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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住房與城鄉

發布時間:2021-02-09 23:00:01

㈠ 句容市住房公積金在那裡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職工可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櫃台查詢、網上查詢、電話查詢等查詢方式,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支取情況。公積金中心為繳存單位職工提供了辦事大廳觸摸查詢機查詢、網上查詢、電話語音查詢(12329)等方式,職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詢自己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㈡ 句容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思考與建議

0引言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按照城鄉統籌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為載體,以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政策為抓手,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將農村居民遷移到城鎮,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建成大面積、連片的高標准農田,優化區域土地利用布局,實現農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約、效益集顯目標的一項系統工程。

實施「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有利於解決耕地經營分散、生產方式落後、村莊布局凌亂、戶均佔地過大、保障水平較低等問題和矛盾,是促進農業由分散經營向規模經營轉變,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具體舉措;是破解保護資源、保障發展難題,實現土地資源集約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提高城鎮化水平,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

句容市地處長江流域經濟開發帶,區位優勢明顯,基礎設施完善,經濟蓬勃發展,開放勢頭強勁。但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用地供需矛盾逐漸加劇,耕地保護壓力進一步加大。「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實施對句容市長遠發展來說是一次難得的機遇,我們應該以此為契機,為句容市未來發展開拓新的更大的空間。

1句容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實施的必要性

(1)「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從節約集約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為出發點,充分利用和挖潛存量建設用地,解決句容市用地供需矛盾,緩解耕地保護壓力,是破解保護資源、保障發展難題,實現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

(2)「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實施,建成大面積、連片高標准農田,改變土地低效利用狀況,促進農業由分散經營向規模經營轉變,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高效農業的轉變。通過工程的實施,農村居民遷移到城鎮,解決工程區村莊布局凌亂、戶均佔地過大、土地利用效率較低等問題,加速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步伐。

(3)句容市實施「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是市委市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雙保雙贏的具體舉措,是以工促農、以城帶鄉,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推進農民到市民的身份轉變,加快城市化進程,提高城鎮化水平,構建和諧句容的有效途徑,對提升句容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2句容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原則

在「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不增加、農民利益不受損、國土規章不違背」的前提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高效利用和可持續利用。句容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應遵循以下原則:

2.1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

工程的實施有利於解決耕地經營分散、生產方式落後、村莊布局零亂、戶均佔地偏大等粗放用地方式,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緩解用地矛盾,保障區域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2.2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規劃編制過程始終貫徹高起點、高標準的要求,科學合理地確定各有關方案。堅持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生產能力,合理測算和形成掛鉤周轉指標,調整和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促進句容市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

2.3城鄉統籌發展的原則

協調和整合城鄉利益關系,充分發揮城鎮在產業、市場、信息等方面的帶動和輻射作用,促使城鄉之間人口和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形成以城帶鄉,以鄉促城的城鄉協調發展格局。

2.4與相關規劃相協調的原則

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城市規劃、村鎮規劃、交通規劃、水利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和協調。

2.5切實保障農民利益的原則

堅持保護耕地與維護農民權益並重,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拆遷政策進行農民集中安置房的建設,落實相關補償安置措施,切實保護工程區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本規劃方案實施後應確保工程區內農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水平不降低,並爭取有所提高和改善,共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2.6試點先行,規范操作的原則

要堅持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量力而行,選擇工作基礎較好,有一定經濟基礎和資金保障能力的地方先行開展試點工作,對農民拆遷安置、就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進行探索研究,在取得成功經驗後,逐步推廣。

2.7創新思路,積極探索的原則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是一個全新的系統工程,直接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領域多,政策要求高,要開拓思路,大膽創新,積極探索,勇於實踐,走出一條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的新路子。

3當前句容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建議

從句容市的實際情況來看,「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具有現實的必然性,操作的可行性,客觀的合理性,它對「有效集聚潛在資源、有序統籌城鄉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畢竟是一件新生事物,運行的時間還不長,各級幹部和群眾的接受也還有一個過程,不可避免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做好「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工作,我們提出了如下建議:

3.1在統一廣大幹群的思想認識上下工夫

首先要在「萬頃良田建設工程」上統一認識,「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大規模的農村農地和建設用地的整合,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一項系統性工程。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要實施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載體,向群眾大力宣傳本鄉、本市或市外「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典型經驗,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取得農民認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3.2在「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資金籌措上做文章

一方面要利用掛鉤周轉指標,在滿足安置用地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前提下,合理進行建新區規劃布局,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另一方面要通過整合土地整理專項資金、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資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農業重點發展基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市級安排的農林水利配套和新農村建設資金等各項資金用於工程,不足部分在全市的土地出讓收益及財政預算中安排,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此外,將搬遷農民納入城市居民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確保其長遠生計有保障。

3.3在「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農戶意願上想辦法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涉及農戶切身利益,因此,即要在不違反農民的減負政策的前提下,又要在一定時間內實施好項目,把決定權交給黨員幹部和村民代表,戶戶簽字進行公決,贊同率達到85%以上才予以實施,讓群眾自主選擇,避免矛盾的發生。牢牢把握「依法辦事、手續完備、不留後患」。堅持項目實施優先,群眾自力更生,先干先支持,後干緩支持,不幹不支持。

3.4在「萬頃良田建設工程」選擇和實施上把好關

在廣泛徵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規劃、可行性調查研究、項目篩選論證、工程設計、實施方案等前期准備工作,爭取早主動、早實施、早受益。充分了解群眾的意願,把申報的項目、擬實施的項目及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對擬定實施的項目,要組織各相關的業務部門對項目進行科學的規劃設計和嚴格的監督管理,要按照選項的科學性、適應性、競爭性的原則,對項目進行反復調查論證、認真篩選,確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要將擬定實施的項目與幹部的工作職責結合起來,明確項目責任人,負責組織領導與協調。要確定業務部門的技術骨幹負責項目的質量監理,簽訂責任書。項目實施單位要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包括年度實施計劃和月進度計劃等,並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要建一個項目,成一個項目,發揮一個項目的效益,使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3.5「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組織保障

3.5.1統一思想,更加堅定做好「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各項工作的信心

實施「萬頃良田建設工程」,這既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破解保護資源、保障發展難題,實現土地資源集約高效利用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推進農業規模化、現代化的需要。深刻認清實施「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對於保護耕地、提升土地質量、經營現代農業、拓展建設空間、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真正做到思想更加統一,信心更加堅定,工作更加有效。

3.5.2多策並舉,積極化解「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推進中的資金難題

各相關地區和部門要把破解資金難題作為項目推進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用足土地整理專項資金,用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確保政策傾斜到位,創新運作機制。

3.5.3加強領導,確保「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各項工作責任落實到位

各相關地區和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具體抓好項目實施;要強化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共同為「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要強化督察考核,加快建立健全項目督察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領導到位、合力到位、措施到位,共同將「萬頃良田建設工程」這項強農惠農的好事辦實、實事辦好。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利民工程,也是一項涉及千家萬戶和社會各個層面的系統性工程,只有科學思考、周密部署、穩妥實施,才能發揮出工程的最大效益,為句容市發展創造出新優勢,實現新跨越。

㈢ 我是鎮江句容市一名職工,馬上要退休了醫保差17年,要一次性補繳7萬多還是轉居民醫保呢

容易不是一個職工的,馬上就要退休了,之後醫保是差十幾年了,有一次性補交的七萬多,還是合適的,沒問題的

㈣ 關於江蘇句容市土地徵用補償標准

鎮江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鎮江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2006-1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徵收或徵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著物,並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原建於集體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組後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和安置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拆管機構)具體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四條市規劃部門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後,由市拆管機構根據用地單位(以下統稱拆遷人)的申請,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三)審批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四)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五)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上述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五條拆遷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等相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六條市拆管機構應當會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對拆遷人提交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機構向拆遷人發出房屋拆遷安置通知書。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第七條拆遷人應當委託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並與其簽訂拆遷委託合同。拆遷委託合同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市拆管機構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八條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必須是市房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公布的有相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

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應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接到通知後不予配合的,評估機構可以進行評估,其評估行為有效。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負責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實施工作;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條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據房屋拆遷補償方案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具體載明補償形式、補償標准、安置方式、搬遷期限、臨時安置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市拆管機構應當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範文本。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安置協議產生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以拆遷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前所持有的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或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為准。

第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為准;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准。

第十五條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范圍內實有房屋的建築面積或者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進行實際測量。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遷人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對拆遷違法建築、逾期的臨時建築或者臨時建築在建設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拆遷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後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著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拆遷租賃(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補償安置。

拆遷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按公式(重置價×建築面積+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款)×(剩餘年限÷批准年限)給予補貼。如果剩餘年限÷批准年限低於20%的,按20%計算。

第十八條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一般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第十九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提出自行解決住房並作出書面承諾的,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經市拆管機構認定後,可以按下列計算提取補償安置款,所在鎮(街道辦事處)、村不再給予安排宅基地。

補償安置款為安置房成本價減去安置房重置價格與被拆遷房屋重置結合成新評估價的差價,乘以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的產權調換面積。

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產權調換面積的部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實行產調換的,由拆遷人提供拆遷安置房給予產權調換。

第二十一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以1處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續為1戶,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住房的,應當合並為1戶計算其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經公示後,被拆遷人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按下列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小於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築面積確定產權調換面積。安置面積與產權調換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其重置結合成新評估價與產權調換房屋的重置價格結算差價;安置面積小於產權調換面積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減去安置房重置價格與被拆遷房屋重置結合成新評估價的差價結算。

(二)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築面積按50%折算增加產權調換面積,但每戶產權調換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合法建築面積大於產權調換面積的部分,在其重置結合成新評估價不低於120%不超過200%內給予補償;被拆遷人的安置房屋建築面積等於或者小於產權調換面積的部分,按前項規定的結算方式結算。

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產權調換面積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價結算;大於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價結算。

第二十二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對確實不可以移位的,應按現行價格支付給初裝費。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可發給被拆遷人搬遷獎勵。獎勵發放辦法和標准隨拆遷公告同時公布。

第二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工礦企業用房及其他非商業經營用房的,由拆遷人按安置房成本價1至1.2倍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商業經營用房的,由拆遷人按安置房成本價1.2至1.5倍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固定設備移裝費用。

第二十六條因拆遷造成企業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一次性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在本辦法施行之前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並持續經營1年以上的(需提供拆遷前一年的持續營業稅單),以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按照重置結合成新評估價給予一次性補助。

具體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結合成新評估價的20%;2年以上3年以下的,增加40%;3年以上4年以下的,增加60%;4年以上5年以下的,增加80%;5年以上的,增加100%。

凡本辦法施行後,被拆遷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但未能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等手續的,拆遷時一律按房屋及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作出相應的補償,不給予補助。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過渡用房一律自行解決。拆遷人應支付給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

拆遷過渡期自被拆遷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從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兩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

第二十九條拆遷當事人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被拆遷人應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拆遷人拆除。拆遷人應當依據被拆遷人交付被拆遷房屋的先後排序,依次發放《拆遷安置選房證》並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安置時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拆遷安置選房證》序號順序,並且按照產權調換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選房,結算時不計算樓層差價。

第三十條因城市建設工程特殊情況或者符合村鎮規劃的城市邊遠郊區,實行遷建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按被拆遷人合法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價增加30%予以補償,並按取得宅基地的費用標准,為被拆遷人支付建設用地費用,對原宅基地不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第三十一條拆遷中涉及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由拆遷人委託有資質的拆房施工企業統一組織拆除,房屋殘值歸拆遷人所有。違建房屋,由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無償拆除。

第三十三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接受市拆管機構的監督。

第四章安置房建設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拆遷安置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市發改委、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物價、財政等部門和京口、潤州區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具體負責拆遷安置房建設資金籌措、項目招標和被拆遷人安置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統一向安置房建設單位收購拆遷安置房,用於安置拆遷人。拆遷安置房交付使用時,應向被拆遷人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三十七條建立安置房建設資金專用賬戶。拆遷人應當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設成本落實資金,並預先存入專用賬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安置房地點內的基礎設施配套,包括道路、給排水、綠化、路燈等設施,由拆遷人負責建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以及安置房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以及房屋拆遷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的意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被拆遷房屋重置結合成新價、裝修裝飾和附著物的補償評估、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參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鎮政建〔2004〕83號和鎮政建〔2004〕89號文件執行。

第四十一條鎮江新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丹徒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拆管機構負責應用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的拆遷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㈤ 句容市黃梅鎮房價是多少

句容市黃梅鎮房價具體問問房產中心。
房價的漲跌取決於房價的影響因素的變化回,來看看答房價的影響因素,如下
一、經濟因素。通常來講,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經濟增長越快、產業結構越合理、就業率、收入水平和投資水平越高,財政收入越多、金融形勢越好,房地產市場需求就越大,房價總體水平也越高。
一、社會因素。影響房價的社會因素包括人口、家庭、城市形成歷史、城市化狀況、社會治安、文化與時尚等。
二、行政與政治因素。行政因素主要是國家或地方政府在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住房、城市規劃與建設、交通治安、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一些制度、法規、政策和行政措施。政治因素主要指政局安定程度、國與國之間的政治、軍事關系等。
四、房地產內在因素和周邊環境因素 這個因素主要是指房地產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狀態,如土地的位置、面積、形狀、建築物的外觀、朝向、結構、內部格局、設備配置狀況、施工質量,以及所處環境的地質、地貌、氣象、水文、環境污染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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