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成都保障房可以買賣嗎買賣有什麼限制
公租房以5年為為一個期限,租住者去購買改善住宅房的時候,能夠退掉公租房。或者業主租住滿5年後,能夠以成本價+銀行利購買購自住。
購買時能夠選擇一次性付款或許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房錢,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依照規則交納房錢。
公租房不可以上市買賣,采購人需求轉讓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單位組織回購,回購報價為原銷售報價+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跟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一旦發哪卜現用虛假信息騙得公租房租住的,將強制請求其退出。
公租房禁止轉租、轉借。其中規定了6種承租家庭禁止的行為,包括: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等。「銷宏這6種情況只要出現1種李斗穗,公共租賃房就要收回。
② 求成都單位公房的相關政策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針、政策並指導全國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實施辦法並指導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並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騰退的並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採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五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的租金標准可以根據現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標准和政策確定外,其他來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標准,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以後隨著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
第六條 對開發建設和購買的廉租住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規劃、計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第七條 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准和裝修標准。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積標准、裝修標准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並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輪候配租。
第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違反本規定轉租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轉租的房屋,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如實申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准時,應當及時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並按期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違反規定不及時報告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續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並處以提高後年租金2一5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關於房改售房中部分產權轉換為全產權的辦法 成房委[1995]第19號
發布或通過日期: 1995-11-29 生效日期: 1995-11-29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根據國發[1994]43號文件關於「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需按照售房當年的售價占成本價的比例明確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經購房人同意可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的規定,我市1987年以來房改售房中購得的部分產權住房可按以下辦法轉換為全產權住房。
一、凡按照成府發[1988]101號、成府發[1991]171號、成房委[1992]07號文件的規定購房,並按規定辦得產權證的,繼續有效。1987年以來按標准價折扣購買的住房,職工的產權比例均為41.25%;按標准價全額購買的住房,職工的產權比例為60%;按市場價購買的住房,職工的產權比例為100%。
二、購房職工本人願意,經原售房單位同意,可對擁有上述部分產權的住房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一)職工原購住房擁有的產權比例視為已購得的產權;
(二)餘下產權部分按現行的成本價售房政策出售給個人。具體辦法如下:
1、按現行的成本價基價重新評估,確定該套住房的具體成本價。
2、按以下公式計算出應補房價款。
應補房價款=具體成本價×(1-年工齡折扣率×夫婦雙方工齡和)[(1-41.25%)×A1+(1-60%)×A2]×(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A1=標准價折扣購房的面積
A2=標准價全額購房的面積
3、轉換時須將應補房價款一次付清,一次付款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
三、購房職工補足房價款後即取得全部產權,住用五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四、按照每個家庭只能以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的政策原則,已經購買了兩套住房的職工家庭,只能選擇其中一套實行成本價轉換,另一套按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市級機關在職幹部違反規定多購、多佔住房的意見和補充意見(成委辦[1994]86、[1995]58號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職工按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部分產權轉換為全產權後,不得再用標准價或成本價另購公有住房。
六、為了加強產權管理,轉換時原購房的樓梯間分攤到各戶,不另收房款。房屋樓梯間由各住戶共同使用、管理。
七、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成都市住房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關於印發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1999]第17號
發布或通過日期: 1999-05-31 生效日期: 1999-05-31
各區(市)縣房地產管理局(所、辦):
為規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現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情況及時反饋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房屋承租人徵得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將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第四條 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華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區范圍內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具體工作。龍泉驛、青白江區和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城鎮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轉讓人必須是所轉讓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轉讓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成華、武候(含高新區)內的受讓人必須具有五城區(含高新區)常住戶口,轉讓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受讓人必須具有所在城鎮的常住戶口。
第六條 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本著平等互利、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議定;並如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申報價格低於房地產管理部門公布的公房使用權市場指導價的,按市場指導價確定轉讓成交價,或由房屋出租單位按申報價予以收購。
五城區(含高新區)公房使用權市場指導價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第七條 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當事人雙方應當交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轉讓申請及轉讓協議;
(二)轉讓價格;
(三)所轉讓房屋的公有住房租用證;
(四)轉讓人的同住家庭成員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五)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房屋出租單位對當事人交驗的證明文件進行初審後報房屋所在區(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由房屋出租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轉讓過戶手續。
第九條 房屋出租單位將直管公房轉讓價格的25%至30%納入公房的維修基金進行管理,其餘部分歸轉讓人所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
(一)有房屋租賃糾紛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轉讓與房屋整體不可分的部分使用權的;
(四)轉讓與房屋使用權的承租人其同住家庭成員對轉讓行為有異議的;
(五)城市建設拆遷封戶范圍內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損壞房屋未按要求承擔修復,賠償責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轉讓的;
第十一條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權有償轉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領域履行社會公共職能,解決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問題的相關法規、政策及措施的總和。
(一)指導思想:通過政府援助和市場供給相結合的住房資源配置機制建立公共住房體系, 滿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實現目標: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運行與支持體系。通過援助低收入與最低收入家庭從市場租賃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則:堅持貨幣補貼、實物配給相結合和分層次的援助方式;堅持政府適度援助和援助范圍、方式、標準的動態調整;堅持援助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一)適用范圍: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
(二)適用對象: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線以下;
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產權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標准租賃的公房)人均面積不超過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
3.具有本市五城區正式戶口,並取得本市戶籍三年以上。
三、公共住房制度的援助體系
公共住房制度實行分層次的援助體系:最低收入家庭實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由政府給予適當租金補貼,由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成熟時,也可適當提供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租金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家庭。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實行「應保盡保」。
1.符合條件的家庭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給予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
2.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優撫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實物配租,租金標准按房改政策執行。
3.對符合條件的現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減租金。
(二)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並領取政府發放的租金補貼。承租的住房必須符合規定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超出控制標準的不予補貼。
1.根據承租的面積,按不同標准給予補貼。承租面積越大,補貼標准越低;反之,補貼標准越高。
2.租金補貼金額按照家庭承租面積與原有住房面積之差計算。計算公式為:
補貼金額=(家庭承租面積-家庭原有住房面積)×租金補貼標准
(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准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非電梯住宅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電梯住宅不超過100平方米。
1.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按照標准、提前登記、按需建設、保證供應」的原則,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面向社會公開銷售。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2.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存量土地或舊房改造集資建房解決職工住房困難。集資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統一管理。
四、公共住房房源構成
市住房儲備機構積極組織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面向受援助家庭出售或租賃,同時適當儲備公共住房房源。
儲備的公共住房的來源:
(一)收購或租賃市場上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三)政府現有直管公有住房中騰空調劑的住房;
(四)接受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
五、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來源由以下部分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
2.政府土地出讓凈收益按一定比例劃轉;
3.市住房保障機構通過營運產生的收益;
4.市本級和五城區財政預算安排;
5.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
(二)市級財政和五城區財政預算安排部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擔。市級財政承擔60%,五城區承擔40%。
(三)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財政監管。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市住房委員會審定後執行。
(四)根據租金補貼的需求狀況和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的儲備情況,可以實行輪候。輪候順序依照家庭困難程度和申請登記的先後加以確定。
六、公共住房制度的監管體系
(一)准入機制。對申報家庭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審核」的原則實行資格管理。
1.街道辦事處或單位負責所轄范圍內申請家庭的初審或出具證明工作。
2.五城區房產管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申報家庭的復核、公示。
3.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五城區范圍內納入公共住房援助體系家庭的資格認定、補貼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等工作。
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退出機制。
1.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五城區房產管理局、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建立公共住房援助家庭的動態監管體系。逐戶建立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狀況的動態檔案,並對援助家庭的居住狀況進行定期復核,對住房和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調整補貼標准或停止補貼。
2.採取社區公示、網路查詢和熱線電話、有獎舉報等多種方式,對援助家庭進行廣泛社會監督。
凡違規領取租金補貼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除退出已領租金補貼或已購住房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優惠。有關部門還應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3.經濟適用住房在符合上市條件交易時,應將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優惠返還,返還的資金納入公共住房專項資金管理。
七、公共住房制度的組織實施
(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公共住房制度方案的組織實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共住房制度有關政策擬訂、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每年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確保土地供應;財政部門根據公共住房制度專項資金需求計劃,保證資金到位,並對公共住房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確保公共住房制度的順利實施。
(三)本實施方案中涉及最低收入線、低收入線、中等偏低收入線、原有住房人均面積控制標准、承租住房的面積控制標准和租金控制標准及租金補貼標准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政府批准後公布。
(四)本方案中所稱住房面積均為建築面積。
(五)其他區(市)縣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六)本方案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本方案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③ 成都提高租房補貼標准了嗎
成都3月1日從成都市房管局了解到,成都市從3月1日起提高市民申領租房補貼的標准,將中心城區家庭年收入准入標准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單身居民年收入准入標准由3萬元提高到5萬元,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也可申領。
作為全國首批開展住房租賃試點的城市,成都市正著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現已組建國有住房租賃公司,推出國有租賃房源,同時出台政策,允許非本市戶籍居民的隨遷子女在租賃住房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
④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補貼核算依據
住房公積金是按「單位資助、個人繳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歸集起來的一種具有保障性 和互助型的長期住房儲金,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歸職工個人所有。目的是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 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籌集和融通住房建設資金。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住房儲金。它是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通過「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的辦法建立的一筆屬於個人的住房消費資金,專項用於個人支付住房方面的費用。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金,它由職工及職工所在單位交納。職工個人按月交納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也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所有,隨著工資發放時交納,存入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 當職工離退休時,其積累的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 另 外,當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結余的公積金本息,可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根據<<繼承法>>辦理提取手續。住房公積金有什麼用?在您離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 購、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償還用於本人的住房方面貸款; 支付本人分攤房租中超過本人工資的5%的部分; 您退休時,可以一次結清並支取全部住房積金本余額。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5.
⑤ 成都市78號令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成府發[2000]第7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准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准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征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徵用的,按徵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 ,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並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 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後,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 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築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並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並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築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築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准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 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土地被部分徵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後,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拆除以繼承、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徵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經依法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用地補償和安置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並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⑥ 成都市關於農村拆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條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成辦發[2003]15號
頒布日期:20030218 實施日期:20030218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市國土資源局報送的《<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78號令)的有關規定,為統一征地拆遷農房補償安置標准,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范圍內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征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現就實施78號令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准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准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准價格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後,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徵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征地范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的建(構)築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築物」的標准給予補償。
(二)鄉、鎮 (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 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定的搬遷補償標准執行外,另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行時間
凡2003年1月1日後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
又找到一個早些時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⑦ 保障房概念是什麼 成都保障房申請條件
保障房概念,相信各位購房者還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今天就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關於保障房概念的問題。
保障房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與商品性住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我國大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隨著2011年1000萬套保障房任務即將收官,北京、上海等地於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準保障房資格造假、騙購騙租分配亂象重拳出擊。
成都保障房申請條件
目前,我市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各類保障方式的具體申請條件如下: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為:
(一)家庭年收入在28000元以下的家庭;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
(三)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主申請人具有主城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正式戶口。
二、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內符合下列三項條件的家庭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50000元以下;
(二)家庭人口兩人(含兩人)以上,主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五城區(含高新區)正式戶口;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購政策性住房)。
三、家庭年收入低於7萬元(單身居民年收入低於3.5萬元),並且符合以下之一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申購一套限價商品房:
(一)具有本市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正式戶口的無房家庭或現有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正式城鎮戶口,年滿35周歲,無自有住房的單身居民;
(三)連續在本市繳納3年以上綜合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已婚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無自有住房的本市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四)夫妻雙方在本市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工作,兩人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以上綜合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無自有住房的外來從業人員家庭。
四、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及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為: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 (一)家庭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下; (二)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申請人必須具有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正式戶口。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單身無房職工 (一)個人年收入在5萬元以下; (二)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正式戶口,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3年以上(含3年); (三)在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四)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一)家庭年收入在10萬元或個人年收入在5萬元以下; (二)具有本市戶籍; (三)在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連續繳納綜合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年以上(含2年); (四)在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2-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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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成都限價商品房購買後有那些規定要幾年後才能出售嗎
限價房擁有完全產權,5年後可上市交易,不用補繳任何款項。《成都市限價商版品住房權銷售管理實施意見》也明確規定,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五年後才能上市交易,這就意味著限價商品房即便上市交易,五年內也無法辦理產權登記,買賣雙方均存在很大風險。 私下倒賣限價商品房購房資格除買方權益得不到保護外,還將影響原購房者的購房資格,一旦查實,原申購者將失去原有的住房保障權益,也將被排除在以後的政策性住房保障體系之外。所以,不管你是買方還是賣方,要慎重考慮。望採納。
⑨ 成都市關於農村拆遷安置補償具體條例是什麼
成都市關於農村拆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條例一、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准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准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准價格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後,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徵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征地范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的建(構)築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築物」的標准給予補償。
(二)鄉、鎮 (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 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定的搬遷補償標准執行外,另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行時間
凡2003年1月1日後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
又找到一個早些時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准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准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征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徵用的,按徵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 ,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並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後,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希望對你有幫助,還有問題,歡迎追問……
⑩ 四川成都農民土地流轉 房屋補償按國家規定多少號文件執行
《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 成府發〔2015〕9號
各相關單位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要認真貫徹省《條例》確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舊城改造規范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的通知》(成辦發〔2013〕57號)及其配套文件,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具體工作。
(一)關於舊城區改造項目的意願征詢。實行舊城區改造的,啟動房屋徵收程序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進行先行協商。總戶數超過95%且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造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造范圍。
(二)關於舊城區改造項目的協議簽訂。實施舊城區改造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徵收人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由區(市)縣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在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徵收程序。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簽約比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95%。
(三)關於未經登記房屋的認定。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區(市)縣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部門依法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區(市)縣政府應當將未經登記的建築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
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做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
(四)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市房管局應當加強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全省統一公開的房地產評估管理信息平台,結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綜合實力、監管記錄、社會信譽等情況,建立成都市城市房屋徵收評估機構信用信息平台,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五)關於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處理。房屋徵收范圍按照省《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並公布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1.房屋轉讓、分割、贈與;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4.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為充分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貨幣補償費用應當直接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安置房應直接辦至房屋所有權人名下。
(六)關於住宅的產權調換結算方式。依法徵收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產權建築面積最低不能少於五十平方米。經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可選擇以下任一結算方式:
1.徵收住宅,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築面積差價,房屋徵收部門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被徵收人一次性付清差價款的優惠30%。
2.因舊城區改造徵收個人住宅,在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進行安置的,用於產權調換補償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得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調換房屋補償面積內不再支付費用,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築面積和市場評估價另行結算。
(七)關於存在租賃關系的房屋補償。徵收的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被徵收人負責與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關系。
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徵收的,承租人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後可按相關規定購買原承租房,由房屋徵收部門對購房人給予補償;房屋產權人不同意出售承租房的,實行產權調換。
對直管公有非住宅實施徵收的,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確無條件實行產權調換的,實行貨幣補償。對由政府部門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貨幣補償費總額由產權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終止租賃關系;對政府部門採取招租、議租、競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賃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約定辦理。
(八)關於住房保障規定。對徵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低於五十平方米,經核查他處無住房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按不低於五十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准戶型進行安置,被徵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內的補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築面積和市場評估價另行結算。為被徵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時序,可以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後實際搬遷的先後順序確定。
(九)關於逾期過渡費的發放標准。過渡期限超過約定的,逾期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下列標准分段計算,及時發放:
1.徵收住宅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自徵收補償協議約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個月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時間內按2倍發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按3倍發放。對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在此期間內被徵收人有權繼續使用安置周轉用房。
2.徵收非住宅的,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內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
(十)關於強制執行工作。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區(市)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區(市)縣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市房管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的通知》(成房發〔2015〕50號)的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區(市)縣政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徵收人履行搬遷義務。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並交由區(市)縣政府組織實施的,區(市)縣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負責牽頭實施強制執行。
四、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有效期內《成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台則本通知自動廢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0日