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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0 03:28:33

A. 求湖南省勞動保障法全文,湖南省社會保障法全文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9年5月20日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9年5月20日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應堅持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應加強對貧弱當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訴訟引導,依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二、下列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一)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為其建立社會保險或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四)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

(六)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七)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

三、企業破產申請被受理後,勞動者因與管理人之間就勞動債權清單發生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屬勞動爭議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四、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依法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導致其損失為由,請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的,可以受理。

五、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經審核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失效後,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其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七、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撤銷案件通知或者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可以自收到上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確實不存在鑒定、延誤送達、移送管轄及等待工傷復議、訴訟、評殘結論等中止事由,且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可予受理,並及時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八、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給付單個勞動者的分項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倍部分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准。

九、仲裁裁決應為終局裁決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未作認定,用人單位一方起訴的,應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具終局性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認定,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應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予以支持。

十、勞動者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也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告知用人單位將其訴訟請求向受理勞動者起訴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已經受理的,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並處理。

勞動者起訴後撤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者對於終局裁決不服的案件後,應分別審查是否同時存在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起訴或撤銷仲裁之訴,以便兩級法院溝通協調。

十一、人民法院應參照申請撤銷一般仲裁裁決案件的程序審理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案件。審理該類案件可以向作出原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調閱仲裁案卷。

作出撤銷仲裁裁決裁定的,應將裁定書及時送達給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

十二、人民法院在審查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期間,可不停止對生效仲裁裁決的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不予支持。

十三、當事人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不構成反訴,應互為原、被告,分別立案,合並審理,分案作出處理。

十四、當事人僅就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部分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向當事人釋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其他部分也已不發生法律效力。

十五、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發現仲裁程序遺漏了部分當事人或仲裁裁決遺漏了部分仲裁事項的,不應要求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重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直接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解除勞動合同、工傷等原因達成賠償協議後一方反悔的,應在依法審查賠償協議的效力後作出處理。

十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規章制度,一般予以認可。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但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十八、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原用人單位所遭受的損失,勞動者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可予支持。

十九、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應舉證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

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持有證明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應推定加班事實成立。

二十、當事人以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禁止性規定為由,主張該部分約定無效,如果違約行為發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十一、《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予支持。

二十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確認其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時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舉證證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勞動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二十三、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用人單位對損失發生確有過錯的,可以參照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待遇判令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十四、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為由,請求賠償其相應損失,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對構成工傷不持異議或者對未進行工傷認定具有過錯的,可予支持。

二十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關系被解除或終止的,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關系被解除或終止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二十六、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權的問題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B. 保障性住房租住人員能否可以享受異地搬遷

1、問:易地扶貧搬遷對象是哪些人群?
答:易地扶貧搬遷對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發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以及生態環境脆弱、限制或禁止開發地區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尊重農民群眾意願的基礎上,做到應搬盡搬。
2、問:搬遷對象的確認有什麼程序?
答:根據省扶貧辦頒布的《湖南省建檔立卡貧困戶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確認辦法》(湘扶辦發[2016]1號),搬遷對象的確認,首先要將縣(市、區)政府正式確定的「十三五」期間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寨的名稱向社會公告,經過上述范圍內的貧困農戶申請、村委會初審及公示、鄉鎮政府審核及公示、縣級政府審批及公告、簽訂搬遷協議五個環節。每個環節都要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並存檔備查,保證程序公開公平公正。
3、問:在縣(市、區)政府正式確定的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同一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寨內的其他群眾能否一起搬遷?
答:考慮到遷出地自然環境和發展條件具有同質性,在充分尊重這些農戶意願的基礎上,這些農戶可以一起搬遷。對此,在基礎設施方面的扶持上,無論是建檔立卡貧困戶還是其他農戶,國家政策一視同仁,但在安置房的建設上,建檔立卡貧困戶以外的其他農戶要自籌資金予以解決。
4、問:搬遷安置方式和安置模式有哪些?
答: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內就近集中安置、建設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託小城鎮或工業園區安置、依託鄉村旅遊區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親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我省根據實際情況,安置模式有統規統建、統規自建、分散自建和購房安置四種。
5、問:易地扶貧搬遷建設的內容有哪些?
答:建設內容包括搬遷戶安置住房,水、電、路、氣、網等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納入統籌規劃的同步搬遷人口相關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6、問:建設費用歸誰出?費用標準是多少?
答: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由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建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安置住房建設由中央投資、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和農戶自籌三部分組成,其中,中央投資為人均7000元,農戶自籌資金原則上每戶不超過10000元,對於鰥寡孤獨等特殊困難群體,可免交。中央投資不需要償還,地方政府統籌資金由地方政府和項目實施公司償還,不需要搬遷戶償還。中央投資和地方政府統籌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建設最低補助標准為800元/m2,各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建檔立卡貧困戶安置住房建設的差異化補助標准。
7、問:安置住房建設面積是多少?
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搬遷安置住房建設以「保障基本、安全適用」為原則,建設面積嚴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內(宅基地嚴格按照當地標准執行)。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住房建設面積根據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習慣,結合地方財力和農戶自籌能力,自行確定面積控制標准。
8、問:隨著家庭人口的增加,按人均25平米建設面積不夠用,能否擴大?
答:對於按照一戶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採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預留續建空間等辦法,由搬遷對象今後根據自身經濟條件改善狀況和實際能力自主決定是否擴建。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搬遷戶,在未穩定脫貧前,不得自主舉債擴建。
9、問:補助方式有哪些?
答:集中安置可由縣(市、區)政府統規統建房屋或購買房屋分配給搬遷戶。分散安置可由縣(市、區)政府購買房屋分配給搬遷戶,也可以將資金直接補助給搬遷戶,由搬遷戶自行購房或統規自建房屋。具體採取何種補助方式,由縣(市、區)政府徵求搬遷戶意見並結合搬遷安置規劃後在搬遷協議中明確。
10、問:易地扶貧搬遷貧困戶原有住房的宅基地怎麼處理?
答:無論採取何種安置方式,易地搬遷貧困農戶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縣(市、區)政府收回復墾。
11、問:住房建設是否有統一設計?
答:所有住房原則上要按住建部門制定的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工程住宅設計圖集的要求,規范建房風格、層數、規模等。
12、問:搬遷安置房的產權如何界定,搬遷後農戶的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有何變化?
答:嚴格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處理安置房產權相關問題。搬遷戶在住房建設中投入了自籌資金,新房建成後,其產權歸農戶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統一收回,搬遷戶在遷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繼續有效。鰥寡孤獨殘等特困戶自己不出錢,由政府根據家庭實際人口統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費居住,產權歸政府所有。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新宅基地和建房費用為農戶自籌,其產權歸農戶所有,在遷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繼續有效。
13、問:搬遷農戶的生計問題怎麼解決?
答:易地扶貧搬遷既要「挪窮窩」、也要「換窮業」、「拔窮根」,最終目的是通過徹底改善搬遷貧困群眾生活居住環境和生產發展條件在2020年前實現穩定脫貧。國家對搬遷群眾創業就業、產業發展、技能培訓與搬遷工作同步推進。實施搬遷後,脫貧攻堅的其他政策措施也要繼續惠及搬遷貧困戶,加大對搬遷對象後續發展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應因地制宜、千方百計制定各種扶持辦法,如「鄉村旅遊+特色產業」、「就業培訓+公益崗位」、「資產收益+物業經濟」等,努力做到搬得出、穩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14、問:搬遷貧困戶是否有搬到縣城的可能?
答: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各縣(市、區)易地扶貧搬遷的安置規劃而定。在條件允許,有就業渠道的地方,可在縣城安置部分搬遷貧困戶。
15、問: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計劃生育受處罰戶能否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
答:可以享受。
16、問:列入建檔立卡貧困戶內的無房戶能否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
答:可以。雖然無房戶在村內無宅基地無房屋,但依法可申請宅基地建房,可視同為符合條件的扶貧搬遷戶。

C. 湖南省政府出新招商政策,有什麼新亮點

一、創新招商引資舉措
1、明確招商引資主導產業。根據產業發展優勢及功能定位,明確各市州和省級以上開發園區(含省級,下同)的招商引資主導產業並統一對外發布,每兩年更新一次。每個市州和國家級開發園區確定1-2個主導產業,納入全省重點招商產業給予重點支持。支持各類資本投向《湖南省招商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所確定的相關重點產業,推動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引導鼓勵發展工程機械、軌道交通、汽車與零部件、食品、商貿物流、醫葯健康、森林康養、旅遊、種業等優勢特色產業和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創意、生物、信息、節能環保、智能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外商投資企業同等適用"湖南製造強省建設"相關政策措施。(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農委、省林業廳、省旅發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放寬投資准入。鼓勵和支持外來投資企業參與我省在能源、交通、農業、水利、環保、林業、旅遊、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的PPP項目建設,參與我省各級政府發起設立的PPP項目融資支持基金。參與我省PPP項目的外來投資企業同等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序吸引外資投向金融、保險、證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醫療、會計審計、建築設計、評級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各級國有企業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資本和技術合作。(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著力招大引強。按照我省"十三五"產業發展規劃與產業布局要求,積極對接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500強企業以及戰略性龍頭企業,圍繞重點產業的關鍵鏈條、關鍵技術、關鍵環節,重點引進產業鏈、價值鏈上的高端項目,不斷實現產業鏈的"補鏈、增鏈、壯鏈",提高產業關聯度,促進產業集群加速形成。(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強力推進湘商回歸。大力實施湘商總部回歸、產業回歸、資本回歸、社會公益回歸、市場渠道回歸、人才回歸、科技回歸等七大行動計劃,鼓勵、引導、推動廣大湘商回湘投資創業,提升湘商回歸對湖南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鼓勵各市州依託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設立湘商產業園並研究出台相應政策措施。(省工商聯、省商務廳牽頭,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精準務實辦好重大招商活動。深度參與國家部委主辦的相關重大經貿活動,省級層面每年組織1-2次大型綜合性招商經貿活動,務實辦好"滬洽周"、"港洽周"、湘商大會、湘台經貿合作會等重大招商活動,提高精準度和實效性。支持市縣、園區圍繞主導產業精心組織特色專題產業鏈招商活動。(省商務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農委、省外事僑務辦、省台辦、省工商聯、省貿促會、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切實發揮開發區招商引資載體作用。各類開發區要把招商引資作為推動經濟發展和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升招商引資承載能力。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大膽創新體制機制,以優化服務為核心,促進投資便利化,營造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完善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各市州、縣市區可按本級許可權合理確定開發區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地方稅收)劃分辦法,扶持開發區建設和產業發展。支持園區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圍繞主導產業開展產業鏈精準招商,建設特色園區、國際合作園區、飛地園區。培育一批具有招商引資核心競爭力的開放示範園區,並在調區擴區、升級國家級園區等方面給予支持。(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推動引資引技引智有機結合。大力實施"芙蓉計劃",在平台建設、人才管理、待遇分配、創業基金、服務保障等方面先試先行,將湖南建設成為中部地區重要的人才集聚區和人才高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為外籍投資人員和高層次人才來湘提供出入境便利措施。重大外資項目的外方代表、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可申請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天的R字多次簽證或者居留期不超過5年的居留證件;對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可簽發3-5年有效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和工作類居留許可。貫徹落實永久居留身份證便利化制度,為外籍投資、創新創業人員和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和使用永久居留身份證件提供便利。(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集中優勢資源和力量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吸引外來投資者在湘設立研發、技術、財務管理、采購和大數據等功能性機構。大力推動和實施產、學、研合作工程,建設院士工作站、技術研究院、科技產業園等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制定專項政策吸引各類高端人才來湘進行技術攻關、產品研發和成果轉化。鼓勵外來資金投向科技中介、創新孵化器、生產中心、技術交易市場等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積極推進省部、省校、省院合作,爭取國家科技項目、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工程支持,建設一批科研試驗基地和科研成果轉化項目,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發展創新型經濟。對當年營業收入或對本地區經濟發展貢獻前50強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按規定對其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獎勵。(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創新招商方式。市縣和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要結合本地實際,針對性、高密度、高頻度、全方位地開展專題招商推介和項目對接活動。鼓勵各地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委託招商,大力開展駐點招商和以商招商。藉助互聯網和大數據平台,構建QQ群、微信群、APP等立體式招商信息平台,實現網路化、高效化招商。強化項目前期基礎工作,建立嚴格、科學、規范的省級重點招商項目開發程序。從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市場前景和財務分析等專業化角度提高項目開發質量。建立健全省級重點招商項目開發質量評價體系,著力提高招商項目的年度簽約率,切實推進項目落地。(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招商引資政策
9、支持各地制定完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支持地方各級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制定出台具有創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享受的具體政策在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支持其對成功引進重大項目的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予以獎勵。(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強化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逐步擴大開放型經濟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招商引資。支持各級政府統籌各類專項資金,建立完善並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平台作用,採取投資入股、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研發補助、設備補貼、物流補貼、培訓資助、社保補貼、租金補貼、廠房代建、貢獻獎勵、人才獎勵等方式,對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予以支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1、落實稅收支持政策。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符合規定的范圍內,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積極落實國家對服務貿易創新試點城市和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性外商投資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其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省財政廳牽頭,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長沙海關、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強化用地保障。對投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屬於我省優勢產業的項目和《湖南省招商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產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對符合條件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以下簡稱《標准》)的70%執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50%執行。省級重大簽約招商項目所需用地計劃由省級優先保障,對符合產業規劃的重大產業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充分保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勵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降低外來投資企業用地成本。工業用地可先以"招拍掛"方式租賃取得,並明確約定正式投產後轉為出讓建設用地的條件,土地租賃者可按照基本建設報建程序,憑租賃合同等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批准手續辦理工程報建手續,達到約定的受讓條件後,簽訂出讓合同,轉為出讓建設用地。鼓勵各地以工業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實行彈性出讓。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企業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允許項目所在地市縣和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為企業代為建設標准廠房及配套基礎設施,一定期限內免費供企業使用。(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降低企業運營成本。規范涉企收費行為,落實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支持各地對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及創新型項目所涉及的城鎮建設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獎補,法律法規規定專款專用的除外。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園區,經過審批後,可以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費率過渡試點政策。優先保障重大產業項目的水、電、氣等生產要素需求,積極爭取更多的園區進入國家增量配電試點;支持園區用戶積極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支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和重點產業項目進行適當物流補助。(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防辦、省電力公司、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4、支持外來投資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拓展財政政策與金融工具聯動范圍,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的問題。加大金融機構對外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創新融資模式,在風險可控范圍內適當延長授信期限,設置更加靈活的還款方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多種擔保方式。對通過深滬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權交易所發行私募債券的企業,省財政按規定給予貼息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境外上市,對首發上市融資的,省級財政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享受與內資企業同樣的上市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保障企業境內外融資需求。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引入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緩解融資需求。(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證監局、湖南銀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改善投資環境
15、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推進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清理和取消妨礙公平競爭和開放的政策規定,促進內外資企業、大中小企業、國有民營資本公平競爭,各類投資主體一律依法平等進入,在資質許可、標准制定、政府采購、融資渠道、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對轉移來湘的企業,其經原所在地省級認定的有效期內的相關資質,在我省無需重新申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直接予以認定。積極推動外資醫院、民營醫院進入省內醫保體系。(省發改委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深化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嚴格依法行政,推進對外商投資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入推廣復制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加快申報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投資領域的改革創新和先行先試,加快推行"多證合一",進一步促進投資便利化。構建網上"放管服"平台,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督檢查,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務和監管保障制度,優化服務效能,加強跟蹤服務,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門聯合執法監管模式。對重大項目實行全程代辦和專員負責制,全程協助企業辦理項目建設中的各項手續。健全外來投資企業投訴服務機制,充分發揮省開放型經濟投訴受理服務中心作用,積極妥善處理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訴。(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7、打造誠信政府。制定實施《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對在招商引資、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大力開展招商引資違約失信問題專項整治,及時糾正政府招商引資中的違約失信問題。(省發改委牽頭,省商務廳、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督查室、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開展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和知識產權。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引進國際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我省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支持我省仲裁機構與國內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共建知識產權仲裁與調解分中心,構建知識產權仲裁調解機制。(省科技廳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在全省各級法院開展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整治,重點治理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執行不廉等突出問題,著力化解企業"執行難"問題。(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負責)
19、規范各類涉企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減少對企業的各項雙隨機檢查,要分類列出企業檢查清單,力爭利用一年時間,將企業雙隨機檢查項目壓縮至2016年的1/2以內。規范整治審批環節的中介機構服務。(省發改委牽頭,省編辦、省商務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20、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力度。充分發揮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各級政府要把招商引資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菜單",高位對接、高層推動。省直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切實抓好招商引資工作。實行省、市、縣政府領導定點聯系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制度,省領導定點聯系一批招商引資重大項目,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並掛牌聯系,實施"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班子"全程跟蹤服務。(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直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強化工作保障。積極引進和培養高素質的招商引資人才,建立健全培訓機制,打造一支專業化的招商引資工作隊伍。提升招商引資活動出國(境)便利化,並在工作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招商引資工作良好氛圍。(省商務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外事僑務辦、省發改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加重各級政府績效評估中的開放型經濟指標考核分量,重點評價招商引資在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方面作出的實際成效,對招商引資工作不力的市州、縣市區,由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負責人分別對其分管負責人和商務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招商引資工作貢獻突出的集體和表現優秀、工作業績突出的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探索建立招商引資容錯機制,鼓勵支持幹部敢於創新、勇於擔當。把招商引資工作作為培養、選拔幹部的重要陣地,把招商引資工作實績作為提拔使用幹部的重要參考。加大招商引資幹部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任(掛)職力度,加大對德才兼備、業績突出的招商引資幹部使用力度。(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級各部門、各省級以上開發園區管委會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出台差別化配套政策,在工作中主動作為,創造性抓好落實,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省發改委和省商務廳。

D. 吉首市2016年廉租房分配公示

關於開展吉首市2015年廉租住房補貼
實物配租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專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屬單位:

根據《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11〕111號)、《吉首市城鎮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吉政辦發〔2013〕39號)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2015年吉首市廉租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申報審核工作於2015年8月15日開始啟動。具體申報條件、程序嚴格按《吉首市2013年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實施方案》(吉政辦函〔2013〕88號)、《吉首市2013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方案》(吉政辦函〔2013〕87號)文件執行。

特此通知

附:1.2015年廉租住房補貼及實物配租申報工作要求
2. 吉首市2013年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實施方案(吉政辦函〔2013〕88號)
3. 吉首市2013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方案(吉政辦函〔2013〕87號)

E. 吉首2016廉租房分配名單

關於開展吉首市2015年廉租住房補貼及
實物配租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版街道辦事處權,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11〕111號)、《吉首市城鎮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吉政辦發〔2013〕39號)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2015年吉首市廉租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申報審核工作於2015年8月15日開始啟動。具體申報條件、程序嚴格按《吉首市2013年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實施方案》(吉政辦函〔2013〕88號)、《吉首市2013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方案》(吉政辦函〔2013〕87號)文件執行。

特此通知

附:1.2015年廉租住房補貼及實物配租申報工作要求
2. 吉首市2013年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實施方案(吉政辦函〔2013〕88號)
3. 吉首市2013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方案(吉政辦函〔2013〕87號)

F. 湖南省近幾年關於保障性住房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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