B. 我是在2005年哈市道里區工農大街動遷的居民我要求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我安排回遷房沒有給我公租房
按當時簽的合同辦
C. 哈市居民無房戶申請保障住房需要哪些手續
教你認清各類保障性住房
一、廉租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申請廉租住房需要的條件1、申請家庭成員兩人以上(含兩人),主申請人必須具有成都市五城區(含高新區)正式城鎮戶口。
2、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3、家庭年收入在3萬以下的家庭或民政部門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針對中等及偏下收入無房家庭、單身無房職工、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公共租賃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價格。
中等及偏下收入無房家庭1、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申請人必須具有五城區(含高新區)正是戶口。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2、家庭年收入在固定的收入標准內。3、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單身無房職工1、個人年收入在規定的收入標准內。2、據有五城區(含高新區)正式戶口,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3年以上(含3年)。
3、在五城區(含高新區)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4、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農村進城務工人員1、家庭或個人年收入在規定的收入標准內。2、具有本市戶籍3、在五城區(含高新區)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連續繳納綜合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年以上(含兩年)
4、在五城區(含高新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
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
成都市五城區(含高新區)內的家庭1、家庭年收入5萬元以下(含5萬元)2、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主申請人必須具有成都市五城區(含高新區)正式城鎮戶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購政策性住房)且無其他用途房屋。
戶籍屬於成都市農村,且在五城區(含高新區)務工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
1、家庭年收入5萬元以下(含5萬)2、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主申請人戶籍屬於成都市行政區域,並在五城區(含高新區)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3、無城鎮自有產權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住房。
四、限價商品住房
限價商品房實行政府定價,銷售價格比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價低於15%-20%,限價商品住房主要針對單身居民年收入在3.5萬元以下(家庭年收入7萬元以下)的居民。
具有成都市戶籍居民申請所需條件1、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其中主申請人具有五城區(含高新區)正式城鎮戶口,無自有住房或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五城區(含高新區)正式城鎮戶口,年滿28周歲,無自有住房的單身居民。
非成都市戶籍申請所需要的條件1、夫妻雙方或離異(喪偶)帶有子女的家庭,其申請人在五城區(含高新區)務工,繳納三年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2、無自有住房外來從業單身人員,申請人在五城區(含高新區)務工,繳納三年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D. 哈爾濱市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2004年5月13日國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購買經市政府批准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分為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家庭申請人是指夫婦雙方組成的家庭以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單身申請人是指達到法定晚婚年齡以上的未婚人員以及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 第四條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市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遷居民家庭; (四)現住房面積低於本市住房面積控制標准70%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 本市住房面積控制標准按《哈爾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貫徹〈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哈房改組字〔1994〕第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住房困難戶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70%或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申請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以市政府統計數據為准。 第六條單身及單親家庭申請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計算,其他家庭申請人的年收入按夫婦雙方的年收入之和計算。申請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三)勞務報酬等其它所得。 申請人年收入按本條前款所列項目上一年的實際發生數核定。 第七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准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單身申請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建築面積100平方米。 第八條申請人實際購房建築面積在規定面積以內的,按市物價局批準的價格購買;超面積部分需按建築面積銷售價格的8%補交差價,由市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代市政府收繳。超面積部分將在《房屋所有權證》中標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時,該部分面積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到哈爾濱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審批窗口,由申請人領取《哈爾濱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第十條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審批表》,到所在工作單位核准蓋章。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核准蓋章。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核准蓋章單位,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審批表》經相關單位審核、蓋章後,申請人應持以下證件到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審批窗口辦理審批手續: (五)市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遷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貨幣拆遷補償協議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需提供級別、職稱證明; (六)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入伍的老軍人需提供《企業退休建國前老軍人榮譽證》或其他證明。 第十二條申報材料初審合格的,將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蓋章單位及可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等情況,在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大廳公示欄和哈爾濱市房產住宅局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後,對情況屬實的予以批准。 對於申請人弄虛作假、虛報家庭人口數、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的,經查實,即取消其購房資格,並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兩年內不準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於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對於偽造購房所需相關證件而觸犯法律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申請人持身份證和經核準的《審批表》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企業購房,買賣雙方在網上簽訂《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書》,並按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合同備案。申請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須提供《審批表》。 對於開發企業擅自向未取得審批資格的購房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企業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將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5年內不準從事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審批表》從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已滿5年(含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出售。購房人需按照出售時房屋座落宗地基準地價的10%繳納差價,由市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代市政府收取。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未滿5年的,只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申請人,出售單價不得高於出售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的單價,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 以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的通知》(哈政辦綜〔2002〕52號)同時廢止。
記得採納啊
E. 哈爾濱現在房價大概多少一般的多少一平
最近幾年,哈市房價出現了「芝麻開花節節高」的勢頭。今年一季度,哈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售價達到了2882元/平方米,同比增長6.9%;前三季度,哈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售價沖到了3000元/平方米的。到了11月,哈市在售樓盤銷售價格難得地出現了與上一月基本持平的態勢,均價穩定在了3500元/平方米,這讓一往無前的房價終於有了停歇。那麼,哈市房市是否已經面臨「拐點」? 哈市房產住宅局局長季衛國:從國家和地方政府採取的種種措施和手段看,國家和地方政府是不希望看到房價大幅上漲的。國家已經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措施,地方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的行動。而且哈市政府已經明確表示,明年將更加關心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加大廉租房尤其是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根據初步調查,哈市城區三環規劃線以內及平房區、松北區現有棚戶區面積約460萬平方米。這大片的棚戶區將是明年以及今後一段時間開發改造的重點區域。這片土地湧入市場後,無疑會牽動著哈市的房價變化。同時,因為這片土地採取的是政府劃撥的方式,由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銷售,這樣將會大大降低開發成本和銷售價格,對哈市的房價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加之政府還將採取其他一系列的調控措施,一定會把最大的利益留給老百姓。所以,明年哈市房價不會出現大幅上漲,而且還有出現回落的可能。
F. 哈爾濱特困房申請條件
哈爾濱市解決居住特別困難戶住房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為盡快解決居住特別困難戶的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本市市區的居住特別困難戶(以下簡稱特困戶),均依照本規定解決住房。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困戶,是指有本市居住所在地正式戶口,每一戶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戶籍的常住戶口,人均居住面積在二平方米和二平方米以下的住戶。
第四條解決特困戶的住房,要與住房制度改革相結合,堅持有償解困的原則,全社會動員,系統包單位,單位包職工按照輕重緩急、先易後難的要求,分期分批實施。
第五條解決特困戶的住房,應層層實行領導責任制,簽訂解困責任狀,納入目標管理。
第六條本規定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住房解困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解困辦),承擔住房解困管理具體工作。
第七條解決特困戶的住房標准,人均使用面積要達到七平方米左右。
第八條特困戶的核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審查、市主管部門或區人民政府的住房解困辦審核批准後,報市住房解困辦備案。
中直、省屬、松花江地區在哈單位特困戶的核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工作單位審核批准,報市住房解困辦備案。
第九條特困戶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工作單位解決住房;單位解決確有困難的,由單位主管部門統籌解決,單位有自有生活區的,可自建解困專用房;無自有生活區需要購買住房的,可購買統一建設的解困專用房。
第十條單位為職工建設或購買解困專用房,職工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承擔不低於二百五十元,其餘資金,由職工所在工作單位承擔,所在工作單位承擔有困難的,由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共同承擔。
第十一條單位向職工集資建設住房的,應優先吸收本單位特困戶職工參加。特困戶職工應承擔的集資款,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單位建設或購買住房向職工出售或分配的,必須優先出售或分配給特困戶,不受附加條件的限制。
第十三條特困戶無工作單位、屬於社會救濟戶的,由市住房解困辦安排租賃解困住房,屬於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者的,通過合作建房或購買商品房解決住房。
第十四條有特困戶的單位分配住房的方案,應經所在區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門的住房解困辦審查批准,並報市住房解困辦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特困戶所在的工作單位,解困任務未完成的,單位的領導不得分房。
第十六條特困戶住房當年動遷改造的,按《哈爾濱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辦法》的規定解決。關聯資料:地方法規共1部
第十七條單位建設或購買解困專用房,應提出申請,並附特困戶名單,經所在區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門住房解困辦審查,報市住房解困辦批准後,發給《建設購買解困專用房優惠證明》。
G. 哈爾濱市動遷住房最低50平方米是建築還是使用面積
哈爾濱市關於土地證的辦理事宜 瀏覽:662 一、土地證的作用 土地證是證明產權人對該房屋佔用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權的憑證。 土地證有兩個不容忽視的作用;第一,動遷的時候,會被要求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齊全,如沒有須補辦;另一個作用是用房子做抵押貸款時,相關部門也要求兩證齊全。如我市的開發區分局。市民住宅的土地證須到房屋所在區國土資源局辦理,而商業用房的土地證須到市級單位窗口辦理。 二、土地使用權類型 土地的合法使用權有出讓和劃撥兩種類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 協議出讓指申請使用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管理部門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管理部門與申請人進行協商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出讓方式。 招標出讓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拍賣又稱競投,有些地方也叫「拍讓」。它是指由國有土地的管理部門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申請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三、土地出讓金 如果你買的是商品房,你的土地證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出讓;如果你買的是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解困房,那麼土地證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劃撥。如果你買的是一手經濟適用房,辦理土地證時,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如果經濟適用房或房改房在上市買賣時應當補繳土地出讓金。 實踐中,辦理土地證是持產權證去辦理,所以許多經濟適用房或房改房未補繳土地出讓金也交易了,雖然交易了,但將來辦理土地證時,該部分土地出讓金也必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只繳一次就可以。 ※ 個人需要承擔的土地出讓金額度 公式:土地出讓金=城市基準地價×分攤土地面積×10% 分攤土地面積=住宅建築面積÷樓房總層數 例如:某處經濟適用住房(或房改房)建築面積為80㎡,總樓層為8層,其所在地區基準地價為四類地價。如果該房出售須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是多少(元)? 土地出讓金=364×80/8×10%=364(元) ※ 我市城市基準地價(每平方米)按地段分成八類 : 特類 一類 二類 三類 四類 五類 六類 七類 1200 936 780 572 364 234 188 164 四、土地證的辦理 1、個人辦理土地證登記所需的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2)房屋產權證明; (3)房主身份證明或戶口證明;(4)建設用地許可證或其他用地證明材料; 2、房產(二手房)交易土地使用權變更 A、申報材料:(1)、購房人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2)、購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賣房人土地使用證原件(賣房人未辦土地證須提供賣房人產權證復印件);(4)、購房協議書;(5)、土地登記申請書; B、辦事程序:受理→批轉→地籍注冊登記→出件 C、承諾時限:1-7個工作日 D、收費標准:(依據財綜字(1999)113號、哈土發(2000)26號文件規定)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進行交易的,按分攤面積每平方米收取1.5元土地管理費; 2)、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基準地價的10%收取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及每平方米1.5元土地管理費; 3)、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上市交易時按基準地價的30%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每平方米1.5元土地管理費. ※ 其它收費:1)登記費13元; 2)工本費20元; 3)確認費3元。 (如賣房人未辦土地證,土地登記費和工本費按雙倍收取) 3、土地證丟失、損毀的:補辦土地證須在《哈爾濱日報》上聲明原證作廢,登報一個月後,申請補辦土地證。 五、土地使用權年限 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科,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H. 哈爾濱市居民住宅如何改商業用房
為全力推進「八大經濟區」建設和「大項目建設年」活動,促進哈市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近日,哈爾濱市政府正式下發了《哈市支持服務「八大經濟區」建設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中答應有條件住宅商用,同時放寬出資條件,答應零出資。
《通知》中明確放寬企業出資條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答應零出資,不受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限制。答應住宅商用,企業(含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登記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只要能夠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實文件,即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外地活動人口到哈市申辦個體、私營營業執照的,不用提交其經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實》。
失業職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推拿、網吧、氧吧等行業外),自其在工商部分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I. 你好,我想問哈用的住房公積金貸的建設銀行的款,一般多久才放款
30天左右
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有:
在貸款當地城鎮常住有效戶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證明;
在貸款之前有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的累計繳存時間不能低於12個月;
首套房自籌資金達到所購住房總價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貸則只需兩成;
借款人具備正當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資收入,貸款償還意向明確;
與售房處簽署了購房契約或是合同;
符合委託人和受託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貸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並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並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
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並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