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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申報管理系統

發布時間:2021-02-08 14:27:46

1. 鄭州公租房申請條件2021

申請公租房條件要求:

1、本市市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取得本市市區戶籍3年以上;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房產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准6倍;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2、非本市市區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持有《鄭州市居住證》;在鄭州市區正常繳納養老保險且三年內累計24個月以上;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房產(在戶籍地有房產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准6倍(含);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3、共同條件

申請保障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申請人員除應當符合前述規定條件外,申請時應年滿28周歲;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新就業大學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畢業未滿3年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和人才引進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養老保險繳納時限和年齡限制。

4、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

在本市市區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經適房等)或在本市市區享受拆遷安置補償的以及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房產轉移記錄的(因患有醫療行業標准范圍內的重大疾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除外)。。

在本市市區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一方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距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時未滿3年的;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合計超過15萬元的;

購有8萬元以上(以車輛購置稅發票上計稅金額為准)非營運車輛或2輛(含)以上營運車輛的;記入徵信黑名單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1)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申報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2. 公租房申請條件及程序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2)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申報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並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准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工作。
第六條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政府指定的機構擁有。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系親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網站申請,並於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託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初審的復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的資格將以適當的方式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一次公示」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八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九條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第三十條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三條 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託人書面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後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十四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後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託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由開發區和園區實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4. 武漢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全文是什麼

武漢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創新發展戰略,推進突破性發展民營經濟,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根據武漢市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票(人才住房券)(以下簡稱「房票」)是指政府對達到相應標準的企業以及各類創新創業人才發放的用於租購房屋的補貼憑證。

第三條市區招才、經信、招商等主管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房票發放對象申請受理、發放工作,房票所需資金納入各主管部門財政專項預算。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接收房票,負責房票結算工作。

第四條房票發放標准由各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管理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企業相關人員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房票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予以收回,並按規定使用,並將其行為納入徵信系統。

第三十三條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5. 臨汾公租房申請條件 臨汾公租房怎麼申請和所

一、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渝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穩定工作是指: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請要求

(一)申請人可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點申請;也可登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申請,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

(二)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每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申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1)主城區戶籍城鎮居民(含已轉戶的農村居民),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市、區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填寫黃色申請表;

(2)其他人員填寫白色申請表。

2.身份證明

主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主城區戶籍的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婚姻狀況證明

已婚人員需提供結婚證明。

4.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繳費的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和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3)主城區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共同申請人有工作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由單位出具住房分配情況證明。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市人事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核配租

(一)受理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二)初審

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復審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

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應當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報刊上適時公布。並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

1.申請時間段是指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請人能夠參與搖號配租的申請時間范圍。

2.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是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積配租。

3.搖號配租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織,按照分類方式,通過電子搖號系統,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配租。

搖號配租過程接受市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的公眾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下一輪搖號配租。

(七)簽訂合同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發出的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配租確認通知書和入住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五、租賃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2.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維修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7)其他約定。

3.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3個月的租金標准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餘時間計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交納租金,交納日期為每月20日前,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

4.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其工資收入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直接劃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2.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當每2年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申報住房、收入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4.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5.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6.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四)換租規定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可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出換租申請。

1.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准。

2.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換租面積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公示的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

3.換租完成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建由社區居委會、房屋管理機構、派出所、物業服務公司、住戶代表等組成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小區的社會管理工作。

2.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委託的房屋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維護和住房安全情況檢查,並對物業服務公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

(一)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五)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八、監督管理

(一)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有權組織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二)房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房屋管理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三)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計收租金,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要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六)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九、廉租住房的申請

符合《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規定和程序辦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一申請,並在輪候配租時享有優先權。

(一)廉租住房家庭應申請戶籍所在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無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籌安排租賃地點。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現行廉租住房政策規定交納租金,並優惠部分物業服務費。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差額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戶籍所在地政府承擔。

(四)已實行實物配租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領取租金補貼的,經戶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同意,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後,停止領取租金補貼。

十、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開發區、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由開發區和園區自行制定。

十一、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十二、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在省交的社保能市申請公租房嗎

和你交不交社保沒有關系,但你或者和你一起申請的家人一定要有工作;
具體你可以參考下公租房申請細則:
一、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渝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穩定工作是指:
1. 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 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 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5.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請要求
(一)申請人可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點申請;也可登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申請,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
(二)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每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申請材料
1.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1)主城區戶籍城鎮居民(含已轉戶的農村居民),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市、區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填寫黃色申請表;
(2)其他人員填寫白色申請表。
2. 身份證明
主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主城區戶籍的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 婚姻狀況證明
已婚人員需提供結婚證明。
4. 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繳費的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和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3)主城區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共同申請人有工作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5. 住房情況證明
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由單位出具住房分配情況證明。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市人事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核配租
(一)受理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二)初審
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復審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
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應當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報刊上適時公布。並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
1.申請時間段是指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請人能夠參與搖號配租的申請時間范圍。
2.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是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積配租。
3.搖號配租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織,按照分類方式,通過電子搖號系統,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配租。
搖號配租過程接受市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的公眾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下一輪搖號配租。
(七)簽訂合同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發出的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配租確認通知書和入住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五、租賃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2.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維修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7)其他約定。
3.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3個月的租金標准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餘時間計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交納租金,交納日期為每月20日前,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
4.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從其工資收入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直接劃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2.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當每2年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申報住房、收入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4.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5.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6.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四)換租規定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可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出換租申請。
1.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准。
2.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換租面積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公示的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
3.換租完成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建由社區居委會、房屋管理機構、派出所、物業服務公司、住戶代表等組成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小區的社會管理工作。
2.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委託的房屋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維護和住房安全情況檢查,並對物業服務公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
(一)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五)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八、監督管理
(一)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有權組織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二)房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房屋管理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三)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計收租金,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要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六)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九、廉租住房的申請
符合《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規定和程序辦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一申請,並在輪候配租時享有優先權。
(一)廉租住房家庭應申請戶籍所在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無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籌安排租賃地點。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現行廉租住房政策規定交納租金,並優惠部分物業服務費。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差額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戶籍所在地政府承擔。
(四)已實行實物配租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領取租金補貼的,經戶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同意,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後,停止領取租金補貼。
十、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開發區、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由開發區和園區自行制定。
十一、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7. 深圳申請安居房的申請條件是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下同)且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

(7)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申報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輪候與配售辦法》第十一條申請輪候安居型商品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輪候申請表》;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

(三)申請人首次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的證明材料;

(四)已婚(包括離異、喪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請人、申請人配偶戶籍所在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收養過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五)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

(六)屬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人才的,提供學歷、學位、職稱認證文件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明文件;

(七)屬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人員的,提供相應的殘疾、優撫證明材料;

(八)屬現役軍人的,提供軍官證、士兵證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提交前款規定材料的同時,現場簽署誠信申報聲明,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登錄市主管部門網站按要求在線填寫《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輪候申請表》,也可以在市、區主管部門指定地點領取《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輪候申請表》或者登錄市主管部門網站下載後按要求填寫,並備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向市主管部門提出輪候申請。

申請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則向戶籍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提出輪候申請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接受輪候申請材料的市或者區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材料齊備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四條,材料不齊備、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原因及應當補正的材料和補正期限,逾期未補正的,視為主動放棄本次申請。

8. 重慶市最新規定的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渝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穩定工作是指: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請要求

(一)申請人可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點申請;也可登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申請,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

(二)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每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申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1)主城區戶籍城鎮居民(含已轉戶的農村居民),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市、區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填寫黃色申請表;

(2)其他人員填寫白色申請表。

2.身份證明

主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主城區戶籍的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婚姻狀況證明

已婚人員需提供結婚證明。

4.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繳費的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和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3)主城區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共同申請人有工作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由單位出具住房分配情況證明。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市人事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四、審核配租

(一)受理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二)初審

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復審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

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應當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報刊上適時公布。並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

1.申請時間段是指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請人能夠參與搖號配租的申請時間范圍。

2.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是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積配租。

3.搖號配租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織,按照分類方式,通過電子搖號系統,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配租。

搖號配租過程接受市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的公眾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下一輪搖號配租。

(七)簽訂合同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發出的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配租確認通知書和入住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五、租賃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2.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維修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7)其他約定。

3.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3個月的租金標准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餘時間計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交納租金,交納日期為每月20日前,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

4.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其工資收入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直接劃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2.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當每2年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申報住房、收入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4.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5.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6.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四)換租規定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可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出換租申請。

1.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准。

2.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換租面積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公示的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

3.換租完成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建由社區居委會、房屋管理機構、派出所、物業服務公司、住戶代表等組成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小區的社會管理工作。

2.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委託的房屋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維護和住房安全情況檢查,並對物業服務公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 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

(一)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並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五)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八、監督管理

(一)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有權組織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二)房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房屋管理機構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三)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計收租金,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要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六)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九、廉租住房的申請

符合《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規定和程序辦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一申請,並在輪候配租時享有優先權。

(一)廉租住房家庭應申請戶籍所在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無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統籌安排租賃地點。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現行廉租住房政策規定交納租金,並優惠部分物業服務費。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差額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戶籍所在地政府承擔。

(四)已實行實物配租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領取租金補貼的,經戶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同意,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後,停止領取租金補貼。

十、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開發區、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由開發區和園區自行制定。

十一、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十二、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杭州大學生人才公寓怎麼申請

人才公寓申請需滿足五方面條件:
1、申請承租人員所在單位須在人才公寓版所在地區工商局權登記注冊,且為2010年度納稅額在8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
2、申請承租人員具有杭州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或已辦理居住登記,並持有相應證件;
3、申請承租人員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或高級(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4、申請承租人員及家庭成員在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內無住房(包括現有和已轉讓的私房、公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等);
5、申請承租人員與所在單位簽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

人才公寓申請程序:
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統一向區建設(房管)局辦事大廳領取相關表格和資料。

受理地點:
香積寺路187號拱墅區建設局房產服務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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