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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導則

發布時間:2021-02-10 15:28:44

Ⅰ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昆政辦【2011】24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意見》(雲政發【2011】21號)精神,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進一步加快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有利於加快城鎮建設步伐,提高城鎮建設水平,推動城鎮化科學發展;能有效增加投資,擴大內需,拉動消費,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對多渠道增加城鄉住房供應,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居住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政府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進一步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供應,穩定住房價格,有效保障居民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條件,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採取措施,落實責任,穩控房價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堅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強監管,確保2011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年度價格漲幅低於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水平,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圍內,並保證控制目標的完成。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一)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的原則,緊緊圍繞「住有所居」的目標,按照「政府主導、分層保障、擴大覆蓋、優化供給、完善管理」的工作思路,堅持投、建、管分離的原則,努力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各類棚戶區改造及租賃住房補貼等形式為補充的基本住房保障體系。
(二)2011年,全市計劃完成保障性住房114000套(戶),其中:租賃住房補貼11500戶,實物建房102500套。
(三)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融資體制機制,嚴格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的相關規定,通過政策創新等手段,形成多元化的保障資金來源。市級已經成立專門的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公司,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和管理運營職能。積極爭取使用銀行提供的中長期貸款和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鼓勵和引導實力強、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住房的開發建設,拓展保障性住房投融資渠道。
四、完善限購措施,遏制投資和投機性購房
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規定,結合昆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國銀監會雲南監管局《關於在昆明市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告》(昆政發【2011】7號),進一步明確:在昆明市主城四區及呈貢 (論壇 新聞)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含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政策。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1年以上(含1年)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可新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昆明市主城四區及呈貢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含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內向其銷售住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五、嚴格執行國家房地產稅收政策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三)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稅務、財政、住建、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強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通過「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六、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對居民家庭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二)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三)繼續加強對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貸款行為。
七、加強住宅用地供應和用地計劃管理
(一)市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要共同商定誠實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現供地預安排。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計劃管理,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並確保在每年上半年內供應到位。對保障性住房用地沒有完全落實的縣(市)區,不再提供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二)確保商品住房用地總體供應充足,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原則上不低於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並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上市節奏。
(三)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採取以「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具體細則由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共同制定出台。
(四)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按照國家和昆明市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處置,嚴格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五)加強住宅用地出讓管理,嚴格制定土地出讓的規劃和建設條件,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協調擬定住房用地出讓方案,保證出讓土地達到「三通一平」條件,對擬出讓地塊進行聯合踏勘,明確各部門責任,確保地類清楚、面積准確、權屬合法。商品住房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應明確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等內容。
八、 加大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力度
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房地產市場預警、監測機制建設,落實建設方案和建設資金,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費用由市級財政給予保障。
(一)第一階段,建立涵蓋主城四區(含三個開發區)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2011年3月1日前,實現對昆明市主城每套房產的個人住房登記情況的信息聯網,初步滿足宏觀調控政策的需要。
(二)第二階段,完善昆明市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2011年12月31日前,對現有房屋登記系統進行完善,對各縣(市)區數據進行提取匯總,實現對全市范圍個人住房登記情況的信息聯網。
(三)第三階段,至2015年重點抓住基礎數據建設。整理完善現有電子業務數據,為預警預報指標上報及全市個人房產信息系統提供基礎數據上的保障,實現全市業務數據的集中和共享。
九、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責任
全市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2011年本市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目標,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劃目標未完成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十、營造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
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監督和正面引導,全面、客觀地報道昆明市房地產市場形勢,及時報導全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工作進展和成效,引導居民理性消費,樹立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念。對製造、散步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解讀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問題,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Ⅱ 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 放開限價商品房戶籍要求

西安保障性住房准入標準是什麼?2015年7月西安對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進行了調整,限價性商品房准入年齡標准也有所降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細則要求吧。

一、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

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2015年7月24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有關問題進行了通知,此標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閻良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1、租賃型保障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標准調整為3000元,其中,人均月收入低於1200元的城鎮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計租;人均月收入低於2400元的家庭按照市場租金的72%計租;人均月收入低於3000元的家庭按照市場租金的90%計租。

2、限價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標准調整為3000元;單身人員申購年齡調整為年滿22周歲;戶籍要求調整為具有西安市居民戶口或西安市居住證的家庭和人員。在滿足保障對象需求的前提下,限價商品房可作為政府主導征遷項目的拆遷安置房,也可用於解決企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困難。

二、對於此次准入標準的解讀

1、全面放開限價商品房戶籍限制,凡具有本市居住證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與本市居民一樣享有限價房申購資格,非本市居民家庭可持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居住證、住房證明、收入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及其他資料,到居住證所在社區或人才交流中心申請辦理,資格審核的受理、審核程序與本市居民保持一致。也就是說,非本市戶籍與本市戶籍的家庭和人員在申請限價房時,唯一的差別就是需要提供居住證。

2、單身人員申購限價商品房的年齡由25周歲調整為22周歲,主要還是考慮到在西安就業的外來單身人員的年齡結構。

3、推進貨幣化安置,在滿足保障對象需求的前提下,凡政府主導的征遷項目,可購買限價商品房作為安置房,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委託相關單位組織實施的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公益性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移民搬遷項目等重大民生項目的拆遷安置。

以上可知西安對於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降低惠及更多人群,非西安戶籍的持居住證也可以申請限價房。這對於中低收入家庭來說是一次很好的門檻降低政策,解決了部分人住房困難問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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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障性住房設計圖集 ,我要這本書的PDF電子書,誰有

保障性住房設計圖集》
作者:中國建築文化中心編 頁數:325 出版社:南京回市:江蘇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0
簡介:為了貫徹落答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中國建築文化中心編纂《保障性住房設計圖集》(以下簡稱《圖集》)。《圖集》收錄近年來我國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優秀設計方案,主要提供給有關設計單位及各

Ⅳ 保障性住房裝修標准有什麼規定

保障性住房裝修標准有什麼規定
如果申請到了保障房,相信大家都十分關心保障性住房裝修標准問題吧,保障性住房裝修標准有什麼規定?
保障性住房裝修標準的文件通告
為貫徹實施《關於在本市保障性質的住宅中實施全裝修製品交房有關定見的通告》,健全處理機制,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實施問題通告如下:
清晰質量責任。項目開發動工單位是保障性質的住宅全裝修製品交房(以下簡稱「全裝修製品交房」)的第一責任人,對住宅的整體質量、出售及售後效勞負總責。
施工單位、資料和部品供給廠家擔任相應的施工和產品的質量責任。
推廣工業化技能。大力推廣住宅工業現代化,活躍推動內裝工業化裝配式裝修,鼓舞支撐運用管線與結構別離技能。修建主體、裝修應一體化規劃,並作為保障性質的住宅規劃計劃專家評定的要點內容。
保障性住房裝修標准有什麼規定
保障性住房裝修標準的實施標准
細化實施標准。經濟適用住宅、限價產品住宅依照公共租借住宅裝修標准共同實施裝配式裝修。現階段,自住型產品住宅裝修做法參照公共租借住宅,裝修標准不得低於公共租借住宅裝修標准。開發動工單位應在購房合同中清晰裝修內容,包含選用的資料、部品、設備品牌及類型等,嚴厲實施《北京市推廣、約束和制止運用的修建資料目錄》。棚戶區改造安頓房裝修標准由各區市政府自行斷定。
加強質量監督。市、區市動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組織應將全裝修製品交房質量歸入工程質量要點監管領域。監理單位應編制全裝修製品交房的工程監理計劃,加強施工監理。開發動工單位應在項目經過竣工檢驗後,正式交給前一個月,組織現場敞開日活動,邀請購房人進行預驗房,要點對裝修運用功用進行核驗。開發動工單位應詳細記載、匯總預驗房進程中發現的問題並及時整改。正式交房時應向購房人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陳述》、《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運用闡明書》。
保障性住房裝修標準的資金監管
完善裝修資金監管。全裝修製品交房的裝修費用應計入預售資金要點監管額度,充沛發揮銀行監管效果,保證資金優先用於工程動工。
執行樣板間准則。開發動工單位應在項目搖號前,將裝修菜單內容進行公示,並在項目現場裝備樣板間。樣板間應向整體購房人敞開,並保留至交房後六個月,其運用的資料、部品、設備等應與購房合同約好共同,便利購房人直觀了解裝修內容,加強對裝修標準的對比監督。
樹立評價判定機制。在交房檢驗環節或質量保修期限內,動工單位應依照規則組織做好工程質量問題處理作業,購房人和開發動工單位因裝修工程質量問題發作分歧及糾紛,可依照《北京市動工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規則》相關要求調和處理。

Ⅳ 昆明市如何申請保障性住房

昆明市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在2010年就停止了,你現在如何可以申請呀?! 《昆明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從2010年就不會再有這種說法了。

Ⅵ 昆明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昆明申請住房保障,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已接受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2)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12平方米。
(3)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應當為申請家庭的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家庭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作為申請人。
(4)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員,以民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雲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中載明的為准。
擴展閱讀:http://www.yn.xinhuanet.com/topic/2010/fjh/sc.htm
地方相關法規: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 ;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 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Ⅶ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設計應該圍繞四個基本問題構建框架:一是為誰供給即保障對象問題;二是由誰供給即保障責任問題;三是供給什麼即保障方式問題;四是供給水平即保障標准問題。
二、適用范圍(
第二、第四十四條)
1、在區域范圍上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其他
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執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辦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三、基本原則(第三條)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模安排和區域布局,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
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法制建設、制度設計、規劃編制、標准制訂、公共投入、運營監管和政策支持上。創新住房保障供給模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實現供應主體和供應方式多元化,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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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小戶型
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積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並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於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會所
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Ⅷ 十三五住房保障規劃建設多少萬套保障性住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內局近日聯合發出《關於容做好住房保障規劃編制的通知》,部署2010年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編制工作。 通知明確了規劃編制的四個重點,一是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二是努力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三是積極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四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術支撐體系。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強化各級政府的住房保障責任,健全組織機構、政策、技術支撐體系,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

Ⅸ 其他類保障房轉化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是否執行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導則

《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適用於2017年9月30日後,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規劃、設計和建設及監督管理活動。其他類保障房轉化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在規劃設計時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滿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的要求,遵照國家和本市現行的規范、標准,不執行《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

此類轉化項目,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未約定全裝修交房的項目,按文件約定執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約定了全裝修交房的項目,裝修標准執行《關於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有關意見的通知》(京建法〔2015〕17號)及《關於實施保障性住房全裝修成品交房若干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18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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