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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安全保障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02-08 23:32:34

Ⅰ 四川出台政策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從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四川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的通知》,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據了解,近年來,四川省大力推進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從總體看,目前大多數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工程質量良好,但也有少數工程存在建設質量標准不高、過程式控制制不嚴、監管力量不足等問題。通知主要從加強規劃建設管理、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質量過程管控、進一步構建長效機制等方面做出了詳細闡述。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交通不便、基礎設施不全、公共服務設施不匹配不同步和建設過程中質量問題頻發的情況,通知明確了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選址、規劃方案審查以及具體建設環節的監管責任。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存在的諸如屋面牆面滲水,砌體混合砂漿抹灰面層空鼓、開裂,混凝土表面蜂窩、麻面等質量通病問題,通知明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針對質量通病問題提出了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加強工序質量控制、加強重要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加強竣工驗收監督等管用措施,把握住管控質量通病的重點環節,切實提高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水平。
在構建長效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監管環節、監管內容、監管方式上提出加強監督檢查的重點;要求完善投訴處理制度,拓寬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輿論監督機制並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信用檔案和不良記錄公示制度;要求建立回訪保修機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回訪保修工作情況監督檢查。通知提出,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企業或其他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維修養護等管理服務,並指導業主用好用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Ⅱ 《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

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發〔2008〕3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為做好「5·12」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加快解決房屋因災毀損而無房可住的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災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國務院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導意見》(建法〔2008〕151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自力更生、科學重建。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堅持健全城鎮住房保障制度與促進住房市場發展相結合,堅持修復加固與重建相結合。注重省地節能環保,注重防災減災和建設質量,注重保護傳統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則。

災後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政策,分類指導;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級負責;立足自力更生,積極爭取各方支持。

(三)總體要求。

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規劃指導下,建立健全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機制,優先安排受損住房除險加固,大力推進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鼓勵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進住房市場發展,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通過三年努力,使城鎮受災群眾住上符合國家居住區規劃設計標准、安全可靠、經濟適用、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環境優化的永久性住房,實現家家有房住的目標。

二、補助政策

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下同)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可享受資金補助、建房稅費減免優惠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

(一)資金補助。

1、補助對象:資金補助對象為自有產權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駐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庭,下同)。

2、補助方式:資金補助通過現金發放方式實施。

3、補助標准:資金補助標准為戶均2.5萬元,符合補助條件的每戶受災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據城鎮受災家庭收入狀況和家庭人數,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戶均2.5萬元標准予以資金補助,重點照顧最低收入家庭,另外高收入家庭適當予以補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低保困難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鎮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間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體補助標准見表一:

表一:住房毀損的城鎮居民住房資金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1-2人戶3人戶4人戶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 2.7—2.9 3—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據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數適當補助0.5—1萬元。

(3)城鎮低保家庭中的「三無」家庭,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家庭,住房因災毀損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終身免費居住,不再予以資金補助;對因災造成的「三孤」人員(孤老、孤兒、孤殘)不單獨重建住房和資金補助,通過納入福利院、敬老院統籌解決,省財政按人均3.5萬元的標准補助給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災家庭戶籍以2008年5月11日戶口為准。家庭收入根據災後實際情況核定。

(二)建房稅費減免補助

地方政府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和交易過程中減免相關稅費,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實現對購(建)住房的受災居民的建房稅費減免補助。減免的稅費主要包括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和銷售合同印花稅,減半徵收契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政配套建設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

(三)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地方政府在災後城鎮住房重建中通過行政劃撥土地,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價格,從而降低房價,實現對購買安居住房的受災居民的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三、優先安排除險加固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省政府令第226號)及配套文件精神,盡快組織實施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鑒定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破壞程度與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質條件等因素,對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術方案。鼓勵房屋所有權加固受損住房。受損住房經鑒定可加固後繼續使用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指導房屋所有權人或其所在單位盡快實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拆除。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拆除清理,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對因災受損需除險加固住房,給予適當補助。省財政根據各地住房總體受損情況撥付專項資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受損住房按受損程序分為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三種類型。各類型補助標准見表二:

表二:城鎮受損住房加固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

補助標准 0.1-0.3 0.4-0.50.6-0.8

輕微損壞中不需加固修復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補助。城鎮受損住房加固具體補助辦法及標准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省政府撥付補助資金及住房受損情況制定。

四、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災群眾。安居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戶型為主,每戶限購買或租賃1套。

安居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政府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價格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劃撥成本、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成本和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政府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住房項目,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安居住房具體銷售(租賃)價格由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安居住房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廉租住房。

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直接投資集中建設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優先供應住房毀損的城鎮「三無」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實行土地行政劃撥,稅費減免,由政府組織建設;實行低租金標准(「三無」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

(三)住房供應。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後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購買、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後可購買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過市場購(租)其它住房。

五、積極推進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下同)在毀損住房原佔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須符合地質安全、生態環境和重建規劃等要求。原址重建須由毀損住房所有權人依據重建規劃和災後抗震設防標准實施,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二)城市(縣城及以上,下同)毀損住房所有權人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原址重建住房;毀損住房為單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單位組織原址重建。毀損住房為單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單位組織原址重建後按安居住房有關政策出售或出租給原居住職工家庭;單位不組織重建的,可由政府為原居住職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毀損的職工家庭享受資金補助及建房稅費減免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政策,單位不得提高資金補助標准,不得將系統內對口援建的資金和其它資金用於住房建設和發放資金補助,重建住房建築面積不得突破原毀損住房建築面積標准。原職工住房困難需要改善的,經批准可適當增加重建住房建築面積,但不得超過安居住房面積控制標准。

六、縣城以下鎮鄉居民住房重建

(一)縣城以下鎮鄉居民(指縣以下建制鎮及鄉政府所在地非農村戶口居民,下同)因災住房毀損、無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災居民住房資金補助政策。

(二)鼓勵縣城以下鎮鄉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園。滿足原址重建條件的,鼓勵鎮鄉居民原址自建住房,災區地方政府要給予稅費減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劃撥土地,由鎮鄉居民按原住房標准異址自建,並享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項優惠政策,原毀損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並根據新舊用地市場價值結算補差。鎮鄉居民自建住房應滿足災後抗震設防要求,保證住房質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統籌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組織建設辦法辦理。

七、促進住房市場發展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住房市場發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要優先落實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積極發展二手住房市場和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私人住房出租。各地可根據災後城鎮住房市場實際,制定恢復發展住房市場的政策措施。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稅費減免。

1、稅收優惠。災後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鎮鄉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所簽訂的建築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契稅減征80%。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災損毀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後,在2008年底前免徵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建設災後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項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等項目;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免收的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和土地使用權登記證書一次性工本費、免收房屋產籍查詢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等項目。

(二)信貸扶持。

對受災地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

1、優先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各商業銀行對政府組織的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對重災區的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災後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貸優惠。對受災地區居民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

對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購買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支持,貸款利率在各檔次利率基礎上優惠1個百分點。

(三)土地政策。

1、對廉租住房和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關費用。

2、根據災後重建規劃確定的城鎮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

3、城鎮居民住房毀損的,原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享有相應的法定土地使用權權益。因規劃調整或避讓災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依法給予土地使用權人經濟補償。土地使用權人申購安居住房的,經濟補償中應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劃撥土地與市場出讓土地價格之間的差額;不申購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額補償。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

(四)對口支援政策。

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優先安排幫助受援災區開展住房安全鑒定、損毀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損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對災後城鎮住房恢復重建提供資金援助,用於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積極爭取援建省市參與城鎮住房建設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九、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是災後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的實施主體、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統籌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將城鎮住房重建工作納入目標管理,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督查,狠抓落實,確保城鎮住房建設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二)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准,確保住房工程質量。

災後城鎮住房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汶川地震災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批準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50223—2008)和新修訂的《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強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災設計和施工管理,確保重建住房滿足抗震設防標准要求。災後重建住房項目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招投標。各級建設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等單位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質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資供應。

各地應盡快恢復和加快建材生產,努力增加建材供應;建立政府組織和市場供應相結合的供給體系,大力組織貨源,建立綠色通道,保障建材供應;要加強建材質量監督監測,嚴把建材質量關;要依法規范市場主體,加強價格監督,堅決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嚴格資金管理。

省財政根據災區城鎮居民住房重建進度分期分批撥付重建資金。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嚴格按照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項規定,規范資金補助發放,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保證資金補助發放公開、公平、公正。

各市(州)政府要根據本工作方案,抓緊制定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實施方案,報省政府備案,同時抄送省建設廳、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

Ⅲ 四川省2009清單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價管理辦法

四川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計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落實到位,切實改善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部《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川府發[2004]20號),結合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指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指工程施工期間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築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
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組成。內容詳見附件1。
第四條 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招標人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標底或預算控制價時,應單獨列項和計算費用,投標人投標時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和工程特點結合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項目中單獨報價。
第五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分基本費、現場評價費兩部分計取。基本費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費用,現場評價費是指承包人執行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現場檢查和動態評價獲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費。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現行定額規定的計費基礎計算,具體標准規定如下:
一、基本費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費費率表



項目名稱
工程名稱 2000定額費率 (%) 2004清單定額費率(%)
以定額直接費為取費基礎 以定額人工費為取費基礎 以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定額人工費為取費基礎
一 文明施工
基本費費率 建築工程 0.90 1.20 6
單獨裝飾工程 - 1.20 2
單獨安裝工程 0.30 1.20 2
市政工程 0.45 1.20 3
園林綠化工程 0.30 - 2
整體拆除工程 - 1.20 2
二 安全施工 基本費費率 建築工程 1.35 1.80 9
單獨裝飾工程 - 1.80 3
單獨安裝工程 0.45 1.80 3
市政工程 0.68 1.80 4.5
園林綠化工程 0.45 - 3
整體拆除工程 - 1.80 3
三 臨時設施
基本費費率 建築工程 1.80 6 9
單獨裝飾工程 - 6 6
單獨安裝工程 1.20 7 7
市政工程 1.80 7 9
園林綠化工程 1.20 - 6
整體拆除工程 - 6 6
註:1.表中所列工程均為單獨發包工程。建築工程包括未單獨發包的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執行單獨安裝工程標准。
二、現場評價費
現場檢查評價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制定現場評價及評分辦法。
現場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工程進度和監管需要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階段進行檢查評價。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檢查評價情況確定最終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1、評價結果為優良者,計取現場評價費。
計算方法為:得分為80分者,現場評價費費率按基本費費率的40%計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現場評價費費率在基本費費率的基礎上增加3%,中間值採用插入法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數字,第三位四捨五入。現場評價費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現場評價費費率=基本費費率×40%+基本費費率×(評價得分-80)×3%。
2、評價結果為合格者,得分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基本費計取,不計取現場評價費。
3、評價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進行整改,以整改後的評價結果作為測定和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依據。整改後評價仍不合格者,不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工地地面應做硬化處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的文明施工費按應計費率的60%計取。
四、施工期間承包人發生四級以上(含四級)質量安全事故的,不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的安全施工費。
五、未經現場評價的工程,一律不得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為不參與競爭費用。在編制概算、預算控制價或標底、投標報價時應足額計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按基本費費率加現場評價費最高費率計列。
文明施工費費率=文明施工基本費費率×2
安全施工費費率=安全施工基本費費率×2
臨時設施費費率=臨時設施基本費費率×2
第七條 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臨時設施」費未按第六條規定費率報價的,投標人的投標將被拒絕。
第八條 為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三項措施費實行費率測定製度。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測定。
未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縣(區、市)所屬建設工程項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的測定機構由縣(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測定機構依據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對安全文明措施評價結果,測定評價費率並確定承包人應計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測定工作應在收到測定表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結算管理: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測定的費率辦理竣工結算。
未經現場評價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發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於基本費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於基本費的40%,其餘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依據合同約定支付。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報總承包單位批准後實施並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提交。
第十二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並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發包人未按本規定及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發包人、承包人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監理單位發現發包人未按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應及時提請發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責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發現承包人未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整改,對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包人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暫停施工。
第十四條 承包人應當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承包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導致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標准規范對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發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發包人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核對工程竣工結算時,應當依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測定機構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確定的費率,計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造價工程師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依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十九條、二十條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存在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 對沒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工程不予監督執行,導致頒發施工許可證有過失的;
(二) 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測定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監管人員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授權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用組成

一、安全施工費
1、安全資料、特殊作業專項方案的編制,安全施工標志的購置及安全宣傳的費用;
2、「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四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通道口、預留洞口),「五臨邊」(陽台圍邊、樓板圍邊、屋面圍邊、槽坑圍邊、卸料平台兩側),水平防護架、垂直防護架、外架封閉等防護的費用;
3、施工安全用電的費用,包括配電箱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裝置要求、外電防護措施;
4、起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含井架、門架)及外用電梯的安全防護措施(含警示標志)費用及卸料平台的臨邊防護、層間安全門、防護棚等設施費用;
5、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費用;
6、施工機具防護棚及其圍欄的安全保護設施費用;
7、施工安全防護通道的費用;
8、工人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購置費用;
9、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費用;
10、電氣保護、安全照明設施費;
11、其他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二、文明施工費
1、「五牌一圖」的費用;
2、現場圍擋的牆面美化(包括內外粉刷、刷白、標語等)、壓頂裝飾費用;現場廁所便槽刷白、貼面磚,水泥砂漿地面或地磚費用,建築物內臨時便溺設施費用;其他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裝飾裝修、美化措施費用;
3、現場生活衛生設施費用;符合衛生要求的飲水設備、淋浴、消毒等設施費用;生活用潔凈燃料費用;防煤氣中毒、防蚊蟲叮咬等措施費用;
4、施工現場操作場地的硬化費用;
5、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細顆粒建築材料密閉存放或採取覆蓋措施等費用;
6、現場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運、場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費用;市政工程防揚塵灑水費用;
7、現場綠化費用、治安綜合治理費用;
8、現場配備醫葯保健器材、物品費用和急救人員培訓費用;
9、用於現場工人的防暑降溫費、電風扇、空調等設備及用電費用;
10、現場施工機械設備防噪音、防擾民措施費用;
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三、臨時設施費
1、施工現場採用彩色、定型鋼板,磚、砼砌塊等圍擋的安砌、維修、拆除費或攤銷費;
2、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搭設、維修、拆除或攤銷的費用;如臨時宿舍、辦公室,食堂、廚房、廁所、診療所、臨時文化福利用房、臨時倉庫、加工場、攪拌台、臨時簡易水塔、水池等。
3、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或攤銷的費用。如臨時供水管道、臨時供電管線、小型臨時設施等;
4、施工現場規定范圍內臨時簡易道路鋪設,臨時排水溝、排水設施安砌、維修、拆除的費用。
5、其他臨時設施費搭設、維修、拆除或攤銷的費用。

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

工程項目名稱 工程規模
發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合同價 工程地點
開工日期 計劃竣工日期
現場評價情況
評價單位及人員 評價單位及人員

總分 等級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施工期間承包人是否發生四級以上
(含四級)質量安全事故 是/否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意見
蓋(蓋 章) 年 月 日
工地地面是否做硬化處理 是/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
基本費費率(%) 以定額人工費為取費基礎
以定額直接費為取費基礎
現場評價費費率(%) 以定額人工費為取費基礎
以定額直接費為取費基礎
總費率(%) 以定額人工費為取費基礎
以定額直接費為取費基礎
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費費率測定
機構測定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Ⅳ 四川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建發[2009]67號

只找到這個。。不知道是不是你要的。

Ⅳ 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建發[2011]34號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自國務院令第293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全省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在控制財政性資金建設規模、投資規模(概算和預算)、建設標准以及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效明顯。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規定:「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國家及省重點建設項目、政府出資的項目和有特殊規定的建設項目,應按審批許可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其他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對其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等進行技術審查。」針對全省超高建築、巨量單體建築和群體建築日益增加的實際,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依法進行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進一步明確審查范圍、審查程序,加強對大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經徵求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有關意見,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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