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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加強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1-02-09 01:57:34

『壹』 政府在公民住房保障中應起到何種作用麻煩回答詳細點哦,謝謝!

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如何在不同層面扮演恰當的角色與採取何種干預方式。為此, 保證公民的住房權應該雙管齊下: 一方面, 政府應該探索如何更好地規范住房市場的秩序, 讓大部分人能夠通過市場實現住房權; 另一方面, 政府應建立一套以公平為基準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 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權利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以實現住房政策為居民提供適當的居住條件、保障居民居住權利、促進社會與政治穩定的最終目標。

針對住房市場的規制而言, 首先, 政府應該秉持公平的住房權理念, 以達到人人住有所居以及和諧安定的居住環境為目標。其次, 政府當前亟待解決住房市場為開發商壟斷這一嚴重問題。對此政府既要放寬住房開發的限制允許合作建房、社會力量建房打破一元化的住房供給體制, 又要加強對開發商囤地、操縱房價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再次, 政府需要加強在提高居民住房消費負擔能力方面的作用。政府要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通過簡化公積金的審批程序、鼓勵銀行和開發商支持公積金貸款, 拉動房地產消費;同時也要改變觀念, 擴大公積金的使用范圍, 允許居民使用公積金用於租房、房屋修繕和裝修。此外, 政府還應該採用更為合理的住房補貼標准, 適當提高住房補貼的額度。最後, 政府應該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堅持購房、租賃/雙輪0 驅動的市場模式。保護租戶承租權、確保租賃關系的法律效力、加強租賃房屋管理, 是政府當下規制住房租賃市場的重點。

針對住房保障政策體系而言: 首先, 住房保障政策體系的建構需要協調好市場與保障的關系。從西方福利國家住房政策體系的演變過程來看, 住房市場與住房福利都是有效的住房供應方式, 但是從理論與實踐來看, 二者絕不能相互替代, 因為二者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住房的特殊屬性, 又有著不同的具體目標。利用住房市場,可以有效率地配置住房資源, 解決部分中高收入階層居民的住房問題; 但是政府亦應同時承擔起保障性住房的供應責任, 重點解決中低收入階層等社會弱勢群體的住房困難與住房問題, 保障每個公民都享有住房權利。其次, 採用正確、合理、有效的住房福利補貼方式。住房福利應該採取反向遞減方式, 對收入在貧困線以下的提供全額補貼, 而對收入高於低保標准者只提供相當於全額一定比例的補貼, 比例隨收入增高而遞減。這樣才有可能提高補貼的效率, 促進住房領域的公平。最後, 應從整體上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在我國, 中低收入階層家庭占城鎮居民的大多數, 這就向政府提出了大范圍的住房需求。因此, 我國政府應在確立適度住房的保障水平後, 建立起層次化、結構化的住房保障制度, 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 我國住房政策的調整出現了兩種互相矛盾的趨勢, 反映出政府在保證公民住房權利、處理住房政策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方面的矛盾處境。一方面, 最近一段時間, 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十八大等重要講話中提出/住有所居0, 似乎含糊地暗示邁向普惠型住房權利的可能性, 聯系目前社會政策領域的很多制度逐漸走向普惠型的趨勢, 確保我國普遍的住房權利也許很漫長, 但並不一定是臆想。另一方面, 政府將經濟適用房的對象從中低收入家庭縮窄到低收入家庭, 增大廉租房政策的可及性等調整表明, 政府正試圖建立一種剩餘型的住房模式,採納/選擇性0 住房政策來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針對我國社會分層、分化加劇的現實, 建立普惠型的住房保障政策應該更符合實際需要。然而, 在全球金融危機的不利經濟環境下, 解決住房領域的各種問題, 切實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 對我國政府的執政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戰: 如何在保持經濟增長、推進社會公平和維護政治穩定的困境中尋求平衡, 在很長時間內仍是政府面臨的難題

『貳』 完整版《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
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家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鞏固調控成果,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房地產市場調控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各商業銀行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並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定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

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暫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政策。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規定。對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記。

五、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本市將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六、財稅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規定。要按照稅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低於項目所在區域(區域按外環內、外環外劃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預征率為2%;高於但不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3.5%;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5%。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七、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對2010年7月1日後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准作調整,即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並通過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憑主體結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

九、著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寬廉租住房准入標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並努力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年內在中心城區和有條件的郊區全面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制訂相關配套措施,抓緊建設和籌措一批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計劃地開展郊區城鎮危棚簡屋改造。全力推進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大型居住社區建設,今後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並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確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頃的計劃目標。積極開展大型居住社區土地儲備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完善土地供應制度,對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明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內容。其中,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還應明確套型面積。

十一、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要加強項目規劃、建設、預售許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領項目工程規劃、建設、預售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規模和商品住房的預售規模不得低於3萬平方米。項目規模小於3萬平方米的,應一次性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對外銷售。銷售價格超出申報價格的,應再次報房管部門備案。

十二、充分發揮上海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強房地產交易秩序監管,對房地產企業虛擬交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手炒作、哄抬房價,從事國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產轉讓業務,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叄』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的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10〕13號)印發後,本市房地產市場出現積極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
(一)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的責任,積極採取措施,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力度,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強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實際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和商品住房體系。加快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間全市計劃建設、收購各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堅決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20萬套以上,發放租賃補貼2萬戶,竣工保障性住房10萬套。全面推進舊城保護性修繕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門頭溝采空棚戶區等「三區三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啟動京煤集團房山礦區等五片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實施無城鎮危房戶和老舊住宅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改善群眾住房條件。
(三)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繼續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實現配租入住1萬戶以上。積極與金融機構合作,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三、加強稅收征管
(四)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徵收政策。財政部門會同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五)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開盤項目銷售前,將項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銷售價格等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經稅務部門核定,對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具體辦法由稅務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布。
(六)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標准但不申請清算、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四、切實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七)各金融機構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實執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全面落實本市2011年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佔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不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總結本市「限房價、競地價」的經驗,並在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中全面施行。
(九)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本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開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1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十)繼續鞏固限購政策成果。自本通知發布次日起,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本市有效暫住證和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限購政策落實到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購房人資格核查機制。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購房人,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由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未嚴格核實購房人購買資格、違規簽訂商品住房銷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嚴肅處理。
七、建立健全約談問責機制
(十二)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各項政策措施,確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任務。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設進度,按期完成開工和竣工任務,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進度,嚴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實保障性住房全過程「陽光工程」。保證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十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公安、民政、統計、人力社保、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健全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國土部門要確保住房用地供應,並嚴格依法查處閑置用地,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杜絕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的情況發生。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不斷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鞏固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成果;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提供基礎數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個人轉讓住房稅收征管,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財政、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堅決堵塞稅收漏洞。統計部門要按照《住宅銷售價格統計調查方案》,進一步做好房價分類統計和發布工作。
(十四)進一步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對沒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進行約談和問責。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十五)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要大力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取得的進展與成效,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肆』 關於住房保障工作演講稿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國家必須制定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貫徹實施。
從邏輯上講,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應當先設計再建設,至少在建設之前應該有一個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在原有設計被明顯放棄的情況下,卻始終缺乏長遠性的總體考慮。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宏觀審視,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社會政策的當務之急。

一、存在問題與原因分析

簡單觀照,近十幾年尤其是明確提出經濟體制轉型任務之後的十年,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曾經出現過一個比較明顯的變化過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就新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進行了闡述,指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以後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關於經濟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文件中,又重申了這樣的觀點。但是,1998年開始,隨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組建,官方文獻中「社會保障」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均發生了很大變化,過去「六部分」的說法不僅再也沒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現,實際上被完全放棄,而且代之以「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見中發[1998]10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後又進一步演化為「三條保障線」的說法。由於「三條保障線」被認為只是「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還不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沒有就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發表過任何論述,所以,關於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問題,便被懸置起來。

由於關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這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被長期懸置,目前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當混亂,不少保障項目定性不清、目標不準,沒有具體的實施步驟。比如,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內涵交叉,經常混用;「三無」對象和「五保」供養實質是社會救助卻名之為社會福利;住房救助在實踐中演變成部分人新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的福利色彩十分濃厚;發行彩票被定義為彌補政府財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會福利產業化、老齡事業產業化口號等等。二、部門之間、制度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缺乏協調,導致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性不強,支離破碎,甚至出現某項保障制度受重視的程度隨著不同社會群體政治呼聲的大小、部門勢力的大小或者某領導人個人影響的大小而發生變化的情況。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三、非制度化特徵十分明顯。集中表現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規也嚴重缺乏執法力度,保障制度難以落實;有些保障項目中政府、社會、家庭、個人責任不清,保障效果難以到位;政府職能錯位,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政府責任不明確,同時出現越位和缺位現象;資金籌措不規范,對地方財政的社會保障出資缺乏有效監督;發動社會力量不充分與過分依賴社會力量的情況並存。同時,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明顯的應急特徵,突出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比如在解決下崗職工、退役軍人的問題上,在解決拖欠公務人員工資的問題上等等。四、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明顯的結構性缺陷。比如所謂社會保障只覆蓋城市而不包括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夠重視,社會保險保障水平過高而保險層次單一,職業福利未納入政府視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諸闕如,社區保障作用被過分誇大,等等。五、社會保障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現為沒有形成一支從研究到操作的專業化隊伍。不少保障項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鋪墊,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論證(如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制度),對現有政策法規實行情況的評估難以進行,社會工作職稱體系難以建立,大學社會保障專業、學科設置不盡合理,等等。

簡要分析造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缺乏總體設計和框架性關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點:

首先,各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尚未達到應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根源在於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的片面理解,在於重視經濟發展而輕視社會發展的認識,在於對西方福利國家教訓的懼怕,在於付諸實施的經濟轉型設計方案中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足夠重視,在於政府權利本位和公民義務本位而不是政府責任本位和公民權利本位的行政意識和行政習慣,也在於作為大國的中國任何問題都會有較大迴旋餘地的偏見。

其次,不少人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認識存在某些偏差、錯誤,甚至誤區。表現在具體實踐中,不少人用社會保險代替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有的人誤將應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當成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也有人用就業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觀點看待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從而使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受到了不應有的沖擊。

再次,有的人對社會保障制度專業化、規范化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比如,有人認為,中國有社會互助的傳統,有仍然在發揮作用的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資金,所以絕對不會出現餓死人、凍死人的情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規范化、標准化管理沒有必要;有人認為,社會不公平的出現相對於經濟發展要滯後一個時期,所以再過幾年再抓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來得及;還有人認為,中國社會不公平的程度遠沒有達到可怕的程度,有學者甚至認為國際通用的吉尼系數可以擴大,所以強調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大驚小怪。

二、目標模式與制度設計

在對當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主要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之後,本文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和制度框架應當是:以「補救模式」為目標,以社會救助為基礎,以社會保險為主體,以社會福利為補充。

以「補救模式」為目標,就是在充分發揮市場、社會、單位、家庭和個人作用的基礎上,政府只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維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設計以不損害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為必要前提。按照「補救模式」的要求,無論在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還是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發揮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選擇這樣的社會保障目標模式,是與中國經濟發展階段、國家財政能力、中國社會的具體國情等因素密切相關的。

以社會救助為基礎,就是把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和維護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優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維持最低生存為目標,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貧困人口、災民、「三無」和「五保」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為重點,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災民緊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務制度、社會互助制度、扶貧開發制度為主要內容,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濟為補充,以統一的社會救助服務網路為基本載體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以社會救助為基礎構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既是我國國情所決定的,也是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的具體體現。

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就是把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正常運行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已經建立並良好運行的根本標志,努力建立以維持溫飽水平為目標,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為主要內容,以多樣化、可選擇的補充保險為重要輔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制度。以社會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是社會保險制度廣闊的保障面所決定的,沒有這個網路作為屏障,政府的社會救助制度將不堪重負。而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維持溫飽的水平上,是「補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與中國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會福利為補充,就是把社會福利制度作為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為基礎,以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為基本內容的中國特色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此,由國家向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提供社會福利,是國家義不容辭的基本職責,但由於對這些群體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於社會保險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數已經成為政府與各種社會力量競爭人力資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應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同時,在我國,還要大力發展以政府和社會支持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發展以提高社會競爭力為目的、由單位提供的職業福利,大力發展由政府、社會和社區居民共同提供的社會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一種片面誇大社區福利重要性的現象,有的學者甚至不恰當地提出所謂「社區保障」的概念,並賦予社區保障以「第二安全網」的定位(竇玉沛等:《重構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探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頁。)應當指出:從理論上講,這種主張也許可以成立,但中國的城市社區目前還遠遠沒有成熟到可以承載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區自治是一句空話,社區服務、社區保障之類就永遠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續發展。

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的設計中,除了基本目標和保障項目之外,還應當包括三個體系:

(一)法規體系

主要應當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以《社會保障法》為根本,以《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為主要內容,以某些部門法為補充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二是由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分門別類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和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等30多個社會保障項目的法規;三是由國務院相關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准;四是對那些還難以上升成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過文件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政策。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完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需要從兩頭做起,一方面是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確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從具體做起,把在實踐中已經成熟的做法通過政策、標准和規章等固定下來,然後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

(二)管理體制

根據多年實踐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應當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和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這里,有幾個基本要點: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統一決策與統一操作於一身的社會保障部門,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統的、領導小組式的協調機構。至於統一設計、統一協調的任務,則應當交由《社會保障法》和《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組成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理由有三:一是從實際情況看,社會保障工作涉及的領域太多,而且相關保障工作在操作上與這些領域的具體管理活動緊密關聯。沒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是根本做不了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鑒定取證、調查核實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從行政組織的幅度適中原則看,把30多項社會保障項目統統劃歸一個政府部門去管理,將造成該部門的管理幅度過大、勢力過強,從而不利於整個政府組織的有序運行。三是從已有經驗看,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把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障工作集中到一個政府部門的先例。即使在我國,也從未出現過類似情況。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協調機構,是因為從實踐情況看,我國政府機構中的各種領導小組,往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辦事機構,而這個辦事機構所在的部門往往也就成為該項工作的實際決策部門,事實上仍然導致了眾多權力的過分集中,有時還成為這個強勢部門肆意干涉其他相關部門的合法依據,甚至加劇了部門之間的摩擦與扯皮。

其次,在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上,應當堅持部門分工協作的原則。具體講,就是在社會救助方面,明確以民政部門為牽頭單位,並負責救助水平的總體把關和具體的協調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交給民政部門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扶貧開發交給農業部門,把醫療救助交給衛生部門,把教育救助交給教育部門,把住房救助交給建設部門,把司法援助交給司法部門;在社會保險方面,明確以勞動保障部門為牽頭和協調單位,除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繼續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等這些與衛生管理工作密切關聯的工作統統交給衛生部門去操作;在社會福利方面,則應當成立一個協調機構總負其責,而把國有企業職工和各類企業的職業福利交給勞動保障部門去操作,把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和民間組織的職業福利等交給民政部門,把各類公務人員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福利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福利交給人事部門。這樣分工,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工作在具體操作中與哪個部門關聯度最大,另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業務的傳統分工。

第三,從責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確區分國家、社會和家庭與個人的責任。所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的社會福利,無疑應當由政府負起從出資到組織落實的完全責任,盡管這些領域的保障工作並不排斥甚至提倡社會的積極參與,這是國家的職能所決定的。在社會保險方面,政府的責任主要是負責組織工作和部分出資,包括建章立制、組織落實和為基本社會保險所需資金負最後的「兜底」責任,社會和個人負有按照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當然,這里並不排斥在具體服務工作中的社會參與。在社會福利方面,國家的主要責任是建章立制、引導性地出資、政策扶持和管理監督,社會力量則是實現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立過程中,必須堅持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的原則。這是由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上的中央與地方分工決定的,是我國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稅管理體制所決定的,也是社會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幅員廣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和歷史、文化、習俗差異性較大的具體國情。

(三)服務體系

綜合現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經建立起來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服務組織及其運作情況,本文認為,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的基本格局應當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其他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社區服務為依託、家庭服務為基礎的社會保障服務網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就是國家舉辦、管理的社會救助服務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在服務水平、操作規范、硬體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示範、標準的作用。以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就是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障服務的主體,國家通過向他們購買服務來實現對社會保障對象的服務,通過政策扶持鼓勵他們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無償和低償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託,就是通過在社區修建一批社會保障服務的設施和網點、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務組織、形成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服務隊伍和廣泛動員社區單位參與社會保障服務,使社會保障服務形成網路。以家庭服務為基礎,就是堅持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基礎地位,通過道德教育、輿論宣傳、制度規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建設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的過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設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為實現社會保障服務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會保障服務工作的效率,極大地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有利於把服務工作落實到家庭,落實到個人。

三、路徑選擇與政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面對上述任務,要建立健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就需要選擇以法規建設構建總體框架、以探索實踐完善各項制度的基本路徑,大致要經過制度整合、探索實踐和完善法規三個步驟。

所謂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內,以「補救模式」為原則,以制定、出台《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和《社會福利法》等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務,是構築社會保障制度的項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為目標的社會救助制度、以保障溫飽水平為目標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為目標的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結構,理清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的基本內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間的關系,理清政府、社會、家庭、個人尤其是各級政府在各種社會保障項目中的職責分工、責任義務。在這個時期,許多微觀甚至中觀的問題有待於澄清,但經過近十幾年的摸索、實踐,宏觀的框架問題、目標問題、方式問題、責任問題等已經基本弄清,應該說立法的必要條件已經具備。當然,建制時期的法律規定不可能十分准確,也一定存在諸多漏洞,很多條文的要求肯定會失之原則,失之籠統,但這樣的法規有總比沒有要好,尤其在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缺乏總體設計的嚴重缺陷的情況之下。因此,通過立法構建、明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

所謂探索實踐,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時間,結合現實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成就,在《社會保障法》等基本法規的原則和框架內大膽探索,以期對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微觀、中觀乃至宏觀層次形成相對成熟的思想觀點和操作規范。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一是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彌補。要盡快理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制度之間的關系,大力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積極穩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護理保險制度、補充社會保險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關鍵性、核心性的社會保障項目形成比較完善的制度。要優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並特別關注退役軍人社會福利制度和社區福利制度。三是對其他社會保障項目逐一進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對完整的制度規范。比如,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種補充社會保險,國有企業職工、各類公務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各種職業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等等方面的制度,都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所謂完善法規,就是在此前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時間,對以前形成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進行修訂,對探索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種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和政策等進行全面審查、修訂和清理,為形成統一、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礎。

『伍』 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十二五」期間將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使城鎮保障性

解:設

『陸』 土地政策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住房問題也成了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件),其核心內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基本確立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並首次明確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房制度提出了更為具體的指標、要求和計劃。這是我國房地產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將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而土地是我國房地產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土地政策對建立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關鍵作用。

一、我國土地政策變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一)1994~1998年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提出要建立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啟動了我國住房體制改革。與此相對應,這個時期我國土地管理政策也經歷著重大變化。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得到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確認。1990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成片開發經營土地暫行管理辦法》,這標志著我國的土地市場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為我國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場環境。

(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貨幣化,土地市場建設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場化」,確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的住房政策,並且針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這標志著經濟適用住房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的主體之一。針對住房「市場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進。當年國土資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至此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體系初步形成。200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通知就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場、規范土地審批行為等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為推進土地市場建設進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強有力的保證。

(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嚴格土地宏觀調控

自2003年以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商品化程度過高過快、國有資產流失、市場秩序混亂、忽視保障性住房建設等種種問題,國家從土地「8·31」大限,到「國八條」、「國六條」,提出了一系列調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第120號令);2004年5月13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印發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文件,從把緊土地出讓關、通過稅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資需求,到強調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能,增加對城市最低收入貧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給,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關心與重視。這期間,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兩個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節約利用和收益分配機制,提出一定比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應當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嚴格土地管理,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加強土地在宏觀調控中的 「閘門」作用,不斷提高服務社會和市場的能力。

二、24號文件對我國住房制度的影響

24號文件是我國自1994年住房體制改革啟動以來,國務院下發的與住房制度改革相關的重要文件。 總結了1994年以來我國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問題,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這對於構建起一個「以低收入群體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給體系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

24號文件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 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過正式的文件安排列為公共產品,作為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這是房地產調控的一大進步。

(二)廉租房的供應對象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民工住房問題進入了政府關注的視野

24號文件將廉租房的供應對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時還提出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家庭的無縫連接,從而解決「夾心層」家庭住房問題。同時,24號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應使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

(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點滿足居住需求

與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號文件相對更具有可操作性。通過圍繞滿足居住需求展開的具體數字、標准和原則的規定,保證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實效。新的保障標准嚴格限制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的面積,以能夠基本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為准,與低收入群體的基本需求緊密對接,而不會出現保障供給與保障需求相脫節。 為了實現住房保障重點的轉變,24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兩個來源: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規定的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資金底線是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三、通過進一步加強土地調控來推動我國住房制度改革

24號文件充分強調政府在住房領域的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職能,為我國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佔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佔土地。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36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大土地供應結構調整力度,保證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供應。

(一)《意見》中關於土地供應政策的要求

在《意見》中,要求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嚴禁新徵收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對國家機關搞集資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要依法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有關企業限期動工、竣工。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要堅決無償收回。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如何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積金外,主要通過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兩限房」來體現。除「兩限房」剛剛起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暴露出來的問題還不少,分別表現在:經濟適用房供給不足,而且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偏頗;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還很小,沒有得到全面實施,各地差異較大,確定主體對象困難而且資金保障不穩定。

針對上述問題,從土地管理角度出發,應當通過建立責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規劃作用,保障土地供應,加強監督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1)加強法治建設。法律是對權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實踐中好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固定下來,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人民群眾才能得到真正的實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願無償提供那麼多的土地建設經濟適用房,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商品房開發才能給政府帶來大量的收益,搞經濟適用房只增加負擔,所以不主動推進住房保障。但是從保障民生、穩定社會的大局講,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過法律把政府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政府考核內容,地方政府才會認真對待、強勢推進。另外,如何從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的權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物權法》的實施,為此提供了契機。

(2)加強土地規劃的龍頭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設必不可少的,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就考慮不同住房用地的規劃問題,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區位和環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規劃導致新問題的產生。同時應做好與城市規劃、城鄉統籌規劃等的銜接。

(3)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建設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設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設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應計劃管理。這就需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充分挖掘現有建設用地用於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做到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保證並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建設用地。

(4)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落實用地政策。當前,針對房地產市場,有了好的土地調控政策還不夠,要使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真正發揮其作用才是關鍵,所以必須要加強監管。 在供地時要加強監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為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挪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同時,通過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力度,落實好「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的規定,保證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應。

『柒』 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有什麼好的建議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執行中缺乏約束力、強制力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及住建部等部門的有關政策及規章,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經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門規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台,而且國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導致對社會及政府相關部門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和執行力,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點。各地保障性住房體系在工作機制、工作體制運轉模式上良莠不齊。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機構為臨時、非政府管理部門,尤其是基層實施部門,存在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

二、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以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但從全國各地審計情況來看,個別城市因地方財政資金困難等原因沒有按規定足額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選址困難

多份文件均對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上執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於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務設施均有較大的競爭優勢,而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鑒於價格問題,選址大多偏僻,交通、學校、醫療等市政、生活服務設施不齊全,導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買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買的窘境。

四、退出機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後不具備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時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體規定,導致全國普遍存在退出難的問題。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極其重要。建議如下:

(一)要盡快立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土地、規劃、財政、民政、房產等一系列政府職能部門,建議應盡快立法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執行力度和監督力度。

(二)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上要真正體現「惠及民生、讓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認真研究,精心組織,確保予以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要充分考慮地段、市政配套設施及生活服務設施完善、齊全。

(三)要立法確保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落實。立法明確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足額提取住房保障資金,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對未依法落實保障資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佔用保障資金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追究辦法和監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確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復核、退出等制度;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人員,在日後復核不具備條件時,應立法明確退出辦法及對拒不退出人員的處罰辦法,並明確處罰執行部門,在法律層面上提供具體操作規則和有效支持依據。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責任制,採取年初簽訂目標責任狀,年底績效考評的辦法檢查住房保障任務落實情況;人大、政協對住房保障過程予以全程監督,並聘請社會各界監督員、中低收入家庭人員參與日常考核;利用媒體及網路載體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務執行情況、住房保障項目選址及建設情況、住房保障家庭申請審核情況、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保證住房保障政策公開、公平、公正性;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明確處罰手段、操作細則及執行處罰的部門。

(0)

『捌』 如何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用於職工住房消費的資金進行強制儲蓄,並由職工個人所有,定向用於住宅消費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會性、互助性、保障性、政策性的特點,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在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在近幾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截止2009年4月底,我市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35億元,歸集余額23億元,與2005年底(分別為15.9億元和11.2億元)相比分別翻一番,累計發放個人貸款近7億元,與2005年底的1.7億元相比翻兩番,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達37.5萬人,累計提取風險准備金3827萬元 ,提供廉租住房補充資金2000多萬元,累計為近5萬戶職工家庭購房提供資金支持,改善住房條件400萬平方米,為拉動地方經濟發展,實現「住有所居」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與黨委、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任務要求相比,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相比,與廣大職工的需求相比,住房公積金在發揮住房保障作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影響住房公積金發揮住房保障作用的主要問題
1、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在市區發展較快,在各縣市發展較慢。公積金歸集方面, 市直的歸集總額超過25億元,佔全市的71%,其他9個縣市區合計歸集 10億元,佔全市的29%。在支取方面,市直的支取總額超過7億元,佔全市的70%,其他9個縣市區合計支取3億元,佔全市的30%。在個人貸款方面,市直的貸款余額超過3億元,佔全市的83%,其他9個縣市區貸款余額合計0.6億元,佔全市的17%。在不同性質單位住房公積金發展差距較大。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展較快,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發展較慢。全市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共計3817個,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幹部職工33.78萬人,目前,實際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3624個,佔94.9%,幹部職工31.45萬人,佔93.1%,人均歸集住房公積金10500元;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共計4120家,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48萬多人,目前,實際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420家,佔10.19%,已參加住房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近6萬人,佔12.5%,人均歸集住房公積金3330元。這充分表明住房公積金對低收入職工家庭、住房條件相對較差的職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有限。
2、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不足 。襄樊市目前個人帳戶人均住房公積金僅6000元,按轄區內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均價2500元每平方米計算,僅可購買不到3個平方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低。《條例》中規定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是,目前各地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企業外,很大一部分單位未繳住房公積金,還有不小數量的職工尚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僅為城鎮在職職工,沒有建立其他城鎮就業人員自願式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比如: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融資渠道狹窄。第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均,特別企業職工繳存比例低、數額少。
3、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偏低。從全市的平均水平看,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僅在40%左右,各縣市區的使用率僅在20%左右,有的還不到15%。全市有近17億元的資金沉澱在銀行。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策宣傳不到位。不少職工不完全了解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政策,在加上各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商利益驅動,片面反宣傳,致使職工在購房時多選擇商業銀行貸款。二是基層縣市執行政策有偏差。有的縣市人為設置住房公積金支取障礙,不按政策辦事。有的縣市害怕風險,寧願存在銀行,不願意發放個人貸款。三是少數住房公積金工作人員思想觀念陳舊,服務意識淡薄,不願意走出去主動開拓市場,等人上門,就是人來了,大老爺思想嚴重,加之手續繁雜,審批時限較長,不能很好地方便職工。
4、現行政策不配套。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實施住房保障的三項關鍵政策。目前襄樊市先後制定下發了《襄樊市區住房保障辦法》、《襄樊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襄樊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分配辦法》和《襄樊市市區首次廉租住房實物分配搖號規則》、《襄樊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分配實施辦法》、《襄樊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7份規范性文件,但是還沒有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推進住房保障的相關措施、政策,明顯滯後於廉租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當前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法規是以《條例》為統領,但是《條例》與推進住房保障的要求相比,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例如,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到位的缺乏有效辦法;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不利於發揮其住房保障作用等。
5、管理手段相對落後,員工素質亟待提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雖然實現微機化管理,但不管是硬體還是軟體均有較大差距,大大落後於當今金融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新挑戰。同時,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員年齡、學歷、職稱比例不合理的問題,有些員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影響工作效率。
二、發揮公積金住房保障作用的對策
1、實施整體聯動,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竭力擴大制度覆蓋面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各項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必須善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實行整體聯動。一是宣傳發動。通過策劃廣告、開通「公積金熱線」、開設網站,舉辦集中宣傳月、宣傳周活動等多種途徑,以貫徹落實《條例》和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積金政策為主要內容,積極做好政策解答,廣泛宣傳,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廣泛建立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二是政府推動。積極爭取把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作為各級領導班子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績考核目標管理,從組織領導上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有力推進。三是部門聯動。要注重發揮人大、政協、審計、監察、稅務、工商、政法、宣傳、工會等有關部門及群團組織在住房公積金擴面中的作用。通過人大執法督查,政協專題視察,審計監察專項檢查、法制部門聯合執法、工商稅務部門年檢登記等把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納入相關部門的工作內容,實行部門整體聯動,改變了過去單打一的做法。四是服務拉動。通過實行領導幹部聯行業、駐系統,普通工作人員包單位,重點單位聘請協管員等制度,做到辦公深入到現場,問題解決在基層,變被動服務為主動上門服務,以服務推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五是執法促動。對於有條件卻拒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實施必要的行政或法律措施,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2、創新思路,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做到能用即用,用之合規。住房公積金制度如何發展成為黨委政府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徑,成為廣大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的主要依靠和重要保障,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永恆的主題,也是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的基石。一是適時調整貸款政策。要針對我市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市場狀況,組織專班,就住房公積金貸款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召開管委會會議,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進行適時調整。一方面,要創新多種抵押擔保方式。在原有的住房公積金連環擔保、房產抵押、銀行存款質押、公務員財產+信譽擔保等方式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擔保公司擔保新形式。另一方面,要制定支持低收入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抓緊研究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職工要求的還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的可行性等。二是創新開展與開發商按揭合作業務。繼續抓好個貸市場的拓展,重點是與有實力、講誠信的開發商開展按揭合作。中心全體幹部深入樓盤,開發市場,在精心調查,廣泛宣傳,初步聯系開發商的基礎上,貸款科室進行風險評估,與符合條件的開發商簽定個人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方便職工,提高效率。三是研究增值收益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分配形式。例如,利用增值收益對低收入職工實行貼息貸款;加大增值收益支付住房租金的比例等。
3、堅持規范管理、主動接受監督,切實防控資金風險,做到政府滿意,職工滿意。要始終把規范管理、主動接受全方位監督作為增強住房公積金制度社會公信力的關鍵環節來抓,切實防控資金風險。一是認真落實基本業務規范。要以《襄樊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操作規程》、《襄樊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襄樊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程》、《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操作規程》等業務規范為重點,督促各縣(市、區)辦事處、管理部,按照統一的操作規程,開展業務工作,規范業務管理。二是加強內部控制和稽核。按照新的業務操作規程,以加強內部控制為重點,健全完善了財務會計統一核算制度,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工作規則》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進一步提高內部風險控制水平。三是主動接受監督。通過實施定期報告,經常審計,信息公開,多途徑查詢等把住房公積金業務置於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增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社會公信力。
4、理順管理體制,創新管理模式,建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一是要按照「四統一」原則,盡快理順管理體制,對各縣(市、區)辦事處、管理部實行授權管理,推行主任聘任制、會計委派制。二是要根據襄樊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的特點和要求,建立、完善和實施了幹部培養、選拔機制。按照「引進與培養並重」的思路,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通過引進金融管理人才和信息技術人才,優化人才結構。通過加強對財會、檔案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以隊伍的高素質推動事業的大發展。三是建立幹事創業的激勵機制。要根據中心實際,建立完善科室職責和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建立健全中心對各分支機構業務目標考核體系和工作人員崗位目標考核辦法,堅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樹立了「以工作實績鑒才用人」的正確導向,激勵幹部幹事創業。四是要以人本服務為核心,以效能建設為重點,努力塑造部門良好形象。抓好《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文明服務行為規范》和《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服務准則》等制度的落實,廣泛推行 「首問負責制」、 「服務承諾制」,實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辦結,一條龍服務」。逐步打造襄樊住房公積金「黨委政府放心、幹部職工滿意、服務優質高效、工作務實一流」的部門良好形象。

『玖』 四川出台政策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從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四川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的通知》,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據了解,近年來,四川省大力推進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從總體看,目前大多數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工程質量良好,但也有少數工程存在建設質量標准不高、過程式控制制不嚴、監管力量不足等問題。通知主要從加強規劃建設管理、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質量過程管控、進一步構建長效機制等方面做出了詳細闡述。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交通不便、基礎設施不全、公共服務設施不匹配不同步和建設過程中質量問題頻發的情況,通知明確了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選址、規劃方案審查以及具體建設環節的監管責任。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存在的諸如屋面牆面滲水,砌體混合砂漿抹灰面層空鼓、開裂,混凝土表面蜂窩、麻面等質量通病問題,通知明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針對質量通病問題提出了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加強工序質量控制、加強重要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加強竣工驗收監督等管用措施,把握住管控質量通病的重點環節,切實提高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水平。
在構建長效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監管環節、監管內容、監管方式上提出加強監督檢查的重點;要求完善投訴處理制度,拓寬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輿論監督機制並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信用檔案和不良記錄公示制度;要求建立回訪保修機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回訪保修工作情況監督檢查。通知提出,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企業或其他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維修養護等管理服務,並指導業主用好用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拾』 為什麼要強化政府增加住房供給的責任

很大程來度上是為了解自決住有所居的民生重大問題。我國住房供給總量存在著嚴重不足,這是導致我國房價持續過快上漲的根本原因,而保障性住房嚴重供給不足是造成住房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的重要原因。鑒於我國政府擔負著比其他國家政府在住房供給上大得多的責任,政府應該把增加住房供給作為房地產政策的核心內容,在增加住房供給上、特別是保障性住房供給上應有重大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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