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165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現予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1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1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1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1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② 費用有什麼說明
你可以看一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源稅法》實施條例, 上面的第三節詳細說明了哪些費用項目可以稅前扣除,分別可以扣除多少。例如 業務招待費是這么規定的: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三條)
例如: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為100萬,業務招待費是2萬,首先2萬只能扣除60%即1.2萬,同時又沒超過5萬(100萬的5%)。故可以稅前列支的招待費是1.2萬。
如果發生的招待費是10萬,如果按照60%即6萬扣,就超過了年收入的5%--5萬,故這種情況下只能扣5萬。
其他情況類似。。但扣除比列是不一樣的
③ 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有何依據
根據建設部復與財政部《住制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的規定你們需要繳納。
原因也是很簡單,在房屋出售前建設單位其實就是相應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業主,你在出售房屋前當然的需要繳納相應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④ 建設安裝工作費用包括哪些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表
1.人工費
直接工程費 2.材料費
3.施工機械使用費
1.環境保護
直接費 2.文明施工
3.安全施工
4.臨時設施
5.夜間施工
措施費 6.二次搬運
7.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
8.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腳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
建 11.施工排水、降水
築 1.工程排污費
安 2.工程定額測定費
裝 3.社會保障費
工 規 費 ⑴養老保險費
程 ⑵失業保險費
費 ⑶醫療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間接費 1.管理人員工資
2.辦公費
3.差旅交通費
4.固定資產使用費
企業管理費 5.工具用具使用費
6.勞動保險費
7.工會經費
8.職工教育經費
9.財產保險費
10.財務費
利 潤 11.稅金
稅 金 12.其他
各組成部分參考計算公式如下:
一、直接費
(一)直接工程費
1.人工費
(1)基本工資
(2)工資性補貼
(3)生產工人輔助工資
(4)職工福利費
(5)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
2.材料費
(1)材料基價
(2)檢驗試驗費
3.施工機械使用費
機械台班單價
(二)措施費
本規則中只列通用措施費項目的計算方法,各專業工程的專用措施費項目的計算方法由各地區或國務院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自行制定。
1.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費=直接工程費×環境保護費費率(%)
2.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費=直接工程費×文明施工費費率(%)
3.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費=直接工程費×安全施工費費率(%)
4.臨時設施費
臨時設施費有以下三部分組成:
(1)周轉使用臨建(如,活動房屋)
(2)一次性使用臨建(如,簡易建築)
(3)其他臨時設施(如,臨時管線)
其中:
①周轉使用臨建費
②一次性使用臨建費
③其他臨時設施在臨時設施費中所佔比例,可由各地區造價管理部門依據典型施工企業的成本資料經分析後綜合測定。
5.夜間施工增加費
6.二次搬運費
7.大型機械進出場及安拆費
8.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模板及支架費=模板攤銷量×模板價格+支、拆、運輸費
攤銷量=一次使用量×(1+施工損耗)×[1+(周轉次數-1)×補損率/周轉次數-(1-補損率)50%/周轉次數]
(2)租賃費=模板使用量×使用日期×租賃價格+支、拆、運輸費
9.腳手架搭拆費
(1)腳手架搭拆費=腳手架攤銷量×腳手架價格+搭、拆、運輸費
(2)租賃費=腳手架每日租金×搭設周期+搭、拆、運輸費
10.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
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成品保護所需機械費+ 材料費+人工費
11.施工排水、降水費
排水降水費=∑排水降水機械台班費×排水降水周期+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費、人工費
二、間 接 費
間接費的計算方法按取費基數的不同分為以下三種:
(一)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二)以人工費和機械費合計為計算基礎
(三)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1.規費費率
根據本地區典型工程發承包價的分析資料綜合取定規費計算中所需數據:
(1)每萬元發承包價中人工費含量和機械費含量。
(2)人工費占直接費的比例。
(3)每萬元發承包價中所含規費繳納標準的各項基數。
規費費率的計算公式
Ⅰ 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Ⅱ 以人工費和機械費合計為計算基礎
Ⅲ 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2.企業管理費費率
企業管理費費率計算公式
Ⅰ 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Ⅱ 以人工費和機械費合計為計算基礎
Ⅲ 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三、利 潤
利潤計算公式
見附件 建築安裝工程計價程序
四、稅 金
稅金計算公式
稅率
(一)納稅地點在市區的企業
(二)納稅地點在縣城、鎮的企業
(三)納稅地點不在市區、縣城、鎮的企業
附件: 建築安裝工程計價程序
根據建設部第107號部令《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發包與承包價的計算方法分為工料單價法和綜合單價法,程序為:
一.工料單價法計價程序
工料單價法是以分部分項工程量乘以單價後的合計為直接工程費,直接工程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直接工程費匯總後另加間接費、利潤、稅金生成工程發承包價,其計算程序分為三種:
1、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直接工程費 按預算表
2 措施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3 小計 ⑴+⑵
4 間接費 ⑶×相應費率
5 利潤 (⑶+(4))×相應利潤率
6 合計 ⑶+⑷+⑸
7 含稅造價 ⑹×(1+相應稅率)
2、以人工費和機械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直接工程費 按預算表
2 其中人工費和機械費 按預算表
3 措施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4 其中人工費和機械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5 小計 ⑴+⑶
6 人工費和機械費小計 ⑵+⑷
7 間接費 ⑹×相應費率
8 利潤 ⑹×相應利潤率
9 合計 ⑸+⑺+⑻
10 含稅造價 ⑼×(1+相應稅率)
3、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直接工程費 按預算表
2 直接工程費中人工費 按預算表
3 措施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4 措施費中人工費 按規定標准計算
5 小計 ⑴+⑶
6 人工費小計 ⑵+⑷
7 間接費 ⑹×相應費率
8 利潤 ⑹×相應利潤率
9 合計 ⑸+⑺+⑻
10 含稅造價 ⑼×(1+相應稅率)
二.綜合單價法計價程序
綜合單價法是分部分項工程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經綜合計算後生成,其內容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措施費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費用價格)。
各分項工程量乘以綜合單價的合價匯總後,生成工程發承包價。
由於各分部分項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機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項工程可根據其材料費占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合計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該項比值)在以下三種計算程序中選擇一種計算其綜合單價。
(一)當C >C0(C0為本地區原費用定額測算所選典型工程材料費占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合計的比例)時,可採用以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合計為基數計算該分項的間接費和利潤。
以直接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分項直接工程費 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
2 間接費 ⑴×相應費率
3 利潤 (⑴+(2))×相應利潤率
4 合計 ⑴+⑵+⑶
5 含稅造價 ⑷×(1+相應稅率)
(二)當C 以人工費和機械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分項直接工程費 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
2 其中人工費和機械費 人工費+機械費
3 間接費 ⑵×相應費率
4 利潤 ⑵×相應利潤率
5 合計 ⑴+⑶+⑷
6 含稅造價 ⑸×(1+相應稅率)
(三)如該分項的直接費僅為人工費,無材料費和機械費時,可採用以人工費為基數計算該分項的間接費和利潤。
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
序 號 費 用 項 目 計 算 方 法 備 注
1 分項直接工程費 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
2 直接工程費中人工費 人工費
3 間接費 ⑵×相應費率
4 利潤 ⑵×相應利潤率
5 合計 ⑴+⑶+⑷
6 含稅造價 ⑸×(1+相應稅率)
⑤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與公共維修基金有什麼區別
你好,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回滿後的維修和更新、答改造的資金。
2、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區別:
(一)調整首次繳存標准,樹立維修資金是為應急使用而儲備的觀念。
(二)體現資金使用決策的原則性和靈活性。
(三)保證業主知情權與監督權,利於業主決策。
望採納!
⑥ 哪些類型的費用不允許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共有4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據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 建設部、財內政部近日聯合發容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是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是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⑦ 房屋維修費收費標准
新標准同時規定,中介公司提供房屋租賃服務,不論租賃期限長短,服務收費均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標準的70%。
《通知》重申了明碼標價制度。據了解,市房地資源局、服務項目已經統一印製了各項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的公示牌,分發給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
下月起,各經紀機構必須將公示牌張貼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戶查閱,接受社會監督。凡未明碼標價的,客戶有權拒付。
(7)住房建設部項目經費擴展閱讀:
1、首套房且是個人住房的,面積90平以下,契稅的費用是總金額的1%。首套房且是個人住房的,面積90平以上,144平米以下是1.5%,首套房且是個人住房的,面積大於144平米的,按照購房總金額的3%算,不是首套房的也是按照3%算。
2、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3、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共同擁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4、要先後到相關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多個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聘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施工、申請專戶銀行劃撥款項等九大事項。
⑧ 住宅維修專項維修資金如何收取歸屬如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版管理條例》和《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的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費是合理的。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規定,「不繳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違反該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⑨ 房開企業開發項目的自有資金如何認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應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 但在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