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項目/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
減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情況有:
: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予以減半收費;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建築面積的危舊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建築面積重建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全額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減半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1)廉租住房易地建設費擴展閱讀:
防空地下室建設堅持以建為主的原則,下列新建民用建築應當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以及居民住宅樓(包括整體拆建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② 棚戶區改造、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及經濟適用房,免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具體包含
關於公布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履行改造拆遷安置房建設首批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的通知濟價房字[2008]111號
發表日期:2009-9-21 11:25:09 發布者:唐冶管委會
各有關部門、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國務院國發[2007]24號、省政府魯政發[2007]74號、市政府濟政發[2007]47號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規定,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了匯總,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首批免收項目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各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免收政策,自覺規范收費行為,對規定免收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繼續收費。對違反規定者,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依法查處。二、為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降低住房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對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住房價格實行成本監審。三、開發建設單位應加強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建設成本,自覺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價格成本監審工作,在銷售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實行明碼標價。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降低房價,優惠於民。附件:《濟南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房建設首批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題詞:公布 免收 目錄 通知抄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抄送:市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物價局、財政局。濟南市物價局辦公室 2008年9月27日附件濟南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房建設首批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 序號收費名稱收費單位文件依據備注1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市建委濟政發[2003]3號行政事業性收費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同上魯價費發[2001]301號同上3工程定額測定費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魯價費發[2001]301號、濟價費字[2001]370號同上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魯價費發[2001]301號同上5土地登記費市國土資源局國土(籍)字[1990]93號、魯土籍[1995]11號、魯價費發[2001]345號同上6耕地開墾費同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同上7征(土)地管理費市征地辦公室魯價費發[2001]301號同上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市人防辦魯價費發[2006]220號、濟價費字[2007]52號、魯防發[2007]30號同上9人防工程賠償費同上魯價費發[2006]220號、濟價費字[2007]52號、魯防發[2007]30號同上10人防工程建設費同上魯價費發[2006]220號、濟價費字[2007]52號同上11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市水利局省政府令128號同上12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同上魯價涉發[1995]112號同上13水土流失防治費同上魯價涉發[1995]112號同上14治安聯防費市公安局(派出所)魯政發[1992]142號同上15城市道路佔用收費市政公用事業局魯價涉發[1994]185號、魯建公[1993]55號行政事業性收費16地方教育附加市地稅代征魯財綜[2005]15號政府性基金17城市綠化收費市園林局魯財綜[2002]26號、魯財綜[2004]81號行政事業性收費18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管理服務中心主席令第3號、國務院488號令、財綜字[1995]5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省政府115號令、魯財綜字[1995]第79號、濟人發[2002]31號、濟政令[2002]第189號政府性基金19城市環境衛生費市環衛局魯價費發[1998]383號、濟價費字[1998]416號、濟價費字[1997]103號行政事業性收費
③ 哪些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或免收人防易地建設費
答:根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福建省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閩價[2002]房133號)規定,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予以減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二)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築,減半收取; (三)經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鑒定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業主原面積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四)為主體工程施工服務,竣工後必須拆除的臨時性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重建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④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對繳納耕地佔用稅有沒有優惠政策
有優惠政策。
國務院曾於2007年8月在《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中提出,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
兩部門發出的通知對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進行了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通知還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
根據通知的規定,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對個人按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⑤ 建設公共租賃房人防費、環保建審費可以免嗎
不可以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回家國防動員答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於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以下四種情形可以申請減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1) 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改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
(2) 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3) 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望採納
⑥ 農民自建住房需要交易地建設費嗎
按國家規定,應該要交費的。
⑦ 入住廉租房交什麼費用
廉租房不但可以租,也可以買賣。購買廉租住房,可採取多種付款方版式,並實行購房優惠權政策,廉租住房實行共有產權管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將能夠購買廉租房,並按照相關規定上市交易。
(7)廉租住房易地建設費擴展閱讀: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網路,廉租房。
⑧ 安康的廉租房政策是統一的嗎,交多少錢,房子多大,什麼政策
滿足減免條件後向當地城建局提出減免申請
凡屬下列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經內批准可予以減容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2、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
3、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